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吉0503刑初14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28
審理經過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二檢一部刑訴〔2019〕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鳳臣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彥穎、馬旭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鳳臣及其辯護人孟昭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鄭鳳臣在擔任舒蘭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分管刑事審判庭期間,受時任舒蘭市人民法院院長陳某(另案處理)指使,與刑事審判庭庭長李某1(另案處理),故意違背案件事實和法律,將不適用緩刑的張永福等多名被告人適用緩刑,導致重罪輕判。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鄭鳳臣無視國家法律,作為法院副院長,在分管刑事審判工作中,違背事實和法律,重罪輕判,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鄭鳳臣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鄭鳳臣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鄭鳳臣系受時任舒蘭市人民法院院長陳某(另案處理)指使,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請求對其定罪免處。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鄭鳳臣在擔任舒蘭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分管刑事審判庭期間,受時任舒蘭市人民法院院長陳某(另案處理)指使,與刑事審判庭庭長李某1(另案處理),故意違背案件事實和法律,將不適用緩刑的張永福等多名被告人適用緩刑,導致重罪輕判。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被告人鄭鳳臣居民身份信息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指定管轄材料、到案情況、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合議筆錄、審理報告、審判委員會筆錄、交待材料、檢討書等書證;
二、證人韓某、王某、劉某1、劉某2、李某2、劉某3、張某、夏某、陳某、李某1等多名證人的證言;
三、被告人鄭鳳臣的供述與辯解;
四、其他相關證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鳳臣作為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舒蘭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鄭鳳臣犯罪情節(jié)輕微,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鄭鳳臣系受時任舒蘭市人民法院院長陳某(另案處理)指使,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請求對其定罪免處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鄭鳳臣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孟憲君
人民陪審員譚家勝
人民陪審員劉夢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寶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