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3)浙溫刑執(zhí)字第12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3-06-20
案件描述
鹿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溫鹿刑初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蔣理鋒犯徇私枉法罪,判處一年。執(zhí)行機關溫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8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蔣理鋒在服刑期間,能服從管教,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接受教育改造,保質保量完成各項生產任務。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蔣理鋒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蔣理鋒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刑期至2013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繼松
審判員葉峰
審判員林麗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熙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