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深中法刑二終字第26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08-14
審理經(jīng)過
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姚永洪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深鹽法刑初字第16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姚永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認定:2009年8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姚永洪擔任深圳市公安局寶民派出所所長。期間,姚永洪通過朋友方某然介紹認識了該所轄區(qū)內的深圳市xx都會會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都會)的實際控制人伍某東。因xx都會長期存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容留賣淫等行為,為了讓姚永洪關照xx都會,使該所民警少點查處或不查處xx都會上述“涉毒、涉黃”行為,伍某東分多次由其本人或安排他人送給被告人姚永洪財物。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伍某東安排xx都會的出納陳某忠(已判刑)和經(jīng)理鐘某旺(另案處理)到姚永洪在寶民派出所的宿舍,送給了姚永洪一瓶軒尼詩XO酒、一條軟中華香煙和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
2、伍某東為了希望姚永洪繼續(xù)關照xx都會,分別于2010年春節(jié)前、2010年中秋節(jié)前和2011年春節(jié)前,分三次親自到姚永洪的辦公室,共送給姚永洪三瓶軒尼詩XO酒和三條軟中華香煙(每次送給姚永洪一瓶軒尼詩XO酒和一條軟中華香煙)。
3、2011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伍某東安排陳某忠準備了一瓶軒尼詩XO酒、一條軟中華香煙和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交給方某然,讓方某然轉交給姚永洪。之后,方某然約姚永洪到他辦公室喝茶,在姚永洪離開的時候,方某然將xx都會準備好的煙酒和人民幣3萬元送給了姚永洪。
4、2012年春節(jié)前,伍某東安排陳某忠準備了一瓶軒尼詩XO酒、一條軟中華香煙和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交給方某然,讓方某然幫忙送給姚永洪。由于方某然不在深圳,方某然安排了其員工譚某到陳某忠處拿走xx都會準備好的煙酒以及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并由譚某在寶安區(qū)前進路路邊將上述煙酒和人民幣3萬元送給了姚永洪。
由于姚永洪的關照,寶民派出所對xx都會容留他人吸毒的現(xiàn)象疏于查處,對xx都會容留賣淫現(xiàn)象從未查處,xx都會容留他人吸毒及容留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長期未被追訴。直至2012年初,xx都會因容留他人吸毒、容留賣淫而被深圳市公安局查封,伍某東、陳某忠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組織賣淫罪分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另查明,2012年8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將部分民警涉嫌瀆職犯罪線索移交深圳市人民檢察院,2012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姚永洪到該院接受調查,姚永洪到案后交待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其收受xx都會賄賂8萬元人民幣并關照xx都會違法經(jīng)營的事實。案發(fā)后,姚永洪已退繳涉案全部贓款人民幣8萬元。
以上事實,有經(jīng)原審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物證
1、關于姚永洪的人口信息資料及任職材料,證明被告人姚永洪的基本身份情況及其任職情況,姚永洪于2009年8月至2012年9月任深圳市公安局寶民派出所所長,于2012年9月至案發(fā)調任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副大隊長,但其人員編制、組織人事檔案、工資關系和組織關系尚在寶安分局;姚永洪在案發(fā)時間段屬于國家機關司法工作人員。
2、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證明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的機構設置及職能配置以及人員編制的相關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中對派出所的職能進行了規(guī)定。
3、關于追究公安機關領導在掃除“黃、賭、毒”工作中失職、瀆職責任的規(guī)定(廣東省公安廳第5號令),證明廣東省公安機關內部規(guī)定在掃除“黃、賭、毒”工作中派出所的負責人是直接領導責任人。
4、(2012)深鹽法刑初字第209號刑事判決書、深檢公一刑訴(2012)173號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證明xx都會的陳某忠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xx都會的伍某東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組織賣淫罪已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5、詢問通知書、拘留決定書、拘留決定書回執(zhí)、拘留證、拘留通知書、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回執(zhí)、逮捕證、逮捕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決定釋放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提訊證、送押回執(zhí)、搜查證等,證明本案的偵查訴訟過程。
6、中國銀行支付往賬憑證、結算業(yè)務申請書、廣東省暫時扣留(或凍結)財物收據(jù)、隨案移送物品清單,證明姚永洪已退繳涉案贓款人民幣8萬元,上述款項已扣押在案。
7、立案決定書,證明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10月17日對姚永洪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立案偵查。
8、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偵查卷宗,證明2009年9月24日xx都會許某濤、陳某、楊某軍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寶民派出所立案偵查,該所對涉案三名嫌疑人刑事拘留,并擬對xx都會作出罰款和停業(yè)整頓六個月的處罰。
9、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行政案件卷宗,證明霍某建、馬某、董某雪、王某、羅某武、李某山、盛某敏因在xx都會吸食毒品于200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民派出所作出行政處罰。
10、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行政案件卷宗,證明張某丹、張某波因在xx都會吸食毒品于201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民派出所作出行政處罰。
11、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出具的關于被告人姚永洪到案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證明2012年8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將部分民警涉嫌瀆職犯罪線索移交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后該院于2012年10月16日通知姚永洪到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姚永洪到案后交待了其收受他人賄賂8萬元人民幣的經(jīng)過。
12、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3年9月29日12時許,該所接姚永洪律師馬某平舉報稱:其掌握一條販賣毒品的線索,并愿意配合民警將涉嫌販賣毒品的嫌疑人抓獲。后該所民警根據(jù)舉報信息安排隊員與涉嫌販毒嫌疑人進行交易并將黎某南抓獲,并根據(jù)黎某南的供述,前往其住處抓捕另外兩名同伙林某名、孫某陸。
13、報案書、寫有舉報線索的紙條、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拘留證、查獲毒品數(shù)量及鑒定結果、黎某南的訊問筆錄、起訴意見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鑒定文書,由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提供,證明該所于2013年9月29日12時00分接姚永洪委托其律師馬某平提供的關于犯罪嫌疑人黎某南販毒的線索(兩張紙條,其中一張寫著:阿杰1882334xxxx、1834429xxxx,住上橫朗x棟503),后該所根據(jù)姚永洪提供的線索(黎康南的手機號碼1882334xxxx)進行偵查,當天抓獲販毒嫌疑人黎某南,并從其身上繳獲甲基苯丙胺2.24克,從其住所繳獲甲基苯丙胺8.35克,并對犯罪嫌疑人黎某南(即“阿杰”)涉嫌販賣甲基苯丙胺10.59克執(zhí)行逮捕。另外,公安機關根據(jù)黎某南的交代,到黎某南的住所搜查到林某名逃跑時留下的甲基苯丙胺470余克,并對林某名已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予以逮捕。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忠于2012年8月15日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筆錄,證明xx都會于2005年成立,公司真正老板是伍某東、梁某羲,其系掛名股東,另在xx都會任出納員。為搞好與轄區(qū)寶民派出所的關系,讓派出所不查或少查xx都會,其曾先后三次共送8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和煙酒等禮品給寶民派出所所長姚永洪。第一次是2009年中秋節(jié)前,伍某東安排其給姚永洪送紅包和過節(jié)禮品。其和xx都會總經(jīng)理鐘某旺一起到寶民派出所姚永洪宿舍,給姚永洪送了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和一條軟中華香煙、一瓶700ML軒尼詩XO酒、香港大班冰皮一盒。現(xiàn)金是用牛皮紙信封裝好,每個信封裝一萬元。這些現(xiàn)金放在裝煙酒的袋子里一起送給姚永洪的。第二次是2011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伍某東安排其準備煙酒月餅及現(xiàn)金3萬元人民幣送給姚永洪,其按照伍某東的指示打電話給深圳天地行酒業(yè)有限公司老板方某然(姚永洪老鄉(xiāng))。方某然安排該公司經(jīng)理譚某來其辦公室取走了送給姚永洪的上述現(xiàn)金和禮品,并轉交給姚永洪。這次送給姚永洪的是3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和一條軟中華香煙、一瓶700ml軒尼詩XO酒、香港大班冰皮一盒。第三次是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伍某東安排其給姚永洪送禮,其又打電話給方某然,方某然再次安排該公司經(jīng)理譚某去給姚永洪送錢和禮物。這次送的也是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和禮品一批,包括一條軟中華香煙、一瓶700ml軒尼詩XO酒。
因為xx都會只有與派出所關系處理好了,生意才好做些,不然派出所三天兩頭過來檢查,生意根本沒法做,這是潛規(guī)則。給姚永洪送財物后,派出所也確實很少來檢查,只有在禁毒日或過節(jié)時才會有檢查。特別是對涉黃問題,從來沒有查過。
2、證人方某然于2012年10月16日19時許至21時許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筆錄,證明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春節(jié)前,xx都會出納陳某忠請其幫忙給寶民派出所所長姚永洪送了兩次禮物。其和姚永洪是老鄉(xiāng),又是給xx都會供應酒水的,其認識陳某忠,陳某忠是代表xx都會給姚永洪送禮的。xx都會的實際老板是“建哥”(即伍某東),姚永洪剛到寶民派出所任所長時,伍某東就讓其約姚永洪吃飯,介紹姚永洪和伍某東認識。2011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忠給其打電話,說過節(jié)了,請其幫忙送一份禮物給姚永洪,并將禮物送到其辦公室。第二天,其邀請姚永洪到其辦公室喝茶,其就將陳某忠拿過來的那份禮物送給姚永洪,他也沒推辭就拿走了,禮物是用紅色禮品袋裝的,里面有一瓶軒尼詩XO、兩條中華煙和一個紅包。2012年春節(jié)前,其不在深圳,就打電話讓譚某幫xx都會轉送了一份禮物給姚永洪,譚某后來就把禮物送給了姚永洪。聽譚某說,禮物是一個禮品袋(內裝兩條軟中華香煙、一瓶軒尼詩XO和一個裝著錢的信封)。
3、證人譚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1年中秋節(jié)前到陳某忠辦公室拿了一袋禮品回去交給老板方某然,這袋禮品是要其和方某然轉交給姚永洪的。袋里的牛皮紙袋裝著的應該是人民幣,看厚度估計有2、3萬元。證實的經(jīng)過與陳某忠證實的基本一致。2012年春節(jié)前其接到陳某忠電話,到陳某忠xx都會的辦公室拿了一袋禮品,陳讓其將該禮品拿回去交給方某然,方某然因不在深圳,就讓其將該袋禮品轉交給了姚永洪,后其在寶安區(qū)前進一路與姚永洪見面,并將該袋禮品給了姚永洪。該袋禮品和上次轉交的大概一樣,是煙酒和一個牛皮紙信封,看厚度估計有2、3萬元人民幣。
4、證人伍某東的證言,證明其于2005年至案發(fā)系xx都會股東,2009年以后,姚永洪任寶民派出所所長,因xx都會在他的轄區(qū),其希望他多多關照xx都會,通過朋友方某然約姚永洪吃飯,認識了姚永洪。之后,其分別于2010年春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2011年春節(jié)到姚永洪辦公室,一共送給姚永洪禮品三次,每次去送禮品給姚永洪都跟他說希望他關照xx都會。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姚永洪在偵查階段做了多次供述,第一次調查筆錄于2012年10月16日23時作出,對其本人收受xx都會賄賂人民幣8萬元,并為xx都會謀取利益的事實供認不諱,證明具體內容如下:
(1)其于2009年7月至2012年9月在寶安公安分局寶民派出所擔任所長,主要工作職責是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負責管理轄區(qū)內所有治安、刑事、消防等事情,包括轄區(qū)內的所有娛樂場所及特殊行業(yè)的管理。該所對轄區(qū)內娛樂場所的管理主要分兩塊,一是由娛樂場所所在的社區(qū)警務室對其進行日常管理,負責娛樂場所的接出警及每日警情上報,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社區(qū)警員每周都需要到這些娛樂場所進行巡查,然后將這些情況上報分管副所長;二是關于娛樂場所的110報警以及舉報的情況,該所就會安排重案隊的警員對娛樂場所涉嫌的相關犯罪活動進行打擊處理,并對相關娛樂場所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對其相關責任人刑事處罰。
(2)在寶民派出所轄區(qū)內有一家名為xx都會的會所,其來寶民派出所任職的時候xx都會就在營業(yè),這家公司老板叫做“阿峰”(經(jīng)查,系伍某東),據(jù)其了解,xx都會里面一直都存在著“黃”和“毒”。其認識xx都會的老板“阿峰”,是通過老鄉(xiāng)方某然介紹認識的。
(3)其和xx都會工作人員存在不正當經(jīng)濟往來,具體情況如下:2009年中秋節(jié)前的時候,xx都會的一位經(jīng)理到其單位的宿舍拿了一個禮品袋給其,這個禮品袋里面裝有一瓶XO酒,一條軟中華香煙,禮品袋內還有兩個牛皮紙信封,里面分別裝著的一萬元現(xiàn)金人民幣,合計2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其將這禮品袋收下;2011年中秋節(jié)前,方某然打電話給其約其到他辦公室喝茶,其到他辦公室喝茶,臨走時,方某然送其出來時在其車上放了一個禮品袋,說是xx都會給的,這個禮品袋里有一瓶XO酒、一條軟中華香煙以及3萬元的人民幣現(xiàn)金;2012年春節(jié)前,其老鄉(xiāng)方某然公司的一個員工打電話給其說方某然拿些東西給其,在寶安前進路與上川路的路口,這個員工將一個禮品袋放在了其奧德賽車上,其知道禮品是xx都會給的,這個禮品袋里面有一瓶XO酒、一條軟中華香煙以及3萬元的現(xiàn)金人民幣。2010年春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還有2011年的春節(jié)xx都會老板“阿峰”分別到其辦公室拿了三袋禮品給其。這三次禮品袋里裝的東西都是一瓶XO酒、一條軟中華香煙。
(4)xx都會的人員過年過節(jié)送錢和禮品給其是因為xx都會在其轄區(qū),而其是派出所所長,他們希望其能平時在工作中關照一下xx都會,其平常也有關照xx都會,否則,xx都會早就被查封了。xx都會存在三陪小姐的涉黃違法行為,但是該所較少去查這方面的行為,除非有人舉報,該所都不會主動去查xx都會涉黃的行為。xx都會送給其的現(xiàn)金8萬元人民幣都被其用在平時的日?;ㄤN了,煙酒都自己用掉了。
(5)其到案情況如下:2012年10月16日上午10點鐘左右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三個工作人員將其帶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
(6)針對其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問題,其在鹽田區(qū)看守所做了一份訊問筆錄,證明其在取保候審后,為爭取立功,其時常到外面去收集線索,其是公安民警,有一定的偵查經(jīng)驗。發(fā)現(xiàn)龍華轄區(qū)有一個販毒團伙,得到這個販毒團伙中一名成員叫“阿杰”的電話號碼,尚未來得及報案便被采取強制措施關押在鹽田看守所。9月28日左右律師會見其時,其將發(fā)現(xiàn)販毒團伙的情況告訴了其律師馬某平,并請求他代其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被告人姚永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娛樂場所xx都會現(xiàn)金人民幣八萬元及其他財物,為xx都會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姚永洪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永洪積極退贓,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姚永洪是于2012年10月16日接到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通知后,到該院接受調查,其不具有投案的自動性。證人陳某忠于2012年8月15日、證人方某然于2012年10月16日21時許向辦案機關交代了為尋求姚永洪對xx都會的涉黃、涉毒問題予以關照而向姚永洪行賄的事實。而姚永洪是于2012年10月16日23時許才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已經(jīng)掌握其的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姚永洪不屬于自動投案,其交代的又是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應屬于坦白,不能認定為自首。
姚永洪在取保候審期間獲取了販毒人員“阿杰”的聯(lián)系方式和居住地址,被羈押后委托律師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安排隊員與“阿杰”進行交易并將其抓獲,從其身上繳獲甲基苯丙胺2.24克,從其住所繳獲甲基苯丙胺8.35克,并對“阿杰”以涉嫌販賣毒品罪予以逮捕。原審認為,首先,姚永洪僅提供了犯罪嫌疑人“阿杰”的聯(lián)系方式和住址,并沒有提供“阿杰”既往犯罪行為的線索,是公安民警根據(jù)姚永洪的舉報信息,安排特情人員向“阿杰”購買毒品,從而將“阿杰”抓獲,公安機關不是根據(jù)姚永洪舉報的地址而是根據(jù)“阿杰”的交代到其住址抓捕其他販毒人員并搜查到相關毒品。因姚永洪提供的不是既往發(fā)生案件的線索,不屬于“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其次,姚永洪除提供“阿杰”的聯(lián)系方式和住址外,未實施其他對抓捕“阿杰”有實際作用的協(xié)助行為,不屬于“協(xié)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第三,姚永洪并不知道也沒有提供“阿杰”即將實施販毒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等情況,其舉報行為不屬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因而,姚永洪的行為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立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被告人姚永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一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姚永洪上訴稱,1、其委托律師向偵查機關提供毒販“阿杰”(黎某南)的電話、住址,抓獲“阿杰”后進而抓獲另一毒販林勝名,其有重大立功。其還舉報一起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2、其有自首情節(jié)。綜上,原審對其量刑過重,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與姚永洪的上訴理由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原審所采信的證據(jù)已當庭出示、宣讀并質證,本院依法均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1、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復函,證實關于姚永洪檢舉他人銷售假冒汽車配件的事實,現(xiàn)已抓獲店主李某偉并查獲涉嫌假冒偽劣的汽車配件一批,該批貨物價值尚在核實中。由于姚永洪是在被關押期間提供該線索,而其原擔任查禁犯罪等職務,現(xiàn)未提供證明該線索來源的材料,故不能認定為立功。
2、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出具的關于核查姚永洪檢舉揭發(fā)情況的復函、搜查證、傳喚證、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訊問筆錄、經(jīng)李洪偉辨認的儲存汽車配件的倉庫照片(復印件)。
關于上訴人姚永洪及其辯護人所提姚永洪有立功的上訴、辯護意見,經(jīng)查,關于姚永洪檢舉他人販賣毒品的立功情況,偵查機關是根據(jù)姚永洪提供的“阿杰”的聯(lián)系方式、住址,通過進一步的前期安排、部署抓獲“阿杰”,繳獲10.59克甲基苯丙胺。后在“阿杰”的配合下,偵查機關抓獲另一犯罪嫌疑人并繳獲大量毒品。在該檢舉揭發(fā)的情況中,姚永洪并未提供“阿杰”既往犯罪的明確線索、即將犯罪的預告信息、協(xié)助抓捕的具體行動;同時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亦是在“阿杰”的配合下抓獲。姚永洪及其辯護人稱其檢舉揭發(fā)他人販賣毒品的立功情況不成立。關于姚永洪檢舉揭發(fā)他人銷售假冒產(chǎn)品的情況,首先,姚永洪在2013年9月提出檢舉材料,該事實是在2014年4月發(fā)生。二者間隔時間較長,應不屬于同一單事實;其次,該事實正在進一步核實中,是否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尚不確定。因此,該立功情況亦不成立。
關于上訴人姚永洪及其辯護人所提姚永洪有自首情節(jié)的上訴、辯護意見,對此,原審已作詳細論述、說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納,不再贅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姚永洪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娛樂場所xx都會現(xiàn)金人民幣八萬元及其他財物,為xx都會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姚永洪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姚永洪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育平
審判員許瑞韓
代理審判員袁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