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團風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8)鄂1121刑初10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12-27
審理經過
本案由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團風縣人民檢察院以團檢公訴刑訴(2018)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團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鐘文、張艷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蔡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案情重大、復雜,遂報請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0月28日晚,浠水縣公安局根據黃岡市公安局指示,對浠水縣天澤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酒店”)KTV開展突擊掃毒行動,當場查獲吸毒人員30余人、大量吸毒工具、“K粉”及賬本。案件偵查工作由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時任禁毒大隊長的被告人王某1具體負責。2013年11月19日,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根據調查情況,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魏某2KTV一至三樓經理、王某1KTV承包人立案偵查并網上追逃。
2013年11月24日,魏某2被山西警方抓獲移交浠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長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12月3日,禁毒大隊根據前期調查及魏某2辨認情況,對周某1(KTV四樓經理)辦理了網上追逃。天澤酒店董事長魏某1(另案處理)為幫助魏某2取保候審及撤銷王某1、周某1的網上追逃,找到時任黃岡市公安局局長汪治懷(另案處理)幫忙,請求對魏某2取保候審,撤銷王某1、周某1的網上追逃措施,將該案一并簡化處理。汪治懷安排黃岡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3協(xié)調辦理此事。王某3按照汪某的安排,多次向時任浠水縣公安局局長吳某及分管禁毒工作的副局長馮某2表明了汪某的意思,干預該案的辦理。2013年12月10日,王某1根據馮某2請示吳某的意見,在案件事實未查清,王某1、周某1未到案的情況下,違反規(guī)定提出給魏某2辦理取保候審建議并獲得通過。
2014年1月20日,王某1到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投案,因事前已經知道要被取保候審,王某1到案后未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王某1在案件事實尚未查清、周某1未到案的情況下,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建議對王某1取保候審,在法制部門審批階段,因該局政委安某1反對,取保候審意見末予通過。
王某1遂提出將王某1刑事拘留并延長至7日再取保候審的意見。2014年1月27日,王某1被浠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底,魏某1通過浠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王某6找王某1說情,表示愿意繳納之前行政處罰的罰款,條件是周某1投案即辦理取保候審。王某1為了完成禁毒大隊干警補助、獎金任務,將上述情況向安某1匯報得到同意后,王某1遂與魏某1商定天澤酒店繳納罰款18萬元后,周某1投案即辦理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7日,天澤酒店繳納了罰款。次日,周某1到浠水縣公安局投案,王某1安排禁毒大隊民警對周某1進行了訊問,周某1對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予以否認。王某1在周某1未如實交代的情況下,仍違規(guī)安排當天為周某1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魏某2、王某1及周某1先后被取保候審后,王某1未安排人員對三人涉嫌的違法犯罪問題開展實質性的調查取證工作。2014年6月初,禁毒大隊對魏某2、王某1予以傳喚,兩人均未到案,禁毒大隊以傳喚不到為由,沒收了他們兩人的保證金。2014年6月l2日、2014年7月11日,王某1被傳喚到案后,王某1僅安排禁毒大隊干警訊問王某1不到案的原因,未就案情開展訊問工作。至王某1被立案調查之時,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仍處于立案在偵狀態(tài)。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均于2015年前后解除了取保候審措施,實際脫離了公安機關的偵控。
2018年3月底,浠水縣公安局繼續(xù)開展對該案的偵查,并依法對王某1、周某1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王某1、周某1到案后如實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并供述了魏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目前,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已經移送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認罪,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2、該案是被告人迫于領導要求辦理的取保,系脅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后經偵查魏某2本身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也未被起訴。對行政罰款屬于他們的工作職責,不屬于個人職責。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晚,浠水縣公安局根據黃岡市公安局指示,對浠水縣天澤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酒店”)KTV開展突擊掃毒行動,當場查獲吸毒人員30余人、大量吸毒工具、“K粉”及賬本。案件偵查工作由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時任禁毒大隊長的被告人王某1具體負責。2013年11月19日,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根據調查情況,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魏某2KTV一至三樓經理、王某1KTV承包人立案偵查并網上追逃。
2013年11月24日,魏某2被山西警方抓獲移交浠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長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12月3日,禁毒大隊根據前期調查及魏某2辨認情況,對周某1(KTV四樓經理)辦理了網上追逃。天澤酒店董事長魏某1(另案處理)為幫助魏某2取保候審及撤銷王某1、周某1的網上追逃,找到時任黃岡市公安局局長汪治懷(另案處理)幫忙,請求對魏某2取保候審,撤銷王某1、周某1的網上追逃措施,將該案一并簡化處理。汪治懷安排黃岡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3協(xié)調辦理此事。王某3按照汪某的安排,多次向時任浠水縣公安局局長吳某及分管禁毒工作的副局長馮某2表明了汪某的意思,干預該案的辦理。2013年12月10日,王某1根據馮某2請示吳某的意見,在案件事實未查清,王某1、周某1未到案的情況下,違反規(guī)定提出給魏某2辦理取保候審建議并獲得通過。
2014年1月20日,王某1到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投案,因事前已經知道要被取保候審,王某1到案后未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王某1在案件事實尚未查清、周某1未到案的情況下,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建議對王某1取保候審,在法制部門審批階段,因該局政委安某1反對,取保候審意見末予通過。
王某1遂提出將王某1刑事拘留并延長至7日再取保候審的意見。2014年1月27日,王某1被浠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底,魏某1通過浠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王某6找王某1說情,表示愿意繳納之前行政處罰的罰款,條件是周某1投案即辦理取保候審。王某1為了完成禁毒大隊干警補助、獎金任務,將上述情況向安某1匯報得到同意后,王某1遂與魏某1商定天澤酒店繳納罰款18萬元后,周某1投案即辦理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7日,天澤酒店繳納了罰款。次日,周某1到浠水縣公安局投案,王某1安排禁毒大隊民警對周某1進行了訊問,周某1對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予以否認。王某1在周某1未如實交代的情況下,仍違規(guī)安排當天為周某1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魏某2、王某1及周某1先后被取保候審后,王某1未安排人員對三人涉嫌的違法犯罪問題開展實質性的調查取證工作。2014年6月初,禁毒大隊對魏某2、王某1予以傳喚,兩人均未到案,禁毒大隊以傳喚不到為由,沒收了他們兩人的保證金。2014年6月l2日、2014年7月11日,王某1被傳喚到案后,王某1僅安排禁毒大隊干警訊問王某1不到案的原因,未就案情開展訊問工作。
至王某1被立案調查之時,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仍處于立案在偵狀態(tài)。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均于2015年前后解除了取保候審措施,實際脫離了公安機關的偵控。
2018年3月底,浠水縣公安局繼續(xù)開展對該案的偵查,并依法對王某1、周某1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王某1、周某1到案后如實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并供述了魏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目前,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已經移送審查起訴。
同時查明,團風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被調查人接受調查期間有關情況說明,被告人王某1到案前,監(jiān)委初步掌握其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存在職務違法的案件線索,王某12018年3月30日上午接到監(jiān)委電話接受調查后,積極配合辦案人員工作,主動交代了監(jiān)委尚未掌握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事實,對本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且真誠認罪、悔罪。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干部任免審批表、浠水縣委任職通知、干部履歷表等,證實:2009年8月至2015年2月,王某1擔任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的事實。
(2)浠水縣公安局會議記錄,證實: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開會討論天澤KTV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相關情況,王某1建議對周某1辦理取保候審的事實。
(3)浠水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拘留證、起訴意見書等,證實:魏某1、王某1、周某1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
(4)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實:天澤KTV四樓因有人吸食毒品分別于2016年1月13日、2017年5月25日被查處的事實。
(5)立案決定書、呈請立案報告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等,證實:魏某2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浠水縣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偵查,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交納保證金2萬元),2014年12月因傳訊不到案,被沒收保證金2萬元,2014年12月10日解除取保候審的事實。
(6)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傳喚證、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證實:王某1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浠水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4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禁毒大隊于2014年1月20日申請對王某1取保候審,王某1于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審(交納保證金2萬元),于2015年3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的事實。
(7)取保候審決定書,證實:周某1于2014年12月18日被浠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的事實。
(8)浠水縣公安局刑事偵查案卷證據材料,證實:1.浠水縣公安局于2013年10月28日對天澤KTV進行查處后,對該案進行偵查取證,于2013年12月之后對該案沒有進行案件偵查活動,只對到案的王某1、周某1進行訊問,二人對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均否認的事實。2.浠水縣公安局于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11日對王某1進行訊問,訊問取保后不能到案的原因,沒有進行案件情況的訊問。
(9)浠水縣公安局行政案卷材料(包括詢問筆錄、現(xiàn)場檢驗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容留他人吸毒一案進行偵查,查明有何某1、何某2、李想等32人于2013年10月28日在天澤KTV吸食毒品的事實。
(10)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決定書,證實: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酒店決定沒收225958元,天澤酒店繳納19萬元的事實。
(11)團風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被調查人接受調查期間有關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王某1到案前,監(jiān)委初步掌握其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存在職務違法的案件線索,王某1接到監(jiān)委電話接受調查后,積極配合辦案人員工作,主動交代了監(jiān)委尚未掌握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事實,認罪、悔罪。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魏某1(男,47歲,浠水天澤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的證言,證實:1.2013年,魏某1在浠水投資天澤大酒店,并將一到三樓裝修成KTV,四樓裝修成四個嗨包,四樓專門用來供人吸食毒品使用;2.魏某1安排王某1負責酒店一到四樓的經營管理,周某1負責為四樓嗨包招攬客源,為客人安排包廂,提供服務等;3.2013年11月左右,天澤大酒店因容留他人吸毒,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被立案并網上追逃,為了幫忙協(xié)調三人的取保候審手續(xù),魏某1找到黃岡市公安局局長汪某幫忙,汪某答應幫忙,并安排黃岡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3負責協(xié)調此事,后三人分別被取保候審,案件就沒有繼續(xù)辦下去了。
(2)證人周某1(男,41歲,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大上海廣場B3棟1601室)的證言,證實:1.2013年10月,天澤酒店老板魏某1讓周某1帶人到天澤酒店音樂會所四樓嗨吧吸毒,之后周某1多次帶朋友去吸毒,四樓的管理人員是王某1;2.2013年10月28日,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酒店容留他人吸毒進行了查處,周某1被上網追逃,周某1找魏某1解決此事。2014年10月,魏某1打電話給周某1,說已經找汪某解決好了,讓周某1去投案。2014年12月,周某1到浠水縣公安局投案,當天就被取保候審的事實。
(3)證人王某1(男,36歲,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鎮(zhèn)霞樓村東87號)的證言,證實:1.天澤酒店KTV的四樓主要是用來給客人吸食毒品使用,平常的管理由王某1負責,王某1明知有人在四樓吸食毒品;2.2013年10月底,天澤KTV被浠水縣公安局突擊檢查,抓了幾十個吸毒人員,王某1被浠水縣公安局調查;3.2014年春節(jié)前,魏某1讓王某1到浠水縣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7天之后被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之后,浠水縣公安局傳喚過兩次,第一次沒有過來,第二次過來之后沒收了保證金,并重新交納了保證金,到2015年春節(jié)后,被浠水縣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
(4)證人魏某2(男,47歲,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鎮(zhèn)清展花園)的證言,證實:1.2013年10月28日,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進行了查處,在四樓茶幾上有很多盛有白色粉末的玻璃盤,魏某2是負責一至三樓的,四樓是周經理負責的,魏某1說四樓是專門用來給人吸食毒品用的
(5)證人馮某1(男,46歲,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干警)2018年4月25日在浠水縣紀委的證言,證實:1.2013年10月底,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了大量人員在里面吸食毒品,之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立案并網上追逃;2.浠水縣公安局先后對魏某2、王某1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在周某1投案之前,馮某1聽王某1說這個案子辦不下去,要天澤交納之前的罰款。周某1投案當天是馮某1做的訊問筆錄,在訊問過程中周某1不配合,當天周某1就被取保候審;3.禁毒大隊的工作是由王某1負責,平時也是由王某1具體安排工作。在魏某2、王某1被取保候審之后,王某1就沒有安排對三人的案件繼續(xù)偵查。
(6)證人王某2(女,51歲,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干警)2018年4月26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2013年,浠水縣公安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天澤KTV的相關人員立案,對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的取保候審的報告書是按照王某1的安排進行審核簽字的事實。
(7)證人程某(男,44歲,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干警)2018年5月4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1.在辦理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過程中,這個案件是由王某1指揮偵辦的,魏某2、王某1到案后都被取保候審。2.王某1安排禁毒大隊民警傳喚魏某2、王某1,魏某2傳喚未到案,王某1被傳喚兩次到案后進行訊問,訊問沒有涉及到案件,只是以傳喚不到為由,沒收了保證金。之后禁毒大隊對該案也沒有開展偵查工作。
(8)證人聞某(男,55歲,時任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2018年5月11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1.2013年10月底,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了大量人員在里面吸食毒品,之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立案并網上追逃;2.浠水縣公安局先后對三人辦理了取保候審,聽說是有領導打招呼,具體是哪個領導不清楚,其中辦理周某1的取保候審時聽王某1說天澤酒店酒店要交納罰款,但是條件是給周某1辦理取保候審,之后周某1來投案當天被取保候審;3.在魏某2取保候審后,禁毒大隊就沒有對案子進行實質偵查活動,之后對魏某2和王某1進行了傳喚,在王某1傳喚到案后,只是以之前傳喚不到為由沒收了保證金。取保候審到期解除后,三人就脫離了偵查機關的偵控。
(9)證人陳某(男,43歲,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教導員)2018年5月14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1.2013年10月底,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了大量人員在里面吸食毒品,之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立案并網上追逃;2.浠水縣公安局先后對三人辦理了取保候審,聽說是有市公安局的領導打招呼說情,在魏某2取保候審后,禁毒大隊就沒有對案子進行實質偵查活動,之后對魏某2和王某1進行了傳喚,在王某1傳喚到案后,只是以之前傳喚不到為由沒收了保證金。取保候審到期解除后,三人就脫離了偵查機關的偵控。
(10)證人張某1(男,43歲,時任浠水縣公安局法制大隊副教導員)2018年4月19日在浠水縣紀委的證言,證實:1.在辦理魏某2、王某1的取保候審手續(xù)過程中,法制大隊進行了開會討論,在討論過程中,王某1提出禁毒大隊的意見是建議取保候審,最后經過討論一致同意取保候審。張某1聽王某1說對于兩人的取保候審,市公安局有人打招呼的事實;2.在周某1來投案的當天,禁毒大隊就向法制大隊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在法制大隊開會討論過程中,馮某2在會上說取保候審的事情已經跟吳某局長、安某1政委匯報了,當天就給周某1辦理了取保候審。
(11)證人嚴某(男,51歲,時任浠水縣公安局法制大隊大隊長)2018年4月19日在浠水縣紀委的證言,證實:在辦理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取保候審手續(xù)過程中,都是由王某1提出取保候審的建議,再法制大隊開會討論后決定的。
(12)證人劉某(男,54歲,浠水縣公安局副局長)2018年4月26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1.在辦理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過程中,禁毒大隊在刑事拘留期間未滿之前提前申請給魏某2取保候審,這是吳某和安某1都同意了的,在法制部門討論過程中,馮某2提出給魏某2取保候審是吳某的意見;2.王某1投案的當天,禁毒大隊就向法制部門提交了取保候審的報告,當時在法制部門開會討論過程中,馮某2說王某1的取保候審是吳某同意了的,劉某在向安某1匯報時,安某1不同意,王某1遂決定被刑事拘留7天。拘留期限到了之后,劉某又向安某1和吳某匯報,經二人同意給王某1辦理了取保候審;3.為周某1取保候審的事情,王某3曾打電話給劉某說情,劉某還聽馮某2說過王某3多次打電話為周某1辦理取保候審的事情說情。
(13)證人馮某2(男,50歲,浠水縣公安局副局長)2018年5月22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1.2013年10月底,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了大量人員在里面吸食毒品,之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立案并網上追逃;2.在魏某2被抓獲后,王某3打電話給馮某2,說要把這個案子妥善處理好,看能不能把魏某2取保候審,把另外的人撤網,還說這是汪某的意思,之后王某3多次為此事找馮某2說情,馮某2向吳某匯報后,安排王某1給魏某2辦理了取保候審;3.王某3說要把王某1、周某1也辦理取保候審,馮某2向吳某匯報之后,先后給兩人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該案在魏某2取保候審后,就沒有開展實際性的偵查工作,三人脫離了偵查機關的偵控。
(14)證人安某1(男,54歲,浠水縣公安局政委)2018年4月25日在浠水縣紀委的證言,證實:1.2013年10月28日晚,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進行突擊檢查,發(fā)現(xiàn)有大量人員在里面吸食毒品。后浠水縣公安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魏某2、王某1、周某1進行刑事立案并網上追逃;2.吳某跟安某1說,汪治懷安排王某3多次到浠水縣公安局說情,要浠水縣公安局給魏某2、王某1、周某1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因為市局領導干預,王某1他們就無法繼續(xù)辦理這個案子,辦案只是走了一下過場,取保候審之后沒有進行實際偵查;3.在辦理周某1取保候審手續(xù)過程中,王某1向安某1匯報禁毒大隊經費困難,說天澤酒店愿意交納罰款,條件是給周某1辦理取保候審,馮某2同意了的事實。
(15)證人吳某(男,55歲,時任浠水縣公安局局長)2018年5月9日在黃岡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的證言,證實:1.2013年10月28日,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開展了掃毒行動,抓獲了30余名吸毒人員,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的魏某2、王某1、周某1進行立案并網上追逃;2.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王某3給吳某打電話說,汪某說要把案子處理好,不要把別人飯碗搞掉了,意思就是讓浠水縣公安局不要追究這個案子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要移送審查起訴,取保撤網之后拖過去;3.王某3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及撤網的事多次找吳某、馮某2說情,鑒于汪某、王某3說情,吳某同意辦理取保候審,并安排馮某2具體辦理。馮某2建議讓王某1、周某1投案再取保候審,之后就把案件放在那里拖著,吳某同意這個意見,之后就由馮某2安排這個事情;4.2014年12月份,王某1找吳某匯報讓天澤KTV繳納罰款,并建議給周某1辦理取保候審,吳某同意了,之后該案件就一直擱置,沒有開展實際偵查工作。
(16)證人王某3(男,58歲,黃岡市公安局副局長)2018年5月10日在黃岡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的證言,證實:1.在天澤KTV被查處后,汪某跟王某3說,魏某1已經找過他了,讓王某3去浠水公安局協(xié)調這個案子,把案子從輕處理,不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2.王某3多次為天澤KTV相關人員的取保候審的事情找浠水縣公安局協(xié)調,讓浠水縣公安局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并從輕處理,不要追究刑事責任。
(17)證人王某4(男,50歲,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2018年5月4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1.王某1在與王某4交接工作時,王某1說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子辦不下去了,原因不記得當時說了沒有,之后王某4就安排陳某負責這個案子,案子之后沒有開展實際偵查工作,只是給王某1解除了取保候審。
(18)證人周某2(男,46歲,時任黃岡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2018年5月8日在黃岡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王某3帶領周某2等人到浠水偵查天澤KTV聚眾吸毒案件,當天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進行了查處,該案的偵查工作都是由浠水縣公安局負責的事實。
(19)證人朱某(男,52歲,浠水天澤置業(yè)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2018年5月20日在浠水縣天澤大酒店的證言,證實:魏某1安排朱某先后去辦理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的取保候審手續(xù),三個人的保證金都是魏某1給的事實。
(20)證人王某5(男,30歲,浠水縣公安局干警)2018年5月21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浠水縣公安局禁毒大隊的工作都是由王某1負責,具體事情都是由王某1安排下去的事實。
(21)證人郭某(男,30歲,浠水縣公安局干警)2018年5月23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在辦理天澤KTV相關人員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案子都是由王某1負責指揮的事實。
(22)證人王某6(男,47歲,浠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2018年5月21日在浠水縣公安局的證言,證實:2014年11、12月份左右,魏某1找王某6說情,說周某1被浠水縣公安局立案被網上追逃,讓王某6去找王某1,看能不能給周某1取保候審,王某6找王某1后,王某1說人來了說清楚了就可以辦,之后王某6和王某1一起到魏某1辦公室談周某1取保候審的事,還談了天澤酒店交罰款的事情。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證實:1.2013年10月28日,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開展了掃毒行動,抓獲了30余名吸毒人員,浠水縣公安局對天澤KTV的魏某2、王某1、周某1進行刑事立案并網上追逃;2.在案件偵辦過程中,馮某2跟王某1說要給魏某2辦理取保候審,還說是吳某的要求,之后王某1安排禁毒大隊干警呈報了取保候審報告書,王某1審核同意并上報給法制大隊,當天就給魏某2辦理了取保候審;3.2014年1月20日,朱某帶王某1到浠水縣公安局投案,朱某跟王某1說給王某1辦理取保候審的事情已經跟馮某2說好了,要求當天辦理相關手續(xù),王某1在跟馮某2匯報后就安排禁毒大隊民警呈報了取保候審的報告,在法制討論時有人向安某1匯報,安某1不同意當天取保候審,王某1提出刑事拘留7日之后再取保候審,2014年1月27日,王某1被取保候審;4.馮某2跟王某1說王某3找到他,要求給周某1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xù)。2014年12月份,魏某1提出交納罰款,條件是給周某1辦理取保候審并撤網,王某1分別向安某1、吳某匯報并取得二人同意。2014年12月18日,周某1到浠水縣公安局投案,簡單訊問后就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5.在魏某2、王某1被取保候審之后,禁毒大隊在2014年6月對兩人進行傳喚,因傳喚不到案,禁毒大隊沒收了保證金,在王某1第二次傳喚到案后,僅就不到案原因進行了訊問,在王某1被取保候審后,禁毒大隊沒有對案件開展實質性的偵查工作,沒有找相關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后王某1、魏某2分部被解除取保候審,周某1被自動解除取保候審,三人實際脫離了偵查機關偵控的事實。
上述證據,均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辯證、認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違法變更強制措施,中斷偵查,致使犯罪嫌疑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迫于領導要求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手續(xù),系脅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法庭查明的事實不符,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1在接受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時,主動交代監(jiān)委尚未掌握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事實,并且當庭自愿認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故對被告人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馮帥克
審判員程曉華
人民陪審員付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