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從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117刑初24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1
審理經過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從檢公訴刑訴〔2020〕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仲佳犯開設賭場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駱婉如出庭支持公訴。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至8月6日期間,被告人馮仲佳糾集同案人曾某、葉某1、陳某、葉某2(均已判決)以及“狗仔勇”等人(另案處理),分別在廣州市從化區(qū)鰲頭鎮(zhèn)丁坑村頭坪隊10號民宅和廣州市從化區(qū)鰲頭鎮(zhèn)丁坑村村委西北側山林附近一養(yǎng)鴨場的簡易棚內,分工合作派牌、抽水、看風,多次以撲克牌玩“百家樂”的形式聚集組織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從中抽水獲利,每場聚集參賭人員十多人至三十人不等,賭注每盤人民幣100元起至3000元金額不等。其中,被告人馮仲佳作為賭場場主,占賭場股份九成,從中獲利。
2019年8月6日23時許,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對廣州從化區(qū)鰲頭鎮(zhèn)丁坑村頭坪隊10號民宅進行查處,現場抓獲參賭人員12人,繳獲賭具撲克牌104副、百家樂臺及臺布各一張、洗牌機一臺、骰子65個、賭款52150元人民幣。
2019年12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馮仲佳主動到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馮仲佳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仲佳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馮仲佳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馮仲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并處罰金5000元,該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春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