審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381刑初41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9
審理經過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0]67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以簡易程序立案,實行獨任審判,同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初以來,被告人郭某某與夏某(另案處理)結伙在瑞安市塘下鎮(zhèn)陳宅村陳宅公園的亭子里、陳宅公園后面的田里、羅鳳大酒店旁邊的大橋下面等地擺設賭場,供他人以撲克“牌九”的形式賭博,并從中抽取頭薪,并雇傭徐某(另案處理)為賭場望風。2019年11月18日,公安機關查獲該賭場,現場抓獲徐某及多名參賭人員,查獲若干賭資(已收繳)、賭具撲克一副(已銷毀)。經查明,該賭場共抽取頭薪人民幣10000元以上。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鎮(zhèn)天穎西路62號后門被公安人員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夏某、徐某、李某、譚某、趙某、莊某的證言,人物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歸案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郭某某的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蔡麗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