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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刑初54號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30   閱讀:

審理法院: 夏邑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豫1426刑初5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6-04-01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檢察院以夏檢公訴刑訴(2015)2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甲、季某、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夏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光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呂亞軍、被告人季某及辯護人杜曉彤、被告人張某甲及辯護人王思林、王文龍、被告人謝某甲及辯護人黃振、被告人孫某甲及辯護人劉玉柱、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宋佳博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夏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1、組織特征:在以許來東為首的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一案中,許來東(另案)等人自行成立殘疾人“協(xié)會”,許來東會長為組織、領(lǐng)導者,專職討債、調(diào)解糾紛,積極發(fā)展吸收殘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許來東為首,戶新法、徐文亮、黃書利、張滿想(另案)四個副會長為骨干成員,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三十多人積極參加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對發(fā)展成員、收贓、分贓,犯罪活動分工都有明確規(guī)定,并規(guī)定誰不聽話就開除誰,以此組織多次強索債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影響。

2、經(jīng)濟特征: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人參加的殘疾人“協(xié)會”,該組織在會長許來東的組織領(lǐng)導下,以弱示強,使用軟暴力威脅等手段,聚斂錢財。該“協(xié)會”組織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組織成員眾多,分工明確,平時所有成員都可以“拉活”,即找線索,誰的線索多提成2%,組織成員找到線索直接向許來東匯報,許來東和戶新法分別通知團伙其他成員到夏邑縣城關(guān)鎮(zhèn)邵家寨路口“劉家店”旅社集合開會,以委托人自愿把糾紛的錢或者債務捐獻給殘疾人協(xié)會為幌子,用來逃避打擊,然后許來東安排或者親自帶領(lǐng)團伙成員租車(成員內(nèi)部的車)找到受害人,強迫、威脅受害人拿錢解決問題,按規(guī)定追回的錢數(shù)20%至50%的提成,除去租車、吃飯、許來東和戶新法的手機費等費用外,平均分配給參與的團伙成員。通過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該團伙在夏邑縣周邊一帶形成一定的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經(jīng)濟秩序。

3、行為特征:該組織在形成演變過程中,該組織成員以夏邑縣政府不準正常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為借口,組織二三十人到夏邑縣王集鄉(xiāng)、劉店集、楊集鎮(zhèn)、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何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業(yè)廟鄉(xiāng)、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門市部查藥,強行索要錢財;還組織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二三十人到多個鄉(xiāng)鎮(zhèn)替他人討債,插手經(jīng)濟糾紛,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辱罵、毆打、摔砸物品、賣糧食、非法拘禁、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受害人拿錢解決問題,按照不等年份的債務提取20%至50%的好處費;該“協(xié)會”組織發(fā)展到威脅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受雇于他人對抗政府部門執(zhí)法,對抗公權(quán)力。通過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一個控制一方,為所欲為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

4、危害性特征:該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多次糾集二三十殘疾人利用軟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滋事毀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進而利用組織惡名聚斂錢財,在夏邑縣一帶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談殘色變,拿錢消災,致使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滅蚊、滅蠅、滅鼠藥經(jīng)營行業(yè),致使很多門市部不敢正常經(jīng)營,形成重大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經(jīng)濟秩序。

(二)妨害公務罪

馬頭鎮(zhèn)劉各村楊莊的村民楊長林家違章建筑房屋,楊長林的舅劉景合便糾集被告人黃某等殘疾人,按照每人一天110元,班子成員每人一天160元的標準發(fā)給殘疾人,讓殘疾人吃住在工地阻止執(zhí)法,2014年8月4日,馬頭鎮(zhèn)副鎮(zhèn)長洪某等人不讓其違章建筑,許來東指使朱某甲、徐某甲、王毛高、高某甲、王守義等人把馬頭鎮(zhèn)副鎮(zhèn)長洪某打傷,經(jīng)鑒定洪某的傷為輕微傷。

(三)敲詐勒索罪

1、七八年前,馬頭鎮(zhèn)楊市園村的楊某辛與劉各村的劉景信有經(jīng)濟糾紛,在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劉景信的哥劉某甲糾集被告人黃某、孫某甲、王某甲等二三十殘疾人到楊某辛的養(yǎng)雞場,采取辱罵、摔砸物品、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楊某辛向其要5000元錢,一直辱罵、纏鬧到天黑,楊某辛被迫給了1300元才走。

2、2013年5月4日5時許,朱某甲以五六年前,張某丑給朱某甲的弟弟朱四月蓋房子,私自用朱某甲的瓦和要工錢為借口,糾集被告人季某、謝某甲、孫某甲、張某甲等三十多人,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摔砸物品、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張某丑,訛詐張某丑12000元錢。

3、因會亭鎮(zhèn)十里鋪村張某寅、田某乙的女兒張春彩與郭店鄉(xiāng)駱天廟村徐某乙的兒子徐其林離婚,經(jīng)協(xié)議張春彩退給徐其林2000元彩禮錢。而在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季某、孫某甲、王某甲等人到張某寅家,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并把鄰居張新寬和司法所的殷某打傷,到下午3時許,張某寅、田某乙家被強行索要10000元錢。

4、2013年農(nóng)歷六月初三,彭某丁家辦小喜事時,朱某甲酒后與彭某丁發(fā)生爭執(zhí)。朱某甲便糾集被告人黃某、謝某甲等殘疾人到彭某丁家,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彭某丁,向彭某丁索要4000元錢。

5、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以二十年前離家出走的妻子是因朱某辛通知朱團結(jié)逃脫為借口,便糾集被告人黃某、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二十多殘疾人,到朱某辛家采取堵門、辱罵、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朱某辛,朱某辛被迫給11200元,還被強行拉走四五袋小麥。

6、2013年陰歷11月14日上午,羅莊鄉(xiāng)孫王莊高樓的李某丑在濟陽鎮(zhèn)會上與徐文亮鬧著玩時,發(fā)生口角。到11月16日早上,徐文亮便糾集被告人黃某、謝某甲、孫某甲等殘疾人找到李某丑向其索要10000元錢,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門框上摸屎、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李某丑,李某丑被迫給1700元錢。

(四)尋釁滋事罪

1、三四年前,夏邑縣交通局李某寅的女兒和李海濤離婚,法院判決李某寅的女兒給李海濤五萬元錢。到2014年3月29日,李海濤便糾集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等人到交通局家屬樓找李某寅要錢,采取堵門、毆打、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李某寅拿錢,4月1日早上又糾集這些殘疾人到李某寅家要錢。李某寅被迫給50000元錢,李海濤當時就給許來東15000元。

2、因夏邑縣城關(guān)鎮(zhèn)東光街南段的蔡某的老公公胡某乙欠王興云20000元的工錢。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謝某甲等人到保健院南邊路東蔡某的門市部,向蔡某要錢,蔡某說不欠錢。這些人便采取堵門、毆打、辱罵、亂吃亂拿、恐嚇等手段威脅蔡某拿錢。蔡某被迫借了17000元錢給了他們,又給其兩條紅旗渠煙。

3、因城關(guān)鎮(zhèn)東光街北段的涂某與李集鎮(zhèn)段胡同的段傳進有經(jīng)濟糾紛,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傳進便糾集被告人謝某甲等人到東光街北段涂某的門市部要錢,采取堵門、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涂某拿錢,到12點左右,涂某被迫給了80000元錢,徐文亮等人得到提成32000元,平均分得1100元,因徐文亮聯(lián)系的,多分600元。

4、2012年7月6日早上,許來東為了替馬頭鎮(zhèn)司莊的司忠賢向虞城縣黃冢鄉(xiāng)劉莊村李莊的李倩倩索要兒子司圣輕退婚的彩禮,糾集被告人黃某、王某甲等二三十人到李倩倩家采取堵門、辱罵,毆打、恐嚇等威脅李倩倩的父親徐某己。由于徐某己說還沒有算清帳,就被毆打,被迫給20000元錢。

5、2014年3月28日,因夏邑縣濟陽鎮(zhèn)的郝廣召與中峰鄉(xiāng)的朱某癸離婚要彩禮,郝廣召的父親郝某便糾集被告人張某甲等殘疾人到朱某癸叫索要彩禮,發(fā)生爭執(zhí),并把朱某癸的母親劉某癸、嫂子張某卯打傷,經(jīng)鑒定均為輕微傷。

6、三年前,郭店鄉(xiāng)的楊某戊與韓某乙合伙干生意,韓某乙欠楊某戊24000元錢,到2012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楊某戊花1000元錢雇傭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韓某乙家中索要錢,毆打韓某乙的妻子,并在韓某乙屋內(nèi)小便。到中午,韓某乙夫婦以出去借錢為由趁機逃脫,許來東等人便把韓某乙家中的摩托車和摩的三輪車騎走賣掉,嚇的韓某乙一家人至今都不敢回家。

7、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農(nóng)業(yè)局的趙某乙不讓姜百山建在其住處前邊建房子,姜百山便花錢(每人每天110元)雇傭張滿想等殘疾人。張滿想糾集被告人張某甲等人到姜百山建房處助威。

8、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南街張某辰嘉施利復合肥店,以該店內(nèi)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并索要800元錢。該店賣的是許來東推銷的蠅子香,也被迫給了300元錢。

9、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濟陽鎮(zhèn)濟北村老板綜合門市部,以門市部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吐痰、謾罵、恐嚇等方法,向劉某子索要1000元錢,被迫給300元錢。

10、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桑固鄉(xiāng)高樓村東頭劉某丑的小賣部,以該小賣部賣蠅香和蚊香為由,到門市部采取吐痰、隨地小便、恐嚇等方法索要錢財。由于相互認識,便向劉某丑要了200元錢。

11、2014年6、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桑固鄉(xiāng)高樓村高某乙的門市部,以該門市部賣蠅子藥為由,到門市部采取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800元,被迫給300元。

12、2014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孫莊路口王某丑飼料、獸藥店,以該店里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吐痰、恐嚇等方法,向王某丑索要2000元。王某丑被迫給600元錢和5盒帝豪煙。

13、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衛(wèi)生院北面路東王某庚的一文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向王某庚索要1000元錢。王某庚被迫給600元錢。

14、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后老家路西張某巳一分利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向張某巳索要1000元錢。張某巳被迫給600元錢。

15、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王集程某乙華聯(lián)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800元錢。

16、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派出所對面劉某己的農(nóng)技站門市部,以該超市內(nèi)賣蚊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砸壞物品、恐嚇等方法,索要800元錢。

17、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政府門西旁彭某丙的微利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拿東西、恐嚇等方法,索要400元錢。

18、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對面何某丙萬家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拿東西、恐嚇等方法,向何某丙索要2000元錢,被迫給400元錢。

19、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車站鎮(zhèn)文化路東段路南劉某寅的二元超市,以該店內(nèi)賣蚊香為由,向劉某寅索要1200元。劉某寅夫妻二人不愿意給錢被打傷,物品被毀壞,最后被逼無奈給400元錢。

20、2014年7月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東街王某寅的金滿園購物廣場,拿著蠅香說該購物廣場內(nèi)賣的,要罰錢。因王某寅說沒有賣蠅香,他們便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謾罵、恐嚇等方法,索要200元錢。

21、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轉(zhuǎn)盤西南角王某卯真萬家福超市,以該店內(nèi)賣的蠅子藥不是進的他們的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300元錢。

22、2014年7月份下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南街程某丙蘇果農(nóng)家超市,以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程某丙索要9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nèi)隨意吐痰、恐嚇等方法,索要200元錢和三件百事礦泉水。

23、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街路南孫某丁的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qū)O某丁索要5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300元錢。

24、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街加油站對面路西的杜某乙的大京九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杜某乙索要1000元錢,不給便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杜某乙被迫給300元錢。

25、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中心轉(zhuǎn)盤西路北團結(jié)購物廣場,以該店內(nèi)賣蚊子香為由,向何某丁索要10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了600元錢。

26、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何營新街三高超市,以該店內(nèi)賣蚊子香為由,向何某戊要1000元錢,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了300元錢。

27、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何某己的門市部,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何某己索要1000元錢,由于何某己也是殘疾人,不愿意給錢,便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索要了300元錢。

28、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村王某辰惠友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王某辰索要12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索要了800元錢。

29、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村孫某戊處,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qū)O某戊索要12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索要了200元錢。

30、2014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牌坊村王某巳的家和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隨地吐痰、隨地小便、恐嚇等方法,向王某巳索要800元錢,王某巳被迫給280元錢。

31、2014年7月底一天的11時許,夏邑縣車站鎮(zhèn)任某乙的百氏康大藥房內(nèi)自己用的蠅子香,被許來東安排的人發(fā)現(xiàn)買走了,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便到該店里,以該店賣蠅子香為由,向任某乙索要2000元錢,不給便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隨地吐痰、毀壞物品、威脅、恐嚇,任某乙被逼給了500元錢。

32、2014年7月底一天的11時許,夏邑縣車站鎮(zhèn)劉某卯的小賣部內(nèi)自己用的兩盒蠅香藥,被女兒賣出去了,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便到該店里要罰劉某卯錢。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劉某卯被逼給了300元錢。

33、2014年8月的一天的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東街朱某子晨光文具店,以該店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朱某子索要錢。由于朱某子的妻子徐素琴也是殘疾人,不愿意給錢。朱某子被迫給300元錢。

34、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駱天廟村駱莊駱某在郭店鄉(xiāng)政府西邊路東的五金電料日雜門市部,以該店內(nèi)不準賣老鼠籠子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駱某索要2000元錢。駱某被迫給600元錢。

35、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西邊沈某開的公牛安全插座日雜門市部,以該店不準賣老鼠籠子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沈某索要2000元錢。沈某被迫給500元錢。

36、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李樓村西頭杜某丙的優(yōu)雅超市,以該店賣蚊子貼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亂吃亂拿、恐嚇等方法,向杜某丙索要900元錢。杜某丙被迫給400元錢。

37、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李樓村西頭李某辰的李樓超市,以該店賣蠅香為由,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向李某辰要300元錢。

為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宣讀了證人袁某、朱某甲、徐某甲、劉某甲、高某甲、朱某乙等人證言;被害人楊某庚、張某丑、田某乙、彭某丁等人陳述;相關(guān)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黃某的刑事責任;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的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黃某辯稱,沒有參加指控的敲詐勒索罪第4、5、6起、尋釁滋事罪第2、4、8、9、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5、36、37起。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黃某是殘疾人,無犯罪前科,一貫表現(xiàn)良好,認罪悔罪,系從犯,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季某辯稱,沒有參加黑社會組織。沒有參加指控的敲詐勒索罪第2、3起、尋釁滋事罪第16、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5、36、37起。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季某入會時間較晚,沒有參加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從犯,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辯稱,2013年他們租我的車拉他們幾次。沒有參加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第1、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起。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甲找到村書記準備投案,還沒有來得及投案,當晚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并提交:(1)辯護人對蔡禮備、蔡珂珂調(diào)查筆錄二份,證明被告人張某甲找到村書記蔡禮備準備投案,還沒有來得及投案,當晚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2)張某甲女兒蔡金鳳自書材料及女兒蔡銀釵病歷,證明被告人張某甲家庭困難(女兒蔡銀釵患有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神經(jīng)精神性狼瘡、白細胞減少癥、亞臨床甲狀腺機能減退癥、藥物性肝損傷)。

被告人謝某甲辯稱,我參加的晚,就跟著去兩趟,沒有那么多事。沒有參加指控的敲詐勒索罪第2、4、6起、尋釁滋事罪第2、3、9、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起。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謝某甲,系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從犯,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甲辯稱,沒有參加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第4、8、15、16、18、19、20、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起。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孫某甲雙目失明,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從犯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甲辯稱,沒有參加指控的敲詐勒索罪第5起、尋釁滋事罪第4、6、8、9、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5、36、37起。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甲雙腿殘疾,生活不能自理,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其系從犯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1、組織特征:在以許來東為首的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一案中,被告人許來東等人自行成立殘疾人“協(xié)會”,許來東自任會長為組織、領(lǐng)導者,伙同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黃書利積極發(fā)展、吸收殘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許來東為會長,戶新法、徐文亮、黃書利、張滿想四人為副會長,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三十多人參加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對發(fā)展成員、收贓、分贓,犯罪活動分工都有明確規(guī)定,并規(guī)定誰不聽話就開除誰,以此組織多次實施強索債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憽?/p>

2、經(jīng)濟特征: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人參加殘疾人“協(xié)會”該組織在會長許來東的組織領(lǐng)導下,以弱示強,使用軟暴力威脅等手段,聚斂錢財。該“協(xié)會”組織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組織成員眾多,分工明確,平時所有成員都可以“拉活”,即找線索,誰提供的線索多提成2%,組織成員找到線索直接向許來東匯報,許來東和戶新法分別通知團伙其他成員到夏邑縣城關(guān)鎮(zhèn)邵家寨路口“劉家店”旅社集合開會,以委托人自愿把糾紛的錢或者債務捐獻給殘疾人協(xié)會為幌子,用來逃避打擊,然后許來東安排或者親自帶領(lǐng)團伙成員租車(成員內(nèi)部的車)找到被害人,強迫、威脅被害人拿錢解決問題,按追回錢數(shù)的20%至40%的提成,除去租車、吃飯、許來東和戶新法的手機費等費用外,平均分配給參與的團伙成員。通過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該團伙在夏邑縣周邊一帶形成一定的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經(jīng)濟秩序。

3、行為特征:該組織在形成演變過程中,以夏邑縣政府不準正常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為借口,組織二、三十人到夏邑縣王集鄉(xiāng)、劉店集、楊集鎮(zhèn)、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何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業(yè)廟鄉(xiāng)、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門市部查藥,強行索要錢財;還組織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二三十人到多個鄉(xiāng)鎮(zhèn)替他人討債,插手經(jīng)濟糾紛,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辱罵、毆打、摔砸物品、賣糧食、非法拘禁、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被害人拿錢解決問題,按照不等年份的債務提取20%至40%的好處費;該“協(xié)會”組織發(fā)展到威脅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受雇于他人對抗政府部門執(zhí)法,對抗公權(quán)力。通過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一個控制一方,為所欲為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

4、危害性特征:該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多次糾集二三十殘疾人利用軟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滋事毀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進而利用組織惡名實施妨害公務,插手經(jīng)濟糾紛,強行索債等行為,在夏邑縣一帶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談殘色變,拿錢消災,致使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滅蚊、滅蠅、滅鼠藥經(jīng)營行業(yè),致使很多門市部不敢正常經(jīng)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經(jīng)濟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來東供述,我們殘疾人成立一個叫“互幫會”的殘疾人幫會。我是會長。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黃書利是副會長。每次我們五個人誰聯(lián)系的活誰負總責。

每次有事,我們幫會的領(lǐng)導成員都在一起商量:去多少人,怎么去,誰負責,要多少錢等問題。商量達成一致意見后,所有負責人通知到自己管的人。

聚集的地方在夏邑縣城關(guān)鎮(zhèn)邵家寨“劉家店”旅館,事情完后分錢。

2、同案犯戶新法供述,我們的會長是許來東,我們有四個分會長,分別是我、徐文亮、黃書利、張滿想,我們五個是班子成員,其他人是成員。我們會里許來東說的話管用,其次就是數(shù)我了,接著就是徐文亮、黃書利、張滿想,我們一去哪辦事,許來東負責通知縣南片各鄉(xiāng)鎮(zhèn)的殘疾人,我負責通知我們縣北片各鄉(xiāng)鎮(zhèn)的殘疾人,張滿想負責通知王如意,老崔(馬頭鎮(zhèn)),還有個叫宗威的。

剛開始殘疾人入會的時拿一二十塊錢,我入會時還拿三十塊錢,這兩年入我們的協(xié)會規(guī)定都得拿500元,到現(xiàn)在我們發(fā)展了有二十七八個成員了。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我們二十七八個殘疾人自行成立了殘聯(lián)會,現(xiàn)在的會長是許來東,班子成員有戶新法、張滿想、黃書利和我,許來東在我們會說話最算數(shù)。制止正常人賣滅小四害的藥品。另外,我們殘聯(lián)會,還幫助一些個人要賬,所得的錢也是按我們所去的人頭平分。還有就是替我們會里面的殘疾人家庭或者親友擺平一些事,但是,為誰辦事,誰得管吃管喝。有袁海嶺、朱某乙、四行,縣南歧河那一片的胡河,胡玉蓮(女),胡橋的王毛高、房秀英(女),太平的小燕(女),會亭的蘭花(女)等二三十個人,其他的都叫不上名了。

4、同案犯張滿想供述,我們成立的這個“盲殘協(xié)會”,也不是什么正式的一個組織,而是我們二三十個殘疾人自己組織成立的一個組織,也沒有任何部門的審批。設(shè)會長一名,由許來東擔任,副會長四名,有戶新法、徐文亮、黃書利和我。下面還有二十多個會員,有朱某甲、袁海嶺、朱某乙、郭店鄉(xiāng)的“增增”、胡河、趙懷頭、王如意、高某甲、劉小燕等人。

5、同案犯黃書利供述,許來東是會長,主要負責人是他,他指令我、張滿想、徐文亮、戶新法我們四個當副會長,我們下面有三十來個殘疾人。有事都是許來東、張滿想、戶新法三個人負責通知我們,他們?nèi)齻€各負責通知下面的人。

給人家要賬一般是被欠錢的人找到我們會里的人,我們就去給他們要錢,要了錢一般他們給我們提一部分錢。他們這些被欠錢的人想著我們是殘疾人,我們一去都好多人,再著說現(xiàn)在都知道殘疾人要賬好要。

6、同案犯袁海嶺、徐某甲、劉景合、朱某甲、王毛高、高某甲、劉艷俠、房秀英、朱某乙、何蘭花、崔新明、徐存良、崔新賢供述的內(nèi)容與上述五被告人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7、被告人黃某供述,我們殘疾人成立了一個“殘聯(lián)協(xié)會”,2012年我拿三四百元錢交給戶新法后入會,會里有五個領(lǐng)導,二十多個成員,我跟著戶新法干。如果有人外邊欠賬要不回來,找我們這些殘疾人去要賬,我們會里的殘疾人就到欠賬人的家里去,幫助他們把錢要回來。要回來的錢給我們協(xié)會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三十五的提成,收的錢給五個領(lǐng)導吃花外,我們也分一點錢。每次去都是戶新法通知黃書利,黃書利再通知我,我開電動三輪車拉著他們與參加會的人員回合。我在家沒有事干,每次我都積極參加。

8、被告人季某供述,我是“殘疾協(xié)會”的一員,2013年參加協(xié)會。協(xié)會會長許來東,副會長老戶、徐文亮、張滿想,會員有二三十個人。2014年,我開摩托三輪車拉著協(xié)會的會員,到車站、李集、劉店、王集、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查過一些老鼠藥、蠅子藥。開我的車一天給30元的補助。我們經(jīng)過的小賣部、超市都查老鼠藥、蠅子藥,都要罰款。他們不給錢,我們就采取在店內(nèi)不走、吵鬧的方法,直到主家給錢為止。

9、被告人張某甲供述,2013年加入“殘疾人協(xié)會”,這個協(xié)會多數(shù)人都是殘疾人,只有我和朱某甲不是殘疾人。會長是許來東,副會長是徐文亮、黃書利、張滿想、戶新法,會員朱某甲、房秀英、四行等二三十人。這個協(xié)會主要是替別人討債和查老鼠、蠅子藥。要了賬按百分之二三十提成,我們有時候一天發(fā)100元,有時候一天能分幾百元。

10、被告人謝某甲供述,2013年3月,經(jīng)戶新法介紹,我交了500元,參加了“殘疾人協(xié)會”?!皻埣踩藚f(xié)會”會長許來東,四個副會長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還有一個我不認識,會員有二十多個。這個“殘疾人協(xié)會”主要是幫助別人要賬、處理別人家庭事情。到后來,只要給錢啥活都干。我們?nèi)マk每件事,都是許來東、戶新法帶領(lǐng),會員負責咋呼、嚇唬助威,人家一看站著的,坐著的,哪里都是殘疾人,讓人家害怕,然后許來東負責給人家要錢。

11、被告人孫某甲供述,我是1989年入會,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時是劉成義的會長,后來許來東接了會長,副會長是戶新法、張滿想、黃書利、徐文亮,會員有劉景亮、趙懷頭、蘭花、王某甲、房秀英、四行(黃某)等幾十人。這個“殘疾人協(xié)會”都是幫人要賬、看著蓋房子、退婚要彩禮、查蠅子藥、蚊子藥等事。幫人要賬按百分之三十提成,去掉花費平均分。誰介紹的活再按百分之二提成。平時只要有事,我們都是在縣城“劉家店”旅館聚會。

1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1993年前后,我加入“殘疾人協(xié)會”,我跟著王欽亮干。2010年王欽亮死后,由許來東當協(xié)會會長。副會長有徐文亮、戶新法、黃書利、張滿想。會員有趙懷頭、孫某甲(孫朝義)、劉小燕、房秀英等二十多人。這個協(xié)會主要是替別人討債和查老鼠藥、蠅子藥。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妨害公務罪

馬頭鎮(zhèn)楊莊的村民楊長林家違章建筑房屋,楊長林的舅劉景合便糾集被告人黃某等殘疾人,按照每人每天分給110元錢,班子成員一天160元的標準發(fā)給殘疾人,讓殘疾人吃住在工地阻止執(zhí)法。2014年8月4日,馬頭鎮(zhèn)人民政府副鎮(zhèn)長洪某帶領(lǐng)夏邑縣住建局馬頭鎮(zhèn)住建所工作人員張某乙等人制止時,許來東指使朱某甲、徐某甲、王毛高、高某甲、王守義等人把馬頭鎮(zhèn)副鎮(zhèn)長洪某打傷,經(jīng)鑒定洪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來東供述,2014年8月一天,劉景合給我打電話說他外甥要蓋屋,鎮(zhèn)里不讓蓋。大約過了兩三天,我和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劉景合、黃書利、劉景合的外甥媳婦我們七人一起到馬頭鎮(zhèn)政府,找到洪副鎮(zhèn)長和鎮(zhèn)土管所姓朱的,問他們這事咋辦。他們說:“我們不當家,你們找鎮(zhèn)長、書記去?!碑敃r鎮(zhèn)長、書記沒有在鎮(zhèn)政府,我們就回去了。又過了三四天,我們殘疾人有十幾個人一起到劉景合外甥蓋房子的地方,此時房子正蓋著,其他人當天都沒有走;第三天一早我又到劉景合外甥蓋房子的地方,馬頭鎮(zhèn)政府人員去六七個人不讓蓋并說:“宅基證作廢。”接著我們殘疾人就和馬頭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吵了起來。大約過了三分鐘左右,我也到跟前對洪副鎮(zhèn)長說:“你身為鎮(zhèn)長,你說話沒有水平,事大事小得讓我們說話?!敝蟪沉舜蠹s半個小時左右,馬頭派出所民警就過去了。當時王毛高躺在地上,洪副鎮(zhèn)長脖子上有兩道紅印,上衣被撕爛了。

當時去了十七八人,除了我們五個領(lǐng)頭的,還有胡河、高某甲、王毛高、增增、朱某甲、袁海嶺、趙懷頭,其他的我不記得了。

2、同案犯戶新法供述,2014年8月3日,許來東打電話說劉景合的外甥他家蓋房子鄉(xiāng)里不讓他蓋,讓我通知會里的幾個人先去夏邑縣城集中第二天去馬頭劉景合的外甥家,他給我說如果馬頭鄉(xiāng)再去人阻止他家蓋房子,我們就給鄉(xiāng)里的人說理去。我就打電話通知了我們協(xié)會里的徐劍鋒、四行、黃書利、朱某甲、袁海嶺、王景超、河他們幾個人,當天晚上都住到縣城“劉家店”旅社了。我們第二天一早開了四輛摩的去了馬頭劉景合的外甥家,總共去了十九個人。在劉景合的外甥蓋房子的工地上住了兩天鄉(xiāng)里沒去人,第三天上午,我在工地攪拌機跟前的缸前洗著臉時,聽見來了一輛車,然后聽見我們的人給人吵架。我就掂著我的褂子,拄著棍往吵架的方向摸,后來聽俺會里的人說,鄉(xiāng)里有一個干部被他們打傷了,王景超給人家撕扯的時候被人家拉倒了。

主家給我們按天開工資,一天每人110塊錢,許來東、徐文亮、張滿想、黃書利,會長和副會長五個人每人按160塊錢開工資,一天一結(jié),這次在馬頭住了三天,我得到480塊錢。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我接到馬頭劉閣村劉景合的電話,他說楊莊村他外甥蓋房子來,他姐的老公爹叫鄉(xiāng)政府的干部打了。然后劉景合通知我,并糾集了徐來東、戶新法、朱某甲、張滿想、徐明生、黃書利、王景超等十九人,到馬頭鎮(zhèn)劉閣楊莊村劉景合外甥蓋房子的工地上。到了地方之后,劉景合拉著我們十九個人一起到馬頭鄉(xiāng)政府,把馬頭鎮(zhèn)土管所的一名干部堵到鄉(xiāng)政府大院里了,跟他們講道理。那個干部稱要下鄉(xiāng),一閃身就走了,我們就回到劉景合外甥的工地上了。掌柜的想讓我們在工地上守著,以防止鄉(xiāng)政府的干部過去拆遷。到了第三天上午,馬頭鎮(zhèn)政府的干部去了,劉景合姐的公爹就偎上去了,說鎮(zhèn)政府的干部打他了,然后我們會里的殘疾人也跟著偎上去了,和鄉(xiāng)政府的干部撕扯起來,當時,這個干部的上衣被撕爛了,俺這邊王景超也倒在地上了,后來聽說這個干部是副鎮(zhèn)長。

4、同案犯張滿想、黃書利供述的內(nèi)容與同案犯戶新法、徐文亮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劉景合供述,我外甥楊衛(wèi)星家里蓋房子,鄉(xiāng)里面不叫他蓋。我外甥媳婦去我家找到我,叫我們出面幫忙。我就給會長許來東聯(lián)系,給他說了情況。許來東說:“可以,咱們弄著看,會員一天一百一十塊錢,中午飯主家負責,四輛車費每天30塊錢主家付?!蔽业耐馍眿D也答應了會長的意思。許來東就帶著副會長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黃書利和我、王毛高、高某甲、朱某甲、袁海嶺、趙懷頭、劉小燕、蔣俠、增增、徐建峰、四行(黃某)等二十個人,來到楊莊,在那兒看著我外甥家蓋房子。一天下午兩三點鐘,馬頭的鄉(xiāng)干部去了,朱某甲、增增把一個鄉(xiāng)干部打傷了。我就看到朱某甲和增增用巴掌打了那個鄉(xiāng)干部幾下。我們一共在那兒呆了三天,會員按每天一百一十塊錢結(jié)的賬。我分了三百三十塊錢。

6、同案犯袁海嶺、朱某甲、徐某甲、高某甲、王毛高、房秀英、劉艷俠供述的內(nèi)容與上述五被告人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洪某陳述,一個多月前在馬頭鎮(zhèn)各村莊巡查時發(fā)現(xiàn)馬頭鎮(zhèn)劉各村丁楊莊村民劉長林在耕地上違法建房,當時給劉長林下達了《違法建筑停工通知書》,并口頭告知他,不要在耕地上再蓋房子。8月4日上午,我和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劉會見、朱某丙,住建所工作人員張某乙等人巡查到劉各村丁楊莊劉長林蓋房子的地方發(fā)現(xiàn)劉長林又開始蓋房子了,還看見二三十個殘疾人在劉長林蓋房子的地方。我對他說:“給你們說過了這里是耕地,不讓你們蓋房子你們怎么還蓋?”劉長林的父親就對這群殘疾人說:“就是他不讓我蓋房子。”這時其中一個殘疾人(后來聽說他叫朱某甲,家是夏邑縣王集鄉(xiāng)的)說:“就是他不讓蓋房子打死他!”接著一個年輕的殘疾人(聽說叫增增)說:××病人過來抓他!”然后這群殘疾人就偎了過來,朱某甲和增增上前掐住我的脖子,并實施毆打。我就嚇跑了,直接去了派出所。

8、證人張某乙證言,2014年8月4日上午十點左右鎮(zhèn)政府干部洪某、朱某丙、劉會見、龔某到轄區(qū)看有沒有群眾進行違章建房。走到劉各村楊莊北地,見到楊長林在大田里面已經(jīng)打好地基正準備蓋房子。我們就到這個蓋房子地方,沒有見到楊長林的家人,從他家出來的時候,發(fā)現(xiàn)屋子后面有人正在打架。我看到一個人用手掐住了洪某的脖子,后來被我和龔某拉開,洪某的脖子被掐了幾道印字,衣服也被撕爛了。過了一會我們四個就走了。

9、證人朱某丙證言,2014年8月4日上午和龔某和劉會見三個人去劉各莊楊莊下鄉(xiāng)。在楊莊北地大田地上看到有建房子的,我就看到很多殘疾人在地上坐著,我們車剛開到這些殘疾人在的地方,這些殘疾人就都站起來了,我們就向洪某副鎮(zhèn)長匯報。上午十點左右,鎮(zhèn)政府干部洪某就領(lǐng)著我、張某乙、劉會見和龔某又去了劉各村楊莊北地楊長林蓋房子的地方,我就去和濟陽的那個殘疾人做工作,這時候洪某和兩個人吵了起來,接著就打了起來。我看到一個人用手掐住了洪某的脖子,后來被張某乙和龔某拉開,洪某的脖子被掐了幾道印字,衣服也被撕爛了。過了一會我們這些人就走了。

10、證人龔某證言,案發(fā)當天和張某乙還有鎮(zhèn)政府的洪某、劉會見、朱某丙一起下鄉(xiāng)巡查違法建房,到劉各村楊莊的時候,發(fā)現(xiàn)這家不聽勸阻繼續(xù)施工。(幾天前,我們巡查就發(fā)現(xiàn)該村村民楊長林已經(jīng)在大田地上打好了地基,我們就已經(jīng)通知他們不許再蓋。)我和張某乙就下車找楊長林的家人,但是沒有找到,我們回來的時候就發(fā)現(xiàn)洪某和人打起來了,我看到還有人掐住了洪某的脖子,我和張某乙就去拉起洪某,一會我們就走了。

11、證人劉某乙、楊某甲、楊某乙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與證人龔某證實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12、被告人黃某供述,2014年的一天(具體日期記不清了),黃書利通知我騎著電動三輪車帶著他到了夏邑縣馬頭鎮(zhèn),與其他一二十個殘疾人匯合,到地方我才知道是劉景合的外甥蓋房子,馬頭鎮(zhèn)土管所不讓蓋,許來東領(lǐng)著四個副會長找土管所的人說也沒有說成。后來,許來東、戶新法通知協(xié)會的一二十人,開四輛摩托車到劉景合外甥家住了兩天。第三天上午,馬頭鎮(zhèn)土管所的人去了。我當時在工地南邊樹下睡覺,聽見有人說土管所的人來了,聽見有吵架的聲音,我就領(lǐng)著黃書利往吵架的方向去,到那里后他們就不大吵了,就一個人與會長許來東辯駁,說“不要你們這些瞎子、瘸子在這里瞎鬧,凡是參與打架的人都得收拾你們,你們打人都給你們錄像了?!焙髞硗凉芩娜硕甲吡恕?/p>

13、鑒定意見,經(jīng)夏邑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洪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敲詐勒索罪

1、七八年前,馬頭鎮(zhèn)楊市園的楊某辛與劉各村的劉景信有經(jīng)濟糾紛。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劉景信的哥劉景合糾集被告人黃某、孫某甲、王某甲等二三十殘疾人到楊某辛的養(yǎng)雞場,采取辱罵、摔砸物品、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楊某辛向其要5000元錢,一直辱罵、纏鬧到天黑,楊某辛被迫給了1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新法供述,幾年前,我們在馬頭鎮(zhèn)還幫助劉景合辦過一回事,劉景合說是幾年前與劉景合弟兄們發(fā)生矛盾的事,具體啥事,我也弄不清楚了,劉景合領(lǐng)著我們二十七八口子殘疾人到一個養(yǎng)雞場向人家要錢,一直在那里鬧到吃過中午飯,后來人家給了1000多元錢,我們才走。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離現(xiàn)在有三年了吧,當時是劉景合村里的一個婦女給劉景合家人吵架來,好像劉景合說以前那個婦女沒結(jié)婚的時候借了劉景合弟兄們六百塊錢,后來沒有還,那天再要時,那個女的說還過了。他們吵后那個婦女回她丈夫家了,她丈夫家是馬頭鎮(zhèn)楊市園的。劉景合就讓我們一塊去找她,當時我們找到那個婦女,劉景合就讓她還錢,她說她不欠錢,還過了。那天我們上午八九點鐘到她家的,到天黑經(jīng)過她們大隊的人說和,她給了我們不是一千就是一千六百塊錢,她還說不是還的錢,她不欠誰錢,這錢是給我們這些殘疾人吃飯的錢。

這次去了二十七八個人,我們幾個領(lǐng)導都去了,這次我記得我們會里的人都去完了。

(3)同案犯劉景合供述,這是前年的事了,張俊霞給我兄弟媳婦吵架。我領(lǐng)著許來東、戶新法、徐文亮、黃書利、朱某甲、高某甲、徐存良、房秀英、袁海領(lǐng)、四行、增增、趙懷頭、王毛高、董先忠等十七八個人,去了楊市園南地張俊霞家的養(yǎng)雞場,我們是吃罷早飯去的,到下午兩點多鐘回來的,派出所人的一直在現(xiàn)場。后來經(jīng)過大隊主任調(diào)解,給我們1300塊錢。加上我兄弟劉景信給的700塊錢,除掉車費,我這次分了六七十塊錢。

(4)同案犯袁海嶺、高某甲、房秀英、徐存良供述的內(nèi)容與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楊某辛陳述,七八年前馬頭鎮(zhèn)劉各村的劉景信欠我們家800塊錢,后來不承認欠我們錢,我岳母就找他鬧了幾回,他始終不承認欠我們家錢,后來這個事就不了了之了。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八點多鐘,荒的大哥(劉景合,殘疾人)帶領(lǐng)二三十個殘疾人來到我的養(yǎng)雞場,其中三四個殘疾人問我要錢說:“前兩年,你小孩姥姥給荒鬧,荒的媳婦病了,你拿錢?!蔽艺f:“你問我要不著錢。”接著這些殘疾人就開始砸我的東西,把我的洗衣機砸毀了,到我雞圈里趕我的雞,把我的雞嚇死一百多只。我就勸他們不要砸我的東西,不要嚇我的雞,他們就開始罵我,罵的很難聽不堪入耳。我看勸不了他們,就報警了。派出所民警來到勸他們走,他們也不走,在我養(yǎng)雞場的房間里、院子里坐著,到處坐的都是人,派出所民警勸不了他們。接著這些人鬧的更猖狂了,一直鬧到中午,到了中午他們強行拉走我兩袋飼料去賣了,用賣飼料的錢買的飯菜。他們在我養(yǎng)雞場吃過飯,繼續(xù)鬧,我又一次報警,派出所民警來到還是問不了,就又走了。我看派出所民警問不了,而且他們這些殘疾人又一直鬧,實在受不了了,就找中間人給他們說和。剛開始他們問我要5000塊錢,我不同意,后來他們又要3000,我還是不同意,這些殘疾人繼續(xù)對我和家人辱罵,纏鬧,一直到黑,我和家人確實受不了他們的纏鬧了,所以我再次找人給他們協(xié)商,最后給他們1300塊錢,他們才離去。

(6)證人楊某丙、楊某丁證言,這個事得2年了,大約5月份。那天上午將近9點了,我接到書記的電話說,好多殘疾人在楊某辛養(yǎng)雞場那兒鬧事,讓我去看看。到現(xiàn)場我見書記及派出所的都在那兒,正與殘疾人講道理,當時得有20多個殘疾人在楊某辛養(yǎng)雞場外面,好幾袋子雞飼料也被倒地上了。楊某辛說他媳婦那莊的劉景合帶著殘疾人來出氣,因為前幾天他媳婦的娘家人與劉景合的親屬鬧架來,楊某辛的家屬也參與了。我聽那些殘疾人說,欺負殘疾人的家人等于欺負殘疾人,今天必須給個說法,得××錢等,瞎子、瘸子都坐的那兒都是,不讓進出養(yǎng)雞場。楊某辛當時還說雞怕嚇著,讓這些殘疾人離遠一點說,他們不聽,還是反鬧。派出所的民警給殘疾人講道理,他們不聽就是不走,說不好就不走了。到下半午了,有殘疾人出來說他們這些人還沒有吃飯、來一趟還得路費。后來在派出所的民警說合下,給了殘疾人1000多元,具體多少忘了。等說好,天都黑了,殘疾人整整鬧了將近一天。殘疾人是拍不得、打不得,說不好,他們就一直給你纏、訛你,誰都怕。楊某辛沒有法子了,才答應給錢。

(7)被告人黃某供述,2012年的一天,我騎電動三輪車拉著黃書利到馬頭鎮(zhèn),跟著劉景合、趙懷頭到一家養(yǎng)雞場,劉景合指揮我們與養(yǎng)雞場的主人吵罵,一直糾纏的天黑。后來養(yǎng)雞場主人給了錢。這次去了一二十個人,我分了50元。

(8)被告人孫某甲供述,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因為劉景合的親戚與人家有經(jīng)濟糾紛,讓我們殘疾人幫忙要賬。一天上午,我們到馬頭鎮(zhèn)的一個養(yǎng)雞場向人家要錢,一直在那里鬧到天黑,人家給了錢我們才走。具體給多少錢,我分多少錢,我忘了。

(9)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因為劉景合的弟兄與別人有經(jīng)濟糾紛,劉景合讓我們?nèi)チ笋R頭鎮(zhèn)一個養(yǎng)雞場,那天去二十多個殘疾人,有五個會長,有朱某甲、袁某等人。后來村干部出面調(diào)解的,具體分多少錢記不清楚了。

(10)馬頭派出所出警證明一份。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2013年5月4日5時許,朱某甲以五六年前張某丑給朱某甲的弟弟朱四月蓋房子私自用朱某甲的瓦和要工錢為借口,糾集被告人季某、謝某甲、孫某甲、張某甲等三十余人,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摔砸物品、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張某丑,張某丑被迫給其120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新法供述,去年幾月份我弄不清了,朱某甲給會長許來東說,以前他老四蓋房子時,包工頭沒經(jīng)他的同意,把他的瓦用到他老四房子上了,他找包工頭時,包工頭給他吵起來了,他一氣喝藥了,后來還花了不少錢搶救,現(xiàn)在想讓許來東組織人去找包工頭,讓包工頭拿點醫(yī)藥費出來,許來東就給我們幾個副會長商量,然后我們就組織人去找那個包工頭,那個包工頭家就在朱某甲家附近的村子,這次組織了三十多個殘疾人,我們這些人都圍到那個包工頭的大門口,我們幾個會里的領(lǐng)導到那個包工頭的家給他談,要求他給朱某甲拿醫(yī)藥費。我們在那個包工頭家停了一上午,到下午那個包工頭就給錢了,具體給多少錢我記不清了,我們每人分多少也記不清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的上午,朱某甲給我打電話說王集鄉(xiāng)前老家村盛莊的張某丑欠他工錢,找張某丑去要,張某丑不給,還把自己給氣病了,住院打針又花了些錢,讓我跟他一塊去要錢。當天晚上,我們這些將近三十個殘疾人都住在城關(guān)鎮(zhèn)邵家寨“劉家店”旅社,第二天早上5點左右,我們?nèi)畞韨€殘疾人分乘5輛摩的到了張某丑的家,之后我們就把張某丑的家圍住了。當時,他還想翻墻頭跑,還讓我們拽住了。后來,張某丑莊里問事的過來了,出面做中間調(diào)解,算上工錢、醫(yī)療費,還有我們近三十個殘疾人的吃飯、住宿和車費,總共要了12000塊錢。這一次我們每個人分了大約二三百塊錢,剩下的都給朱某甲了。

去的人有徐來東、戶新法,還有張滿想、黃福利,趙懷頭、孫朝義、蘭花、袁某、太平的小燕、胡河、胡玉蓮、四行、房秀英、王景超、郭店鄉(xiāng)的增增等人,其他人的名我都叫不清。

(3)同案犯黃書利供述的內(nèi)容與同案犯戶新法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4)同案犯朱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我給會長許來東,副會長戶新發(fā),還有徐文亮聯(lián)系,說張某丑欠我工錢,讓他們聯(lián)系殘疾人幫我去要錢,停了十幾天副會長戶新法帶著徐文亮、黃福利、孫超義、胡玉蓮、黃秀英、張滿想、王景濤等二十多個殘疾人來到張某丑家,戶新發(fā)和徐文亮給張某丑談判問張某丑要錢,后來張某丑找來了村干部,通過談判,張某丑給了12000塊錢。到了縣城“劉家店”旅社,許來東守著我們協(xié)會其他領(lǐng)導班子成員給了我6000塊錢,剩余的6000塊錢許來東扣下了。

(5)同案犯袁海嶺、劉景合、徐某甲、徐存良、朱某乙、高某甲、劉艷俠、何蘭花、房秀英供述的內(nèi)容與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張某丑陳述,五六年前,當時我是建筑包工頭,我領(lǐng)著二十幾個工人給別人蓋房子,朱某甲也跟著我干活,我們的工資一年清三次。當時我把工人的工資都清了,但是朱某甲非得說我沒有給他清工資,他就是想訛我錢。我在給朱某甲四弟朱四月蓋房子的時候,朱某甲就把我電動車給劫走了。我當時還通過跟著我干活的前老家的彭某甲去調(diào)解這事,我還讓彭某甲把朱某甲說的欠他的160元錢還給他,但是朱某甲不要。在劫走我的電動車又過了幾年,朱某甲又糾集了三十多個瞎子、瘸子到我家,這些人進了院子后,在我家又拉屎又尿,還在地上亂吐痰,惡心人。這些殘疾人的兩三個領(lǐng)導就進屋給我交涉這個事情,有一個光頭、手很小,還有一個羅鍋腰、個頭不高給我說:“朱某甲說你欠他工錢,當時朱四月蓋房子瓦不夠用的,你們用了朱某甲的瓦,朱某甲因這事喝了農(nóng)藥?!蔽揖突卮鹫f:“我根本不欠他工錢?!敝炷臣拙妥屗麄円恢濒[事,還要把我家的玉米拉走賣了。在一番討價還價之后,我就通過張某丙給他們協(xié)商,剛開始是5000元錢,他們繼續(xù)鬧,我又漲到8000元錢,他們還是不同意,我給他們說10000元錢,他們還是鬧,最后我不得不按他們的要求給了12000元錢。我借錢給了這些人,才不鬧走人。

(7)證人張某丙證言,2013年12月4日早上6點鐘左右,我剛起床,堂兄弟張某丑的妻子楊翠來找,說是朱莊村的朱某甲領(lǐng)著三十多名瞎子、瘸子到她家要錢,讓我過去處理。我剛走到張某丑家大門外,看到有一二十個瞎子、瘸子在他家大門前圍著烤火,旁邊三輪車上還坐著人,我問他們有啥事,剛開始沒人說話,后來有人說:“等這家的人(指張某丑家)?!比缓笏麄兊臅L戶新法、徐文亮和我到張某丑家,我問他倆到底咋回事,他二人說是朱某甲讓他們來的,因為五六年前朱某甲跟著張某丑的建筑隊給別人蓋房子,朱某甲干了123個工,張某丑沒有給他一分錢,這次朱某甲讓他們帶著殘疾人來就是來要錢的。張某丑說他不欠朱某甲錢,干活的工錢當時都給朱某甲了。我們就把朱某甲叫過來,朱某甲說張某丑沒有給他工錢,張某丑說不欠朱某甲工錢,朱某甲拿著木棍要打死張某丑,還說今天不給錢他們這些人都不走就在張某丑家鬧,還要拉張某丑家的糧食。經(jīng)過我和戶新法、徐文亮說和,張某丑被迫同意給朱某甲5000元錢。過一會朱某甲說前幾年張某丑給他弟弟朱四月蓋房子,當時朱四月的瓦不夠,張某丑叫人拉他的瓦給朱四月用,后來朱某甲和朱四月因借瓦的事情吵架,朱某甲喝了農(nóng)藥,花了8560元醫(yī)療費,這次得讓張某丑把他花的錢給他。我問張某丑有這事嗎,張某丑說當時是朱某甲的母親讓拉的瓦,給他們干活的人沒有直接關(guān)系。朱某甲和這些殘疾人就在張某丑家鬧,揚言要拉糧食,踹門,張某丑被他們逼的沒辦法,最后東借西借總共給朱某甲湊了12000元錢,朱某甲他們才離開張某丑家。

(8)證人彭某甲、朱某丁、朱某戊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與證人張某丙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張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記不清幾月份了,我去王集鄉(xiāng)幫助朱某甲要過工錢。這次去的有五個會長和全體會員。具體要回來多少錢,我分多少錢,記不清了。

(10)被告人謝某甲供述,有一次記不清時間了,我們都在“劉家店”旅社聚會,朱某甲說幾年前,別人欠他錢一直不給。第二天,我們聚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在五個會長的帶領(lǐng)下,開著電瓶車、機動三輪車,去了王集鄉(xiāng)欠錢的那家,在那家鬧了好長時間人家才給錢。我具體分多少錢,記不清了。

(11)被告人孫某甲供述,朱某甲的弟弟蓋房子用朱某甲的瓦的事,我們?nèi)フ疫^工頭張貴發(fā),我是坐王某甲的車去的,具體到那里如何做的想不起來了。人家給了錢我們才回來。具體給多少錢想不起來了。

(12)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經(jīng)戶新法、徐文亮討款,二人并作為證明人,張某丑給朱某甲12000元。

(13)受案登記表、張某丑的反映信,證明因朱某甲帶領(lǐng)三十多個殘疾人到其家吵鬧,訛詐其12000元,張某丑向夏邑縣王集派出所報案,并向商丘市人民政府進行了反映。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因會亭鎮(zhèn)十里鋪村張某寅、田某乙的女兒張春彩與郭店鄉(xiāng)駱天廟村徐某乙的兒子徐其林離婚,經(jīng)協(xié)議張春彩退給徐其林2000元彩禮錢。在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季某等人到張某寅家,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相威脅,并把鄰居張新寬和司法所的殷某打傷。到下午3時許,張某寅、田某乙家被強行索要100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新法供述,有一年多了,許來東通知我讓我到縣城“劉家店”旅店集合,許來東給我說明天去會亭十里鋪村女方家?guī)湍蟹揭识Y,我當天在“劉家店”旅店住的。第二天早上七點多,我和我們協(xié)會的二十多個殘疾人,乘坐五六輛摩托三輪車到了會亭鎮(zhèn)十里鋪村。我們到女方家后,女方的父母還和我們吵,我們協(xié)會去的人就把那家人的外門堵住了。我記得后來去了一個司法所的人說事情他們問,不讓我們這些殘疾人插手,我也記不清是誰把那個司法所的人打走了。后來我們就繼續(xù)在那家院子里鬧,罵女方家的人,到了下午4點左右,那家人給我們拿了10000塊錢,我們拿了錢之后就走了。

這次去的人有我和許來東、張滿想、黃書利、徐文亮,還有朱某甲、袁海嶺、朱某乙、增增、王毛高、房秀英、王如意、胡河、劉某甲、高某甲、徐存良、蘭花、小燕、老紀、四行、趙懷頭、胡玉蓮、孫朝義、王玉江等人。這次是徐某甲接的活。

(2)同案犯黃書利供述,去年或者前年的一天,我們到會亭鎮(zhèn)十里鋪北邊的一個村要過彩禮錢,我們是早上到的女方家,女方說司法所處理好了,后來女方還把司法所的人叫來了,具體咋說的我不知道。

去了20個人左右,有我、許來東、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增增、劉景合、孫朝義、趙懷頭、胡河、王毛高、朱某甲、朱某乙、袁海嶺、高某甲、四行,還有幾個女的。

女殘疾人參與一般都是胡玉蓮、房秀英、燕跟著,這次可能都去了。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的內(nèi)容與同案犯戶新法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4)同案犯徐某甲供述,給郭店鄉(xiāng)徐平莊要過賬,都是駱天廟的,我就知道找我的人叫徐劉鋪,他兒子叫徐其林。

(5)同案犯何蘭花、房秀英、崔新明供述的內(nèi)容與上述四同案犯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張某寅、田某乙陳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八點多鐘,我家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這些殘疾人上來就說:“你們欠男方的彩禮錢,我們來要彩禮錢,你把錢退給男方?!蔽艺f:“我不欠他們錢,我沒錢。”這些殘疾人在我家站著、坐的那里都是。由于以前我們兩家彩禮錢是經(jīng)的郭店司法所殷某調(diào)解的,殷某從我們家拿走了2000元錢,我們這事就算兩清了,我們還簽的有協(xié)議書,我就對這些殘疾人說:“我們兩家的事已經(jīng)由郭店司法所處理好了?!币婚_始這些殘疾人讓我們給他們拿五千塊錢,我不愿意給他們拿,這些人就一直在我們家鬧,后來等殷某到了這以后,殷某當著我和這些殘疾人說:“這事我給他們調(diào)解好了,你們來干啥?”其中一個羅鼓腰的殘疾人就說:“你處理的不管,這事得我俺處理。”我們村的張新寬在一旁勸這些人,說:“你們也得弄個青紅皂白?!边@些殘疾人一聽這話就說:“要你管”,接著幾個人圍著張新寬就把張新寬打了一頓。這些殘疾人在我們家鬧,不讓我們村的人說話,誰說話就打誰。殷某看事情要鬧大,不想攙和這事了,就想跑,幾個殘疾人攆上殷某說:“你想跑,朝哪跑?”又把殷某打了一頓,殷某的鼻子都被打流血了。這些人在這一直鬧到了下午2點來鐘,最后這些人問我要一萬塊錢,還說:“再不拿就再加兩千,我們還沒吃飯呢”,我讓他們鬧的沒辦了,眼看再不給他們錢他們就要打我了,我找我們診所的張某丁讓他給我說說情,后來八千塊錢都說不下來,我實沒辦法了,就把一萬元錢給了張某丁,張某丁把這些錢給了這些殘疾人還讓他們給打了個條。

(7)證人張某丁證言,2013年6月份一天早上我正在診所上班,看見20多個殘疾人去了張某寅家,這些殘疾人是因為張某寅家的閨女鬧離婚,男方找的這些殘疾人問張某寅家要彩禮錢。我到那說:“這是咋回事?”其中的一個殘疾人(瞎子)說:“你是誰,管你啥事?”我說:“我是他們家的鄰居,再大的事也得讓人問?!边@個人吼著對我說:“不讓你問?!边@些殘疾人還進。張某寅家吃他們家的東西、喝他家的啤酒,他們問張某寅要一萬塊錢。我認識這些殘疾人中的濟陽的許來東,我對許來東說:“咱這都認識,你看能少拿點不,咋咋也得讓2000塊錢。”許來東說:“一分都不能少?!边@些殘疾人看一會半會拿不來錢,許來東還說“再不拿錢,打,連老張(張某寅)一塊打?!甭犩従诱f,我們村的張新寬勸這些殘疾人,這些人還把張新寬打了一頓。中間還有××,這些殘疾人對這個人說:“你裝病,你裝病?!边@個人睡倒在了地上,這些殘疾人還說:“抬他家(張某寅家)去?!弊詈髲埬骋凰麄凈[的沒辦法了,在我的診所里我給他們調(diào)解的,給了這些殘疾人一萬元錢,他們才走。

(8)證人張某戊、何某甲、殷某、徐某乙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與證人張某丁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孫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早上,因為張某寅的女兒退婚,男方家讓我們幫助要彩禮,我們到會亭鎮(zhèn)十里鋪張某寅家鬧到下午,他家給錢后我們才走。具體給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10)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一天早上,因為會亭鎮(zhèn)張樓村的一家彩禮的事,我開車和五個會長,還有增增、朱某甲、袁某、孫朝義、何蘭花等二十多人去了,到下午三點左右才解決好。具體如何解決的,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11)協(xié)議書、收錢證明、會亭派出所證明各一份,經(jīng)司法所調(diào)解,已返還彩禮款2000元;許來東、戶新法、徐文亮、黃夫利、張滿想收到張某寅現(xiàn)金10000元;因二十多個殘疾人到田某乙家鬧事,會亭派出所出警處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2013年農(nóng)歷六月初三,彭某丁家辦小喜事時,朱某甲酒后與彭某丁發(fā)生爭執(zhí)。朱某甲便糾集被告人黃某、謝某甲等殘疾人到彭某丁家,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彭某丁,向彭某丁索要40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來東供述,去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朱某甲說他在他老表那里受欺負了,要我們過去。當時我就和會里的成員還有幾個副會長一起去了朱某甲的老表家。我們到后給朱某甲見了個面,朱某甲說他老表的孩子打他了,讓我們來給找回面子。我們到后天已經(jīng)黑了,就在朱某甲的老表家的門外邊等著,看啥情況,朱某甲去他老表家交涉,我也不知道他們交涉的啥內(nèi)容,怎么調(diào)解的及事情的起因。這個事情結(jié)束后朱某甲在縣里管的我們飯,還給每個騎車的人加了油,我當時沒開車,之后就離開了。我記得當時去了有十來個人,有我、徐文亮、張滿想、黃福利,戶新法,其他的人記不清是誰了。

(2)同案犯戶新法供述,有一天夜里許來東給我打電話說:“朱某甲喝醉酒被人打了,我們都在打朱某甲的人這家來,我處理不了,你趕緊過來吧?!蔽覀儏f(xié)會的會員王玉江開著他的摩托三輪車到我家接的我,我到地方,我們協(xié)會的二十多個人都在那家里鬧,亂罵那家的人,最后那家人給我們拿了三千還是四千塊錢我們才走的。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去年夏天六七月份,那天下午四點多,朱某甲給我打電話說他在劉店的彭小樓子挨打了讓我過去,我又給趙懷頭打電話讓他拉著我,走到濟陽又拉上徐明生,我們一塊過去的,當時去的不到十個人,到了地方之后才知道是朱某甲和他老表鬧事。我們到他老表家之后,朱某甲的老表讓根煙把許來東、戶新法和我迎到屋里去了,然后我們就一塊商量朱某甲挨打了怎么辦,當時我們商量的最終結(jié)果是朱某甲的老表得××,我們也不能白跑一趟,得吃飯,得住店,最后朱某甲的老表拿出來3900多塊錢才把這事了嘍。我們?nèi)サ倪@些人每個人分了一二百塊錢。

(4)同案犯張滿想供述的內(nèi)容與同案犯徐文亮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朱某甲供述,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到我表兄彭某丁家喝喜酒,我表兄添個孫子擺喜酒,我喝醉了就在我表兄家睡覺。三點多鐘我醒了,我表兄讓我再喝點,我倆就又喝了起來。喝酒中間我倆吵了起來,我表兄打了我兩巴掌,我一氣之下就給我們協(xié)會的領(lǐng)導打電話,說我挨打了,讓他們快過來。我當時喝了不少酒,現(xiàn)在想不起來給誰打的電話了,那天來了多少殘疾人誰領(lǐng)著來的,怎么來的,我現(xiàn)在都想不起來了,但是我知道這些殘疾人確定去彭某丁家了。

(6)同案犯袁海嶺、劉景合、朱某乙、何蘭花、房秀英、劉艷俠、崔新明供述的內(nèi)容與上述五同案犯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彭某丁陳述,今年夏天俺兒子有個小孩,農(nóng)歷六月初三待客擺喜酒,沒有通知朱莊村俺老表朱某甲,朱某甲不請自來喝喜酒。朱某甲喝點酒沒有走就在俺西屋里睡覺。下午6點多鐘我把他叫醒,朱某甲說他沒有喝過癮,還說:“你剩的煙酒給我放到摩托車上,我?guī)ё摺!蔽艺f:“這是小喜事,沒有剩下多少,你沒喝過癮咱倆再喝點。”于是俺倆在院子里弄點菜喝酒,在俺倆喝酒中間我說朱某甲打他大嫂子的事情來,我勸了他幾句,朱某甲一邊罵一邊說要把他侄子朱永康和他嫂子張三俊娘家娘的腿弄斷。我說你咋恁厲害,朱某甲說:“這事你管不著,我是硬老表你是軟老表?!苯又炷臣拙土R,我說:“你罵誰?”朱某甲說:“我罵你。”我說你罵我我打你,說完我朝朱某甲的肩膀上推了兩下,朱某甲拿出手機打電話說:“來幾個人,我這里有麻煩。”然后他就騎摩的走了。過了二十多分鐘,朱某甲用摩的馱著袁海嶺來到俺家大門外,我問袁海嶺來干啥,袁某說:“我來給您和事?!蔽艺f我和朱某甲又沒吵架沒有啥事,他喝多了,袁海嶺也沒有說啥,過了一會與朱某甲離開了。又過了半小時左右,朱某甲陸續(xù)叫來三十多個瞎子、瘸子等殘疾人到俺家,姓戶的和姓徐的會長以及另外兩個男子對我和朱某甲說:“又沒大事,您又是老表,給俺拿點吃飯的錢,俺就走?!敝炷臣撞辉敢饩徒o那四個殘疾人代表說:“他有錢,能要多少就要多少,給我狠治他?!蹦撬膫€殘疾人代表就聽了朱某甲說的話,他們又找到我說:“您也沒有多大的事,既然朱某甲叫我們來了,你就得拿錢,不給俺拿錢俺就不走。俺的出場費起步價是5000塊錢,你啥時候給俺錢俺就走”,他們還說:“今天不給錢,明天把碭山的100多人也叫過來?!边@些瞎子、瘸子有的跑到俺家廚房用俺家的碗喝水,锨俺家做飯的鍋,在俺家亂吐,有人在外面砸俺家的大門,還把俺家外面搭的篷布弄爛了。后來還有人說:“他家的房子蓋恁好,咋咋能給他扒了!”我和家人確實不能忍受朱某甲叫來的這三十多個瞎子、瘸子在俺家胡攪蠻纏,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給他們4000塊錢消災。朱某甲就說:“錢給了,走了?!庇谑悄切埣踩司透炷臣椎热穗x開了。

(8)證人彭某乙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與被害人彭某丁陳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黃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因為朱某甲給人家打架,我騎著電動三輪車拉著黃書利去的,這次總共去一二十多個殘疾人,五個會長都去了。我們到那家就堵門,在他家吵罵,隨地亂吐。最后我分了30塊錢。

(10)被告人謝某甲供述,2013年夏天,因為朱某甲喝酒給人家鬧矛盾,讓我們趕快過去,我坐車到了那里,見到會里好多殘疾人都到了,是徐文亮與那家人談的。后來那家人給了錢,我們才回來。具體給多少錢,我分多少錢,我也記不清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5、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以二十年前離家出走的妻子是因朱某辛通知朱團結(jié)逃脫為借口,便糾集被告人黃某、孫某甲、王某甲、張某甲等二十多名殘疾人到朱某辛家,采取堵門、辱罵、賣糧食、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朱某辛,朱某辛被迫給11200元,還被強行拉走四五袋小麥。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新法供述,2013年10月份,袁海嶺給會長許來東說他媳婦在二十多年前離家出走了,是因為他媳婦和他本村的朱某辛相好,讓會長組織人到朱某辛家要求朱某辛賠賞錢,后來許來東領(lǐng)著我們總共去了二十多個人,袁海嶺把我們領(lǐng)到到朱某辛家,要求朱某辛賠錢,我們這些人在朱某辛家停了不到一天的時間,他家賠了袁海嶺5000多元錢,這次每人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在去年十月份的一天,我和袁海嶺等會里的人在城關(guān)鎮(zhèn)“劉家店”旅店開會,袁海嶺說他外地的媳婦,被朱某己的兒子朱某辛給掛上了,說他媳婦和朱某辛相好等,叫會里幫他解決。停了兩三天,我們在“劉家店”旅店聚會之后,二十七八個人到了朱某己的家堵住他家的門。我們說:“聽說你兒子朱某辛把袁海嶺的老婆賣了,這事咋咋辦?”朱某己說他不清楚里面的事。然后我們這幫人又到了朱某辛的姐家,朱某辛的姐給乾坤打的電話。到了第三天,朱某辛回到家,我們對朱某辛說:“你賣他(指袁海嶺)的人,你賣多少錢,得給袁海嶺多少錢,你拿不出錢,你就把人還給人家,這事不能算畢!”朱某辛不承認賣人,最后我們說:“不管你賣多少,你說你拿多少錢了這件事吧?”當時袁海嶺要七八萬,最終朱某辛拿出一萬多塊錢,這事才算了。袁海嶺除了請我們吃飯外,最終只要去的人,每人分了二三百元錢。

(3)同案犯張滿想供述,去年的事了,幾月份我記不起來了,我和許來東、戶新法等二三十個會員到王集鄉(xiāng)朱莊,幫助袁海嶺擺平過事。就是袁海嶺的老婆給人相好的事。人家給了一萬多塊錢,我們每個人分了一百多塊錢。這家的5袋子小麥被我們拉到街上賣了買吃的喝的啦。

(4)同案犯黃書利供述,許來東通知人去王集鄉(xiāng)朱莊村朱某辛家要錢,在朱某辛家纏了一上午,朱某辛給了兩千多塊錢,這次我們每人分了幾十塊錢

(5)同案犯袁海嶺供述,2013年10月底的時候,當時我們協(xié)會的人在“劉家店”旅店集合時,我就說我家里有點事去給我辦辦吧,主要是因為在20多年前,我們莊的朱某辛和朱團結(jié)把我媳婦倒騰走了,害的我這么多年沒有媳婦。那天我們協(xié)會的人就坐車去我們莊了,當時去了有二三十個殘疾人,我?guī)е麄兊街炷承良抑螅覀冞@些人在朱某辛家里折騰了一天,朱某辛也沒有給我啥說法,我們這些人又坐車回“劉家店”旅社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們這些人又去了朱某辛家里,后來朱某辛家才給了我們錢,我們才離開,具體給了多少錢我不知道,因為錢不是給的我,我分到了二百七八十塊錢,其他人分了多少錢我不清楚。

(6)同案犯劉景合、王毛高、高某甲、何蘭花、房秀英、崔新明、劉艷俠、徐存良的供述與上述五同案犯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朱某辛陳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傍晚我正在家,我村的袁海嶺來我家找我對我說:“這個事咋了結(jié)?”我說:“啥事”袁海嶺說:“二十多年前,我媳婦跑了,是你報的信,這個事咋了結(jié)?”我說:“我沒報信,你媳婦跑給我沒有一點關(guān)系,”袁海嶺就在我家罵,罵了一會,附近的群眾都勸他:“該說事說事,不能罵人。”在多人的勸說下,袁海嶺就不罵了,就蹲在我家不走,后來我就去找了村主任朱玉連,朱玉連讓袁海嶺的二哥袁振嶺把袁海嶺勸走了。次日一大早袁海嶺又來到我家,在我家大叫大罵,因為他是殘疾人,我們也不敢對他怎么樣,就任由他在我家里叫罵,我和家人只有出去到外邊躲避,袁海嶺在我家連續(xù)罵了五六天,每天我都要找人勸他,必須有人勸他,他才肯走。我實在沒辦法了,就去找村書記李某甲給我處理這事,李某甲找到袁海嶺問袁海嶺想怎么辦,袁海嶺對李某甲說不能白嚷嚷,必須拿錢。李某甲又找到我說袁海嶺想要錢,我對李某甲說他媳婦跑給我一點關(guān)系都沒有,我憑什么給他拿錢,我不同意拿錢。過了幾天我岳父讓我去他那里養(yǎng)羊,我和妻子在去湖北的路上,我姐給我打電話說:“袁海嶺領(lǐng)著一群殘疾人來家里鬧來?!蔽医憬o我打電話的第二天一早我就趕到家了,到家后看到包括袁海嶺在內(nèi)的二三十個殘疾人都在我家,這些殘疾人中的五六個人把我和袁海嶺叫到屋里,袁海嶺說就是我報信讓他媳婦跑的,我說沒有這事。后來這些殘疾人說讓我拿錢,我說我憑什么拿錢,我要是拿錢我不就冤死了。這些殘疾人就罵我,罵的很難聽,我姐實在受不了就對他們說:“給你們5000塊錢,你們別在這里罵了?!彼麄兿渝X少,還是罵。后來我姐說:“再加5000塊錢,你們能別再罵別再鬧了不?”這些殘疾人就同意了,我說我不同意拿10000塊錢,這些殘疾人就圍著我要打我,我姐說:“你們還想殺人是咋,”其中一個殘疾人說:“你拿過來刀,我就殺了他。”后來我姐對我說:“我受不了了,給他們10000塊錢吧,咱冤就冤了。他們再這樣鬧,我就不能活了!”后來在村里朱某甲、朱海洲的見證下就給了他們10000塊錢,給他們錢之前我對這些殘疾人說:“這個錢不是給袁海嶺的,是給你們協(xié)會的。”袁海嶺聽到這話又開始罵我,被他們的人阻止了,他們拿到錢后就走了。

(8)被害人朱某壬陳述,這是去年農(nóng)歷九月份的事,聽說袁海嶺帶著二三十個瞎子、瘸子用摩的拉著俺父親朱某己(83歲,眼睛看不見)去高樓找我去了,這些瞎子瘸子聽說我來了,又拉著我父親回到了朱莊。這些殘疾人都是俺村的袁海嶺領(lǐng)過來的。看到我過來,袁海嶺就給我說“我的媳婦被朱團結(jié)領(lǐng)走了,是你兄弟朱某辛在二十年以前給他通風報的信,只要朱某辛不回來給我一個說法,我就得在這兒罵。”我就說“海嶺叔,這都是二十年以前的事了,你當時咋不說?”袁海嶺對我說:“那時候我看朱某辛不中(指沒有錢),現(xiàn)在他差不多了(意思是有錢了)?!边@些人一個勁的在俺村罵,還要求我弟弟朱某辛從湖北回來。在俺家院子里、地上哪兒坐著的都是瞎子、瘸子,他們還把俺家的幾袋子小麥拉走了。我問他們拉俺家的小麥干啥,袁海嶺說“不拉你家的麥,俺這些人吃啥,這是俺這些人的一頓飯錢,俺又不吃好的?!本桶寻臣业膸状有←溬u嘍吃飯了。這些瞎子、瘸子在俺家呆了兩天。

后來我弟弟朱某辛回來,找大隊書記李某甲說和的,一共給這些瞎子、瘸子現(xiàn)金11200塊錢,這件事才算了。

(9)證人李某甲證言,具體日期我記不清楚了,大約一個多月前朱莊村的朱某辛到俺家找我,說是他們村的瞎子袁海嶺到他家找事,袁海嶺說二十多年前,他從外地領(lǐng)的媳婦被朱團結(jié)領(lǐng)走,是朱某辛給朱團結(jié)通風報信,現(xiàn)在袁海嶺幾次到他家鬧事,想讓朱某辛拿錢消災。朱某辛說根本沒有那事,現(xiàn)在袁海嶺就想以這為借口訛詐他的錢,想讓我代表村里給袁海嶺說一下情況。第二天,我給袁海嶺打電話說朱某辛當年沒有給朱團結(jié)通風報信,袁海嶺也表示不再到朱某辛家鬧事了。過了十多天,我聽說袁海嶺帶著二三十的瞎子、瘸子等殘疾人到朱某辛家去鬧。那些人在朱某辛家胡攪蠻纏,朱某辛被那些瞎子、瘸子等人鬧的沒有辦法,最后被迫給了袁海嶺一萬多塊錢,那些人還把朱某辛家的四五袋小麥也拉走了。

(10)證人朱某己的證言內(nèi)容與證人李某甲證言內(nèi)容基本一致。

(11)被告人黃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因為袁某媳婦是事,我們在夏邑縣“劉家店”說過后,我騎著電動三輪車拉著黃書利和一二十個殘疾人去王集鄉(xiāng),跟著袁某、趙懷頭到朱某辛家,我們就堵住那家的門吵罵。最后,我分了50塊錢。

(12)被告人張某甲供述,2013年,我記不清幾月份了,袁某說他媳婦被人家領(lǐng)走了,叫我們“殘疾人協(xié)會”去二三十個人幫忙要個說法,訛詐人家點錢。這次去的人最多,五個會長都去了。這次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13)被告人孫某甲供述,因為袁某的媳婦25年前被人領(lǐng)走,我們在“劉家店”旅社聚會時,袁某又提起了這事,我們就去給袁某出氣了。后來給多少錢,我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1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因為袁某的妻子的事,袁某叫我們“殘疾人協(xié)會”的人,去了他村一個姓朱的人家。這次去了十八九人,五個會長和增增、朱某甲、孫朝義、劉景合、王毛高等人都去了。后來姓朱的女兒去解決了。具體如何解決的,我記不清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6、2013年農(nóng)歷11月14日上午,羅莊鄉(xiāng)孫王莊高樓的李某丑在濟陽鎮(zhèn)會上與徐文亮鬧著玩時,發(fā)生口角。到11月16日早上,徐文亮便糾集被告人黃某、謝某甲、孫某甲等殘疾人找到李某丑向其索要10000元錢,并采取堵門、隨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門框上摸屎、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李某丑。李某丑被迫給其17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來東供述,徐文亮有一次給我打電話,說他去濟陽鎮(zhèn)街上趕集,在會上,羅莊鎮(zhèn)高樓村的李某丑把他擺的攤子踢了,他說他不能給李某丑算畢,我們就去找李某丑了。找到李某丑之后,徐文亮和戶新法他們給他洪良說事,我就給李某丑的兒子說讓他給徐文亮、戶新法說說,解決這個事。我在那呆了四十分鐘左右,就讓人送我走了,后來的發(fā)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去的有我、黃書利、戶新法、高某甲、徐文亮,其他的我就記不住了。

(2)同案犯戶新法供述,去年農(nóng)歷十一月的事,因為徐文亮在濟陽鎮(zhèn)集會上擺攤時給人家鬧了矛盾,徐文亮叫我們給他出氣,我們會里的人都去找那個人去了。我們在那家吵鬧了一上午,吃過中午飯給我們錢后,我們就都走了。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去年農(nóng)歷十一月的一天上午,我在濟陽鎮(zhèn)集會上擺攤時,給一個叫李某丑的發(fā)生了矛盾,他拿我的收音機,我讓他拿個本錢,他不愿意拿,還打了我兩巴掌。第二天,我越想越氣憤,就找我們會里的人去他家找他去了。我給他說打了我不能算完,我們在他家吵鬧了一上午,他沒法了,最后給我好像是1600塊錢。

(4)同案犯黃書利供述,前年臘月初九,徐文亮說自己的攤子在濟陽會上被一個喝醉酒的人掀啦,唱戲機少了幾個。徐文亮領(lǐng)著我和戶新法、許來東、張滿想、增增、劉某甲、房秀英、小燕、朱某甲、袁海領(lǐng)、朱某乙、蘭花、王毛高等二十多個人去找那家。我們這些人在他家囔囔了三四個小時,最后給了一千多塊錢,我們每個人分了幾十塊錢。

(5)同案犯劉景合、張滿想、徐某甲、王毛高、袁海嶺、朱某乙、何蘭花、劉艷俠、房秀英的供述與上述四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6)被害人李某丑陳述,一個陰歷十一月十四日,濟陽鎮(zhèn)上逢會,我在會上玩,溜到徐文亮擺的地攤上,我之前就給他認識,當時我問他一個收音機多少錢,還給他啦了幾句。我拿他一個收音機,往他攤南邊走了兩步給他南邊攤上的人說話,徐文亮就咋吼說我偷他的收音機了,我就給他開玩笑說:“誰偷你的收音機了。”他張口就罵我,我對他說:“你再說我偷你的收音機我把你的攤子給你砸了?!闭f話的同時我用腳踢了踢他鋪在地上的布(小攤),接著我又哄他幾句,他當時也沒說啥,繼續(xù)干他的生意,我就忙我的去了,這個事當時就結(jié)束了。

陰歷十一月十六日的早上,徐文亮領(lǐng)著二三十口子殘疾人來找我,當時有個自稱是殘疾人會長的,他說我把徐文亮的攤子踢了,把他的收音機弄丟了,讓我陪給徐文亮一萬塊錢。我給他說當時一個也沒丟,我還給徐文亮收拾好攤子才走的。但是他們不聽,他們這些殘疾人就讓我拿錢,那個會長硬說少了七部收音機,還說我不尊重徐文亮,讓我包徐文亮一萬塊錢。我就不給他們,那些人看我不拿錢,就不愿意了,我當時在梨園住著,吃住都在那,他們那些殘疾人就在我住的地方解手,亂屙,亂尿,還有人尿在我住的屋里面了。他們還要往我門框上抹屎,要砸我的鍋。我后來沒有法了,因為我妻子馬某給殘疾人許來東是一個大隊,我就想讓她找許來東給他們說說情。后來經(jīng)過許來東的說合,許來東開始讓我拿四五千塊錢給他們,但我妻子給他說我們家就一千七百塊錢,他們也同意了,說是給他們殘疾人的車加油的錢。

(7)證人李某乙證言,2013年陰歷十一月十六日早上7點鐘左右,我去羅莊孫王莊高樓東南角梨園我父母家吃飯,看到家里到處都是殘疾人,大約有20多個。我看到這些殘疾人在我家堂屋和廚房里到處亂坐。我母親說這些人都是殘疾人,來我家要錢的,不給10000元錢不走。我上去讓這些殘疾人走,他們都不走,也不理我,只是在纏我父母。這些人到處大小便,堵住門不讓我父母出門,到屋里摔砸物品,威脅我父母說不給錢天天來鬧。最后,我母親害怕了,從鄰居那里借了1700元交給了其中一個叫“來東”的領(lǐng)頭的殘疾人,這些殘疾人才走。這些人在我父母家鬧了有9個小時。

(8)證人何某乙、張某己、馬某證言內(nèi)容與證人李某乙證言內(nèi)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黃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因為徐文亮在濟陽集會上與別人生氣,他讓我們?nèi)ソo他出氣。我騎電動三輪車拉著黃書利與其他殘疾人匯合后,跟著徐文亮、趙懷頭去了羅莊鄉(xiāng)給徐文亮生氣那個人家。到那家我們也是堵門吵罵。最后我分了30塊錢。

(10)被告人謝某甲供述,2013年冬天的一天,因為徐文亮在濟陽街上與人家生氣,我們聚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五個會長領(lǐng)著我們騎電瓶車到那家去評理,在那家鬧了一會,人家給錢我們才走。具體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11)被告人孫某甲供述,哪一年的事我記不清了,徐文亮在濟陽鎮(zhèn)街上與人家發(fā)生了口角,讓我們?nèi)ソo他出出氣。這次我們“殘疾人協(xié)會”的人都去了。我們到那里就大吵大鬧。后來人家給了一兩千塊錢,我們就走了。具體分多少錢,我忘記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五)尋釁滋事罪

1、三四年前,夏邑縣交通局李某寅的女兒和李海濤離婚,法院判決李某寅的女兒給李海濤50000元錢,2014年3月29日,李海濤便糾集被告人孫某甲、張某甲等殘疾人人到交通局家屬樓找李某寅要錢,采取堵門、毆打、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李某寅拿錢,4月1日早上,這些人又到李某寅家要錢,李某寅被迫給其50000元錢,后李海濤給許來東15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來東供述,去年幾月份我不記得了,一天李海濤找到我,說他離婚法院判給他五萬塊錢,他的岳父不給,他要我去他岳父家替他要錢。之后我就找到戶新法、徐文亮、黃福利、張滿想商量。幾天后的一天早上8點,我們五人領(lǐng)著二十多個會員,到交通局家屬院李海濤岳父家要錢。我們到后,就和李海濤岳父吵了起來,具體打架沒有我不知道。大約過了幾分鐘,李海濤的岳父就去醫(yī)院了。我們攔住李海濤的小舅子不讓他走,并讓他給李海濤的前妻打電話。一會派出所民警就來了,在中間調(diào)解我們沒有同意。李海濤和他小舅子談了一會,也沒有談成,李海濤就走了。我們看了一會李海濤小舅子也沒有看住,我們也走了。這次我們在交通局家屬院停了大約一個小時左右。之后過了七八天。李海濤給我打電話說他前妻回來了,我又叫我們會里二十多人到交通局家屬院,李海濤的岳父出來了對我們說按法院的判決算,該是誰的是誰的。后來法院判的都落實了。這次李海濤具體給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分了200元左右。

(2)同案犯戶新法供述,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許來東通知我說張滿想接了個活,去縣城交通局找女方要彩禮錢,那個找我們要彩禮錢的男方領(lǐng)著我們協(xié)會的二十多個人去了,我聽協(xié)會的人說是交通局家屬院。我們在家屬院門口碰見了女方的爸爸和哥哥,我們就堵住不讓他倆走,讓他倆退彩禮錢,不給錢哪也去不了。女方的爸爸也不知道是嚇得還是我們的人打的,就摔倒在地上了,一會醫(yī)院的急救車過來把他拉走了,女方的哥哥被我們扣在了那里。女方的哥哥就開始找人給我們說和退彩禮的事,我也說不清是在法院還是在其它地方,女方的家人給我們拿了五萬塊錢我們才走的。找我們幫忙要彩禮的男方給我們一萬五千塊錢的提成。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不是去年就是今年,大概三四月份,許來東聯(lián)系的活,他領(lǐng)著我們?nèi)ソo一個在運管所上班的男子的對象家要彩禮錢,男女雙方離婚了,法院判決女方退給男方五萬塊錢,女方欠三年了沒給。女方家在縣城老運管所北邊家屬樓住,那天我們到地方,女方家沒有人,我們在樓下等,后來女方父親來了,我們給他說了一陣子他兒來了,她父親就走了,我們又給女方的弟弟說。不知誰報的警,民警來了問我們咋能來要錢,我們給民警說錢主家捐給我們了,民警就要捐的條子,主家就寫條子,但女方的弟弟不知道啥時間又沒影了,那天我們啥也沒弄成就走了。中間又隔了三天,我們又去了,這次我們到女方家里去了,堵住她家的門,她父親在家,我們就不讓他出去,最后他沒法了,男方和女方父親都愿意去法院說說,之后我們就跟著他們到了法院,在法院說好女方給了男方五萬塊錢。這次我們會里的人都去完了,我記得好像是主家給我們提成百分之三十,除去開支平均分的。

(4)同案犯黃書利、張滿想、徐某甲、高某甲、劉艷俠、崔新明、何蘭花、房秀英供述的內(nèi)容與同案犯許來東、戶新法、徐文亮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李某寅陳述,李海濤給我女兒鬧離婚,李海濤在縣法院起訴了,法院判給李海濤五萬塊錢。今年三月二十九日早上五點多鐘,交通局家屬院看門的徐某丙給我打電話說:“李海濤領(lǐng)一群瞎子、瘸子來了,你可別出來?!辈淮髸@些殘疾人就敲我家的門,亂踢亂砸,亂嚷嚷,我和家屬都嚇壞了,都不敢開門。后來他們一直砸我家的門,在門口大喊大叫,后來實在沒辦法我就打開門出去了,剛到院子里,李海濤指著我對這群瞎子瘸子說:“就是他,該打打吧!”話音剛落,這一群瞎子、瘸子就圍了上來,然后一個人抓住我的領(lǐng)子用另一只手打我,還有三個人也朝我身上亂打亂跺把我打倒在地,然后又朝我身上亂跺。打我的時候,這群殘疾人對我說:“欠人家錢不還,就得挨打!打,使勁打!”打了我十幾分鐘,后來救護車來了,他們也不讓我去醫(yī)院,這群殘疾人非讓我拿出來五萬塊錢才肯放我去醫(yī)院,不拿錢就不讓我走。他們把救護車圍住,不大會我兒子(李某丙)來了,對這群瞎子瘸子說:“先讓我爸去醫(yī)院,我在這里。”這些殘疾人才同意把我兒子留下,讓我先去醫(yī)院,后來我兒子趁他們稍不留神跑掉了。

4月1日早上這群殘疾人又來砸我家的門,在我家門口亂嚷亂叫,讓我拿錢,如果我不拿錢,就把我家給砸了。我就打電話報警,曹集派出所的民警來了,我和愛人就直接去了法院,讓法院給我們處理。法院讓我們給李海濤五萬元,其實這個五萬元錢我女兒已經(jīng)給李海濤一萬五千元了,現(xiàn)在李海濤不承認,還是問我們要五萬元錢。我借了一圈子錢,才湊夠五萬元,我把錢交給法院的李遠超,李遠超把錢交給了李海濤,李海濤隨即點了一萬五千元錢交給了殘疾人的頭。

(6)證人李某丙證言,今年三月下旬的一天早上七點左右,李海濤(我前姐夫)領(lǐng)一群瞎子、瘸子來家里鬧事,還把我爸爸打一頓,這些殘疾人說我爸欠錢不還,后來救護車來了,這些殘疾人不讓我爸去醫(yī)院,我只好留在那里,他們才勉強讓我爸去醫(yī)院,后來曹集派出所民警來了,我才趁機逃跑。我們被這群殘疾人纏的實在是沒有辦法,我爸就給李海濤五萬元錢。

(7)證人徐某丙證言,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早上六點多鐘,我看到李篖'a3濤領(lǐng)著一群殘%bc踩L'cb來找#c0钅騁鶯'a3銥碩'c7榭霾歡?,就给李尿G虻緇叭盟鴣隼礎(chǔ)@钅騁蛹依锍隼戳撕?,一群残疾榷愌李尿Gё。閹虻乖詰?,谉躏流着血,看到这种情况我就篙狋础?20”。不大會李某寅的兒子李某丙來了,李某丙就問咋回事,這些殘疾人說李某寅欠錢不還,正說著救護車到了,這些殘疾人有的圍住李某寅有的圍住救護車,就是不讓李某寅上車,后來他們把李某丙留下來才讓李某寅去醫(yī)院。

(8)被告人孫某甲供述,2014年春天的一天早上,因為兩家離婚的事,許來東、戶新法帶領(lǐng)我們“殘疾人協(xié)會”人到縣交通局家屬院幫人家要賬,到那家堵住那家人大吵大罵,逼那家給錢,這次沒有要來錢。中間隔段時間的一天,許來東又領(lǐng)我們?nèi)チ丝h交通局家屬院,采取堵門,謾罵的方式逼那家拿錢,具體給多少錢,我想不起來了。

(9)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在縣城交通局家屬院,是一家閨女離婚女婿向老岳父要錢的事。這次要多少錢,我分多少錢,想不起來了。這樣的事,只要跟著就給錢,所以一般會員都跟著去。

(10)曹集派出所證明、收條及證明各一份,證明因殘疾人到李某寅家家要錢,曹集派出所出警情況及李海濤收到李某寅500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夏邑縣城關(guān)鎮(zhèn)東光街南段的蔡某的老公公胡某乙欠王興云20000元的工錢。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謝某甲等人到保健院南邊路東蔡某的門市部,找蔡某要錢,蔡某說她不欠錢,這些人便采取堵門、毆打、辱罵、亂吃亂拿、恐嚇等手段威脅蔡某拿錢。蔡某被迫借了17000元錢給了他們,又給其兩條紅旗渠煙。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新法供述,幾個月前的一天早上,許來東通知我說有人讓我們幫忙到歧河鄉(xiāng)找一個姓胡的要賬,我就和我們協(xié)會的二十多個人一起去了歧河鄉(xiāng)。我們到那個欠賬人的家后,那個姓胡的欠賬人沒在家,他媳婦一個人在家,我們剛進到家里邊,那個姓胡人的媳婦就罵我們,我們協(xié)會的人就開始給她罵,吵了一會那個婦女就躺在地上不動了。我想不起來是誰給那個姓胡的欠賬人聯(lián)系上了,姓胡的讓我們?nèi)タh城他兒子的門市部找他。我們就去了縣城婦幼保健院南邊的一個煙酒門市部,在那我們找到了那個姓胡的人,我們協(xié)會里去的人就把他兒子的門市部圍住,給那個姓胡的人說:“不給錢你兒子的門市部就別想干,我們一天比一天鬧的厲害?!蹦莻€姓胡的人說他不欠我們錢,因為這我們協(xié)會的人還把那個姓胡的人打了。之后那個姓胡的人就開始打電話找人借錢,我也記不清是幾點了,那個姓胡的人給我們一萬六七千塊錢,我們才從他兒子門市部走的。我們扣掉我們30%的提成,就把剩下的錢給找我們要賬的主家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在今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胡河領(lǐng)著我、許來東、戶新法、張滿想等二十多人一起去縣城的一個門市部要賬,不知道具體位置。因為胡河先領(lǐng)著我們?nèi)チ怂遥峰X人的妻子在家,她給她丈夫打電話,他丈夫讓去縣城找他,他說在他兒子的門市部見面,到門市部后,欠賬的人還不給錢,我們就堵住他們門市部的門,互相吵鬧,最后,欠賬的人給了錢,具體給多少我不清楚,分多少錢也記不清了。

(3)同案犯張滿想供述,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在夏邑縣保健院南邊路東一個賣碎貨的超市,是胡河聯(lián)系的活。是要賬的事,我們殘疾人會里二十多個人都參與了,幾個會長領(lǐng)著去的。欠賬的人是超市老板的父親,具體欠幾千塊錢,我記不清楚了,要來8000塊錢。會長許來東說主家不要了,都是我們的。那次我們每個人分了幾百塊錢。

(4)同案犯徐某甲、高某甲、劉艷俠、房秀英、何蘭花供述的內(nèi)容與同案犯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蔡某陳述,今年大概是六月份的一天上午九時左右,我當時正在門市部里忙著,突然來了一群瞎子、瘸子等殘疾人,他們說我老公公(胡某乙)欠他們錢,就得在我的門市部里等。他們這些殘疾人在我門市部里鬧的不得了,我就給我老公公打電話。我老公公來到我門市部,還沒給他們殘疾人說上話,幾個殘疾人抓住我老公公就打,把我老公公打倒地,我就打110報警,民警也沒有勸走他們,民警就走了。到最后我沒法了,就給他們借了17000多元,他們說還差幾百塊錢,又拿走我兩條子紅旗渠煙。

(6)被害人胡某乙陳述,俺兒媳婦蔡某給我打電話說,有一群殘疾人到她門市部來了,讓我抓緊時間過去,隨后我就過去了。到了那里,這些殘疾人把我圍起來,就問我要錢,還說不給錢就不走了。我是欠王興云的錢,可是那些殘疾人說他們手里有欠條,我就得給他們。他們見我不拿錢,說我想賴帳,把我摁倒俺兒門市部的臺階上,有的人用拳頭朝我臉上打,有的用腳朝我身上跺,當時我下面的門牙被打掉一個,最后沒法了,我借18600元交給了許來東,許來東把欠條給我了。臨走時他們還在俺兒的超市拿了兩條紅旗渠煙,(每條100元),還有兩箱子綠茶。

(7)證人胡某甲、陳某、柳某的證言內(nèi)容與被害人胡某乙陳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8)被告人黃某供述,2014年的一天,我騎著電動三輪車拉著黃書利,去了夏邑縣保健院南邊路東的一家門市部。這次我們會里去了二十多個人,到門市部里就堵門,亂吃、亂拿、亂罵。最后我分了30塊錢。

(9)被告人謝某甲供述,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戶新法通知我去幫助別人要賬,我騎著電動車到“劉家店”旅社,戶新法領(lǐng)著我們十多個殘疾人,到夏邑縣保健院旁邊的一個樓下的一家,我們堵住女債主的門不讓她出去,在她家亂吃、亂拿,還喝了她家的酒。最后,女債主被逼無奈報了警,經(jīng)派出所的調(diào)解,女債主給了錢。這次我分50塊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因城關(guān)鎮(zhèn)東光街北段的涂某與李集鎮(zhèn)段胡同的段傳進有經(jīng)濟糾紛,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傳進便糾集被告人謝某甲等人到東光街北段涂某的門市部,采取堵門、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迫、威脅涂某拿錢,到12點左右,涂某被迫給了80000元錢,徐文亮等人得到提成32000元,平均分得1100元,因徐文亮聯(lián)系的,多分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許來東供述,今年七月份哪一天,是徐文亮接的一個要賬的活,讓要賬的人是賣啥子藥的,說是欠他110000元左右,能要多少要多少,百分之四十的提成,地點在夏邑縣一環(huán)路與駱集路口北一二百米路西的一家門市部。我到時,看到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黃書利及會員袁海領(lǐng)、朱某甲、增增、劉某甲、張滿想的女兒、趙懷頭、王毛高、胡河、房秀英、宗威、高某甲等二十多人都在現(xiàn)場,都在這家門市部門口坐著。我和徐文亮、戶新法、張滿想幾人到欠賬人的鄰居家樓上談的。最后在我們的努力談判下,這家人給我們80000塊錢。這些錢我們抽了四成,其余的給了委托我們要賬的主家,我們抽了32000元,每人分了1100元,徐文亮多得到了600元。

(2)同案犯戶新法供述,一個多月前,許來東給我打電話讓我通知人,到夏邑縣駱集路口附近的一家賣化肥、農(nóng)藥門市部幫人要賬,是徐文亮聯(lián)系的活。第二天早上,我們會里的人在許來東的帶領(lǐng)下都去了那家賣化肥、農(nóng)藥門市部,我們這些人就堵住他家的樓道門,要賬的老板領(lǐng)著許來東、張滿想、徐文亮我們幾個人上樓,進了賣化肥、農(nóng)藥他家里,那家人就報警了。后來在我們說事的過程中公安局的人來了,公安局的人勸我們走,就留許來東、張滿想他們倆在那家樓上給那家主人談,我們都下樓在樓下等著。到中午十二點左右的時候,那家人給了80000元,按百分之四十提成,他給我們32000元錢,我們每人分了1100元,因為這個活是徐文亮聯(lián)系的,又給他提了600多元,剩下的錢我們五個領(lǐng)導分了,大概我們又每人分了幾百元。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離現(xiàn)在有二個月,去過縣城一環(huán)路駱集口一個賣化肥、農(nóng)藥的人家要過賬,主家是之前我們在李集段胡同村查賣蠅子藥的時候碰到的。我和許來東、張滿想我們?nèi)齻€進到主人的家,讓他還錢。那個人說不欠那么多,最后我們在那纏了一上午,欠120000元的條子,最后弄了80000塊錢,還給1000塊錢的吃飯錢,當時也有民警去了。我記得好像是給我們分了一半,除去開支,一個人分1100塊錢,好像我多分600元。

(4)同案犯黃書利、張滿想、袁海嶺、劉景合、徐某甲、王毛高、高某甲、劉艷俠、崔新明、何蘭花、房秀英供述的內(nèi)容與同案犯許來東、戶新法、徐文亮供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涂某陳述,今年7月份,一幫子殘疾人來找我要賬,說是替李集段胡同段傳進來問我要賬。我讓他們派幾個代表來說,談判的是許來東、戶新發(fā)、張滿想和一個駝背的徐文亮。那個姓戶的瞎子對我說:“現(xiàn)在這個錢交給我們殘聯(lián)了,你今天給我們100000塊錢就行了,拖的越久對你越不利!”我說我不欠你們錢,有事可以去法院起訴。他們根本不聽,在那里和我糾纏,不給錢連門都不讓出,有幾個人在那里看著我,我啥也干不成。期間他們那些人還問我要錢買水、買煙,他們不讓我出去,我讓我朋友劉某丙出錢給他們買的。不知道后來誰報警了,派出所的民警來了之后也沒調(diào)解好就走了。就這樣一直在那里僵持到了快中午的時候,我被他們纏的沒有辦法,最后給他們80000塊錢,他們拿錢之后才離開我家。

(6)證人劉某丙證言,2014年7月25日7時左右,我接到我朋友涂某的電話,說他的門市部出事了,讓我趕快去。我到地方見門市部里都是殘疾人,有瞎子、瘸子等人,連上樓的樓道上都是人,我直接上三樓找到我朋友涂某,當時在房間門口幾個殘疾人看著涂某不讓他走,我問了問才知道是殘疾人來找涂某要錢,是幫李集鎮(zhèn)段胡同段傳進要賬。我在那里幫涂某給他們協(xié)商,一直弄到下午一兩點鐘才說好,最終涂某給他們80000塊錢。

(7)被告人謝某甲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因替別人要賬,許來東和四個副會長領(lǐng)著我們二十多個殘疾人,來到夏邑縣駱集路口北邊的一個門市部,堵住那家的門市部不讓他們出門,五個會長就嚇唬這家的老板。這家老板被逼的沒有辦法,給了80000塊錢。這次我分了1100元錢。

(8)相關(guān)書證:證明及收條共三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4、2012年7月6日早上,許來東為了替馬頭鎮(zhèn)司莊的司忠賢向虞城縣黃冢鄉(xiāng)劉莊村李莊的李倩倩索要兒子司圣輕退婚的彩禮,糾集被告人黃某、王某甲等二三十人到李倩倩家采取堵門、辱罵,毆打、恐嚇等威脅李倩倩的父親徐某己,由于徐某己說還沒有算清帳,便被毆打,被迫給了200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新法供述,有兩三年了,一天早上許來東通知我說馬頭有一家男方找我們?nèi)ビ莩屈S冢要彩禮錢。我們到女方家之后,女方家的人開始不愿意給錢,我們協(xié)會去的人就給那家人說:“你們不給錢,我們就在你們家吃住,把你們家能吃的東西都吃了,讓你們家過不好日子?!迸郊业娜艘鋈ィ覀兙投伦¢T不讓出去。后來他們黃冢派出所的去了,也沒說好。我們在女方家鬧到下午二點多,女方家給我們20000塊錢。許來東扣掉我們30%的提成,把剩余的錢交給了馬頭鎮(zhèn)找我們要錢的男方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是馬頭鎮(zhèn)司莊的人讓我們幫忙去虞城黃冢鄉(xiāng)李莊村要彩禮。我們班子成員和四行、王某甲、徐某甲、黃書利、張滿想、袁海嶺、朱某乙、朱某甲、劉景合、房秀英、崔新賢、何蘭花、張某甲、徐存良等二十多人來到女方家,女方家就給男方家打起來了,我們也參與鬧了。派出所的民警到現(xiàn)場也沒有調(diào)解好。最后,女方村干部出來調(diào)解,在派出所交的錢。男方給我們多少錢也不記得了,這次會里的人都去了。

(3)同案犯張滿想供述,時間記不清了,還是戶新法通知的我,讓我去“劉家店”旅店集合,說第二天“有活”。我就開車一大早到“劉家店”旅店,然后和我們協(xié)會的人一起開車拉著其他人去了虞城黃冢鄉(xiāng)。到那里之后,許來東和戶新法他們幾個與人家談要錢的事,我們這些人就在旁邊跟著助威,在人家家里賴著不走,直到他們把錢給了才行。我記得是許來東和徐文亮接的錢。

(4)同案犯袁海嶺、劉景合、徐某甲、高某甲、崔新賢、徐存良、崔新明、何蘭花、房秀英的供述與同案犯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的供述基本一致。

(5)被害人徐某己陳述,這是2012年7月份的事,我還沒有起床,就聽到“咣咣”的砸門聲,我妻子李某卯趕緊起來看看是咋回事。大門打開后,一群瞎子、瘸子進到俺家院里。我問這些殘疾人“你們是干啥的?”這些殘疾人就說:“干啥的,要錢的?!边@時候十多個殘疾人圍住我撕打,用拳頭和巴掌照我身上亂打,還有幾個瘸子用拐棍打我。我也不敢給他們還手,隨便他們打。后來我就跑了,也不敢回家。這些人一直在我家吵罵,最后我實在是沒辦法了,才找到俺村的李某丁和李某戊等人,讓他們給這些殘疾人的領(lǐng)導說,后來我給他們20000塊錢才算了事。

(6)被害人李某卯陳述的內(nèi)容與被害人徐某己的陳述基本一致。

(7)證人李某丁證言,前年的事了,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那天早上,我剛起床,就聽到我們鄰居徐某己家有人吵架,我就去他家看看,我看到徐某己家大門口十來個瞎子、瘸子站在徐某己家門口,進了徐某己家里,十幾個瞎子、瘸子正圍住徐某己打,有人用巴掌朝徐某己臉上、頭上亂打,還有人用雙拐朝徐某己的身上亂打,我上前去拉架,其中有一個領(lǐng)頭給我說:“你想挨打不,多管閑事。”我被嚇跑了。后來聽徐某己說他報警了,但是虞城縣黃冢派出所的人沒有管了這事。最后徐某己纏不過這些人,實在沒有辦法,當天上午快吃飯的時候又找到我和李某戊、徐家亮,給這些殘疾人的領(lǐng)頭的商量,徐某己最后給這些殘疾人20000元錢,這些人才走。

(8)證人李某戊證實的內(nèi)容與李家林證實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去虞城縣黃冢鄉(xiāng)我參與了,具體因為啥事,如何解決的,我想不起來了。我跟著幾個領(lǐng)導,讓我干啥我就干啥。

本院認為
(10)判決書、協(xié)議書、捐獻書,證明司忠賢與徐某己、李倩倩彩禮糾紛一案,虞城縣人民法院已作出了判決;經(jīng)戶新法等人主持司忠賢與徐某己簽訂協(xié)議,司忠賢將彩禮等款捐獻肢盲協(xié)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5、2014年3月28日,因夏邑縣濟陽鎮(zhèn)的郝廣召與中峰鄉(xiāng)的朱某癸離婚要彩禮,郝廣召的父親郝某便糾集被告人張某甲等殘疾人到朱某癸叫索要彩禮,并發(fā)生爭執(zhí),把朱某癸的母親劉某癸、嫂子張某卯打傷,經(jīng)鑒定均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戶新法供述,今年正月里,是濟陽鄉(xiāng)一個叫郝某和徐文亮聯(lián)系的活,當時郝某領(lǐng)著我們會里所有人員到中峰鄉(xiāng)幫人家要過彩禮錢,是幫男方要的,他給他媳婦結(jié)婚三個月就離婚了。我們就給他一塊去他前妻家要他以前送的彩禮錢,結(jié)果到地方他給人家打了起來,人被拘留了,后來我們就走了。

(2)同案犯張滿想供述,應該是今年的事吧,戶新法通知我去“劉家店”旅店集合,我開著我的摩托三輪車帶著我們協(xié)會的人去了中峰鄉(xiāng),郝某找我們這些殘疾人去中峰鄉(xiāng)他兒媳婦家要彩禮錢。那天我們早上到了中峰鄉(xiāng)郝某的兒媳婦家之后,許來東、戶新法他們幾個就和女方家開始說要彩禮錢的事,其他人就在旁邊跟著助威、捧場,和女方家里人理論,和女方家里人吵了起來,到下午我們就走了,事也沒有說好,錢也沒有要過來。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大概今年正月里,我們還去中峰鄉(xiāng)幫人家要過彩禮錢,是幫濟陽鄉(xiāng)一個叫郝某的男子要的,他找到我給我說了,也給許來東說了,我們就給他一塊去他前妻家(中峰鄉(xiāng)的)要他以前送的彩禮錢。當時他領(lǐng)我們到中峰女方家,結(jié)果到地方他給人家打起來了,他被拘留了,后來我們就走了。

(4)同案犯黃書利供述,郝某的兒子退婚,我們幫郝某要過他兒子離婚的彩禮錢,我們早上到的女方家,女方家人都去醫(yī)院了,我們也沒有要到錢,就回來了。

(5)同案犯劉景合、房秀英、朱某乙、徐某甲、王毛高、高某甲、劉艷俠的供述與同案犯戶新法、張滿想、徐文亮、黃書利的供述基本一致。

(6)被害人劉某癸陳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點左右,郝某拿著棍棒帶著一幫子殘疾人把俺家的大門踹開,就打我、我兒媳婦張某卯、我女兒朱某癸。打過之后,這些殘疾人坐在俺家不走,還在我們家做飯、吃飯,把俺家的東西吃光毀完了,中午我想出門,郝某組織殘疾人不讓我出去,結(jié)果我一激動暈倒了。

(7)被害人張某卯陳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點左右,郝某拿著棍棒帶著一幫子殘疾人把俺家的大門踹開,就打我、我婆婆、還有我婆妹朱某癸。打過之后,這些殘疾人坐在俺家不走,還在我們家吃喝拉撒,不讓俺一家出門,中午我婆婆想出門,郝某組織殘疾人不讓我婆婆出去,結(jié)果我婆婆一激動暈倒了。

(8)被害人朱某癸陳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點左右,郝某因索要我和他兒子郝廣召的彩禮,就領(lǐng)著大約三十多個殘疾人把我家大門踹開,剛好碰到我嫂子張某卯,郝某抓住我嫂子就打,郝某領(lǐng)著這些殘疾人一直辱罵我和我的家人。我媽媽因為生氣暈倒,我打120將我媽媽拉到醫(yī)院。

(9)證人朱某庚、劉某丁、郝某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與朱某癸的陳述內(nèi)容基本一致。

(10)被告人張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nèi)ブ蟹遴l(xiāng)幫郝某要彩禮,到地方張滿想等人給對方廝打起來了。這次去的人也不少,五個會長都去了,我就記得有增增、朱某甲。這次沒有要到錢,我也沒有分到錢。

(11)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jīng)鑒定:劉某癸和張某卯的傷均為輕微傷。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6、三年前,郭店鄉(xiāng)的楊某戊與韓某乙合伙干生意,韓某乙欠楊某戊24000元錢,2012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楊某戊花1000元錢雇傭被告人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韓某乙家中索要錢,并毆打韓某乙的妻子,在韓某乙屋內(nèi)小便,到中午,韓某乙夫婦以出去借錢趁機逃脫,許來東等人便把韓某乙家中的摩托車和摩的三輪車騎走賣掉。韓某乙一家人嚇的至今不敢回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黃書利供述,2012年收麥的前后的一天早上,我們到郭店鄉(xiāng)的一個地方要過賬,當時沒有要到錢,這家人說出去給借錢,會長和他們咬好的口,說他們要是不回來,我們就把他家的摩托車和摩托三輪車推走,結(jié)果這家人出去借錢沒回來,我們就把這家一輛摩托車和一輛摩托三輪車給騎走了。

(2)同案犯徐文亮供述,還有一次,我們沒有要來錢,推走人家的摩托三輪車賣了,摩托車現(xiàn)在還在朱某甲家里。孫朝義接的活,摩托三輪車賣500元給孫朝義了。請我們?nèi)サ娜私o我們1000元,因為沒有要來錢,退給他500元。黑色小架110摩托車放在朱某甲家了。

(3)同案犯袁海嶺供述,3年前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到郭店鄉(xiāng)幫忙要錢,具體地方我看不清也不知道。我們堵住他家的門不讓他出來,后來他不知道怎么嚇跑了。我們等一天也沒有等到他,我們得吃飯還要付車費,其他殘疾人就把他家的一輛摩托車及一輛摩的三輪弄走了。

(4)同案犯朱某甲、劉景合、崔新賢的供述內(nèi)容與同案犯黃書利、徐文亮、袁海嶺的供述內(nèi)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韓某乙陳述,2010年我和楊某戊合伙包窯廠賠了,他找我要錢,我不欠他錢就沒給他。2012年6月份,他領(lǐng)著一二十個殘疾人到我家鬧,不給錢就不走,還尿我屋里。鬧的近兩個小時,鄰居們給殘疾人說讓我出去借錢,我趁機跑了,全家人都不敢回家。他們還把我家的一輛摩托三輪車和一輛兩輪摩托車開走了。

(6)證人楊某戊證言,因和韓某乙一塊干窯廠欠賬,我找殘疾人到韓某乙家要賬,先付給這些殘疾人1000元,他們沒有辦成事情,又退給我500塊錢。這些殘疾人說沒有要來錢,他們把那家的摩托車和摩的三輪車騎過來了,當時韓某乙和他家人被殘疾人嚇跑了,就沒敢再回家。后聽說這幾年韓某乙和他家人都沒回來。

(7)證人王某乙、王某丙、韓某甲、孫某乙、王某丁的證言內(nèi)容與證人楊某戊的證言內(nèi)容基本一致。

(8)被告人孫某甲供述,具體日期想不起來了。是許來東通知的幫人要賬,許來東給我們開會說,到地方就堵住那家的門,任何人不能外出。我們到地方就大吵大罵,也沒有要回來錢,房秀英、蘭花、胡玉蓮、小燕看著那家的婦女不讓出去,天黑在那家一直沒有走。第二天中午,不知道那家的婦女咋跑了,我們攆沒有攆上,朱某甲拉了那家的小麥和玉米。

(9)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幾年前的一天早上,因郭店鄉(xiāng)的兩個人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是我開著車拉著孫朝義去的,會里去了五位會長和二十多人,到那里那家夫婦都出去了,朱某甲把人家的摩托車騎走了,誰把人家的三輪摩托車騎走的我不清楚。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7、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農(nóng)業(yè)局的趙某乙不讓姜百山建在其住處前邊建房子,姜百山便花錢(每人每天110元)雇傭張滿想等殘疾人,張滿想又糾集被告人張某甲等人到姜百山建房處助威。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張滿想供述,這是去年的事了,縣城“會賓樓”飯店的姜百山給我有點親戚,他說在自己的地方,趙某乙不叫蓋房子,找我?guī)兔ΑN揖徒o許來東、戶新法等二三十個會員給趙某乙那邊吵了一陣子,增增、毛高、朱某甲、四行等人還給趙某乙、趙某乙的兒子等人撕打了一陣子。對方說受傷了,就去醫(yī)院了。我們這些人看著姜百山把地基打好才走。

(2)同案犯戶新法供述,我們?nèi)ツ陰涂h城農(nóng)業(yè)局旁邊一個開“會賓樓”飯店的男老板辦過一回事,他在人民醫(yī)院對面的胡同內(nèi)建房子,一個叫趙某乙的不讓他蓋。當時許來東領(lǐng)著我們會里的人都去了,我們到人家建房子的地方,就是攔住趙某乙家人,不讓他去工地上。事后主家給我們每人每天開110塊錢的工資。這次是張滿想聯(lián)系的活。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去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縣城“會賓樓”飯店的老板找到張滿想,讓我們?nèi)ソo他辦件事,因為他蓋房子,一個叫趙某乙的不讓他蓋。當時我們會里面的人都去完了,沒有沒去的,許來東領(lǐng)著。我們到那個老板蓋房子的工地上,在那給他招呼著不讓趙某乙到工地上影響施工,當時還有××人也是來給飯店老板助陣的。我們在工地上給他看了兩天,不讓趙某乙到工地上去,直到那個老板出了地基。他給我們開的工資,一天好像是120塊錢左右,錢由張滿想先領(lǐng)過來再發(fā)給我們,我現(xiàn)在記不清是多少了。

(4)同案犯黃書利供述,去年的一天,我們幫縣城農(nóng)業(yè)局旁邊一個開“會賓樓”飯店的男老板辦過一次事,那個老板在人民醫(yī)院對面的胡同內(nèi)建房子,有一個叫趙某乙的不讓他蓋。當時是張滿想聯(lián)系的活,我們?nèi)チ巳畞韨€人,我們在那里主要負責攔住趙某乙及其家人,不讓他們?nèi)スさ厣嫌绊懭思沂┕?。這次主家每天每人給開110塊錢工資,還管吃,我們在那里照看了兩天,我得到二百塊錢。

(5)同案犯劉景合、徐某甲、王毛高、崔新明、房秀英、劉艷俠的供述與同案犯張滿想、徐文亮、戶新法、黃書利的供述基本一致。

(6)被害人趙某乙陳述,2013年4月12日早上6時許,姜百山找到施工隊在我家西邊進行施工,我阻止時,被姜百山找的殘疾人打了一頓。

(7)證人趙某甲證言,2013年4月12日早上6時許,姜百山找到施工隊在我家西邊進行施工,我阻止時,我的胳膊被姜百山找的殘疾人打傷了。

(8)被告人張某甲供述,2013年的一天,我跟著我們會里人去幫人家擺平事,因夏邑縣公療醫(yī)院對面的兩家蓋房子發(fā)生糾紛。一家要蓋房子,另一家不讓蓋房子?!痢敛∪巳兔Α_@次我們“殘疾人協(xié)會”去了一二十人,一天一人給100塊錢。

(9)夏邑縣公療醫(yī)院出具的被害人趙某乙的診斷證明和住院證。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8、201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南街張某辰嘉施利復合肥店,以該店內(nèi)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并索要800元錢,該店賣的是許來東推銷的蠅子香,張某辰也被迫給了3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張某辰陳述,今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10時許,有一群殘疾人來鬧事,說我店里賣蠅子香了,并向我要錢,問我要了三百元錢才走。

(2)證人田某甲、郭某甲、郭某乙證言均證實,今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一群殘疾人說張某辰的店里賣蠅香,在店里到處亂翻,還在她店里亂罵,亂打,最后沒有辦法張某辰給了這些殘疾人三百塊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9、2014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濟陽鎮(zhèn)濟北村老板綜合門市部,以門市部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吐痰、謾罵、恐嚇等方法,向劉某子索要1000元錢,后被迫給其3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劉某子陳述,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下午13時許,有二十多個殘疾人到我門市部來鬧事,他們說我的門市部賣蠅子香了,這種蠅子香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我們賣就是非法的,得罰款。我說我賣的蠅子香是從許來東那買的,但是他們還是讓我拿錢。我見這伙人兇得很,害怕的不得了,我也沒文化,也爭論不過他們。他們要罰我1000元錢,我就讓許來東給我說情,最后在許來東的協(xié)商下我拿了300元錢了事。

(2)證人呂某、徐某丁、邰某證言均證實,今年6月份的一天,劉某子的門市部好多殘疾人在她門市部外面吵鬧,都是殘疾人,瞎子、瘸子把門市部都擠滿了。聽一個殘疾老頭說,劉某子門市部賣蠅子藥了,蠅子藥只能他們殘疾人賣。劉某子說她賣的蠅子藥是濟陽許來東的。劉某子關(guān)卷閘門準備出去找許來東,殘疾人不讓劉某子關(guān)門。許來東過來后說不是他的,這些殘疾人就在劉某子門市部鬧,非要罰款1000元不可。那些殘疾人在劉某子門市部鬧著不走,最后通過許來東說和給殘疾人300元錢,他們才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0、2014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桑固鄉(xiāng)高樓村東頭劉某丑的小賣部,以該小賣部賣蠅香和蚊香為由,到門市部采取吐痰、隨地小便、恐嚇等方法要錢,由于相互認識,便向劉某丑要了2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劉某丑陳述,今年6月份的時候,我妻子找到我說有一群殘疾人到我家的門市部來鬧事來,我就趕緊去了我的門市部。到那見有二十多個殘疾人在我的門市部里呆著,說我門市部賣了蠅香和蚊香,他們說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這些東西,不準我們正常人賣,要我給他們拿錢。濟陽的許來東和李集姓戶的一個瞎子,他們像是領(lǐng)頭的,其他人我就不認識了。這些殘疾人在我門市部里亂尿、亂吐惡心的都沒法看,好多來我門市部買東西的顧客都嚇跑了。一看這種情況,那個叫許來東的就把我叫到外面說別人都是拿三百五百,今天給你個面子,你拿二百就行了。我看不給他們錢他們是不肯罷休,就只好認倒霉給了他們200元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11、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桑固鄉(xiāng)高樓村高某乙的門市部,以該門市部賣蠅子藥為由,到門市部采取堵門、恐嚇等方法,索要800元,高某乙被迫給其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被害人高某乙陳述,今年6或7月份的一天上午,一個男子到我小賣部里賣蠅子藥,就是粘蠅子的紙。他買過剛走一會,就有一群瞎子、瘸子跑到我門市部里來了,他們說我賣蠅子藥了。這藥我不能賣,只有他們殘疾人能賣,我賣了就要得罰我錢。我看他們是殘疾人,不給錢他們就不走,沒法了,我給他們二百塊錢,他們不愿意,我就打電話報警了。后來民警來了勸他們,他們也不聽。最后經(jīng)過民警協(xié)商,我給了他們300元錢,他們才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12、2014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孫莊路口王某丑飼料、獸藥店,以該店里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吐痰、恐嚇等方法,向王某丑索要2000元。后被迫給其600元錢和5盒帝豪煙。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丑陳述,有二三十個殘疾人以我的店里賣了滅蠅香為由,鬧事要錢,開始要2000元,后給了600元和5盒帝豪煙才走。

(2)證人王某戊、王某己證言均證實,在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有十幾個殘疾人坐三輛摩托三輪車來王某丑獸醫(yī)站,他們說王某丑賣蠅香了,向王某丑要了600元錢,還有5盒帝豪煙。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3、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衛(wèi)生院北面路東王某庚的一文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向超市索要1000元錢,后楊同現(xiàn)被迫給其6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楊同現(xiàn)陳述,今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我超市的店長劉某戊給我打電話說有二十多個殘疾人來超市鬧事要錢。我回到超市后看到二三十個殘疾人,瞎子、瘸子都有,開著五六輛摩的三輪,他們把車停到我超市的門口,堵住了超市的進出口的大門。把我超市的顧客都嚇跑了,外面的顧客也不敢進來買東西了。等我超市采購經(jīng)理王某庚回來后給殘疾人600元錢,這些殘疾人就坐摩托三輪車走了。

(2)證人王某庚、劉某戊、張某庚證言均證實,那天下午,超市里陸陸續(xù)續(xù)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在超市的大門內(nèi)側(cè),站著的、坐著的都有。堵住大門,里面的顧客都嚇走了,外面的顧客也不敢進來。其中有四個男子進入超市的辦公室給我們店長王繼才交涉、談判。在談判的過程中,聽王店長說“去年你們不是要過錢了么,怎么今年又來了”,一個人說“這個藥(蠅香)你們不能賣,去年就給你們說了,你們今年還賣”。后來聽說店長給了他們幾百塊錢,這些殘疾人才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4、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王集鄉(xiāng)后老家路西張某巳一分利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向張某巳索要1000元錢,后被迫給其6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被害人張某巳陳述,今年7月份,10點多鐘的時候,一個四十多歲的婦女在我家超市買了一盒蠅香、一盒蚊香和一塊香皂,一共是十塊錢。過了一會就有幾個男子過來,拿著蠅香和蚊香、香皂要求退貨。我一看勢頭不對,就把錢退了。退罷錢,就有二十多個瞎子、瘸子來到俺家超市門口。把乘坐的摩的三輪放在超市門口,就進入俺家超市。說我賣蠅子藥了,非要罰我1000塊錢不行,不然的話就叫這些瞎子、瘸子呆在我家超市里面不走。這些殘疾人一直在俺家超市里不走,最后,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給了他們600元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15、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王集程某乙華聯(lián)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向程某乙索要8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程某乙陳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有個婦女到我家超市拿了一盒蠅香,然后付了帳就走了。10分鐘之后,過來了四個殘疾人,羅鍋腰的人給我說:“我買的蠅香你給我退了,我不要了?!比缓笪覀兊牡陠T就給這個老頭退了,接著又過來了二十幾個殘疾人,其中十幾個人進到我們超市唯一的入口,這個羅鍋腰說正常人不許賣蠅香,我們這些殘疾人都來了,讓我給他們拿2000元租車和吃飯的錢。我看一起來的有我們鄰村的張二高(又名趙二高),就讓他去給我說情,最后給了瘦羅鍋腰的800元錢,這些人就走了。

(2)證人張某辛、潘某、程某甲均證實,今年7月份,二、三十個殘疾人以程某乙的聯(lián)華超市內(nèi)賣滅蠅香為由,索要了程某乙800元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6、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派出所對面劉某己的農(nóng)技站門市部,以該超市內(nèi)賣蚊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砸壞物品、恐嚇等方法,向劉某己索要8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劉某己證言,我的飼料門市部被那些殘疾人查到賣蠅子藥,他們向我要了800元錢,那些殘疾人才走。

(2)證人彭某丙、孫某丙均證實,7月份的一天上午,看到一幫子殘疾人都進了農(nóng)技站里面,當時這些人還亂搶東西,有的還抬化肥,還要把塑料薄膜弄走,后來聽說因賣蠅香藥,被罰了800元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7、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劉店鄉(xiāng)政府門西旁彭某丙的微利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拿東西、恐嚇等方法,向彭某丙索要4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彭某丙陳述,今年7月的一天8點左右,有一位不到20歲的女孩到我們超市3元錢買了一盒蠅香,20分鐘后一個殘疾人要求退,剛退了就來了一群殘疾人到我們超市里,以我們不能賣蠅香為由,向我們要1000元錢,不給就要搬我們的東西,最后給一個羅鍋子的人400元。

(2)證人劉某己、劉某庚證實,今年7月份一天看到彭某丙的微利超市門口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有瞎子還有瘸子,有十來個殘疾人下車堵住微利超市的門,另有四五個殘疾人進到超市內(nèi),我聽到那四五個殘疾人對超市的女老板說超市賣蠅香,搶了他們的飯碗,得給他們交1000元罰款。后來超市的女老板給一個羅鍋腰的殘疾人400元,那二十多個殘疾人坐上摩的三輪車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8、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對面何某丙萬家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拿東西、恐嚇等方法,向何某丙索要2000元,后被迫給其4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丙陳述,今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一群殘疾人到我超市內(nèi)要錢,把我的超市門都堵住了,他們說我超市里賣蠅香了,問我要2000元,在我超市內(nèi)鬧了兩個小時,最后給了這些殘疾人400元。

(2)證人張某壬證言,2014年7月份,我在俺街上何某丙超市入口前臺賣手機,突然發(fā)現(xiàn)有二三十個殘疾人,一瘸一拐的往何某丙超市來了,我看勢頭不對,也不敢吱聲了,他們在超市前臺門口大聲吵鬧,何某丙怕影響生意,就把他們召集到后面的辦公室里面,他們都要去,最后經(jīng)過商量,派了幾個代表跟何某丙說事,其他的人就在超市入口等著,中間停了一個半小時左右,去說事的殘疾人代表才出來,出來之后,他們這些殘疾人坐上他們的三輪車就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19、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車站鎮(zhèn)文化路東段路南劉某寅的二元超市,以該店內(nèi)賣蚊香為由,向劉某寅索要1200元,由于劉某寅夫妻二人不愿意給錢,二人被打傷,物品被毀壞,最后被逼無奈給其400元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劉某寅陳述,今年7月底一天中午,有二十多個瞎子、瘸子進了我的超市鬧,有一個羅鍋腰,個不高,有點禿頭的老頭對我說:“蠅香藥不準賣,這是我們殘疾人專賣?!狈堑昧P我1200元錢。我和我老婆不同意給錢,這些人就打我老婆,都圍著我們兩個人打,我的后背被打傷,嘴巴被打流血,他們把我的柜臺掀翻,把柜臺對面的貨物架掀翻,我就報警了,過一會車站派出所的人到了,但是車站派出所的人也處理不了這些殘疾人。在派出所的人到之前,我讓兩個鄰居調(diào)解,最后我借了400元給了這些人。

(2)證人李某己證言,今年7月份一天上午,三十幾個殘疾人到劉某寅的超市,以該店賣蚊香為由鬧事要錢,他們不給錢,這些殘疾人就毆打劉某寅和劉某寅的妻子。最后還是給了4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0、2014年7月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東街王某寅的金滿園購物廣場,拿著蠅香說該購物廣場內(nèi)賣的,要罰錢,王某寅說沒有賣蠅香,上述被告人便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謾罵、恐嚇等方法,索要王某寅2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寅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超市里突然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其中一個人手里拿了一盒蠅香,說是在我超市里買的,得給他們拿錢,說著其他殘疾人就在我超市里亂找亂翻,后來他們也沒有找到蠅香,接著這些殘疾人就在我超市里亂罵。當時派出所民警也在現(xiàn)場,派出所民警勸他們不要罵人,他們不聽。有的在我超市門口堵住我的門,不讓顧客進去買東西,嚴重影響了我超市的正常營業(yè),后來派出所民警說:“給他們拿點錢,打發(fā)他們走了算了?!蔽冶凰麄兝p的實在沒一點辦法,在派出所民警的說和下給了他們200塊錢,這些殘疾人拿到錢后就走了。

(2)證人王某辛、楊某己均證實,今年7月的一天上午,金滿園購物廣場一群殘疾人大吵大鬧,派出所的民警在中間協(xié)商,最后協(xié)商給這些殘疾人2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1、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轉(zhuǎn)盤西南角王某卯真萬家福超市,以該店內(nèi)賣的蠅子藥不是進他們的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向其索要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卯真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8時左右,來了一個小女孩,她來我超市買蠅子藥,我賣給她后,她就走了,當時是買了一張藥蠅子的紙。后來過了有十來分鐘,突然來了一輛白色的小轎車,還有兩摩的三輪,總共是下來十三四個殘疾人,他們到我超市里面,說我賣的蠅子藥不是進他們的,我不能賣,只有他們能賣。當時看他們是殘疾人,我就說我以后不賣了,但他們不愿意,說是他們來了這么多人、車,得讓我拿點錢才管,向我要600元,說總共來了六輛車,一輛車得給100元。我就見了三輛車,給他們300元,他們就走了。

(2)證人王某壬證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一個小女孩到萬家福超市買蠅子藥,過了有十來分鐘,突然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他們到超市里面說蠅子藥不能賣,只有他們能賣,并在超市內(nèi)大吵大罵,最后給了他們300元錢,他們就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2、2014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南街程某丙蘇果農(nóng)家超市,以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程某丙索要900元錢,后采取在店內(nèi)隨意吐痰、恐嚇等方法,被要走200元錢和3件百事礦泉水。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程某丙陳述,一個月前,一個六十歲左右的婦女帶著一個十歲左右的小女孩來我店里買蠅香,我說不賣這個藥。我家的這藥是自己使用的,你要我就給你兩盒。我就賣給她兩盒蠅子藥,留她九塊錢。過了十分鐘,一個六十多歲的“羅鍋腰”領(lǐng)著六七個人,到我超市里。說蠅子藥只能他們殘疾人賣。我說你不想要,我退給你錢。這時候我家超市門口來三十個殘疾人,十六七個人進到超市里,在地上坐著。還有一些殘疾人坐在我家超市門口,走廊里也都坐滿了殘疾人。這個“羅鍋腰”說“凡是健康人賣這些藥,我們就必須罰錢,看你態(tài)度挺好,就不罰你錢了。我們一共來六輛車,你給點車費吧?!彼麄儐栁乙?00元車費,后來這個“羅鍋腰”又把價錢降到600元,降到500元,最后通過一番討價還價,給他們200元,又給他們?nèi)鞍偈隆迸频V泉水,他們才走。這些人里我認識一個叫戶新法的,是李集鎮(zhèn)駱集村戶樓的。

(2)證人張某癸、李某庚均證實,一個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大約三十個殘疾人到蘇果農(nóng)家超市,說程某丙超市里賣蠅子藥。這些殘疾人坐在他家超市里不走,在他超市里隨地吐痰。在程某丙超市“纏”了半個多小時。后來,程某丙實在沒有辦法,給他們現(xiàn)金200元,三件礦泉,這些殘疾人才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3、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街路南孫某丁評價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qū)O某丁索要500元,后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孫某丁被迫給他們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孫某丁陳述,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了,一個十六七歲的小女孩來我家超市買一盒蚊蠅香,過了二十分鐘,又過來一個婦女、兩個男子,一個五十多歲的男子拿著一盒蚊蠅香問我“這盒蚊蠅香是你賣的不?”我說“是我賣的?!边@個男子說“是你賣的,還給你們吧?!蔽揖屯私o他們五塊錢。這時候二三十個瞎子、瘸子就來到俺家超市門口,十八九個殘疾人進入俺家超市,那里都是這些殘疾人。他們在俺超市坐著不走,非要500塊錢的路費,硬說我不應該賣蚊蠅香,應該罰款,不交罰款就拿俺家的東西。這些殘疾人在俺家纏了一個多小時。一個羅鍋腰給我講道理,說要罰款,看樣子他很當家。我說了不少好話,看看也沒有辦法,就給這些殘疾人300元。

(2)證人杜某甲、任某甲均證實,有一個月左右時間,在平價超市門口,二三十個瞎子、瘸子,用三輪車堵住平價超市的大門,說超市賣蠅子藥了,非要罰款。這些殘疾人在超市里糾纏,鬧了一個多小時,不給錢就不走。后來孫某丁實在沒有辦法,給這些殘疾人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4、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街加油站對面路西的杜某乙的大京九超市,以該超市賣蠅香為由,向杜某乙索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杜某乙被迫給他們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杜某乙陳述,今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10點左右,俺的大京九超市門口停了六七輛三輪摩托,門口站著兩三個殘疾人堵住超市門,二十多個殘疾人在超市里面說:“蠅香你們不能賣,上面有規(guī)定,只能我們賣,你們賣犯法。”我把賣蠅香的錢退給了這些殘疾人,并給他們拿水喝,可這些殘疾人就是不走,說得給他們1200元,不給錢就不走,不讓我們干生意,不給錢就搬我們東西。我只好給他們300元。

(2)證人張某子、劉某辛證實的內(nèi)容與被害人杜某乙陳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5、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中心轉(zhuǎn)盤西路北“團結(jié)”購物廣場,以該店內(nèi)賣蚊子香為由,向何某丁索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何某丁被迫給了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丁、崔某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11時許,一群殘疾人來到我的購物廣場,以我賣滅蠅藥為由鬧事要錢,開始要1000元,后要走600元。

(2)證人段某、肖某均證實,今年7月份一天,“團結(jié)”購物廣場來了一二十個殘疾人,以“團結(jié)”購物廣場賣滅蠅藥為由鬧事、要錢,開始要1000元,后給他們6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6、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何營新街三高超市,以該店內(nèi)賣蚊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向何某戊要1000元錢,何某戊被迫給了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戊陳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時許,一群殘疾人來到我的超市,說超市賣蠅子香,蠅子香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我們賣就是非法,要罰我們錢,開始要1000元錢,后給300元才走。

(2)證人吳某證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時許,一群殘疾人來到俺的超市,說俺的超市賣蠅子香,這種蠅子香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我們賣了就是非法的,要罰我們錢,開始要1000元,后向我們要了300元才走。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7、2014年7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何營鄉(xiāng)何某己的門市部,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何某己索要1000元,后要走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己陳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有一個男子到我的超市里買蠅香,過了一會,這個男子領(lǐng)著五六輛三輪車,十七八個殘疾人到我的商店內(nèi),說蠅香是殘疾人專賣,我賣就得罰款,要罰我1000元。我不愿意給,那些殘疾人就在我店里鬧。鬧了一個小時左右,幾個殘疾人說:“你在不給錢就拉你超市的東西。”后來通過俺街上的冉召望說和,給那些殘疾人300元,那些人接到錢就走了。

(2)證人冉某甲證言,2014年7月份一天上午10點左右,何某己的爸爸給我打電話,說一些殘疾人在何某己超市鬧事,讓我去幫忙處理一下,我到超市后,許來東對我說:“老冉,你咋來了?”,我說:“這沒有外人,我來了,給點面子,照顧點?!彼麄冞€說:“你來干啥,我們都說好了,你來了得給你個面子?!弊詈螅文臣航o他們300元,他們就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8、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村王某辰惠友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王某辰索要1200元。王某辰被迫給了8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辰陳述,一個月前,一個二十歲左右的女孩到我家超市來買了蠅香,她付過帳走后,有十來分鐘過來一幫子殘疾人。其中先進屋一個婦女,要求退剛才買的蠅香,我們趕緊把錢退給了她。這時又進來一個羅鍋腰的殘疾人,說是讓他們會長給我說怎樣解決這事,一個個頭不高的胖子、一個眼睛瞎的人,說是殘聯(lián)會的會長,說蠅香是殘疾人專賣,正常人不允許賣,說我態(tài)度好,就不罰款了,讓我拿點車費。這些人開始要1200元,我說超市是兒子的,兒子不在家,給他們600元他們不同意。這時有些殘疾人在我超市里亂鬧起來,把超市的東西往外拿。那個羅鍋腰說最低不能少800元,最后我給兒子商量后,給他們800元錢,他們才走。

(2)證人王某癸證實,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八九點鐘,有個小女孩到我超市買了一把傘和兩盒蠅香,我賣給她蠅香后就去商丘了。剛走到李集我爸給我打電話問我賣過蠅香沒有,我說賣了,我爸說人家殘疾人來超市鬧了。我就趕緊回到了超市,見二十多個殘疾人在超市們站著,其中一個人說蠅香是殘疾人專賣,我們不能賣。給我們要1200元,并在超市里吵鬧,不給錢就拿東西。鬧了半個小時,最后給他們800元,這些人才走。

(3)證人孟某證實,一個月前的一天上午,我來王某辰的超市買東西,看到一幫子殘疾人把超市門都堵滿了,他家人說給殘疾人300元,但是這些殘疾人不愿意,還要搬東西。后來聽王某辰的家人說給了這些人8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29、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郭莊村孫某戊的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向?qū)O某戊索要1200元錢,后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孫某戊被迫給了2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孫某戊陳述,一個多月前的一天上午,有個小女孩來買蠅香,然后又來了一二十個殘疾人說:“你剛才賣的蠅香,給我們退了,我們不要了。”然后以此為由,讓我交給罰款。后被要走200元。

(2)證人李某辛證言,在今年7月16日上午,我鄰居李戰(zhàn)營到我家說:“你有200元錢嗎?”他的意思是他家賣蠅香藥,被殘疾人查到了,殘疾人訛詐200元,他沒有錢找我借錢給的這些殘疾人。有一二十個殘疾人,鬧了有四五十分鐘。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0、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牌坊村王某巳家的超市,以該超市內(nèi)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隨地吐痰、隨地小便、恐嚇等方法,向王某巳索要800元錢,后王某巳被迫給28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巳陳述,大概是今年7月20幾號下午兩點左右,三四輛摩的下來一幫子殘疾人,先是派個二十歲左右的女孩來我店買一包調(diào)料和一盒蠅香,接下來以我私自賣蠅香為由,讓我交了280元的罰款。

(2)證人魯某證實,一個月前的一天下午,我當時正在超市干活,看到一二十個殘疾人進了超市,聽到這些人和我們老板吵架說:“蠅香這些藥,不準正常人買?!彼麄冊诔恤[了半個多小時,最后老板給280塊錢,他們才走。

(3)證人王某子證實,一二十個殘疾人在王某巳的店內(nèi),讓我過去說情,我沒有說下來,最后王某巳給他們300塊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1、2014年7月底11時許,夏邑縣車站鎮(zhèn)任某乙的百氏康大藥房內(nèi)自己用的蠅子香,被許來東安排的人發(fā)現(xiàn)買走了,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便到該店里,以該店賣蠅子香為由,向任某乙索要2000元,后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隨地吐痰、毀壞物品、威脅、恐嚇等方法,任某乙被迫給了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任某乙陳述,一個多月前,二十幾個殘疾以我藥店賣蠅香為由,罰我500塊錢。

(2)證人祈玉存、李某壬均證實,一二十個殘疾人到任某乙店內(nèi)鬧事要錢,后給了500元,有一個叫朱某甲的。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2、2014年7月底11時許,夏邑縣車站鎮(zhèn)劉某卯的小賣部內(nèi)自己用的兩盒蠅香藥,被女兒賣了出去,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便到該店里要罰劉某卯錢,并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劉某卯被迫給了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劉某卯陳述,2014年暑假的一天下午,二十多個人圍在我的小賣鋪門口,致我的小賣鋪沒法做生意。他們說我不應該賣蠅香,要罰我款。他們領(lǐng)頭的讓我拿300元。我害怕他們不走,怕他們鬧事,就趕緊給了300元。

(2)證人劉某壬、李某癸均證實,暑假的一天下午,看到一幫殘疾人瞎子、瘸子,把劉某卯家小賣鋪圍住了,最后小賣鋪老板給他們交了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3、2014年8月的上午,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業(yè)廟鄉(xiāng)東街朱某子晨光文具店,以該店賣蠅子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朱某子索要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朱某子陳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當時有個十七八歲的女孩來買蠅子香,然后就給她拿了一盒,誰知這個小女孩剛走,一群二十多個殘疾人說我門市部賣蠅子香了,這種蠅子香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我說我家屬也是殘疾人的,我們有殘疾證。這伙人說殘疾證也分等級,只有瞎子才能賣,你的級別不到,你們得拿錢。我看他們?nèi)硕?,都給我鬧,我怕他們鬧事,最后給了他們300元。

(2)證人謝某乙、徐某戊均證實,一個殘疾說朱某子賣蚊子藥、蠅子藥是違法的,這樣的藥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他們在朱某子門前大吵打鬧。朱某子就給這些殘疾人解釋說自己的妻子徐素琴也是殘疾人,他們還是一個勁的大吵大鬧,并且威脅朱某子要錢,不給錢就住在朱某子家,還要在他家吃喝常住,這些殘疾人纏住不讓朱某子做生意。后來朱某子報警了,派出所的同志過來就進行調(diào)解,但是沒有調(diào)解好,還是在那鬧。朱某子被這些殘疾人纏的沒法就和殘疾人商量,殘疾人問朱某子要600元,朱某子不想給他們,最后經(jīng)過協(xié)商給殘疾人300元。這些殘疾人拿到錢后就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4、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西邊路東駱某的五金電料日雜門市部,以該店賣老鼠籠子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駱某索要2000元,后被要走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駱某、梁某陳述,7月份的一天,一個殘疾人拿著我剛才賣的老鼠籠子來找我,他是我們大隊的,不知道他叫啥名字,二十歲多,身高170米左右,他對我說這個老鼠籠子我不能賣,我賣就得罰我2000塊錢,我不同意給他,他就打電話叫人。我當時怕真過來人影響我的生意,我不讓打電話同意給他50塊錢。他不同意,過一會過來一幫子殘疾人,男子、婦女都有,有三十來個殘疾人,這些人都跑到我門市部里亂翻東西,他們讓我拿2000塊錢,如果不給他們錢,他們就在我門市部不走了,吃、住、屙、尿都在我門市部里,我一聽就害怕了,我就給他們講價,不想拿那么多錢給他們,最后給我給他們說了好話,纏了一陣子,給了他們600塊錢,他們才離開我的門市部。

(2)證人賈某證言,6或7月份的一天,二十多個殘疾人敲詐駱某幾百塊錢,開始要兩千。我和俺村的群眾對這些人都害怕,他們兇的很,都不想和殘疾人沾邊,他們以敲詐勒索為生。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5、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郭店鄉(xiāng)政府西邊沈某開的公牛安全插座日雜門市部,以該店賣老鼠籠子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威脅、恐嚇等方法,向沈某索要2000元,后被要走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沈某、郭某丙陳述,2014年6、7月份,那天上午10點左右,有一個人到俺店門口問有老鼠籠子嗎?我說有,隨后這個人就走了,不一會來了兩三個老頭,又問有老鼠籠子嗎?我說有,他們說有就好,隨后把一個老鼠籠子扔在俺門口。我說該給你換給你換,然后我給他們十元錢。他們接到錢后還不走,我就讓他們走,他們說等會給他們帶頭的說。不到十分鐘,來了幾車殘疾人,他們說誰讓我賣的老鼠籠子,還說俺搶殘疾人的飯碗。我說不讓賣俺不賣,這些殘疾人說不賣也不中。我說你們想咋弄,他們說他們來這些人,租車費、人員費、保險費、飯錢,不給個千把塊錢就不管。我說八百錢也不能給你們,這些瞎子、瘸子就拿著拐棍在俺店門前鬧。俺旁邊的鄰居就勸,我也沒辦法了,就給他們四百塊錢,他們不同意,說再給三百塊錢。我說沒有了,他們還是不走,不一會又來一個人說再給他們二百塊錢。沒辦法我又給他們二百塊錢,接到錢之后,他們就走了。

(2)證人冉某乙證言,2014年6或7月份,那天上午10點左右,聽見俺鄰居沈某門前有人嚷嚷,沈某門市部里來了一群殘疾人,大約20多個人,他們開五六輛三輪摩的。這些人把車停在沈某店門前,說沈某店里賣老鼠籠子,只有他們殘疾人才能賣,并說賣老鼠籠子是他們專賣。沈某說以后不賣了,這些殘疾人說不賣也不行,必須罰錢。殘疾人當時要800元,在場的其他人說沈某剛干生意沒有錢,他們殘疾人就賴在沈某家門市部不走,沒辦法沈某的媳婦給這些殘疾人400塊錢。這些殘疾人嫌少不愿意,最后沈某媳婦又給這些殘疾人加了100元錢,他們拿到500元錢后就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6、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李樓村西頭杜某丙的優(yōu)雅超市,以該店賣蚊子貼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亂吃亂拿、恐嚇等方法,向杜某丙索要900元,后被要走4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杜某丙陳述,兩三個月前的一天下午,有個小女孩來我超市買東西,先拿瓶礦泉水,然后她要買蠅香。這個小女孩付帳后就走了,過了大約一二十分鐘,有六輛摩的停在我們家超市門口,然后下來幾十個瞎子、瘸子到超市里,堵住我的超市門,這些人的領(lǐng)頭的說:“蠅香藥是殘疾人專賣,你們正常人不允許賣。你賣了,你看我們來這么多人和車,你交點吃飯錢和車費吧!一輛車150元,六輛車900元?!蔽乙恢苯o這些人吵架,我報警后這些殘疾人和李集派出所的民警胡攪蠻纏,李集派出所也纏不過這些人就走了。后來我給他們300元,打發(fā)他們走了。

(2)證人李某子證言,兩三月前的一天下午,我聽到有人吵架,看到一幫瞎子、瘸子圍住杜某丙的超市,我們村很多人都在現(xiàn)場,都知道這些殘疾人與杜某丙吵架,這些人在杜某丙家一直吵了一個多小時,這些人還要拿杜某丙家的東西。最后杜某丙的父親與他們領(lǐng)頭的商量后,給他們4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37、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季某、謝某甲、張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殘疾人到李集鎮(zhèn)李樓村西頭李某辰的李樓超市,以該店賣蠅香為由,采取在店內(nèi)堵門、恐嚇等方法,向李某辰要錢,后被要走3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李某辰陳述,是麥后的一天下午三四點鐘,一個男子在俺家超市里買了一盒蠅香,一會來了兩個婦女拿著蠅香來退錢。我把三塊五毛錢退給了她們,這兩個婦女就不走了。這時候我就知道壞啦,因為賣蠅子藥二十多個殘疾人正在俺家西邊,與“優(yōu)雅超市”老板李乾坤鬧著。這兩個婦女在俺家超市門口看著我,防止我跑了。就這樣有半個多小時,從李乾坤的超市里來了二十多個殘疾人,這些殘疾人來到俺家超市門口,我趕緊給這些殘疾人說好話。我知道這些殘疾人難纏的很,一個黃堂村的瞎子說“人家西邊超市給400元,你拿300元吧!”我們也不敢給他們纏。就給他們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尋釁滋事罪中第8起-37起,還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同案犯許來東供述,今年麥罷六七月份,我和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黃書利,帶著增增、袁海嶺、朱某甲、朱某乙、河、趙懷頭、宗威、張俠、高某甲、王毛高等20多個人在一些鄉(xiāng)鎮(zhèn)查小四害藥物,“托”有:張俠、蔣俠、張滿想的小女兒。

2、同案犯戶新法供述,每個鄉(xiāng)鎮(zhèn)都去查,去的地方太多了,想不起來了。我們走到哪查到哪,路上只要見到門市部和超市,先派人去買,去年去買藥是郭店的張俠,今年是蔣俠和張滿想的小女兒,朱某甲有時也參與買藥。去過的鄉(xiāng)鎮(zhèn)有劉店鄉(xiāng)、王集鄉(xiāng)、楊集鄉(xiāng)、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何營鄉(xiāng)、郭店鄉(xiāng)、業(yè)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在桑固鄉(xiāng)我知道的有徐集村南邊的幾家和高樓村的幾家。

3、同案犯徐文亮供述,每年麥后十來天查一次小四害藥物,我們這班人許來東領(lǐng)著,負責縣西的各鄉(xiāng),有劉店、王集、楊集、車站、李集、濟陽、羅莊、馬頭、何營、郭店、業(yè)廟。我們走到那查到那,路上見門市部或超市就先讓托去買藥,托是:去年是張俠,今年是蔣俠和張滿想的小女兒。去的地方多記不住了,一般是集中幾天,上各個鄉(xiāng)鎮(zhèn)去查,碰到就查。都是許來東、戶新法通知我們?nèi)?,許來東領(lǐng)著去查,我們協(xié)會的人都去完,誰不去也不行。

4、同案犯黃書利供述,今年查小四害藥物六七天,每次我都跟著。我們?nèi)ネ跫l(xiāng)南北街路東一個超市,男老板姓程,要了500多元;在這之前還去了王集西街的一家超市,要500多元;今年7月份劉店街上高繼英超市,要了7、8百元;在李集菜市街南頭姓王的超市、郵電所對面一家超市均要了200多元;在何營街上要了兩家超市,一個300多元,一個200多元;在濟陽許來東家附近一家超市要4、500元;在馬頭街上北頭一家超市要了2、300元;在郭店鄉(xiāng)一家大超市要400元;車站的兩家超市各300元;在桑固高樓兩家超市,一個300元、一個200元。每年都查小四害藥物,有十來年了。

5、同案犯張滿想供述,今年麥罷,我和許來東、戶新法、徐文亮、黃書利拉著所有的會員二十七八個人到王集、業(yè)廟、羅莊、濟陽、馬頭、李集、車站、何營、桑固。(1)業(yè)廟四家,三家200元、一家700元;(2)車站街上三家,車站衛(wèi)生院旁邊大約要200元,東西大街南雜貨店200元,火車站正南路東200元,車站程大莊西頭一個超市200元,五是羅莊新集街路東一家沒罰錢,買了一件水,兩盒煙;(3)濟陽兩家;(4)馬頭一家;(5)李集兩家;(6)郭莊四家;(7)何營三家;(8)桑固南面路東一家200元;(9)徐集一家200元。

6、同案犯袁海嶺供述,今年夏天6、7月份,我們協(xié)會的人一起去查“四害藥”,具體啥地方想不起來了。

7、同案犯徐某甲供述,今年麥罷查“四害藥”(1)車站三家;(2)李集二家;(3)王集二三家;(4)駱集三四家;(5)羅莊鄉(xiāng)二家;(6)馬頭鄉(xiāng)二三家;(7)業(yè)廟鄉(xiāng)三家;(8)郭店鄉(xiāng)三家。參加的人員有:許來東、徐文亮、戶新法、張滿想、黃書利、高某甲、徐建峰、劉曉燕、胡河、房秀英、劉景合、胡玉蓮、趙懷頭、蘭花、崔新田、老紀、老謝等人。

8、同案犯劉景合供述,今年查了七八天,參加人員:許來東、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黃書利、高某甲、老崔、朱某乙、徐建峰、袁海嶺、老紀、老謝、朱某甲、增增、房秀英、劉曉燕、胡玉蓮、胡河、趙懷頭、王毛高。馬頭一家、業(yè)廟三家、濟陽家,查的地方多了,還有好多地方,每次查藥我都跟著,我們會員都參加查藥。

9、同案犯高某甲供述,今年麥后,查四害藥的地方有:(1)郭店鄉(xiāng)三家;(2)羅莊新集二家;(3)濟陽一家(去年兩家);(4)李集鎮(zhèn)郭莊四家;(5)車站鎮(zhèn)三家;(6)王集鄉(xiāng)三家;(7)劉店鄉(xiāng)一家;(8)業(yè)廟鄉(xiāng)一家。其它記不清了,協(xié)會的人都參加了。

10、同案犯王毛高(又名王景超)供述,今年麥罷,我和許來東、戶新法、徐光亮黃書利等二十七八個人,在業(yè)廟、王集、羅莊鄉(xiāng)、濟陽、馬頭、李集、車站、何營等鄉(xiāng)查四害藥,能記住的地方有:(1)郭店鄉(xiāng)街上十字街東路南一家,還有兩家。去的有會長、副會長、我和高某甲、朱某甲、老崔、張俠、房秀英、增增、朱某乙、袁海嶺、趙懷頭、蘭花、劉景合、四行、孫朝義、胡玉蓮;(2)業(yè)廟鄉(xiāng)二家;(3)何營鄉(xiāng),也是今年,具體幾家想不起來了。

11、同案犯朱某乙供述,今年麥后去查四害藥的有:我、許來東、戶新法、徐文亮、張滿想、黃書利、朱某甲、袁海嶺、丁丁、老紀、趙懷頭、胡玉蓮、老段、黃某、徐建峰、蘭花等二十六七人。去的地方有:(1)王集三家;(2)劉店鄉(xiāng)買化肥的農(nóng)藥店,王集大街華聯(lián)超市,彭書青農(nóng)藥化肥店(二次),又去了高留鮮農(nóng)化店。今年查了八天我都跟著。

12、同案犯崔新明供述,今年5、6月份,我和五個會長等20多會員下鄉(xiāng)查四害藥,查藥的地方有(1)羅莊鄉(xiāng)一家;(2)濟陽鄉(xiāng)兩家;(3)何營鄉(xiāng)三家;(4)李集鄉(xiāng)兩家;(5)車站鄉(xiāng)兩家;(6)駱集鄉(xiāng)幾個代銷點;(7)郭店鄉(xiāng)一個大超市。人員有:五個會長、增增、朱某甲、朱某乙、袁海嶺、趙懷頭、徐建峰、四行、河、劉景合、張俠、高某甲、王如意等人,共查了六七天。

13、同案犯何蘭花供述,今年跟著查五六天四害藥,每次都有許來東、戶新法、張滿想、徐文亮、朱某甲、房秀英、胡玉蓮、張俠、小燕、袁海嶺等人。

14、同案犯劉艷俠(小燕)供述,今年麥收以后我們?nèi)ゲ榈乃暮λ?,去的地方有:?)車站三家;(2)李集街上十來家;(3)還查過馬頭一家、會亭、郭店鄉(xiāng)、何營鄉(xiāng)、王集鄉(xiāng)等地。

15、同案犯房秀英供述,今年查了四五天四害藥,去的地方有:車站、王集、李集、郭店、濟陽、何營,我都跟著去了。去的還有許來東、戶新法、張滿想、黃書利、徐文亮、四行、小燕、增增、徐建峰、張俠、孫某甲子、劉景合、老崔、趙懷頭、何蘭花、胡玉蓮、胡河、王景超、我、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袁海嶺、二高等人。

16、同案犯趙懷頭供述,每年俺都去每個集鎮(zhèn)查賣“四害藥”,查到賣藥的俺就罰他們款,都是會長安排我拉著蔣俠、朱某甲先去買藥,買到藥后,俺就到賣藥的店里,向他們要錢,要的錢多少不等,他們要是不給錢,我們就拉他們的東西,多的有千把塊錢,少的有二三百元。前幾年在羅莊新集查到一個送藥的,那次是四千元左右。我參去的有王集、馬頭、車站鎮(zhèn)、羅莊、濟陽等鄉(xiāng)鎮(zhèn),這兩三年查藥每次我都去了,具體多少次我記不清了,分多少錢也忘記了。

17、被告人黃某供述,2014年六七月份,我們集中去車站、李集、王集、劉店、濟陽、桑堌、郭店、業(yè)廟、何營等鄉(xiāng)鎮(zhèn)查過老鼠、虱子、蚊子、蠅子藥,走到那里我們查到那里,都是事先讓婦女去超市買藥,然后在給超市要錢,他們不給錢,我們就纏著不走,大部分老板怕影響生意,很快就拿錢給我們了。

18、被告人季某供述,2014年麥罷的時候,我開著三輪摩托車和協(xié)會里二三十個成員一起去夏邑縣車站、李集、劉店、郭莊等鄉(xiāng)鎮(zhèn)查過老鼠、虱子、蠅子藥。因為縣政府有文件,規(guī)定老鼠、虱子、蚊子藥只能殘疾人經(jīng)營,其他人不能賣。因此我們會里都下鄉(xiāng)去查,只要發(fā)現(xiàn)健康人賣這些藥,我們就將藥沒收,還必須罰款。不給錢我們就不走,采取坐在店里或給店主吵鬧的方法,直到主機給錢為止。

19、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在麥罷的時候,我跟著我們會里人去夏邑縣劉店、郭莊、王集、李集、車站、郭店、濟陽等鄉(xiāng)鎮(zhèn)查個蠅子藥。到超市或小賣部,以他們賣蠅子藥為由,每家罰款幾百塊錢。

20、被告人謝某甲供述,我和我們“殘疾人協(xié)會”的人一起給別人幫忙要過賬,還去超市和小賣部查過藥,收過人家的錢。

21、被告人孫某甲供述,從“殘疾人協(xié)會”成立,我就跟著去夏邑縣羅莊、郭店、業(yè)廟、何營、濟陽、中峰等鄉(xiāng)鎮(zhèn)查過藥。我們到地方坐人家屋里不走,在那里鬧,直到我們拿到錢才離開地方。一天一人能分三四十塊錢。

2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麥罷的時候,我跟著我們會里二三十個人,到夏邑縣劉店、郭莊、王集、李集、車站、郭店、濟陽、羅莊查過蠅子藥。我們到超市或小賣部,朱某甲等人先去買蠅子藥,買到藥后我們在去給老板吵鬧,坐他們的超市或小賣部不走,給他們纏,直到老板給錢為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證據(jù)

1、接處警登記表,證明2014年8月4日10時30分,被害人洪某到夏邑縣公安局馬頭派出所報案,稱其帶領(lǐng)四名工作人員,在夏邑縣馬頭鎮(zhèn)劉各村丁楊莊工作時,被人毆打。2014年8月22日,夏邑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黃某、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的個人基本情況。

3、夏邑縣人民政府夏政字(1991)58號文件,證明夏邑縣人民政府下發(fā)了關(guān)于解決殘疾人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五條規(guī)定,不準健全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滅鼠藥和滅害靈,全部讓給盲人經(jīng)營。

4、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240號刑事判決書、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商刑終字第69號刑事裁定書,證明同案犯許來東等十八人,因伙同被告人黃某、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均被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被告人許來東等人,不服柘城縣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于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許來東等人的上訴,維持了柘城縣人民法院的判決。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來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相互印證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三十余名殘疾人為了聚斂錢財,自行成立以許來東為會長,戶新法、徐文亮、黃書利、張滿想為副會長,黃某、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等人為成員的協(xié)會組織,該協(xié)會組織以夏邑縣政府1991年58號文件不準正常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為借口,到夏邑縣王集、劉店、楊集、車站、李集、何營、桑固、濟陽、羅莊、馬頭、業(yè)廟、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小賣部查老鼠、蚊子、蠅子等藥,采取二三十人到該超市、小賣部內(nèi)吃、喝、拉、撒等手段,影響他人正常經(jīng)營,以弱示強,強拿硬要他人錢財。組織二三十人插手經(jīng)濟糾紛,按照不等年份的債務提取20%至40%的好處費,到多個鄉(xiāng)鎮(zhèn)替他人索債,借故滋事,多次糾集二三十人對他人實施威脅,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威脅政府工作人員,替他人向政府強行索要低保指標、受雇于他人對抗政府執(zhí)法部門依法執(zhí)行公務。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lǐng)導者,成員基本穩(wěn)定,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長達幾年之久。被告人黃某、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為一般參加者。該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多次糾集二三十殘疾人利用軟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妨害公務、敲詐勒索、無事生非、強拿硬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而利用組織惡名聚斂錢財,在夏邑縣一帶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談殘色變,拿錢消災,致使他人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滅蚊、滅蠅、滅鼠藥經(jīng)營行業(yè),致使很多門市部不敢正常經(jīng)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被告人黃某、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的行為符合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構(gòu)成要件,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為一般參加者。公訴機關(guān)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案犯劉景合為其外甥違法建房順利進行,糾集被告人黃某等人到劉景合外甥建房處助威,在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違法建房制止時,對政府工作人員實施毆打,造成政府工作人員洪某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gòu)成要件,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懷頭伙同許來東等人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楊某辛等多人錢財,憑借在當?shù)氐膼好陀绊?,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強迫被害人按照他們的意思交出財物,其行為?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伙同他人采取堵門、辱罵、隨地亂吐、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威脅被害人,以非法手段強行插手應當有執(zhí)法部門執(zhí)行的債權(quán)債務糾紛,或采取堵門、毆打、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行插手具有爭議的婚姻彩禮糾紛;或憑借在當?shù)氐膼好陀绊懯杖『锰庂M后站場助威、強拿硬要;或以夏邑縣政府1991年58號文件不準正常人在集會上經(jīng)營鼠藥、滅害靈為借口,多次到王集鄉(xiāng)、劉店集、楊集鎮(zhèn)、車站鎮(zhèn)、李集鎮(zhèn)、何營鄉(xiāng)、桑固鄉(xiāng)、濟陽鎮(zhèn)、羅莊鎮(zhèn)、馬頭鎮(zhèn)、業(yè)廟鄉(xiāng)、郭店等鄉(xiāng)鎮(zhèn)的超市、門市部查藥,強行索要錢財,壟斷鼠藥、滅害靈等藥經(jīng)營。其行為在客體上侵犯了公共場所和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強拿硬要、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該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人黃某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屬于一般參加者)、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屬于一般參加者)、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季某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屬于一般參加者)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有數(shù)罪,應依法予以數(shù)罪并罰。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犯敲詐勒索罪,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季某及辯護人關(guān)于季某入會時間較晚,沒有參加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的觀點符合事實,本院予以采納,但對其沒有參加尋釁滋事罪的部分犯罪行為的辯解,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辯稱,沒有參加指控的敲詐勒索罪及尋釁滋事罪的部分犯罪行為。分析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本人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且該犯罪事實已被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240號生效的刑事判決確認,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黃某、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甲為盲人,可依法從輕處罰。六被告人的辯護人以上辯護觀點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季某、張某甲、謝某甲、孫某甲、王某甲無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護人關(guān)于張某甲準備投案,還沒有來得及投案,當晚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觀點。分析認為,準備投案,只是有投案的思想準備,并不是已主動進行投案,其觀點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結(jié)合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節(jié)和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謝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孫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季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上述五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冉偉

審判員穆全宏

審判員賈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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