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瓊96刑初98號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瓊檢一分公訴刑訴〔2019〕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官李興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周建明、梁彬彬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1組織民警到屯城鎮(zhèn)安墩村查緝賭場,當場抓獲涉賭人員朱建、李范香等六人,同時發(fā)現(xiàn)一支射釘槍疑似物。開設(shè)該賭場的合伙人郭斌、陳海軍等人得知賭場被查,先后找李某1希望能對賭場從輕處罰。李某1授意郭斌只要賭資不超過5萬元就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并帶郭斌到辦案區(qū)與朱建見面。經(jīng)郭斌和朱建串通,朱建承認被扣的背包里賭資為4萬元。李某1回到辦公室后從裝有賭資的背包中拿走20500元,最終認定賭場查獲賭資共計45870元,李某1遂決定該案作為治安案件處理,對朱建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其他涉賭人員進行罰款處罰。同時,李某1對查獲的射釘槍未及時處理,導(dǎo)致該射釘槍生銹無法鑒定而影響到相關(guān)案件的查辦。
為證實上述指控之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訊問了被告人李某1,宣讀并出示了相關(guān)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請求本院從輕判處。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主觀惡性不大,危害不大;2.發(fā)現(xiàn)一支射釘槍疑似物系其他辦案人員未啟動辦案程序,并非被告人李某1故意包庇。故建議本院對被告人李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1指揮屯昌縣公安局屯郊派出所民警及公安局其他部門民警到屯城鎮(zhèn)安墩村查緝賭場,當場抓獲涉賭人員朱建、李范香等六人,并在一輛車中發(fā)現(xiàn)一支疑似射釘槍型物品。當晚開設(shè)該賭場的合伙人郭斌、陳海軍(均另案處理)等人得知安墩村賭場被查,先后到屯郊派出所找李某1,希望李某1能對賭場從輕處罰。李某1授意郭斌只要賭資不超過5萬元就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并讓郭斌與朱建見面。經(jīng)郭斌和朱建串通,朱建承認背包里的賭資為4萬元。之后,李某1在辦公室從扣押的裝有賭資的背包中拿走20500元,將剩余的賭資交給民警收繳,加上從其他賭客身上查獲的賭資,最終認定安墩村賭場查獲賭資為45870元,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后李某1決定該案作為治安案件處理,對朱建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其他涉賭人員進行罰款處罰。因?qū)υ诎捕沾遒€場查獲的射釘槍型物品未及時處理,導(dǎo)致該射釘槍型物品生銹無法鑒定而影響到相關(guān)案件的查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李某1的戶籍表、干部任職審批表等,證明:①被告人李某1于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縣。②2009年5月至2013年2月,先后任坡心派出所指導(dǎo)員、所長;2013年2月至2018年8月,任屯郊派出所負責人、所長(期間任刑警大隊負責人)。
(2)三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8年10月11日三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對被告人李某1進行留置。
(3)屯昌縣公安局屯郊派出所屯公(郊)審字〔2015〕0008號公安行政案件審批表,證明:2018年3月8日在安墩村查獲賭場所收繳的賭資為45870元。
(4)屯昌縣公安局屯公(郊)行罰決字〔2015〕006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①收繳朱建賭資40000元,對朱建行政拘留十天,并罰款500元。②對李范香等5人各罰款500元。
2.證人證言
(1)黃某證言,證明:2015年3月8日早上,屯郊派出所所長李某1打電話給我說要在轄區(qū)被抓賭,向我申請警力支援,我決定安排禁毒大隊的便衣隊支援,由他們自行對接。當晚,李某1打電話向我匯報說在安墩村抓到一個賭場,我讓他們按程序處理。事后,李某1如何辦理該案沒有向我匯報。
(2)郭斌證言,證明:2015年3月的某晚,我聽說陳海軍在安墩村開設(shè)的賭場被屯郊派出所所長李某1帶隊查獲,抓了幾名涉賭人員和扣押一些賭資。李某1是我表叔,我便趕去派出所找李某1說情,讓李某1對賭場從輕處理。在李某1的二樓辦公室,我對李某1說賭場被抓的人是我朋友,能不能對他們從輕處理。李某1說查獲的賭場人比較多,扣押的賭資比較多,已經(jīng)構(gòu)成刑事案件,要等民警做完涉賭人員的筆錄再說。我在派出所一樓等候時,安墩村賭場老板陳海軍也來到派出所,他跟我打個招呼后就上二樓,我知道他肯定是去找李某1說情。大約過了一個小時,阿柏(黃某的司機王江柏)也來到派出所上了二樓。我知道阿柏也是去找李某1說情的,于是我跟著阿柏上二樓。阿柏叫陳海軍一起進李某1辦公室,我站在走廊抽煙。因李某1的辦公室沒有關(guān)門,李某1和陳海軍、阿柏說話的聲音我能聽見,印象比較深的是,李某1從書架上拿了一本書,李某1翻開書對陳海軍和阿柏說這次賭場抓的人比較多,扣押賭資比較多,人數(shù)和金額都已經(jīng)構(gòu)成刑事案件。
我在一樓等候時,阿柏和陳海軍離開派出所。接著李某1下來一樓,他看到我后說朱建不配合,叫我做朱建的工作,讓朱建承認背包里的錢是賭資,還說賭資超過5萬元就構(gòu)成刑事案件,要我交代朱建承認賭資在4萬元以下,我答應(yīng)了。李某1叫我去辦案區(qū)找朱建,我在辦案區(qū)對朱建說:你配合公安工作,有什么就說什么,把背包里的錢說少一點,說成4萬元。朱建聽后表示同意,我就離開派出所。
事后,我了解到朱建等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只做治安處罰,處理是從輕了。朱建被扣押背包里的錢在該賭場開業(yè)前我見過,包內(nèi)有8萬元;朱建被抓時扣押背包里的錢我估計至少6萬元以上。
(3)陳海軍證言,證明:2015年的時候我和郭斌等人在郭斌家開賭場,聽說省公安廳要查,我們最后把賭場搬到安墩村。有一天我和阿柏(王江柏)在喝茶時,有一個在賭場放高利貸的小孩打電話告訴我說安墩村的賭場被查了,朱建也被抓了。我放下電話就對阿柏說我先過去看看,有情況再打電話。然后我就開車到屯郊派出所,當時郭斌和幾個小孩已經(jīng)在那里。我問郭斌怎么回事?郭斌說:沒事的,李所是我的親戚,你不用管。我說:不用管?不管怎么把場子抓了?然后我就一個人去李某1的辦公室,看見朱建背錢的袋子放在李某1旁邊,我生氣地就指著袋子對李某1說:李所長,這個錢是一人一半嗎?還是怎么說?李某1聽后就火了,他對我說:你算老幾,你是局長嗎?你說的算嗎?我說:“好,那我叫阿柏來跟你說。然后我就出去給阿柏打電話說:我跟李某1談不妥,你來幫我說一下。沒多久阿柏就過來了,并帶我進到李某1辦公室,然后假裝說:沒禮貌。怎么跟所長說話的?你出去。我出來到派出所一樓那里,看到李范香、朱建等6、7人都關(guān)在一個類似院子的地方,我走到窗戶那里叫朱建過來,朱建來之后對我說:哥,我背的錢被他們扣了。我說:我知道了,有多少錢?朱建說:九萬七。我說:放心,我會把你弄出來。我就到派出所門口那里,我看到郭斌還跟那些小孩子站在一起,郭斌的面包車也停在派出所院子外面,我問郭斌的車怎么停在這里?幾個在賭場放高利貸的小孩說警察去抓賭場的時候,郭斌的車在賭場那里,警察在里面發(fā)現(xiàn)了一些工具,所以就扣回來了。我們閑聊后,阿柏從樓上下來走到我身邊,郭斌看到后也走過來,我對阿柏說:錢能不能拿回來?阿柏說:朱建都認了,還怎么拿。我聽這么說,我就更加生氣了,就說:錢我不要了,人能放吧?阿柏對我說:放可以,但是要找人頂。我看著郭斌說:那誰來頂?郭斌看著我沒說話,就走到一邊去了。我對阿柏說:那要拘誰?阿柏說:我跟李所長說過了,其他人可以罰款,但是李范香搖骰子,朱建背錢,這兩個人要拘留。因為李范香和朱建都是我找來在賭場干工的,如果這樣做就相當于把我的人都拘留了,我就非常生氣的對阿柏說:不行,只能讓他們拘留一個,不然就拘留我表弟朱建,把李范香放了。阿柏就說:那我再看看。我對阿柏說:我不管,反正你想辦法把范香放了。說完我就開車回去。晚上我和“阿聰”、“老二”、周應(yīng)運幾個人喝茶聊天時,我記得“阿聰”對我說:李某1這次賺大了。我說:怎么賺大了?“阿聰”說:我們幾個在賭場放點錢(放高利貸),都被李某1他們沒收了,有的2萬,有的3萬,我自己的3萬也被扣了,聽說朱建幫你拿的10萬也被扣了?我說:是呀。阿聰又說:扣了我們這么多錢,給我們寫的單據(jù)才寫一點點。第二天我知道只有朱建一個人被拘留,其他人都放了,還有幾個賭客好像是罰款,具體情況我不記得了。
(4)王江柏證言,證明:2015年3月8日晚上11點多,陳海軍打電話給我說屯郊派出所在安墩村查獲一個賭場,他在賭場的一個背包被派出所扣押了,背包內(nèi)有幾萬元,問我能不能去派出所說情幫他把背包和里面的錢拿回來。我問陳海軍賭場是不是他開的,陳海軍說不是。因我和陳海軍關(guān)系比較好,我就答應(yīng)了。掛電話后我連夜從??谮s回屯昌。我趕到屯郊派出所時,我看見陳海軍和郭斌一起站在派出所門口,我叫上陳海軍和我一起去派出所二樓的所長辦公室找所長李某1。但李某1在辦公室里一見到陳海軍,就叫陳海軍出去。陳海軍離開所長辦公室后,我問李某1在安墩村賭場里背包的那個人是不是參與賭博,李某1說是,他已向局領(lǐng)導(dǎo)匯報了。我聽后覺得背包的人參與賭博,賭場肯定是陳海軍開的,而陳海軍說賭場不是他開的是在騙我,我就沒有幫他向李某1說情。因此,我就跟李某1說沒事了,然后離開所長辦公室。在派出所一樓門口處,陳海軍問我背包和里面的錢能不能拿回來,我說所長都說背包的那個人是參與賭博的,你還說沒有。陳海軍跟我解釋,但我不想聽就離開派出所。事后我得知安墩村賭場的老板是陳海軍和郭斌,他們兩個合作開設(shè)了安墩村賭場。
(5)朱建證言,證明:2015年3月份的某一天晚上,我和往常一樣在安墩村的賭場保管賭資,賭資應(yīng)該是陳海軍出,每天開場前由郭斌交給我8萬元。大約晚上9時許,屯郊派出所的五六名干警突然過來抓賭,賭場內(nèi)的人四處逃竄,我跑出賭場時被抓住,當時被抓的還有負責搖骰子的李范香和五六個賭客,警察用手銬將我們拷在一起,并將我背的裝賭資的包搜走(當時包里的錢至少6萬元),但搜走時沒有現(xiàn)場清點金額,過一會才有人把包打開讓我指著包拍照,我看到包里有6扎百元面額的錢和一些散錢,大概有6萬多元。然后就把我們帶到屯郊派出所,關(guān)在一樓的一個房間內(nèi)。之后有警察帶我去問話,問我包里的錢是多少用來做什么的,我說是販賣蔬菜的錢,也沒有說具體的金額。大概過了一兩個小時,年齡大一點的那個帶隊領(lǐng)導(dǎo)把郭斌帶進來后就出去了,郭斌到我面前小聲跟我說他已經(jīng)把關(guān)系都疏通好了,讓我承認包里的錢是賭資,并說是4萬元,我點點頭表示同意,郭斌就出去了。然后,有一個警察來找我問話做筆錄,我就按郭斌說的包里的現(xiàn)金是賭資,金額是4萬元做了筆錄。第二天早上,我被送到拘留所,拘留了15天才出來。
(6)李范香證言,證明:安墩村的賭場老板是“么biu”(即陳海軍)、郭斌、和“東家”三個人,我負責在賭場搖骰子,陳海軍安排“阿建”在賭場背包拿錢。2015年3月8日晚上,“阿建”拿了8000至1萬元給我開賭,參賭的有幾個人,賭桌上我們輸了幾千元,本金還有2000至3000元。我們賭了一兩個小時,民警就來抓賭,我和“阿建”等6、7人被抓了。大約凌晨一兩點鐘,郭斌和陳海軍來派出所看我們,并找李某1說情,他們具體跟李某1說什么我不清楚。后來,我們這些被抓的人只有“阿建”被拘留,我被罰了幾百元就被放出來。當天,“阿建”拿多少賭資到現(xiàn)場及背包里有多少錢我不清楚。
(7)黃炎生(干警)證言,證明:2015年3月8日晚上7時許,李某1所長說要抓賭,通知所里的人回所,因為人手不足,所長還叫了縣局巡控大隊的幾名隊員配合我們抓賭工作。我們到安墩村的賭場時,我看見一間兩層樓毛坯房的一樓里有一張賭大小的賭桌,一群人圍在賭桌旁,賭客看見我們來后四散逃跑,我在門口將一名賭客抓住,有一名被抓的男子掙扎劇烈,眼角處撞破流血了,李某1所長也拽著一名挎著黑色挎包的男子(事后知道那名男子叫朱建),并將朱建交給我。我們控制好被抓的人員后,開始對現(xiàn)場進行清理,李某1所長叫我負責收繳賭資、賭具,我讓朱建將他身上挎著的黑色挎包取下,我打開挎包看見包里百元面額的現(xiàn)金一大捆(具體數(shù)額不清楚,看起來不止4萬元),我讓朱建對黑色挎包進行指認并拍照,之后拿一個紙箱將朱建身上的包和賭桌上的現(xiàn)金、賭具等放在箱子里。清理賭場時,我聽說在賭場外面的車上發(fā)現(xiàn)槍支,李某1所長就叫縣局刑偵大隊的技術(shù)中隊出警,技術(shù)中隊的民警莫富杰、周經(jīng)棟等到了現(xiàn)場。本來派出所應(yīng)該要出具手續(xù)委托刑警隊對槍支進行鑒定并開展偵查工作的,但是李某1所長沒有交代,我們就沒人去管了。
我們回到所里,李某1所長讓我將賭場扣押的賭資、賭具拿到他的辦公室存放,之后安排我們對被抓的人員進行審訊。朱建說在現(xiàn)場扣到的黑色挎包里有幾萬元現(xiàn)金(但是具體數(shù)額沒說)是他的,但他不承認參與賭博,我就告訴李某1所長,李某1所長說他才讓人來做朱建的思想工作。所長好像帶著郭斌(具體是不是郭斌,我記不清了)進辦案區(qū),我出去不到五分鐘,李某1所長叫我再對朱建進行審訊,說完便上他的辦公室。我問朱建,當時朱建承認他身上黑色挎包內(nèi)的資金是賭資,共有4萬元現(xiàn)金。我上辦公室問李某1所長,朱建說包里有4萬元,是不是這樣?李某1所長說就按朱建說的做,這是黃常委(指黃某)交代辦的。我在所里也看見了黃某的司機王江柏,所以給我的感覺就是有人找到常委了,于是我給朱建制作筆錄時就記錄是4萬元,并給李某1所長看,這個賭博案件所長就這樣輕微處理了。大概過了兩三天,所長就叫我去他的辦公室并拿1000元現(xiàn)金給我,說是給我的辦案經(jīng)費。
(8)鄧煒(干警)證言,證明:2015年3月8日吃過晚飯后,所長李某1召集所里干警布置去安墩村抓賭行動。我們到現(xiàn)場后,我看見一間兩層樓的毛坯房一樓里有一張賭大小的賭桌旁圍著一群人,我控制了一群婦女,王慶炳控制了搖骰子的人,李某1所長控制了一名身上挎著一個黑色挎包的人(后來知道叫朱建),公安局的巡控大隊也到現(xiàn)場。控制現(xiàn)場后,我對現(xiàn)場進行了拍照取證,黃炎生叫朱建對背包的現(xiàn)金進行指認,我印象中朱建那個背包里面有幾打百元面額的現(xiàn)金,但具體多少錢我沒有清點不清楚。在查處賭場過程中,在外面的面包車上還查獲了槍支和刀具,李某1所長聯(lián)系刑偵大隊技術(shù)中隊的民警來進行現(xiàn)場勘查,后期刀具和槍支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我們回到派出所后,我看到黃某局長的司機王江柏來到所里找李某1所長。之后,李某1交代我按程序處理拘留朱建一個人,其他人做罰款處理。過了兩三天,李某1給了我1000元的補助費。
(9)文敏(副所長)證言,證明:2015年3月某晚9時許,李某1所長召集所里干警布置去安墩村抓賭。我們到達現(xiàn)場后,我們先控制了背錢的人和搖骰盅的人,現(xiàn)場還控制了5、6名參賭的人,李某1指揮我們現(xiàn)場拍照,黃炎生讓背錢的人指認背包,現(xiàn)場沒有清點賭資。在賭場外面還發(fā)現(xiàn)一輛面包車里有多把砍刀和一把射釘槍,李某1就打電話通知刑警隊的技術(shù)人員來勘查現(xiàn)場,我們把賭場的人帶回派出所并制作筆錄。背包內(nèi)的錢按照慣例是交給內(nèi)勤莫安霞來清點和保管,這個案件由鄧煒主辦,后來的處理情況我記不清楚。
(10)王慶炳(協(xié)警)證言,證明:2015年3月8日9時許,李某1所長對到安墩村抓賭進行布置,參與抓賭的還有公安局的巡控大隊,我負責抓捕搖骰盅的李范香?,F(xiàn)場一共抓捕了6、7名涉賭人員,還扣押了一個黑色的包。第二天,聽同事說昨天扣押的黑色包里面有4萬元,拘留了一個人,其他人都放回去了。
(11)曾俠(協(xié)警)證言,證明:查獲安墩村賭場所繳獲的財物情況我不清楚。2017年或今年,刑警隊民警到所里來查找槍支時,我才知道當時查獲安墩村賭場的行動中還扣押到槍支,后來這把槍在刑警隊找到了。
(12)鄭小衛(wèi)(協(xié)警)證言,證明:對安墩村賭場進行查處時,公安局巡控大隊配合我們查處,一共抓獲涉賭人員約10人,具體扣押多少賭資我不清楚,當時扣押一副骰子、一些零錢、一個黑色背包等。
(13)莫安霞(干警)證言,證明:2015年在查處安墩村賭場時有繳獲賭資,具體的罰沒款是多少我不清楚了。
(14)莫富杰(協(xié)警)證言,證明:2018年3月8日22時許,刑警隊大隊長黃臣華打電話給我說屯郊派出所要查處安墎村賭場時發(fā)現(xiàn)槍支,叫我和技術(shù)中隊民警周經(jīng)棟一起到安墩村勘驗現(xiàn)場。我們到現(xiàn)場后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提取了槍型物品等,因屯郊派出所未出具《鑒定委托書》給我們,所以技術(shù)中隊一直沒有將槍支送檢。
3.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與辯解
因剛過春節(jié),屯郊派出所轄區(qū)存在賭博現(xiàn)象。2015年3月8日上午,我聯(lián)系請示原屯昌縣公安局局長黃某是否可以安排警力支援屯郊派出所晚上抓賭。黃某說可以,讓我聯(lián)系副局長梁碧洪。經(jīng)聯(lián)系梁碧洪,梁答應(yīng)安排禁毒大隊便衣隊警力配合。當晚,我在派出所對到安墎村抓賭工作進行布置。我到安墩村的賭場時,黃炎生等人已控制了幾名涉賭人員,我安排民警扣押賭資、賭具,對賭場附近進行搜查,發(fā)現(xiàn)一輛面包車內(nèi)有一把槍、砍刀、猴子帽等物品。因發(fā)現(xiàn)涉槍,我打電話給梁碧洪(或刑警大隊長黃臣華)匯報情況,梁碧洪(或黃臣華)派刑警大隊技術(shù)中隊民警到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驗。我安排所里民警將涉賭人員、賭資賭具帶回派出所。
我回到派出所后不久,郭仁海、“阿biu”(陳海軍)、黃某的司機“阿柏”、郭斌先后來找我,王江柏說賭場是“老板”(指何德通或黃某)開的,讓我從輕處理。郭斌也說讓我關(guān)照一下,我說做完筆錄材料再說。之后,民警黃炎生找我說被抓的涉賭人員朱建供述其被扣押的錢是賣菜的錢,不承認是賭資,于是我就讓郭斌去做朱建的工作。經(jīng)郭斌做工作,朱建承認扣押的錢是賭資。我從扣押的黑色背包里拿了2.05萬元,包里剩下的4萬元。因為我看大家加班抓賭比較辛苦,我拿的2.05萬元就發(fā)給參與抓賭的人員了。
辦案民警搞完筆錄材料后,向我匯報說不構(gòu)成刑事案件,我就當做一個治安案件向黃某匯報,在安墩村查處的賭場抓獲賭場工作人員2名及幾名賭客,其中一名賭場工作人員眼角受傷,扣押賭資4萬元多元。黃某指示是只拘留一名賭場工作人員,受傷的賭場工作人員與其他賭客一起作罰款處理。最后,抓獲該賭場上繳財政的賭資是45870元。
技術(shù)中隊民警勘驗現(xiàn)場后,扣押了槍型物品等,由于派出所工作繁忙,我沒有再繼續(xù)跟進這件事,辦案民警也沒有提醒我,所以屯郊派出所沒有給技術(shù)中隊出具委托鑒定書對該射釘槍型物品進行鑒定。
李某1的自述材料中亦承認自己從查處安墩村扣押的賭資中拿了20500元。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足資認定被告人李某1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應(yīng)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在本院審理階段退還贓款20500元,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但考慮到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情節(jié)及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對被告人李某1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現(xiàn)場查獲的射釘槍型物品系其他辦案人員未啟動辦案程序,并非被告人李某1故意包庇之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納;但其關(guān)于被告人李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及主觀惡性不大、危害不大之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納。綜合本案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情節(jié)、后果等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1所退出的贓款20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東
審 判 員 張奇志
審 判 員 陳 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修媛
書 記 員 李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