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滬0107刑初113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12-10
審理經過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二部刑訴[2018]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某2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辯護人范崢鐸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祝某某結識社會人員戴某某(另案處理)。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祝某某時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以下簡稱甘泉路派出所)執(zhí)法辦案隊副隊長,于2017年分兩次收受戴某某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徇私利怠于查處甘泉路派出所轄區(qū)內戴某某所運營的賭場犯罪活動。后該賭場于2017年5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取締,被告人祝某某又在明知負有打擊賭場犯罪、抓捕在逃犯罪分子義務的情況下,通過他人向在逃的戴某某通風報信并私下與戴某某見面吃飯,未積極履行抓捕職責。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祝某某主動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紀委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祝某某的家屬代為退繳全部涉案錢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戴某某、朱某某、于某、沈1、裘某、夏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微信聊天記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提供的干部基本情況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上海市普陀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給予祝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上海市普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給予祝某某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扣押財物清單,戴某某上網追逃審批表、在逃人員登記表、刑拘材料,涉案賭場提請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判決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紀委出具的到案情況以及戶籍資料、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某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予處罰。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祝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祝某某的家屬在案發(fā)后代為退繳全部贓款,可對被告人祝某某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祝某某無前科,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但關于對被告人祝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當庭提出的量刑建議,可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到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祝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二、違法所得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佳怡
人民陪審員嚴建華
人民陪審員楊秀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