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富民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9)云0124刑初1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08
審理經(jīng)過
云南省富民縣人民檢察院以富檢公訴刑訴(2018)159號起訴書指控被被告人凃某1、姚某2、李某3、朱某4、柳某5、葉某6、鄧某7、鐘某8、徐某9、錢某10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本院報請云南省昆明市中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019年1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1日、6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富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伏自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凃某1及其辯護人譚中喜,被告人姚某2及其辯護人李蕊,被告人李某3及其辯護人周先右,被告人朱某4及其辯護人張建軍,被告人柳某5及其辯護人周曉明,被告人葉某6及其辯護人鄭紅飛,被告人鄧某7及其辯護人陳婷,被告人鐘某8及其辯護人嚴朝,被告人徐某9及其辯護人張秀娟,被告人錢某10及其辯護人姚玉璽、錢朝陽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凃某1、姚某2、李某3、朱某4、葉某6、鄧某7、鐘某8、徐某9在平安普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日新路分公司(2018年11月21日已更名為“平安普惠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擔任業(yè)務(wù)員工作,為開展貸款業(yè)務(wù),2018年4-7月期間,被告人凃某1非法獲取公民財產(chǎn)信息28671條。2018年1-6月期間,被告人姚某2非法獲取公民財產(chǎn)信息18742條。2018年4-7月期間,被告人李某3非法獲取、提供公民財產(chǎn)信息10881條,非法獲取、提供公民交易信息、可能影響財產(chǎn)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10440條。2018年6-7月期間,被告人朱某4非法提供公民財產(chǎn)信息7411條,非法提供公民交易信息434條,非法提供一般公民信息3845條。2018年4-6月期間,被告人柳某5非法獲取公民財產(chǎn)信息2063條,非法獲取、提供可能影響財產(chǎn)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64148條,非法提供一般公民個人信息9500條。2018年4-6月期間,被告人葉某6非法獲取、提供可能影響財產(chǎn)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22003條,非法提供一般公民個人信息30049條。2018年6月,被告人鄧某7非法獲取可能影響財產(chǎn)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21772條。2018年4-6月期間,被告人鐘某8非法獲取公民財產(chǎn)信息806條,非法獲取可能影響財產(chǎn)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661條。2018年6月,被告人徐某9非法提供公民財產(chǎn)信息806條。2018年4月,被告人錢某10提供一般公民個人信息25049條。
被告人姚某2、李某3、鐘某8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凃某1、姚某2、李某3、朱某4、柳某5、葉某6、鄧某7、鐘某8、徐某9、錢某10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戶口證明、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等書證;證人馮某1證言;被告人凃某1、姚某2、李某3、朱某4、柳某5、葉某6、鄧某7、鐘某8、徐某9、錢某10的供述和辯解;檢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電子數(shù)據(jù)勘驗檢查記錄及電子數(shù)據(jù)分析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6、凃某1、柳某5、朱某4、徐某9、鄧某7、姚某2、李某3、鐘某8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錢某10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十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2、李某3、鐘某8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6、凃某1、柳某5、朱某4、徐某9、鄧某7、姚某2、李某3、鐘某8、錢某10在審理中能坦白認罪,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葉某6、凃某1、柳某5、朱某4、徐某9、鄧某7、姚某2、李某3、鐘某8、錢某10的辯護人提出建議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葉某6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凃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柳某5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朱某4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徐某9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鄧某7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姚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八、被告人李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九、被告人鐘某8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被告人錢某10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一、隨案移送的手機十三部,587頁印有電話號碼等信息的A4紙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軍輝
人民陪審員楊明
人民陪審員沈有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紅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