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遼0114刑初19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7-27
審理經(jīng)過
沈陽市城郊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城郊刑檢刑訴(20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太柱、曲扉扉、劉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1、被告人劉某任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期間,在審理馮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過程中,在已有馮某某系1993年2月25日出生的戶籍證明情況下,于2011年10月13日與該案公訴人于某某一同前往唐山市調(diào)查取證。期間被告人劉某兩次接受馮某某親屬的吃請并在唐山市豐潤區(qū)岔河鎮(zhèn)楊義口頭三村村委會(現(xiàn)歸豐南區(qū)管轄)取證時,收受馮某某母親董某某事先準備的賄賂款5000元。2011年10月31日,在劉某事先安排下,馮某某母親董某某、舅舅董守某、鄰居劉某某一同前往沈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接受公訴人于某某的詢問,在接受詢問過程中,董某某等人向于某某提供馮某某是1993年7月25日出生的虛假證言,董某某還提交了由唐山市豐潤區(qū)北黑山溝村村委會于2011年10月17日開具的馮某某出生日期為1993年7月25日的虛假證明材料。詢問完畢后董某某到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劉某辦公室內(nèi)給予劉某5000元現(xiàn)金。劉某在審理馮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過程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將馮某某認定為未成年人,故而重罪輕判,使其在量刑過程中獲得減輕處罰。事后劉某又收受董某某送予的陶瓷餐具一套,價值人民幣300元。
2、被告人劉某任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期間,在審理趙某某、趙海某等人盜竊案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趙某某律師及其家屬賄賂款10000元,并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將趙某某錯誤認定為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且主動全部退贓,對趙某某重罪輕判,使其得到了從輕處罰。
3、被告人劉某任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期間,在審理趙某某、趙海某等人盜竊案過程中,收受趙海某的辯護律師王某某送予的賄賂款10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yīng)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yīng)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指控的第二起事實有異議,認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是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文件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告人沒有違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應(yīng)對被告人進行違紀、違規(guī)處理,而不構(gòu)成犯罪。被告人劉某是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表示認罪,建議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被告人劉某擔任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期間,在審理馮某某(戶籍證明1993年2月25日出生)非法持有毒品案庭審過程中,馮某某提出其出生日期為1993年7月25日。2011年10月13日劉某與該案公訴人于某某一同前往馮某某戶籍地唐山市調(diào)查馮某某的出生日期,期間被告人劉某接受馮某某親屬的吃請并收受馮某某母親董某某賄賂款人民幣5000元。2011年10月31日,馮某某母親董某某、舅舅董守某、鄰居劉某某一同前往沈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接受公訴人于某某的詢問,在接受詢問過程中,董某某等人向于某某提供馮某某是1993年7月25日出生的虛假證言,董某某還提交了由唐山市豐潤區(qū)北黑山溝村村委會于2011年10月17日開具的馮某某出生日期為1993年7月25日的虛假證明材料。當天劉某在辦公室內(nèi)再次收受董某某賄賂款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劉某在收受請托人董某某10000元賄賂款后,違背事實和法律將馮某某認定為未成年人,對馮某某減輕處罰,重罪輕判。事后劉某又收受請托人董某某給予的陶瓷餐具一套,價值人民幣300元。
2、被告人劉某任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期間,于2011年審理趙某某、趙海某等人盜竊案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趙某某律師及其家屬賄賂款10000元,劉某在接受請托后,違背事實和法律將趙某某認定為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且主動全部退贓,造成趙某某重罪輕判。同時被告人劉某在審理趙某某、趙海某等人盜竊案過程中,收受趙海某的辯護律師王某某送予的賄賂款10000元。
被告人劉某經(jīng)傳喚于2016年11月29日由沈陽鐵路運輸法院派員將其送至沈陽市城郊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并無異議,且有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劉某公務(wù)員審批表、關(guān)于劉某任職的通知、干部任免審批表、法官等級變動審批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人張某某、鄭某、李某、馬某、董某某、董守某等人的證言,接見和親情電話錄音等視聽資料,沈陽鐵路運輸法院的馮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相關(guān)案卷材料、唐山市豐潤區(qū)教育局文件等相關(guān)書證,沈陽鐵路運輸法院量刑評議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庭審筆錄、贓證物資扣押移送表、起訴書、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收受賄賂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對馮某某、趙某某重罪輕判,其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得知偵查機關(guān)傳喚后主動到偵查機關(guān)接受詢問系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全部返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二、扣押贓款人民幣30300元,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引
審判員劉穎
人民陪審員遲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