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溪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9)閩0524刑初29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15
審理經(jīng)過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金融刑訴(2019)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繼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1于2018年2月至3月間,通過QQ傳送的方式,將25988條含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手機號碼、貸款平臺等內(nèi)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王躍發(fā)(已另案起訴),從中得款25900元。
被告人黃某1于2018年9月23日被安溪縣公安局抓獲,并被扣押作案工具電腦1臺、手機2部等物品;被告人黃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由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及清單,現(xiàn)場照片,微信轉賬記錄截圖,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人王某、陳某1、黃某、陳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公民個人信息統(tǒng)計表,部分公民個人信息資料,工作說明,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和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利及公私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被告人黃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九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黃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9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述罰金及違法所得款均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沒收被告人黃某1被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電腦一臺、手機二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開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石景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