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瓊96刑初38號
公訴機關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瓊檢一分公訴刑訴[2019]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受賄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于2019年10月12日以瓊檢一分公訴刑變訴[2019]9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認為被告人陳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5.3萬元,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追訴,其行為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以處罰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19日及2020年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官李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黎繼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于2012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其擔任屯昌縣公安局副局長、屯城派出所所長、屯昌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何某、陳某1、陳某2等人現(xiàn)金15.3萬元及煙酒若干,對上述人員在屯昌縣城開設賭場不予查處。
被告人陳某1在留置期間,退繳贓款15.3萬元。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3萬元,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以處罰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事實及所變更的罪名均無異議。
其辯護人辯護稱:1、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及類似的判例,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如果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犯罪危害程度等綜合考慮,對被告人陳某1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1于2012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其擔任屯昌縣公安局副局長、屯城派出所所長、屯昌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何某、陳某1、陳某2等三人賄賂款共計15.3萬元及煙酒若干,對上述人員在屯昌縣城開設賭場不予查處。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收受何某9.3萬元
2012年至2016年,屯昌縣社會人員何某在屯昌縣城開設賭場。為使賭場不被查處并與被告人陳某1搞好關系,何某多次送現(xiàn)金、煙酒給陳某1。其中,2012年5、6月份某日送給陳某13萬元,2012年底送給陳某13萬元,2013年中秋節(jié)前送給陳某11萬元,2014年春節(jié)前送給陳某10.8萬元,2015年春節(jié)前送給陳某11萬元,2016年春節(jié)前送給陳某10.5萬元,共計9.3萬元。
(二)收受陳某12萬元
2012年至2014年,屯昌縣紫京皇冠酒店經(jīng)營者陳某1在屯昌縣城開設賭場。為使賭場不被查處及與陳某1搞好關系,兩次送現(xiàn)金給陳某1。其中,2013年春節(jié)前某日,陳某1約陳某1到紫京皇冠酒店一樓喝茶,將開設賭場之事告訴陳某1并送給陳某11萬元,2014年春節(jié)前,陳某1以“拜年”為由再送給陳某11萬元,共計2萬元。
(三)收受陳某24萬元
2015年,屯昌縣社會人員陳某2、郭斌等人合伙在屯昌縣城開設賭場。為使賭場不被查處,陳某2找到屯昌縣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時任副局長、屯城派出所所長陳某1,以送現(xiàn)金、香煙等財物的方式,希望得到陳某1的關照。其中,陳某2于2015年1月底某日送給陳某12萬元,同年3月某日送給陳某12萬元,共計4萬元。
被告人陳某1在留置期間,退繳贓款15.3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人口信息查詢資料證實,陳某1出生于1967年9月15日,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證實,陳某1涉嫌職務違法并由海南省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三亞市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三亞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10月8日對陳某1涉嫌職務犯罪一案立案偵查,同年10月11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3)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證實,2018年12月14日,三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對涉案贓款15.3萬元予以扣押。
(4)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jù)),證實:2018年12月10日,三亞市監(jiān)察委員會財政性資金賬戶收到陳某1存入“紀檢部門暫扣款”13.3萬元。2018年12月12日,三亞市監(jiān)察委員會財政性資金賬戶收到陳某1存入“紀檢部門暫扣款”2萬元。兩次共計15.3萬元。
(5)到案經(jīng)過證實,陳某1系被監(jiān)察委人員帶至三亞市監(jiān)察委。
(6)陳某1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關于陳某1任職及崗位職責的說明證實,陳某1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任屯昌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正科級),2015年7月起任屯昌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書記、政委。
(7)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證實,陳某2與郭斌等人開設賭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陳某2犯開設賭場罪提起公訴,以郭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名提起公訴。
2.證人證言
(1)證人何某證實,2012年,我在屯昌縣昌志路開了一個大小賭場,陳某1曾安排派出所人員對賭場進行過打擊。同年5月份左右,我打電話給陳某1,讓他到康英酒店喝茶。喝茶期間,我和陳某1說,照顧一下賭場生意,關系都打點好了,陳某1沒說什么。臨走時,我拿了一個裝著3萬元的紙袋子及2瓶茅臺酒,2條軟中華香煙遞給了陳某1,陳某1收下后就離開了。爾后,為了繼續(xù)與陳某1搞好關系,同時也感謝陳某1對我生意上的照顧,我還分別在2013年春節(jié)前及中秋節(jié)前、2014年春節(jié)前、2015年春節(jié)前、2016年春節(jié)前親自或交代“阿雄”(黎某)在飛歌娛樂城門口等處送給陳某16.3萬元、茅臺酒8瓶、黃鶴樓香煙2條、軟中華香煙4條。
(2)證人黎某(外號阿雄、飛歌雄、肥雄)證實,2005年許,我開始跟著何某干活,2012年左右,何某在屯昌縣開設大小賭場,何某便安排我去找場地。除在何某經(jīng)營的飛歌娛樂城和一樓的電子賭博場里干活外,我還幫何某打理其他事情。2013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何某打電話給我,讓我?guī)退忘c禮給陳某1,我接過袋子后,看到茅臺酒袋子裝了1條軟中華香煙、1瓶茅臺酒、還有一個信封。接著我就打電話給陳某1,約好在解放東路和環(huán)東一路的交叉口那里等他。陳某1開車過來后,我就拿著何某給我的茅臺酒袋子放在了陳某1車的副駕里,說是“老板”(指何某)給的。說完,我就走了,陳某1也開車走了。2014年初春節(jié)前的一天,何某又拿1條軟中華香煙、1瓶茅臺酒、還有一個信封裝在一茅臺酒袋子里,讓我交給陳某1,我約好陳某1后在解放東路和環(huán)東一路的交叉口處將該茅臺酒袋子遞給陳某1,說是老板(何某)給他拜年的,陳某1收下后就開車走了。2015年春節(jié)前及2016年春節(jié)前,何某又按照前二次的方法,將一個裝有1條軟中華香煙、1瓶茅臺酒、還有一個信封的茅臺酒袋子交給我送給陳某1。按照何某的吩咐,我一共四次幫何某送禮給陳某1,每次都是一個信封、1條軟中華香煙、1瓶茅臺酒。我沒有打開信封看,但我知道信封里面裝的是錢,是多少,我不清楚。因為陳某1是公安局的副局長,之后當了政委,何某也一直在搞大小賭場,避免不了和陳某1打交道,送禮給陳某1是為了讓陳某1不要去查大小賭場,還有是因為何某也做飛歌娛樂城和檳榔廠的生意,需要陳某1的照顧,肯定要和陳某1搞好關系。
(3)證人陳某1(紫京皇冠酒店老板)證實,2013年春節(jié)前,我打電話給陳某1,約他到紫京皇冠酒店一樓喝茶,在喝茶過程中我跟他說我在屯昌搞了個“大小場”(賭場),并跟他說屯昌縣公安局局長黃國清已經(jīng)同意了,陳某1沒說什么,臨走時我把一個用牛皮紙信封裝好的1萬元交給了陳某1,陳某1收下后就離開了。2014年春節(jié)前,我在紫京皇冠酒店一樓又將一個用牛皮紙信封裝好的1萬元交給了陳某1,陳某1收下后就離開了,我前后一共送給陳某12萬元。陳某1當時是分管治安的副局長,我送錢給他是想跟他打好關系,可以關照一下我的生意。
(4)證人陳某2(糖果KTV的老板)證實,陳某1當時是屯昌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工作,我開賭場必須和他搞好關系。為此,我一共給長陳某1送過二次錢,每次2萬元,共4萬元。第一次是2015年1月底的某天晚上,我通過王某1的聯(lián)系,約陳某1到我的海鮮干貨店里喝茶,在該處,我將事先準備好的2萬元和兩條軟中華香煙送給了陳某1。第二次是2015年3月元宵節(jié)前的一天下午,我打電話給陳某1說想跟他坐一下,陳某1說現(xiàn)在不方便,我跟他說那我聯(lián)系“壯哥”(陳某1司機),陳某1同意后,我在水泵廠附近的車站將一個紅色禮品袋裝著的2萬元現(xiàn)金和兩條軟中華香煙交給“壯哥”,讓他拿給陳某1副局長,“壯哥”接過禮品袋之后就離開了。
(5)證人王某2(陳某1的司機)證實,我的外號叫“壯哥”,是陳某1的司機。2015年元宵節(jié)前的一天,一個陌生電話打進來,叫我“壯哥”,我問是誰,他說他是“阿biu”(即陳某2),說要過節(jié)了,拿點煙和酒給領導?!鞍iu”告訴我說他在水泵廠里面的倉庫,我到水泵廠倉庫后,“阿biu”就拿了一個紙袋交給我,說是給領導的禮物,我接過來后就騎車回家了。到家后,我就將“阿biu”給的那袋子禮物放在公車的后排位置上。第二天我去接陳某1上班的時候,我在車上跟陳某1說:領導,昨晚“阿biu”讓我拿了點煙酒給你過節(jié),我放在后座了。當天中午,我接陳某1下班,車停到他家樓下后,陳某1轉身將我放在后座上“阿biu”給的那袋禮物拿上,然后下車回家了。“阿biu”給的那袋禮物我記得是紅色紙制的禮品袋,“阿biu”電話里跟我說是煙酒,但具體是什么我不清楚,也沒有打開看。我當時駕駛的公車是屯昌縣公安局的黑色帕薩特轎車,車牌號為×××。
(6)證人王某1(黃國清的司機)證實,我叫王某1,是時任屯昌縣公安局局長黃國清的司機。2014年,我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陳某2,我們都稱陳某2為“阿biu”。2015年1月份,陳某2找到我說,能不能在屯昌開個玩大小賭場,每個月交四五十萬元給公安局長黃國清,我將陳某2的意思給黃國清說后,黃國清表示同意,并讓我給分管治安的副局長陳某1打聲招呼。之后,我打電話給陳某2說:“老板同意了,但你也要把一些副局長打點好”。陳某2說可以,我說:“陳局(陳某1)、曾局(曾令革)、梁局(梁碧洪)都要打點,還有治安大隊長和屯城所所長也要打點”,陳某2問具體多少,我說:“以前何某搞賭場的時候,社會上傳的是給分管治安的副局長送3萬到5萬,其他副局長送2萬到3萬,治安大隊長送1萬到2萬,派出所所長也是送1萬到2萬,另外,每人兩條煙”。陳某2說:“可以,但我不認識陳局,你幫我說一下”。我說:“我已經(jīng)都向他們打過招呼了,你直接去找他們就可以”,陳某2說好的。過了一兩天,陳某2給我打電話說:“陳局、曾局、韓大(治安大隊長韓志)已經(jīng)打點好了,但是梁局沒有理我”,我就對他說:“我?guī)闳チ壕帜沁叧燥堈J識一下”。具體送錢過程我都沒有參與,陳某2只是跟我說他把陳局、曾局、梁局、治安大隊長韓志都打點好了,具體每個人送多少錢都是他自己決定,送完后也沒告訴我給每個人送的具體數(shù)額。陳某2開賭場一共打點過兩次,第一次是陳某2剛開賭場,必須要把關系協(xié)調(diào)好,第二次是春節(jié)期間,陳某2要有所表示。這些人也都知道陳某2的賭場是經(jīng)過局長黃國清同意的,這些人收了錢后,對陳某2開設賭場的事情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沒有安排警力去打擊或查處。
3、被告人陳某1供述證實,2012年至2016年,我分六次共收受何某9.3萬元、10瓶茅臺酒、6條軟中華香煙、2條黃鶴樓香煙;2012年至2014年,分二次共收受陳某12萬元;2015年,分二次共收受陳某24萬元錢和4條軟中華香煙。被告人陳某1對其在擔任屯城派出所所長、屯昌縣公安局副局長及政委期間收受上述人員賄賂款項的時間、地點、數(shù)額及原因的供述與證人何某、陳某1、陳某2、黎某、王某2、王某1等人的證詞相一致。
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應予以采信。
關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陳某1于2012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其擔任屯昌公安局副局長、屯城派出所所長、屯昌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何某、陳某1、陳某2等三人15.3萬元及煙酒若干,對上述人員在屯昌縣城開設賭場不予查處,其行為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以處罰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只構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據(jù)理不足,不予采納。但其關于被告人陳某1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留置期間能夠全額退繳所收受的受賄款項,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理,應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5.3萬元,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追訴,其行為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以處罰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徇私枉法罪,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1退繳的15.3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偉
審 判 員 王 東
審 判 員 張奇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修媛
書 記 員 陳茂森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