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侯馬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侯刑初字第14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0-28
審理經(jīng)過
侯馬市人民檢察院以侯檢公訴刑訴(2015)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xx、郭xx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巖松、張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xx及其辯護人董貴元、被告人郭xx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24日至3月20日,被告人薛xx、郭xx租用侯馬市侯北老路基北6號居民住宅開設賭場,雇傭李x、邵x(已治處)等人為賭場服務,組織參賭人員以推牌九(又名支鍋子)的方式聚眾賭博,并以收取“切鍋費”,“翻鍋費”的方式抽頭漁利。2015年3月20日晚,該賭場被侯馬市公安局民警查獲,現(xiàn)場抓獲參賭人員劉xx、張x、蘭xx、黃xx、劉xx、崔xx等42人,現(xiàn)場收繳賭資154275元。
2、2014年后半年,被告人薛xx、郭xx伙同畢xx(另案處理)先后租用侯馬市侯北路北一巷一個二層小樓院內(nèi)、侯馬市侯北原面粉廠內(nèi)開設賭場,組織參賭人員于xx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并以收取“切鍋費”,“翻鍋費”的方式抽頭漁利。
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指控認為被告人薛xx、郭xx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要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郭xx認罪。
被告人薛xx認罪。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董貴元辯稱:
本院查明
被告人薛xx,應認定為從犯,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判處緩刑。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1、2015年2月24日至3月20日,被告人郭xx糾集薛xx租用侯馬市侯北老路基北三巷6號居民住宅開設賭場,雇傭李x、邵x(已治處)等人為賭場服務,組織參賭人員以推牌九(又名支鍋子)的方式聚眾賭博,并以收取“切鍋費”,“翻鍋費”的方式抽頭漁利,每天的收入有幾百元的,有上千元的,共計漁利12000元左右,二被告人每人分得6000元左右。2015年3月20日晚,該賭場被侯馬市公安局民警查獲,現(xiàn)場抓獲參賭人員劉xx、張x、蘭xx、黃xx、劉xx、崔xx等42人,現(xiàn)場收繳賭資154275元。
2、2014年后半年,被告人郭xx、薛xx伙同畢xx(另案處理)先后租用侯馬市侯北路北一巷一個二層小樓院內(nèi)、侯馬市侯北原面粉廠內(nèi)開設賭場,組織參賭人員于xx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并以收取“切鍋費”,“翻鍋費”的方式抽頭漁利。
另查明:
1、被告人郭xx、薛xx已將非法所得12000元退繳。
2、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xx因開設賭場罪被曲沃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表證明了上述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2、扣押物品清單證明了賭場被查獲后扣押的賭場用具的事實。
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證明了侯馬市侯北老路基北三巷6號居民住宅系當時的賭博場所。
4、侯馬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查獲經(jīng)過證明了2015年3月20日晚22時許,在侯馬北站老路基旁邊一院內(nèi),查獲一個以“支鍋子”進行聚眾賭博團伙,現(xiàn)場共有42人,收繳賭資154275元。
5、證人邵x的證言:“我于2014年臘月的一天見到被告人薛xx讓去賭場幫忙,第二天我就去了薛xx和郭xx在侯馬北老路基一個院里開設的賭場里幫忙收取切鍋費,收下的錢都放在一個鐵皮箱里,每天收的錢不等,參賭人員以推牌九(又名支鍋子)的方式聚眾賭博。我干了沒幾天,因我和賭博的一個叫劉三虎的吵架,薛xx就讓我回家了?!?/p>
6、證人李x的證言:“2015年正月二十四,我被薛xx叫去他開的賭場幫忙,賭場一共四個人,老板是薛xx、郭xx,我就是倒水、遞煙、送吃的、換撲克牌,有時收取一下切鍋費,還有一個叫小軍的看門。參賭人員以推牌九(又名支鍋子)的方式聚眾賭博,賭場每天的收入具體不知道多少。”
7、證人劉xx的證言:“2014年10月份在侯馬北站一個面粉廠里是畢xx、郭xx、薛xx合伙開的賭場,干了有半個月,后來不知道什么時間又搬到侯馬北老路基一個院里開賭場,老板是郭xx和薛xx,我在2015年3月15日至20日每天都去,參賭人員以推牌九(又名支鍋子)的方式聚眾賭博,每天賭場人員40-50人不等,直到2015年3月20日被侯馬市公安局查獲?!?/p>
8、證人郭xx、黃xx、劉xx、崔xx的證言均與證人劉xx的證言基本吻合。
9、證人祁xx的證言:“被告人郭xx、薛xx在侯馬北老路基一個院里開賭場,參賭人員以推牌九(又名支鍋子)的方式聚眾賭博,老板以收取“切鍋費”,“翻鍋費”的方式抽頭漁利?!?/p>
10、參賭人員竇xx等42人的證言均與證人祁xx的證言基本吻合。
11、侯馬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了對參賭人員處罰的情況。
12、二被告人的供述一致證明了開設賭場的事實。
13、山西省曲沃縣人民法院(2010)曲刑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了被告人郭xx曾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可以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xx、薛xx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賭具,吸引他人參與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xx、薛xx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二被告人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能退繳贓款及非法所得,可從輕處罰。辯護人董貴元辯稱,被告人薛xx系從犯的觀點,因二被告人在開設賭場中都是合伙人,收取的利潤和風險二人共同分擔,作用相當,故對該觀點,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薛xx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判處緩刑的觀點,理由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了打擊刑事犯罪,保護社會管理秩序的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郭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薛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收繳的賭資15427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常志斌
審判員鹿?jié)?/p>
人民陪審員張雪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尉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