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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刑初88號徇私枉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4   閱讀:

審理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云29刑初8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1-18

審理經(jīng)過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大州檢第四檢察部刑訴〔2019〕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曾某2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18日在昆明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海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陳彪律師、被告人曾某2及其辯護人左宜好、馬培杰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大理州公安局開展對鄧某2等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1.15專案)偵破工作,由時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長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由時任大理州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曾某2擔任專案組負責人。2018年3月,“1.15”專案組通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楊某1的妻弟韓某(另案處理)已涉嫌犯罪并將其列為需抓捕的人員,楊某1獲知韓某涉案后,向曾某2私下打招呼要求給予關(guān)照。2018年4月9日專案組民警對韓某依法傳訊并提取相關(guān)書證后,提出韓某有犯罪事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需采取刑事拘留。在楊某1的過問下,曾某2要求辦案人員當日將其釋放,此后專案組未再對韓某涉嫌犯罪的事實進一步偵查收集證據(jù)。6月5日“1.15”涉黑專案偵查終結(jié)后,也未對韓某一并移送審查起訴,致使韓某逃避了刑事追訴。2018年10月19日,大理州公安局對韓某涉罪相關(guān)舉報進行核查并經(jīng)大理州公安局主要領(lǐng)導在核查報告上批示要求“一并移送檢察機關(guān)審查起訴”后,10月22日才對韓某辦理取保候?qū)彺胧?0月27日向彌渡縣人民檢察院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交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證實指控事實存在。認為被告人楊某1、曾某2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悔罪,建議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1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悔罪,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曾某2對指控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曾某2平時表現(xiàn)良好,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悔罪,系從犯,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1作為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長組織指揮偵辦公安部掛牌督辦的“1.15”涉黑專案過程中,在專案組已查明其妻弟韓某涉嫌犯罪并已將其列為需抓捕的人員時,仍徇私向時任大理州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的曾某2說情打招呼,致使專案組在2018年4月9日對韓某訊問核實案件事實后被釋放。在此后案件分析討論會議中,被告人曾某2在承辦民警明確提出韓某已涉嫌犯罪,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報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仍以構(gòu)罪存在分歧為由不予對韓某依法查處。在其后的案件偵辦中,專案組未再對韓某涉嫌犯罪的事實進一步偵查收集證據(jù)、也未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直至2018年6月5日“1.15”涉黑專案偵查終結(jié)移送審查起訴時,也未將韓某移送檢察機關(guān)審查起訴,致使韓某一再逃避懲處。2018年10月19日,大理州公安局對韓某涉罪相關(guān)舉報進行核查并經(jīng)大理州公安局主要領(lǐng)導批示后,才于10月22日對韓某采取取保候?qū)彺胧?0月27日向彌渡縣人民檢察院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物證、書證

1、戶口證明、任免職文件,證實被告人楊某1、曾某2的基本身份與任職情況。

2、問題線索移送函、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拘留決定書、拘留證、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逮捕決定書,證實本案犯罪線索系由中共大理州紀委監(jiān)委案件監(jiān)督管理室于2019年4月22日以大紀案管函【2019】20號問題線索移送函移送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決定對楊某1、曾某2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偵查及楊某1、曾某2的歸案經(jīng)過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1.15”專案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工作筆記,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楊某1擔任副組長,辦案組由張某3負責統(tǒng)籌,具體由曾某2、丁某負責。2018年2月13日鉆石KTV已納入偵查范圍。2018年3月5日已將韓某納入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楊某1工作筆記載明:2018年3月8日上午彌渡縣公安局研究“1.15”案相關(guān)情況。3月9日中午,在辦公大院內(nèi)跟余局長匯報:關(guān)于韓某曾經(jīng)入股鉆石年代KTV作詳細匯報。局長指示:實事求是搞清問題,要保護合法利益,該找的人要找,形成書面情況及詢問筆錄,不能搞擴大化。2018年5月17日的會議記錄載明:在“1.15”專案關(guān)于起訴、報捕人員的會議上,曾某2主持,對韓某涉案問題,備注為追捕追訴、曾副。由王某介紹相關(guān)涉案人員情況,韓某系與鄧某2等為股東,領(lǐng)取工資,分紅。曾某2發(fā)言:韓某算了,先緩一下,過后再作追訴、追捕。2018年5月27日會議記錄載明:會議由曾某2主持,討論報捕人員,王某發(fā)言:考慮韓某、李某3;涉黃組發(fā)言:韓某、莊某,后面追捕追訴再定。

4、“1.15”專案行動實施方案,證實2018年2月1日明確案件由大理州公安局指定彌渡縣公安局管轄辦理,案件偵辦行動由大理州公安局統(tǒng)一部署。州公安局局長余某擔任指揮長、州公安局副局長楊某1為副指揮長,下設(shè)抓捕組、審訊組。曾某2擔任抓捕一組的組長,負責抓捕鄧某2,同時擔任審訊一組組長,負責在彌渡縣公安局對抓獲的主要違法犯罪人員進行訊問。該方案包含《涉黃涉賭場所涉案人員抓捕審訊子方案》。

5、州公安局主要領(lǐng)導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1.15”專案由大理州公安局提級偵辦,由局長擔任專案組組長、分管刑偵的楊某1擔任副組長,組成專案組全州抽調(diào)民警參與偵辦。在2018年4至5月,楊某1曾在開完會向其匯報稱:其小舅子韓某曾于2013年左右給鄧某2經(jīng)營的娛樂場所送酒水,后韓某看到鄧某2團伙好像不正常,便退了出來。楊某1好像還說了一句,他是否需要回避一下。其說: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你只要依法辦就行,特別是涉及到自己的親戚,更要依法辦。后楊某1再未提及此事,也未提出過書面回避申請。其聽議論說楊某1的小舅子涉及鄧某2的案子,立即安排刑偵支隊長張某3組織精干可靠人員進行調(diào)查核實。張某3給其一份報告,其批示:同意調(diào)查報告意見,由1.15”專案組繼續(xù)偵查一并移送檢察機關(guān)審查起訴。

6、刑偵支隊關(guān)于核查韓某涉嫌違法犯罪情況的報告,證實2018年9月28日,刑偵支隊對韓某涉嫌犯罪的線索進行核查,結(jié)合鄧某2、丘繩旗、雷某、楊某1、莊某、韓某的陳述及鉆石年代入股合作協(xié)議書、實收資本明細賬、應付股利明細賬和工資表,初步判斷韓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建議由“1.15”專案組對韓某開展偵查調(diào)查工作。

7、“鉆石”字樣書證、鉆石涉案人員列表、“1.15”專案第三組需要核實抓捕人員、下一步抓捕人員列表,證實抓捕人員列表為“1.15”專案涉黃組在明確嫌疑人后制作擬定的準備抓捕人員,其中涉及韓某,備注為鉆石年代股東之一。

8、鉆石組織賣淫案證據(jù)梳理筆錄,證實楊某4供述,鉆石KTV老板有鄧某2、丘繩旗(法人)、韓某(簽字是楊某1)。其為副總經(jīng)理,負責管理小姐;韓某供述,其是鉆石KTV股東,派了會計在鉆石KTV??垩旱膯螕?jù)中由鄧某2、韓某的分紅、工資,單據(jù)中有大量推廣費。莊某供述,2012年股東每人分紅51萬,2013年70萬,2014年每人13萬,2015年分紅未算。2012-2014年推廣費843.8151萬元。丘繩旗供述,2011年和鄧某2、韓某合伙開鉆石KTV。楊某1證實,其是韓某公司的人,鉆石股東實際為韓某。郭某、雷某、楊某2、李某4等人供述,鉆石KTV存在組織賣淫的違法犯罪活動,賬單的備注寫的費用是小姐的坐、出臺費用。

9、韓某在鉆石年代商務會所簽單、掛賬單據(jù),證實韓某作為鉆石年代商務會所的股東,有多筆消費簽單及掛賬。消費單上的手寫備注“出臺”“推廣”“代收”“公主小費”金額等,結(jié)合證言能證實鉆石年代存在色情陪侍及組織賣淫的事實。在備注韓總掛賬的消費單上,存在非正常的計費金額及“推廣費”,韓某作為股東是明知鉆石KTV存在色情陪侍及組織賣淫活動的。

10、鉆石KTV分紅單據(jù)、工資表、會計憑證以及檢查筆錄、檢查照片,證實鉆石年代入股人為楊某3、丘繩旗、楊某1三人。分紅記賬憑證分紅人為楊某1、丘繩旗、楊某3。分紅銀行轉(zhuǎn)賬回執(zhí)單上收款人為韓某、丘繩旗、鄧某2。從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鉆石年代涉及推廣費1189.8926萬元,主營業(yè)收入共計3319.0138萬元。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韓某入股經(jīng)營鉆石年代每月領(lǐng)取7000元固定工資,員工工資表、鉆石年代2011-2013年相關(guān)營業(yè)支出費用,均有韓某、鄧某3、丘繩旗審批簽字。2012年3月12日至2014年6月9日,韓某共計分紅約150萬元。

11、“1.15案”訴訟法律文書卷宗,證實在原“1.15”案辦案過程中,彌渡縣公安局未將韓詠向彌渡縣檢察院進行報捕;呈請偵查終結(jié)報告書未將韓某列為嫌疑人,移送起訴意見書未將韓某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10月22日,彌渡縣公安局決定對韓某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018年10月27日補充移送起訴意見書才將韓某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組織賣淫罪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11月26日,彌渡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將韓泳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與鄧利勇等人一并起訴至彌渡縣法院。2019年5月13日,彌渡縣人民法院對韓某決定逮捕。

12、大理大可經(jīng)貿(mào)公司情況說明,證實大可公司銷售酒水給鉆石年代是2011年12月24日到2015年7月11日。大可公司投資鉆石年代明細表,證實2011年5月6日-12月2日,大可公司分12次投資鉆石年代共計95萬元,資金轉(zhuǎn)入邱某、徐某等人賬戶內(nèi)。

13、鄧某2、丘繩旗、雷某、莊某、韓某、楊某1核查期間筆錄,證實韓某是鉆石KTV的股東之一,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供應酒水、有分紅、領(lǐng)取工資;并由其派了莊某作為會計,目的是對經(jīng)營狀況和財務收支及時了解;從2014年開始韓某簽過相關(guān)費用單,韓某知道鉆石KTV里有小姐。

14、鉆石KTV注入投資款清單、會計憑證、工資表、股東紅利表、消費簽單、入股協(xié)議書、房屋租賃合同、大可公司收回鉆石年代投資款明細表等,證實韓某2011年在鉆石KTV入股95萬,占三分之一股份,每月領(lǐng)取工資7000元,并按期分紅,在2012年3月-2014年6月期間共計收回投資款151萬。

(二)證人證言

1、張某1證言,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情況,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曾某2負責案件偵辦,2018年4月9日,曾某2在訊問韓某當天,跟其說韓某是楊某1的人,趕緊查一下就走,訊問完韓某后,提出要對韓某刑事拘留,曾某2不同意,讓放韓某回去。在討論提捕人員的會上,曾某2再次決定不對韓某提捕,等檢察院提出意見再說。曾某2對其說韓某的姐姐是楊某1媳婦,楊某1也在過問韓永的事情,其也為難,只能等以后檢察院提出對韓某的意見時再說。民警意見比較大,專案移送審查起訴時,因曾某2不同意對韓某采取強制措施,導致韓某沒有被移送審查起訴,韓某應該報捕,曾某2不同意明顯是包庇,逃避了刑事處罰。韓某是鉆石年代的股東,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要抓捕的對象。2018年4月9日訊問韓某后,針對鉆石年代組織賣淫方面,繼續(xù)找了兩個出臺的小姐,針對韓某個人,沒有進一步收集證據(jù)。

2、彭某1證言,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情況及參與辦案經(jīng)過,楊某1具體負責,曾某2主要負責案件的查處。2018年4月9日,在訊問韓某時,張某4鈞匯報過,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因為韓某是楊某1的小舅子,討論過韓某涉案的問題,韓某是涉嫌犯罪的,應該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拘留。2018年4月9日后,沒有對韓某涉嫌犯罪進一步偵查,沒有訊問。是否要采取強制措施,需要報給曾某2他們決定,偵查終結(jié)時未將韓某列為犯罪嫌疑人,韓某被群眾舉報,大理州公安局領(lǐng)導安排核查,在核查中新的證據(jù)沒有,核查結(jié)束其寫過核查報告。

3、李某1證言,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情況,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曾某2負責案件偵辦。在20184月9日訊問韓某結(jié)束后,其跟張某1匯報韓某涉嫌犯罪應當拘留,小組討論過韓某是應當拘留的,張某1向曾某2匯報,說韓某已經(jīng)涉嫌犯罪應當拘留,曾某2說韓某先放回去,拘留的事緩一下,說韓某是領(lǐng)導的親戚。張某1接打電話時其在場。張某1接完電話說韓某是領(lǐng)導的親戚,拘留暫緩,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字光杰回電話說韓某是楊某1的小舅子。后沒有收集韓某的相關(guān)證據(jù),沒有將韓某列為嫌疑人,沒有報捕。其列出下一步需要抓捕的人員,韓某是股東,屬于老板系列。

4、鄧某1證言,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情況,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曾某2負責案件偵辦,其參與辦理涉黃犯罪案件的查處。訊問完韓某后,其跟李某1認為韓某涉嫌犯罪,準備拘留韓某,由李某1跟張某4鈞匯報拘留韓某的事,李某1回來說領(lǐng)導說先讓他走。張某4鈞說韓某是楊某1的親戚,采取強制措施由曾某2決定,涉黃組的成員都知道韓某是楊某1的親戚,曾某2和張某4鈞沒有安排去找韓某訊問和收集韓某涉嫌犯罪的證據(jù),沒有采取強制措施。

5、李某2證言,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情況,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曾某2負責案件偵辦,其參與辦理案件的情況,2018年4月9日,楊某1跟曾某2打過電話,訊問完韓某沒有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沒有報請批準逮捕,沒有將韓某移送審查起訴。

6、王某證言,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情況,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曾某2負責案件偵辦,其參與辦理案件的情況,韓某是鉆石年代的股東,聽說韓某是楊某1的小舅子,韓某到案訊問后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沒有報捕、偵查終結(jié)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在討論對韓某采取強制措施時,曾某2說韓某的事放一放,聽聽檢察院的意見。曾某2不提出放一放,韓某是會被采取強制措施拘留的。作為股東和管理人員的韓某應追究刑事責任,其在會議上提出應對韓某報捕和移送審查起訴,但曾某2不同意。

7、字光杰證言,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情況,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曾某2負責案件偵辦,其參與辦理案件的情況。2018年4月9日,訊問韓某后要對韓某進行刑拘。李某1對其說韓某是楊副的小舅子,領(lǐng)導說讓他走,沒有對韓某采取強制措施,報捕的人員中沒有韓某,曾某2說韓某的事情等檢察院提出追捕追訴再定。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名單中沒有韓某。韓某涉嫌犯罪。應該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

8、張某2證言,證實“1.15”專案組成立情況,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曾某2負責案件偵辦,其參與辦理案件的情況。韓某是股東之一,每月領(lǐng)取工資7000元,分紅共計134萬,有大量的推廣費。其認為韓某是涉案人員應當?shù)桨?,曾?說韓某先放一放,檢察院追捕追訴再采取強制措施。韓某沒有采取強制措施,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對于韓某不移送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不提出來,意味著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9、陳某1證言,證實“1.15”專案是大理州公安局指定彌渡縣公安局管轄,楊某1擔任專案組副組長,在偵辦過程中曾某2在彌渡直接負責組織指揮,在辦案期間,楊某1打電話說案件已經(jīng)移交到法院了,沒有跟其說過韓某涉罪的事。

10、張某3證言,證實“1.15”專案組的成立情況,專案組由楊某1擔任副組長統(tǒng)籌組織指揮案件偵辦。曾某2代表大理州公安局在彌渡縣公安局具體指揮“1.15”專案的偵辦工作,向楊某1匯報。在2018年9月底,余局長安排其負責群眾舉報韓某涉罪的證據(jù)核查,韓某是鉆石年代KTV的股東,分到紅利、固定領(lǐng)取工資,韓某應當知道鉆石年代KTV存在出臺坐臺情況,韓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11、趙某1證言,證實在“1.15”專案組偵辦工作中。看莊某的材料上,韓某是鉆石年代KTV的股東之一,分到一百多萬的紅利,每月固定領(lǐng)取工資。楊某1是“1.15”專案偵辦的組織指揮者,曾某2具體負責偵辦工作,是上下級關(guān)系,在大理州公安局楊某1是副局長,曾某2是刑偵支隊副支隊長,楊某1分管刑偵。

12、聞某證言,證實“1.15”專案組織指揮是楊某1,專案組下設(shè)各小組組長對曾某2負責,曾某2對楊某1負責。案件指定彌渡縣公安局管轄,人員和經(jīng)費都是州公安局保障。案情討論會楊某1在由楊某1主持,楊某1不在由曾某2、丁某主持。2018年9月底,其協(xié)助彭某1核查韓某。

13、(1)韓某的證言,證實楊某1是其姐夫,在大理州公安任副局長,其經(jīng)營大理大可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2011年鄧某2邀約其入股鉆石年代KTV,其沒有參與經(jīng)營,其入了110萬元的股份。分紅140多萬元,在2012年底,其每個月從鉆石KTV領(lǐng)工資7000元,其涉及“1.15”專案,沒有找過其姐和姐夫,2018年楊某1問過其跟鄧某2什么關(guān)系,其說沒有關(guān)系,為了推銷酒水,和鄧某2在鉆石KTV入著股份,但不參與管理。其跟其姐、姐夫說福哥跟陳某3要股份的事。鉆石年代KTV的股東是鄧某2、丘繩旗和自己,主要是聽鄧某2的。簽入股協(xié)議派楊某1簽字。鄧某2讓楊某3簽的,楊某3代表鄧某2,楊某1代表其。鉆石年代租房合同其讓楊某1去簽。鄧某2不讓其參與鉆石年代KTV的管理,酒水單、工資單其簽過幾次。(2)丘繩旗證實2011年,其和鄧某2、丘繩旗籌劃鉆石KTV,并在2012年開業(yè),韓某負責酒水。韓某和其有分紅,陪酒小姐的收入由鄧某2負責管理,韓某還提出想和鄧某2分點小姐陪酒的利潤。(3)楊某4證實其在鉆石年代KTV帶過小姐,做公關(guān)經(jīng)理。老板是鄧某2、丘繩旗、韓某。坐臺小姐的情況,韓某和丘繩旗都知道。(4)楊某1證實韓某讓其用去租大理海灣國際酒店房屋做鉆石年代KTV,簽合同讓其做表面上股東,他在背后做股東。其沒有參與過管理,沒有入過股,沒有領(lǐng)工資和分紅,鉆石年代表面上的股東是其和丘繩旗、楊某3,實際股東是韓某、丘繩旗、鄧某2。(5)雷某證實其是鉆石KTV的出納,韓某是鉆石KTV的股東。鉆石年代小姐坐臺、出臺的費用在消費單備注欄有一個手寫的數(shù)字是小姐的費用。(6)莊某證實2012年5月,韓某讓其去鉆石KTV做會計,韓某是鉆石KTV的股東。收入來源包含房費、酒水和食品費用、公主服務費、推廣費。推廣費不計入公司利潤,要單獨支付。股東鄧某2、丘繩旗、韓某,從2012年-2014年每人每年分紅共計134萬。推廣費收入共計843.8151萬元。(7)饒某、李某7證實,在鉆石KTV當過陪酒小姐,鉆石KTV存在色情陪侍和賣淫的組織活動。(8)馬愛華證實,經(jīng)常去鉆石KTV消費,存在小姐陪侍。自己欠著掛賬13萬,曾被楊某4、老鄧等人逼迫寫了30萬的欠條。(9)楊某5、范某、梅某、李某8、楊某6等,證實鉆石KTV存在色情陪侍和組織賣淫活動。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楊某1供述與辯解,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證實了“1.15”專案組的成立情況,其擔任專案組副組長,曾某2在彌渡縣公安局指揮“1.15”專案的偵辦工作。在2018年3月初,其到彌渡縣指導“1.15”專案偵辦工作,發(fā)現(xiàn)其小舅子韓某涉案的信息表。其跟曾某2說韓某的是其小舅子,涉黃組找韓某訊問后,準備刑事拘留韓某,其叫曾某2給打其電話。其說可以依法依規(guī)的辦,但韓某進去了,其怎么來指揮這個案子,在州政法委召開“1.15”專案協(xié)調(diào)會,其跟彌渡縣公安局長陳某1說,韓某是其小舅子,已經(jīng)移送起訴了,請關(guān)注一下。其對韓某涉案打招呼后,造成在偵辦案件過程漏掉了犯罪嫌疑人,沒有對他繼續(xù)偵查,沒有采取強制措施,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其對韓某涉案問題打招呼,因為韓某是其小舅子,想著他涉案不深,出于親情想要幫他一下,其是專案組副組長,把小舅關(guān)進去,面子上過不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沒有堅持回避。知道韓某涉案后,其把他找到家了解情況,讓他積極配合調(diào)查。

2、被告人曾某2供述與辯解,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證實“1.15”專案組的成立情況。其負責“1.15”專案統(tǒng)籌、組織、指揮、協(xié)調(diào),楊某1是“1.15”專案組的副組長,由其向楊某1匯報請示,專案指定彌渡縣公安局管轄,組織、指揮由大理州公安局負責,對涉案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由“1.15”專案組決定,手續(xù)用彌渡縣公安局的,2018年3月中旬,涉暴組找韓某后,楊某1給其打電話說韓某是他小舅子,不要把他整進去,他指揮著“1.15”專案,他小舅子整進去他不好指揮“1.15”專案。2018年4月,涉黃組傳喚韓某,楊某1給其打電話說韓某入股鉆石是為了推銷酒水,沒有參與管理,韓某不清楚里面有涉黃的情況,不要把韓某刑拘。涉黃組的張某4鈞找其匯報,說掌握韓某涉案情況,其說韓某是楊某1的小舅子,楊某1已經(jīng)打著招呼。先擺一下,讓韓某先回去。當天沒有對韓某采取措施。討論韓某涉罪問題,提出韓某應該采取強制措施的,其說暫時擺一下,等檢察院提出意見再說。沒有移送審查起訴,是對韓某是否構(gòu)罪拿不準,應該是繼續(xù)收集證據(jù),但因為楊某1跟其打著招呼,收集證據(jù)的進展不大。如果韓某不是楊某1的小舅子,楊某1沒有打過招呼的話,會對韓某采取強制措施,會將韓某移送審查起訴。楊某1為韓某打招呼,干預對韓某的處理,違反了領(lǐng)導干部干預辦案制度。其剛被調(diào)到州局辦理專案,對彌渡縣的人員不熟悉,各項工作的協(xié)調(diào)需要向楊某1匯報、協(xié)調(diào),楊某1跟其打招呼其不好拒絕。

本案證據(jù)均由檢察機關(guān)、公安機關(guān)依法收集,證據(jù)來源和取證程序合法,與本案事實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曾某2身為國家司法機關(guān)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的追究,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楊某1、曾某2屬一般共同犯罪,可不劃分主從犯,根據(jù)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予以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悔罪,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曾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楊某1、曾某2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2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銳德

審判員李全

審判員楊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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