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冀10刑終23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8-10
審理經過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審查自訴人徐某1以被告人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王某2犯徇私枉法罪,以被告人侯某3、吳某4犯偽證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1082刑初165號刑事裁定書。一審法院認為,自訴人徐某1控訴被告人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張志清)、王某2犯徇私枉法罪;控訴被告人侯某3、吳某4犯偽證罪,均不符合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自訴人徐某1對被告人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張志清)、王某2、侯某3、吳某4的起訴。自訴人徐某1不服,以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二審請求情況
本院經審查認為,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人徐某1控訴被告人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張志清)、王某2犯徇私枉法罪,控訴被告人侯某3、吳某4犯偽證罪,而自訴案件的范圍并不包括徇私枉法罪和偽證罪。一審法院駁回自訴人徐某1的起訴于法有據。綜上,上訴人徐某1所述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俊山
審判員張洪明
審判員薛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