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182刑初5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31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以建檢一部刑訴〔2020〕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誠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童富鑫、書記員張少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誠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建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孫誠注冊成為“青龍十三張”網絡賭博平臺三級代理,通過微信建群招攬黃某、張某等賭博人員在群內開房賭博、支付賭資。被告人孫誠通過參賭人員綁定其邀請碼進行游戲充值的方式從平臺獲取充值返利達人民幣15535元。被告人孫誠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認為被告人孫誠具有從犯、如實供述、退贓的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孫誠自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誠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孫誠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孫誠注冊成為“青龍十三張”網絡賭博平臺三級代理,通過微信建群招攬黃某、張某等賭博人員在群內開房賭博、支付賭資。被告人孫誠通過參賭人員綁定其邀請碼進行游戲充值的方式從平臺獲取充值返利達人民幣15535元。
被告人孫誠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建德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孫誠的退贓款人民幣16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誠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存款憑證、手機內容提取筆錄及照片、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交易明細及情況說明、到案經過,證人黃某、張某、鄭某、仇某的證言,手機數(shù)據(jù)提取光盤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微信及銀行交易記錄(刻錄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誠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訊終端傳輸賭博數(shù)據(jù),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孫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其自偵查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本院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誠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退贓款人民幣15535元、手機一部(iPhone6splus,串號359244062936860)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款項465元予以發(fā)還被告人孫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
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天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