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溫龍刑初字第60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4-27
審理經(jīng)過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溫龍檢公訴刑訴(2014)1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德共、陳某、鄭某甲、李某、王某、鄭某乙、趙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15日,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溫龍檢公訴刑訴(2014)1004號起訴書,增加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元鵬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guān)補充偵查二次。經(jīng)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溫龍檢公訴刑訴(2014)1490號起訴書指控:2011年3月份開始至6月份,被告人林德共伙同季善燒、張軍、趙建光(均另案處理)等人合股在溫州市龍灣區(qū)狀元街道大岙溪山上擺設(shè)賭場,每天開設(shè)兩場,以“牌九”的形式賭博并按莊家贏錢的5%抽頭漁利,每場參賭人數(shù)約40人,每場共抽取頭薪約2萬元。林德共在該賭場中占10%股份。被告人鄭某乙在賭場內(nèi)倒款,倒款數(shù)額約7萬元。朱華慶(另案處理)指使被告人趙某甲、李某(均另案處理)在季善燒等人開設(shè)的牌九賭場內(nèi)倒款,倒款數(shù)額約5萬元,并按倒款數(shù)額2%-5%獲利。被告人王某在賭場內(nèi)擔(dān)任理手抽取頭薪,每場獲得報酬200元。
2011年6月份,趙建光、陳華等人(均另案處理)在其位于溫州市鹿城區(qū)溫迪路冬寧組團10幢606室的出租房、溫州王朝大酒店房間、鹿城區(qū)下呂浦柳園6幢402室繼續(xù)以“打三公”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并按莊家贏錢的5%抽頭漁利,賭場持續(xù)約兩個月,每天開設(shè)一場,每場參賭人數(shù)十余人,每場抽取頭薪約20萬元。被告人陳某、李某在該三公賭場內(nèi)幫忙做理手,抽取頭薪。被告人陳某于2011年6月的一天,出股金約20萬元在溫州王朝大酒店以打三公的形式擺設(shè)賭場一場,抽取頭薪約5萬元。被告人鄭某甲于2011年6月的一天,在溫州市鹿城區(qū)下呂浦冬寧組團10幢606室趙建光的租住房內(nèi),出股金38萬元以打三公的形式擺設(shè)賭場一場,抽取頭薪約42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李某、王某、鄭某乙均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溫龍檢公訴刑訴(2014)1004號起訴書增加指控:2011年1月16日9時許,陳華、林建林(均另案處理)因與被害人鄭某丙有債務(wù)糾紛,糾集被告人李某和趙建光(另案處理)在浙江省文成縣龍川鄉(xiāng)中堡村路口,攔住鄭某丙的轎車,開車強行將鄭某丙帶至文成縣金垟鄉(xiāng)渡口橋村并對鄭某丙進行毆打,向鄭某丙索要債務(wù),逼迫鄭某丙寫下欠條,后陳華、趙建光和林建林、李某等人又將鄭某丙帶至文成縣鳳垟村七甲寺門口空地對鄭某丙進行毆打,直至次日凌晨3時許,鄭某丙才被放回。經(jīng)鑒定,鄭某丙系遭頓性外力他傷致左上臂、右腰軟組織挫傷,左側(cè)第7肋軟骨骨折形成,其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對于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林德共、陳某、鄭某甲、李某、王某、鄭某乙、趙某甲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其中林德共、陳某、鄭某甲、李某、王某屬情節(jié)嚴重,應(yīng)予處罰;被告人李某的行為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林德共系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甲系從犯,依法應(yīng)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鄭某乙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人在發(fā)表庭審公訴意見時提出,被告人李某對所犯開設(shè)賭場罪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林德共辯稱其只參與賭場十幾次至二十次左右,沒有三個月,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辯稱其只是去過溫迪路和王朝大酒店賭場參賭,沒有出股金擺賭場,沒有出20萬元股金擺設(shè)一場;其有幫忙做理手。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guān)指控陳某出股金20萬元擺賭場,抽取頭薪5萬元及做理手,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相關(guān)證據(jù)不能相互印證;退一步講,即使犯罪事實存在,本案應(yīng)定性為聚眾賭博,不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陳某也應(yīng)認定為從犯。
被告人鄭某甲、李某、王某、鄭某乙對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趙某甲犯罪情節(jié)輕微,僅僅礙于面子受人指使參與倒款,真正倒款的人是朱華慶,沒有獲得利益,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趙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3月份開始至6月份,趙建光、季善燒、張軍(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林德共(綽號“蹦蹦”)等人合股在溫州市龍灣區(qū)狀元街道大岙溪山上擺設(shè)賭場,趙建光系賭場組織者,季善燒、張軍、林德共因為“坐門”參賭而獲得賭場一成股份。賭場每天開設(shè)兩場,與同期山上程學(xué)黃等人開設(shè)的另一牌九賭場時間錯開,賭場以“牌九”的形式賭博并按莊家贏錢的5%抽頭漁利,每場參賭人數(shù)約40人,每場共抽取頭薪約2萬元。朱華慶(已判刑)指使被告人趙某甲(綽號“老娘”)、李某(綽號“猴子”)在該賭場內(nèi)倒款,倒款數(shù)額約5萬元,并按倒款數(shù)額2%-5%獲利。被告人鄭某乙在賭場內(nèi)倒款,倒款數(shù)額約7萬元。被告人王某在賭場內(nèi)擔(dān)任理手抽取頭薪,每場獲得報酬200元。
2011年6月份,趙建光、陳華等人(均另案處理)在趙建光位于溫州市鹿城區(qū)溫迪路冬寧組團10幢606室的出租房、溫州王朝大酒店房間、金銀島大酒店繼續(xù)以“打三公”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并按莊家贏錢的5%抽頭漁利,賭場持續(xù)約兩個月,每天開設(shè)一場,每場參賭人數(shù)十余人,每場抽取頭薪約20萬元。趙建光之妻陳云華(已判刑)在賭場中負責(zé)記賬,記錄參賭人員向賭場借錢數(shù)額,每場獲取1000元的報酬。后因參賭人員賭博輸錢并欠了賭場高額賭債,賭場現(xiàn)金周轉(zhuǎn)困難,趙建光、陳華遂規(guī)定輸50萬以上的參賭人員拿出現(xiàn)金20萬以上的可以擺場,所擺場抽頭歸擺場者所有,本金及抽頭用于賭博并還賭場賭債,場所仍由趙建光決定,陳云華仍負責(zé)記賬,陳云華的工資由擺場者支付。被告人陳某、李某在該三公賭場內(nèi)幫忙做理手,抽取頭薪。被告人陳某于2011年6月的一天,出股金約20萬元在溫州王朝大酒店以打三公的形式擺設(shè)賭場一場,抽取頭薪約5萬元。被告人鄭某甲于2011年6月的一天,在溫州市鹿城區(qū)下呂浦冬寧組團10幢606室趙建光的租住房內(nèi),出股金38萬元以打三公的形式擺設(shè)賭場一場,抽取頭薪約42萬元。
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林德共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同月8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同月13日,被告人鄭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月16日,被告人王某、鄭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月29日,被告人趙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林德共的供述,供認2011年5月,其在趙建光、“阿蒙”、“阿軒”開在大岙溪山上的賭場賭博,剛開始“飛子”,后來輸多了,趙建光叫其坐門看看能不能回本,其坐門的話趙建光會給其500至1000元的紅錢,其總共拿了1萬多元,莊家通吃賭場抽頭5%;“阿洪”負責(zé)報夾子和發(fā)牌的,“時佳”負責(zé)理錢,“大象”、“雙生”還有文成一個女的在里面倒款,朱華慶身邊跟著一個人,那個人也有倒款;賭場有車接送,每天開兩場,每場參賭基本上有二三十人的事實。
供認其妻林麗清被判刑關(guān)在溫州市看守所,其過來看她時,被看守所民警抓獲,后被帶至狀元派出所的事實。
2、被告人陳某2014年1月3日主動投案后于狀元派出所的供述,供認2011年5月的一天下午,其與陳華、季善燒、張軍、彭忠等人在大岙溪山上趙建光等人開的牌九賭場賭完后到趙建光家玩,后開始打“三公”賭博,都是押幾百的,陳華說他們賭的太小,說自己帶錢過來放倒款,讓她賺點費用,那次之后,趙建光就把大岙溪的牌九賭場停掉了,在他家里把“三公”賭場開起來了;趙建光、陳華合股抽頭薪,賭客輸了就向陳華借,陳云華把借錢人的名字跟金額記錄在一本筆記本上,賭大后,賭場就把現(xiàn)金換成“梭子”,后來趙建光說家里不安全,所以就把賭場換成他家與王朝大酒店之間換來換去;因為有些人賭的很大,欠趙建光、陳華的錢很多,他們拿不出錢還債,賭場資金轉(zhuǎn)動不了,趙建光、陳華就商量讓輸?shù)妮^多的人拿出20-30萬到賭場里,讓他們以自己的名義開一場抽取頭薪還債;其中張軍、季善燒、陳永金、鄭某甲、其、彭忠和“眼鏡”等人都有擺過一到兩場;賭注有時候用現(xiàn)金押、有時候用籌碼,規(guī)定最少200元,上不封頂;其在賭場有幫忙做理手,還和女友陳華一起在王朝大酒店里擺過一場;李某外號“猴子”,是其朋友,在賭場里有參賭,也有幫忙做理手;賭場從莊家每盤贏錢中抽取5%的頭薪,還有就是倒款抽取5%的頭薪;陳華主要在場子里放倒款,賭客沒錢就向陳華借,陳華抽頭5%,趙建光主要是從莊家處抽頭,陳云華給賭場記賬,陳云華父親陳圣林放風(fēng),每場有十幾人參賭,坐門的有趙建光、張軍、季善燒、李某、“眼鏡”、陳永金、彭忠、鄭某甲、“高樓飛”,其與陳華也有“飛子”的事實。
供認鄭某甲在趙建光家里輸了很多錢,鄭某甲叫林某過來擔(dān)保,趙建光答應(yīng)鄭某甲擺一場,結(jié)果那場鄭某甲自己輸了很多錢,扣除抽頭款外,林某還欠陳華70萬;鄭某甲給陳華打了70萬的欠條,林某擔(dān)保的;陳永金也在王朝大酒店擺過一場,當(dāng)時陳永金的錢找外面的朋友借的,陳永金欠陳華120萬賭債;還有季善燒、張軍、其、彭忠、“眼鏡”都有擺過,趙建光、陳華也有以自己的名義擺過;擺場的條件是輸?shù)?0萬以上,至少拿出20萬現(xiàn)金用于倒款的事實。
供認2011年6月的一天,其搭股在陳華處,在王朝大酒店套房里擺設(shè)了一場,陳圣林在放風(fēng),陳云華記賬,其與陳華給賭客拿“梭子”,其在里面當(dāng)理手,參賭人員有張軍、季善燒、陳永金、彭忠、“眼鏡”等十幾人,這場下來他們共抽頭5萬多,他們把抽頭過來的錢平分了的事實。
供認大岙溪山上賭場其去過,主要是趙建光、張軍、季善燒等人有股份,里面有人倒款,倒款的人借出去1萬從里面抽500元的事實。
3、被告人鄭某甲的供述,供認2011年6月的一天,其到溫州進貨,其打電話給陳某,陳某讓其到趙建光家的“三公”賭場,其剛開始在邊上押輸了3萬,后來,其又過去,起先押注后來坐莊,那個星期共輸了70萬現(xiàn)金;后來賭場在金銀島大酒店和王朝大酒店、趙建光家輪換,在酒店房間賭不是現(xiàn)金,是陳華他們發(fā)的“梭子”賭,第二天用“梭子”到趙建光、陳華那里結(jié)算,賭場每場大概抽頭20-30萬;后來那段時間其欠了70來萬的賭債,沒有錢去賭了,陳華叫其去外面借30萬到賭場來放,她給其抽一天的頭薪,頭薪抽來跟其三七分,其得七成;其只借到12萬,又找朋友林某借了6萬,陳華說至少要30萬才行,后來讓林某擔(dān)保,說陳華先出20萬,林某答應(yīng)替其擔(dān)保,于是陳華打電話讓他兒子送20萬過來,陳華還從皮桶里拿了5000元給其兒子當(dāng)紅錢;當(dāng)晚,參賭人員也十來個,陳永金也參賭,其他人打“三公”賭博,趙建光、陳華抽頭薪,陳云華給賭客記賬,其剛開始沒賭,后來陳華說其不賭人就散了,其沒法只有上去賭,其一直輸?shù)?萬時,林某起身去義烏,后來其已經(jīng)將皮桶里的錢輸光了,趙建光打電話給林某問還幫忙擔(dān)保不,不擔(dān)保的話當(dāng)晚就結(jié)束了,林某說了答應(yīng)擔(dān)保就繼續(xù)賭下去,其還一直輸,第二天天亮經(jīng)結(jié)算,除了其帶過去的18萬,還倒欠70萬,陳華就打電話向林某催;賭注規(guī)定最小100元,上不封頂,不過基本上都押500元以上,股東從莊家贏錢抽5%,每天抽頭有20-30萬,趙建光、陳華放倒款,賭客輸錢就到他們那里借錢,陳云華會賭客借的錢登記在筆記本上;賭場時間不一定,每天都是從下午開始至凌晨或第二天上午;參賭人員有陳永金、“阿軒”、“阿蒙”、“猴子”等本地人,還有戴眼鏡的外地人等,其他人不認識;其在賭場共半個月左右,總共輸了170萬;賭場開久了,大家都輸了很多錢,趙建光、陳華就讓他們賭場里輸了50萬以上的人拿錢出來賺一點回去,所以“阿軒”、“阿蒙”、陳永金等都在里面擺過一到二場;其擺場當(dāng)天總共抽頭42萬,除去費用,剩下38萬,其跟陳華七三分,其分得24萬,最后還欠陳華70萬;“猴子”在賭場里做理手的事實。
4、同案犯李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初的時候,其本來在文成的,朱華慶(綽號“棵棵樹”)打電話叫其過來跟著朱華慶到賭場里看,當(dāng)時賭場開在大岙溪山上,股東有程學(xué)黃、趙也安、朱華慶、李松青、林漢開、蔡漢鋒等,那段時間朱華慶說自己欠了很多賭債,叫其幫忙提包跟在他后面,有人需要倒款或保頭的話,其就按照朱華慶的意思將包里的錢倒款給他人,每場結(jié)束,將當(dāng)日賬目跟朱華慶算清楚;過了段時間,趙建光、張軍、季善燒、“蹦蹦”、“小兒丁”、“小強”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開了一個牌九賭場,但兩個賭場時間段不一樣,賭客大部分是一樣的,兩個賭場輪流賭,每場約30來人參賭,基本上每場抽頭1萬多;后來朱華慶又打電話給他朋友趙某甲,叫趙某甲從文成下來在賭場跟著他,就這樣其與趙某甲就跟著朱華慶在賭場里替他放倒款,其與趙某甲在程學(xué)黃等人和趙建光等人的賭場里都有替朱華慶放倒款保頭,就這樣,一直跟著朱華慶到2011年5月底,趙建光、陳華在趙建光家里開了“三公”賭場,其就沒有繼續(xù)跟著朱華慶了,到“三公”賭場幫忙了的事實。
供認賭場也是莊家通吃抽頭5%,賭場場地是本地人“阿興”提供的,王某做理手,看場的人是“小強”的老鄉(xiāng),放風(fēng)的人是王春微安排的,王春微還負責(zé)搬運桌椅、礦泉水等,趙建光的哥哥在賭場開車接送的事實。
供認趙建光賭場里,其與趙某甲替朱華慶放倒款保頭外,還有鄭國量、“春蘭”、“鴨子”等人,還有趙建光的妻子陳云華都有倒款;倒款保頭當(dāng)場還的抽頭2%,約定期限還的抽頭5%;其與趙某甲替朱華慶在程學(xué)黃放倒款多一些,在趙建光賭場里替朱華慶總共放過4、5萬,其中抽頭約3000元;朱華慶本來說賺錢會給分紅,但后來他自己賭輸了還欠了其錢的事實。
供認2011年5月底,趙建光打電話說家里開了“三公”賭場,叫其幫忙做理手,趙建光把大岙溪的牌九賭場停掉,在自己家開“三公”賭場,慢慢的參賭人員也多起來,也賭大起來;陳華給他們放倒款,陳云華記賬,陳云華父親放風(fēng),后來趙建光說家里不安全,就把賭場搬到王朝大酒店、金銀島大酒店等地,有時也在他家擺;因為股東從莊家贏錢抽頭5%,又賭的很大,慢慢的參賭人員都欠賭場很多錢,賭場資金周轉(zhuǎn)不了,賭場的人就提出讓賭場輸?shù)?0萬以上的人拿出至少20萬放倒款用于還債;其中張軍、季善燒、趙建光、彭忠、“眼鏡”、陳某、“阿化鬼”、陳永金等人都有以自己的名義擺過一至二場;其在該賭場有參賭也有幫忙做理手;該賭場股東有趙建光、陳華,聽說剛開始趙建光、陳華商量給陳永金一點股份,讓陳永金拉人過來賭;陳云華主要給向賭場借錢的人記賬,有時候她朋友陳碎秀也會過來幫忙記賬,陳云華從賭場拿工資的,陳碎秀偶爾也會分到紅錢;從賭場借錢沒有抽頭,賭注最少100元,莊家同意的話上不封頂;趙建光在里面參賭,陳華將皮桶里的錢拿出來借給賭客,再將抽頭款理起來放到皮桶里;其在賭場里其實是參賭的,但賭場里的人有事情會叫其幫忙做理手,其沒有拿到紅錢,因為其本身就欠賭場很多錢;賭場平均每場能抽到10到20萬元的事實。
供認彭忠和“眼鏡”擺在彭忠女友家里,地點在下呂浦一所小學(xué)邊;張軍在趙建光家里擺了一場,季善燒在王朝大酒店擺了一場,“阿化鬼”在趙建光家里擺了一場,是林某幫他擔(dān)保的;陳永金在王朝大酒店擺了一場,陳某、陳華在王朝大酒店擺了一場,趙建光在金銀島大酒店以自己的名義擺了一場,這些擺場抽頭基本上都有10萬以上,在這些擺場中,其基本上都有幫忙做理手;陳永金欠了陳華很多賭債,總有上百萬,都是在該“三公”賭場欠起來的事實。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3、4月,趙建光說在大岙溪山上開了牌九賭場,叫其去捧場,其過去飛子,后來趙建光說賭場沒有理手,叫其幫忙,一場給其200元;賭場一天開兩場,主要股東有趙建光、“阿軒”、“阿蒙”;其母親鄭某乙、陳華在里面倒款,當(dāng)天還抽頭2%,約定以后還抽頭5%;場地由王春微提供,看場與放風(fēng)的人由王春微安排,賭場的桌子、撲克、水等都是王春微搬的;還有報夾子的和兩個貴州人在賭場幫忙其不認識;莊家通吃賭場抽頭5%,賭場總共開了2.3個月,其共賺了2、3萬的事實。
6、被告人鄭某乙的供述,供認2011年3、4月時,其聽說趙建光在大岙溪山上開了牌九賭場,其與兒子王某一起上去,王某在里面做理手,趙建光、“阿軒”、“阿蒙”是賭場的股東,其拿了1萬元倒款給“飛子”的人,當(dāng)天還的收3%,約定遲點還的收5%;賭場一天開兩場,其倒款大概賺3000元,賭場場地是王春微提供的事實。
7、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供認2010年年底,朱華慶叫其替他在賭場提包,因為朱華慶欠了很多錢,錢放在朱華慶身上,別人會向他要債,所以錢放在其身上,以其名義拿出來給朱華慶賭博,別人就不會向朱華慶要債了,其答應(yīng)了;朱華慶把錢放在其身上,基本上都是他自己賭博用,有時老鄉(xiāng)需要倒款,朱華慶就會示意其倒款出去,其就會按照朱華慶的意思倒款;最先趙建光在梅宅與貴州人“小強”一起開設(shè)賭場,當(dāng)時程學(xué)黃等人在金悅麗嘉酒店后面的桔子林里也開了一個牌九賭場,后來到了2011年3月這兩個賭場都搬到狀元大岙溪山上,賭場擺設(shè)的地點、參賭人員等都差不多,開設(shè)的時間段不一樣;其與“猴子”李某都替朱華慶放倒款,主要在程學(xué)黃的賭場里,在趙建光的賭場里也有倒款,在趙建光的賭場總共倒款5、6萬元左右,按3%和5%抽頭,抽取頭薪約3000元,在程學(xué)黃的賭場總共放倒款差不多也是5、6萬元,抽取頭薪約3000元,倒款獲利每場結(jié)束都交給朱華慶;朱華慶平時會給其生活費;在山上時,“雙生”也有放倒款的事實。
8、同案犯季善燒的供述,供認2011年2、3月左右,趙建光和“蹦蹦”等人在大岙溪山上開了牌九賭場,趙建光叫其與張軍“坐門”賭博,分給其與張軍各一成的股份,“小兒丁”也有股份,莊家通吃抽頭5%,每天擺兩場,兩場能抽4、5萬元,除去費用還有1萬多元,其在賭場待了一個多月,共拿到3、4萬元;“時佳”做理手,看場、放風(fēng)、報夾子的都是外地人,趙建光的哥哥趙漢斌開接送車接送“飛子”的賭客;其認識的倒款的人有“雙生”、“猴子”、“老娘”、“光頭”、“春蘭”,“雙生”主要給其保頭,還給張軍保頭,王某的母親“春蘭”每次拿2、3萬過來放倒款;看場、放風(fēng)、報夾子的人的費用也是“春微”負責(zé)發(fā)放的,每人每場100元,“春微”還負責(zé)賭場撲克、夾子、礦泉水、桌椅的搬運,“春微”每場也有費用,場地是本地人“阿興”提供的,每場500-1000元;每場參賭人員少的40來人,多的時候上百人;同一時間,朱華慶和程學(xué)黃、“安安”、“三斤半”、“老劉”、“塌腦”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開設(shè)賭場,二個賭場很近,時間錯開;“老娘”是跟著朱華慶的,朱華慶來賭博,“老娘”就跟著來他們賭場放倒款的事實。
供認“猴子”、“老娘”都是替朱華慶放倒款、保頭的;那段時間朱華慶欠別人錢,他自己拿錢到賭場會被別人催債的,他就安排“猴子”、“老娘”幫他提包拿錢,讓別人覺得錢不是朱華慶自己的,“猴子”、“老娘”主要將錢給朱華慶賭博用,也有按照朱華慶的意思給別人保頭、倒款;朱華慶有時帶他們中的一個來,有時都帶的事實。
供認后來趙建光、陳華商量山上開賭場不安全,賺頭也少,就安排在趙建光的出租房里開“三公”賭場,后來趙建光故意跟張軍在大岙溪山上吵起來,2011年5月底,趙建光把牌九賭場停掉;剛開始,其與季善燒、趙建光、彭忠、陳永金在趙建光家賭“三公”,陳華說她拿錢出來放倒款,于是陳華倒款給他們抽頭,他們輸了向陳華借,由陳云華記賬,陳華倒款抽頭5%,另外賭博的人輪莊,莊家通吃抽頭5%;趙建光一直跟他們賭博,趙建光、陳華一起分頭薪款,陳云華拿工資每場1000元,陳云華父親陳圣林放風(fēng)每場500元,就這樣,賭場人越來越多,賭的越來越大,賭場里欠債的人也很多,趙建光、陳華覺得家里不安全,就在趙建光家、王朝大酒店、金銀島大酒店輪換擺場,共開了兩個多月才停掉;剛開始用現(xiàn)金賭,后來換成籌碼賭的事實。
供認2011年6、7月,其因為在趙建光、陳華的賭場里輸了很多錢,趙建光、陳華讓其拿出20萬現(xiàn)金去擺場,莊家頭薪、倒款頭薪算其的,其在王朝大酒店里擺了兩天,參賭人員有趙建光、陳華、鄭某甲、陳永金、張軍、李某等,現(xiàn)金給贏的人拿走,輸?shù)娜擞涃~,陳云華在記賬,大概抽了7、8萬的頭薪,但是這些錢都拿來給趙建光等人還賭債了;李某在賭場里也有參與賭博,但趙建光等人忙的時候會幫著賭場做理手;張軍、彭忠、“眼鏡”、陳某、鄭某甲、“志信”等人也都有擺過;張軍是擺在趙建光家的,頭薪抽了20多萬;彭忠、“眼鏡”合股在彭忠女友家擺了一場;陳某搭在姘頭陳華處在趙建光擺了一場,是陳某拿錢過來放倒款的,頭薪抽起來也是給他的;“志信”在金銀島大酒店擺了一場,鄭某甲(綽號“阿化鬼”)在趙建光家里擺了一場,具體他們抽了多少不清楚的事實。
供認2011年6月左右的一天,陳永金在溫州王朝大酒店擺了一場“三公”賭場,參賭人員有其、“大蒙”、彭忠、“高樓飛”等十幾人,是現(xiàn)金換成“梭子”賭,陳云華記賬,陳華在換“梭子”,陳云華父親在樓下望風(fēng),陳永金出資至少20萬元以上,抽取頭薪大約10多萬元的事實。
供認2011年6、7月的一天,彭忠、“眼鏡”在彭忠女友家里開設(shè)一場“三公”賭場,地點在下呂浦“東方健身”后面的小區(qū),也是現(xiàn)金換成“梭子”賭,參賭人員有其、“大蒙”、“高樓飛”、趙建光、陳某、陳永金等十幾個,陳云華記賬,陳云華父親在樓下望風(fēng),彭忠自己參賭,“眼鏡”在做理手,彭忠出資,“眼鏡”沒有錢的,出資肯定在20萬元以上,抽取頭薪約10來萬,這是趙建光規(guī)定的事實。
9、同案犯張軍的供述,供認2011年3月,其與季善燒經(jīng)常去大岙溪山上趙建光與“蹦蹦”等人開的牌九賭場賭博,趙建光給其與季善燒一成的股份,其與季善燒共待了一個多月,每人拿了5、6萬的頭薪;賭場每天開二場,莊家通吃抽頭5%,每天除去費用剩下1萬多元;時佳做理手,“春微”負責(zé)放風(fēng)、看場、報夾子,工資也是趙建光拿給“春微”分的;趙建光的哥哥負責(zé)開車接送“飛子”賭客,場地是本地人“阿興”提供的,場地費是“春微”跟“阿興”結(jié)算的;倒款的人有鄭國量(綽號“雙生”)、“老娘”、“春蘭”、“光頭”等人,鄭國量給其與季善燒都保過頭,“春蘭”有給其與季善燒保過頭;每場參賭少的時候30-40人,多的時候上百人;同期,程學(xué)黃、“安安”、朱華慶也在附近開了一個牌九賭場,二個賭場時間錯開的事實。
供認2011年5月底,趙建光無故與其吵架,故意把大岙溪牌九賭場停掉,后與陳華商量在趙建光家開“三公”賭場,其、季善燒、陳永金、彭忠、陳華等人賭博,賭現(xiàn)金,沒有打皮的,但后來陳華說讓她來放倒款,頭薪讓趙建光、陳華抽,大家同意了;倒款和莊家頭薪都抽5%,陳云華記賬每場1000元,陳碎秀有時也會幫忙記賬,陳云華父親陳圣林望風(fēng)每場500元,后來人越來越多,賭注也大起來,趙建光、陳華就在趙建光家中、王朝大酒店、金銀島大酒店三個地方輪換,換成賭“梭子”,賭完再結(jié)算,賭場開了二個多月的事實。
供認后來其輸了幾十萬,趙建光、陳華見其輸多了,就讓其帶20萬現(xiàn)金擺場抽頭還債;賭客基本上都會輸,基本上都有輪到擺場,基本上都欠趙建光、陳華的錢;其與季善燒每人擺了一場,其擺的那場,李某給其當(dāng)理手,陳云華記賬,陳圣林望風(fēng),參賭人員有季善燒、陳華、趙建光、陳某、陳永金、彭忠、龍冬祖、“高樓飛”等,最后結(jié)算,其頭薪共抽了26萬;季善燒在王朝大酒店里擺了一場,也是李某當(dāng)?shù)睦硎?,?dāng)天季善燒抽了40多萬;每場抽取的頭薪都很大,基本上都是20多萬,這樣算共抽頭700多萬,但現(xiàn)金沒有這么多,有些都是欠賬的;參賭人員不多的時候莊家自己理,人多起來李某、趙建光就幫忙做理手的事實。
供認彭忠、龍冬祖合股在彭忠女友處擺了一場;陳永金與陳華合股擺過一場;鄭某甲由林某擔(dān)保擺了一場,鄭某甲自己也在賭輸了很多;陳某、陳華合伙在王朝大酒店擺了一場,參賭人員有其、季善燒、彭忠、龍冬祖、朱建文、“黃毛”等十幾人,陳某一直在發(fā)“梭子”,進行賠付,陳云華記賬,李某做理手,陳圣林望風(fēng),頭薪抽了30來萬,其輸了66萬的事實。
供認朱華慶綽號“棵棵樹”,朱華慶本人沒有在其與趙建光等人開設(shè)在大岙溪山上的“牌九”賭場倒款,但有指使“老娘”和“猴子”替朱華慶在其賭場倒款,約三個月,但不是每天都來,倒款差不多有20來萬元,抽取2%至3%的頭薪,總共抽取約5萬元;其與趙建光、季善燒等在大岙溪山上開設(shè)賭場時,朱華慶與“供逼”、“安安”、“三斤半”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開設(shè)“牌九”賭場,朱華慶在賭場里有股份,在朱華慶等人的賭場里,其看到“老娘”和“猴子”也有替朱華慶向他人放倒款;因為朱華慶在賭場里欠別人很多錢,他自己拿錢賭或放倒款,債主肯定向他要錢,他就安排“老娘”、“猴子”在賭場里提包,有時給他自己保頭,有時按照他的意思給別人保頭,他這樣安排就是不讓別人知道錢是他自己的事實;倒款當(dāng)天還的抽頭3%,當(dāng)天還不掉的抽頭5%,這是保頭的規(guī)矩的事實。
供認其聽說最初陳永金有帶人過來賭博,可能有“三公”賭場的股份,但后來欠了很多賭債就沒有股份;2011年6月的一天,陳永金經(jīng)過陳華和趙建光的同意,在溫州王朝大酒店擺設(shè)了一場“三公”賭場,參賭人員有其、“阿軒”、彭忠、“眼鏡”、趙建光、“高樓飛”等十幾人,賭場是現(xiàn)金換成“梭子”賭的,陳華和陳云華記賬,陳云華父親負責(zé)望風(fēng),陳永金大概抽取了10萬元的頭薪,還因為頭薪的事情與陳華鬧矛盾,陳永金說抽取的頭薪直接折抵賭債,陳華意思是頭薪抽過來算給陳永金,讓陳永金自己向欠債的人催債;陳華、趙建光規(guī)定,至少拿出20萬元以上才有資格擺場,陳永金具體出資多少其不清楚,但至少20萬元以上的事實。
供認彭忠與“眼鏡”合伙擺了一場,時間大概在2011年6、7月的一天,地點在彭忠女友家中,參賭人員有其、“阿軒”、陳永金、趙建光、“高樓飛”、陳某等十多人,陳云華記賬,“眼鏡”當(dāng)理手,他們抽頭大概10多萬;彭忠與“眼鏡”出資也是20萬元以上的事實。
10、同案犯彭忠的供述,供認2011年3、4月的一天,張軍帶其到大岙溪山上的牌九賭場,賭場是趙建光伙同張軍、“阿軒”、“蹦蹦”等開設(shè)的,但他們股份怎么分其不知道;后來其經(jīng)常去該賭場,龍冬祖也是其帶過去的,二人以“飛子”形式賭博,其去的次數(shù)不是很多,該賭場大概持續(xù)了2個來月,每天開兩場,每場參賭人數(shù)四五十人;莊家通吃抽頭5%,每場基本上都有1、2萬的頭薪,王某是理手,貴州人“小強”、“阿宏”等看場,趙建光的哥哥開接送車;“猴子”、“雙生”、陳華、王某的母親都有放倒款;其看到“猴子”李某在賭場倒款,但他是替別人放倒款的,具體替誰不清楚;同期,山上還有另一個牌九賭場,時間錯開,是“供逼”、“可可樹”等所開的事實。
供認2011年5月底始,其與龍冬祖、陳華、陳某、張軍、“阿軒”等人在趙建光家“三公”賭博,趙建光、陳華合股抽頭薪,錢輸完了就到賭場借,陳云華將欠款人和金額記錄在一個筆記本上,陳云華的父親在樓下放風(fēng),后來人多了賭大了,趙建光和陳華就用“梭子”代替現(xiàn)金,陳華拿出“梭子”給參賭的人,陳云華記錄下來;后來趙建光說在他家里賭不安全,后來就在他家、王朝大酒店、金銀島大酒店輪流開;后來參賭的人輸?shù)牟畈欢嗔?,趙建光、陳華就商量讓輸多的人拿出20萬到30萬元現(xiàn)金在場子里放倒款,讓其抽取頭薪還債,其中張軍、“阿軒”、陳永金、“阿化鬼”、其與龍冬祖等人都有擺過一、二場抽取頭薪的;“三公”賭場從2011年5月底開到同年7月,每天開一場,不是每天都擺,偶爾停幾天再繼續(xù)開,每場約十來人,每場能抽20來萬的頭薪;趙建光、“猴子”有做理手,陳某偶爾幫著做一下,陳云華給賭場記賬的,每場都能拿到500元的工資,陳云華的父親望風(fēng),陳碎秀燒菜,陳云華忙的時候幫忙記賬,他們也能拿到紅錢的事實。
供認2011年6月底,其以龍冬祖的名義在鹿城區(qū)下呂浦南浦二小邊上的一幢房子四樓402室其女友的暫住處擺了一場,因為當(dāng)時龍冬祖在賭場輸了很多錢,都其墊付的,所以其拿出30萬元擺了一場,參賭人員有張軍、“阿軒”、趙建光、“王飛”、季建福等人,其自己也在賭,龍冬祖除了幫忙買煙、外賣、水果,還做理手,陳華、陳某看他們賭,陳云華記賬,陳云華父親在樓下望風(fēng),其30萬元現(xiàn)金借出去都沒有收回來,頭薪只抽了不到10萬元,也沒有收到現(xiàn)金,錢都記在賬本上;參賭的人都欠債的,他們收了現(xiàn)金裝起來,欠下來的就記起來;其以龍冬祖的名義開的,但龍冬祖欠其錢,賺過來的錢也是給其還債的,其只給了龍冬祖2000元買煙、水果;趙建光、陳華規(guī)定在他們的賭場里輸?shù)?0萬元以上的,至少拿出20萬元,才有資格擺設(shè)賭場的事實。
供認除其與龍冬祖外,還有“阿化鬼”在趙建光家擺了一場,“阿化鬼”只借到十幾萬,后由林某擔(dān)保,陳華再借20萬現(xiàn)金給“阿化鬼”才擺的,頭薪共有40多萬,“阿化鬼”自己也賭,又輸了很多,頭薪抽了也不夠付的;張軍在趙建光家里擺了一場,頭薪20多萬;“阿軒”在王朝大酒店和金銀島大酒店各擺了一場,頭薪總共抽了40來萬;陳永金在王朝大酒店擺了一場,趙建光單獨在金銀島大酒店擺設(shè)過;陳華、陳某兩人一起在王朝大酒店擺過一場;誰擺場頭薪給誰,沒有與趙建光、陳華分成,其實這些頭薪抽過來也都是還債的事實。
供認2011年6月的一天,陳永金在溫州王朝大酒店擺了一場“三公”賭場,參賭人員有其、“阿軒”、“大蒙”、趙建光等十幾人,陳云華在記賬,陳華、陳某都在場,陳云華父親在樓下望風(fēng),陳永金出資額至少20萬元以上的事實。
11、同案犯龍冬祖的供述,供認2011年4、5月,彭忠?guī)涞酱筢缴馅w建光開的牌九賭場“飛子”,其隔幾天去一次,其知道的賭場持續(xù)時間有一個來月,每場有70至80人參賭,賭場每天開設(shè)二場;陳華、“猴子”、“雙生”有在賭場里倒款,“阿宏”帶人看場,有人報夾子,有人開車接送,每場平均能抽2萬左右的頭薪的事實。
供認后來,趙建光把牌九賭場停掉,在家中擺“三公”賭場,由趙建光、陳華抽頭,“猴子”有時幫忙做理手,陳云華負責(zé)記賬,陳華負責(zé)倒款,陳云華的父親望風(fēng),陳碎秀有幫陳云華記賬;賭大后,趙建光把賭場在家里、王朝大酒店、金銀島大酒店輪換,后來賭的人輸多了,趙建光、陳華為讓賭場活起來,按照趙建光、陳華要求的擺場條件,想擺場的人至少要拿出20萬才有資格擺場,誰擺場抽頭歸誰;“三公”賭場股東主要是趙建光、陳華,陳某是搭在陳華處的,具體他們股份怎么分不清楚,趙建光、陳華自己有做理手、陳某、“猴子”也有幫著一起做理手的事實。
供認2011年6月的一天,彭忠經(jīng)過陳華、趙建光的允許,出資30萬元以其名義擺設(shè)了一場“三公”賭場,因為其在賭場輸了130多萬,很多是彭忠?guī)推鋲|的,彭忠沒什么輸贏;賭場位于下呂浦南浦二小邊上的一幢房子四樓(南浦路259號柳園組團14幢402室)彭忠女友的出租房,陳華、陳云華負責(zé)記賬和“梭子”,陳云華父親在望風(fēng),參賭人員有張軍、“阿軒”、趙建光、朱建文、陳永金、朱建文、曾邦飛、陳顯滿、“猴子”等人,陳某在賭場看,但其沒有看到他參賭,彭忠自己也在賭,其與陳華都有給彭忠?guī)兔ψ隼硎?,其還幫忙買煙、水果和外賣,彭忠抽取了10萬元左右的頭薪,彭忠先給其2000元買東西;現(xiàn)金都倒款給參賭的人,抽到的頭薪都記在賬本上,沒有現(xiàn)金收回;聽說陳永金也擺了一場“三公”賭場的事實。
供認張軍于2011年6月初的一天在趙建光家擺了一場,“猴子”給張軍做理手,陳云華記賬,陳云華父親望風(fēng),參賭人員有趙建光、季善燒、陳永金、曾邦飛、陳顯滿、“黃毛”等十多人,陳華、陳某也在,其也有賭,借了張軍24萬賭債;季善燒于2011年6月初,在王朝大酒店和金銀島大酒店擺了兩場,也是“猴子”幫著做理手,陳云華記賬,陳云華父親望風(fēng),參賭人員有其、趙建光、張軍、曾邦飛、陳顯滿等十幾人,其都參賭且一直輸,后來彭忠不愿給其擔(dān)保了,他們就不讓其繼續(xù)賭了,共欠了季善燒77萬賭債;季善燒、張軍他們都抽到幾十萬的頭薪,季善燒擺了兩場,抽頭多一點的事實。
供認趙建光在擺在金銀島大酒店里的,陳某、陳華是擺在王朝大酒店里的,參賭的人也就是這么幾個人,記賬和望風(fēng)的還是陳云華和她父親,每場抽頭也是幾十萬元;趙建光擺的其沒有怎么輸贏,陳某、陳華擺的那場其輸了十幾萬,彭忠贏了十幾萬,就把賭債抵掉了;陳華擺場的時候,陳某在賭場里做理手、幫忙收錢的事實。
被告人龍冬祖的庭審供述,供認其認識朱華慶,其聽說李某、趙某甲都是給朱華慶倒款的事實。
12、同案犯陳永金的供述,供認2011年5月底,其被帶到大岙溪山上牌九賭場“飛子”,賭場是趙建光和一個平陽人開的,趙建光的一半股份又分了一點給季善燒、張軍,陳華、“猴子”在賭場倒款,“時佳”做理手,莊家通吃抽頭5%,其過去的時候看到有40多人參賭的事實。
供認2011年6、7月,趙建光、陳華在趙建光家里開了“三公”賭場,陳華打電話叫其去賭,其去賭了6、7次,每次都輸,后來賭場換到王朝大酒店,其欠了陳華他們200多萬;陳華看其錢還不出來,說可以拿錢在賭場放倒款賺些錢,其借了高利貸在賭場倒款;其拿錢在王朝大酒店擺場,放倒款的時候交給陳華操作記賬,后來抽頭賺了10萬,最后本金與抽頭交給陳華抵債,最后還欠陳華140萬;陳云華記賬,趙建光的岳父幫忙望風(fēng),趙建光、陳華兩個就是做理手的,“猴子”、陳某也有幫忙一起做理手;賭場每場抽到幾萬至幾十萬不等,經(jīng)常抽到二三十萬的事實。
供認2011年6月二十幾日,陳某搭著陳華在王朝大酒店擺了一場“三公”賭場,是其擺了“三公”賭場十來天后,參賭人員有其、趙建光、“阿軒”、“阿蒙”、“大猛”、“猴子”、“眼鏡”、“高樓飛”等人,陳云華記賬,陳某、陳華自己抽頭管理皮桶,也有叫“猴子”幫忙做理手,抽頭30多萬的事實。
13、同案犯陳云華的供述,供認季善燒、張軍、陳永金、其丈夫趙建光在其出租的房子里賭博,其有幫忙寫一下賬;其還記得季善燒、鄭某甲各有擺過場的事實。
被告人陳云華的庭審供述,供認誰擺場誰給其工資,一場基本1000元,總共現(xiàn)金拿了1萬多元的事實。
14、同案犯趙興的供述,供認2011年2-5月,趙建光伙同他人在大岙溪山上擺賭場,其給趙建光通風(fēng)報信,趙建光通過王春微給其幾百元的事實。
15、同案犯朱華慶的供述,供認2011年4月左右,趙建光、張軍、季善燒、“蹦蹦”都在大岙溪山上另一個賭場賭博,其看到“春微”也在;在大岙溪山上他們自己的賭博里,“雙生”有倒款給其的事實。
16、同案犯鄭國量的供述,供認2011年2、3月,程學(xué)黃、朱華慶、趙也安、李松青、蔡漢鋒、林漢開等人把賭場搬到大岙溪山上,趙建光、季善燒、張軍、“蹦蹦”等人也同期在山上開了一個賭場,兩個賭場開設(shè)的時間段不一樣,程學(xué)黃開場的是上午8點到10點,下午3點到5點,趙建光他們開場的是中午1點至3點,晚上7點至9點,但不是每天都有開,偶爾停幾天;二個賭場開場的時候其基本上都在,過去給他人倒款、保頭,有時候其沒錢了就停幾天;其主要給季善燒、張軍、朱華慶保頭,其他人記不??;其倒款當(dāng)場還的抽取2%的頭薪,事后約定時間還的抽取5%的頭薪,其倒款總共獲利3、4萬元;趙建光他們的牌九賭場持續(xù)了約2、3個月,每場約30至40人參賭;其與“猴子”、“老娘”在趙建光的賭場里放倒款,“猴子”、“老娘”是替朱華慶放倒款的,放倒款的錢是朱華慶提供的;因為朱華慶在賭場里欠了很多人的錢,他就故意安排“猴子”、“老娘”站在他后面提著包,朱華慶自己參賭,讓人覺得“猴子”、“老娘”是給他倒款保頭,“猴子”、“老娘”有給朱華慶提供資金,也有給程學(xué)黃、趙也安、蔡漢鋒以及其他人倒款保頭;參賭人員多的時候有上百人;其倒款獲利大概賺了3、4萬的事實。
17、同案犯楊昌太的供述,供認2011年3月間,趙建光、“小強”、“阿軒”、“蹦蹦”也在大岙溪山上開了賭場,“時佳”做理手,“小強”帶人看場、報夾子,趙建光的哥哥“阿斌”開接送車,“春微”給賭場搬運桌椅、水、撲克等,“猴子”、“老娘”、“雙生”、“春蘭”、“文成大姐”等人給別人倒款保頭;“猴子”、“老娘”是替朱華慶倒款保頭的,他們跟著朱華慶到趙建光的賭場,替朱華慶拿包,拿朱華慶的錢給別人倒款保頭的事實。
18、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明其過去趙建光的賭場飛子,王某做理手,莊家通吃抽頭5%,賭場人少30、40人,多的時候上百人,基本上每場能抽頭3、4萬;其看到倒款的人有王某的母親、“雙生”、“猴子”、“老娘”,“猴子”、“老娘”是給朱華慶提包的,他們會按照朱華慶的意思給別人倒款;趙建光的哥哥“阿斌”開接送車,“春微”負責(zé)找場地,搬運桌椅的事實。
19、證人林某的證言,證明鄭某甲在趙建光、陳華的賭場賭博輸了很多,陳華說可以拿現(xiàn)金可以為鄭某甲擺場,抽頭歸鄭某甲,后來其擔(dān)保給鄭某甲擺了一場的事實。
20、證人趙某丙的證言,證明趙建光、陳華在王朝大酒店、金銀島大酒店、趙建光家是擺“三公”賭場,其有參賭的事實。
21、人員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同案犯之間的指認情況。案發(fā)地點辨認筆錄。
22、賓館入住記錄。
23、被告人林德共、李某、趙某甲的前科材料;被告人王某的劣跡材料。
24、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被告人林德共、鄭某甲、趙某甲均系被動到案,被告人陳某、李某、王某、鄭某乙均系主動到案的情況說明。
25、被告人林德共、陳某、鄭某甲、李某、王某、鄭某乙、趙某甲的身份證明。
2011年1月16日21時許,陳華(已判刑)、林建林(另案處理)因與被害人鄭某丙有賭債糾紛,糾集趙建光(已判刑)和被告人李某在浙江省文成縣龍川鄉(xiāng)中堡村路口,攔住鄭某丙的轎車,開車強行將鄭某丙帶至文成縣金垟鄉(xiāng)渡口橋村并對鄭某丙進行毆打,向鄭某丙索要債務(wù),逼迫鄭某丙寫下欠條,后陳華、趙建光和林建林、李某等人又將鄭某丙帶至文成縣鳳垟村七甲寺門口空地對鄭某丙進行毆打,直至次日凌晨3時許,鄭某丙才被放回。經(jīng)鑒定,鄭某丙系遭頓性外力他傷致左上臂、右腰軟組織挫傷,左側(cè)第7肋軟骨骨折形成,其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快過春節(jié)時的一天21時許,陳華打了多個電話給讓其把鄭某丙攔下來,說鄭某丙欠她賭債,其問了陳某,陳某叫其不要管;后陳華又打電話說鄭某丙已經(jīng)被他們攔下來了,叫其過去,其過去看到和三四個年輕人圍著一輛小車,沒多久陳華、趙建光又開二輛車帶了三四人過來,陳華叫人把鄭某丙抓到越野車帶至七甲寺;他們將鄭某丙拉下來,其和其中三四人上去圍著鄭某丙拳打腳踢,跟趙建光一起過來的一個男子用刀背敲打鄭某丙的手臂,陳華叫鄭某丙打兩張欠條,一張給陳華,一張給林建林,鄭某丙說自己沒欠林建林不肯打,結(jié)果被林建林打了好幾拳,還威脅要砍鄭某丙的手腳,鄭某丙被打后分別給陳華、林建林打了一張60萬的欠條;后鄭某丙被拉上越野車走走停停,林建林逼著鄭某丙打電話出去借錢,鄭某丙說自己一時還不出,結(jié)果又被拳打腳踢,趙建光過去問鄭某丙能不能找個擔(dān)保人,鄭某丙說自己找不到,趙建光出面假裝好人對鄭某丙說再這樣下去會被打死的,要不由他出面擔(dān)保,等正月時讓鄭某丙先還30萬,后次日凌晨3、4時許,其與趙建光開車將鄭某丙送回去的上述事實經(jīng)過。
2、同案犯林建林的供述及對同案犯陳華、趙建光的辨認筆錄、照片,供認2011年春節(jié)前后,陳華叫其一起去向鄭某丙要錢;其在鄭某丙的村子等了很久沒有找到,后來在鄭某丙的必經(jīng)之路等,后攔住鄭某丙的車子,陳華打電話出去叫人,沒多久,趙建光、李某就開車過來,還帶了四五個青年男子,趙建光帶來的男子將鄭某丙的頭蒙起來帶到山上,青年男子叫鄭某丙跪著并拳打腳踢,陳華叫鄭某丙打兩張欠條,一張給陳華,一張給鄭某丙,鄭某丙說沒有欠其錢不打,其火起來打了鄭某丙兩個耳光,鄭某丙沒辦法打了兩張欠條,每張60萬;打完欠條后,其逼鄭某丙還錢,叫鄭某丙先還30萬,鄭某丙說真沒錢,其又打了鄭某丙幾個耳光,青年男子又上去拳打腳踢;后陳華打電話過來說真的不行讓鄭某丙正月還30萬,剩下的30萬叫趙建光擔(dān)保,后趙建光、李某將鄭某丙帶走放掉;其實,其沒有借款60萬給陳華,是陳華叫其這樣講的,陳華說錢分開,到時候好討一點,陳華是叫其幫忙的;那些幫忙的人都是陳華與趙建光叫過來;趙建光、李某全程有參與,趙建光在其中充當(dāng)中間人,是演戲給鄭某丙看的事實。
3、被害人鄭某丙的陳述及對同案犯趙建光的辨認筆錄、照片,證明其在甌海瞿溪山上賭場賭博輸錢向陳華倒款100余萬,加上利息共欠120萬,陳華多次向其催討,其還不出來;2011年1月16日晚上,其駕車被一輛車攔住,下來三個青年男子及另幾輛車,陳華叫青年男子將其帶到越野車上,拉到文成縣鳳垟村七甲寺門口空地,青年男子叫其跪在地上,把其頭蒙起來拳打腳踢,還用開山刀敲打其手臂;打了20分鐘,陳華過來叫他們停手,陳華讓其打了兩張欠條,讓其寫各欠陳華、林建林60萬,其不肯,林建林就打了其左臉好幾拳,最后其打了兩張欠條;后面林建林叫其先付30萬,其講沒錢又被打,林建林叫其找人擔(dān)保,其電話打給侄子打不通,趙建光說找不到擔(dān)保人會被打死的,后林建林又叫其找擔(dān)保人,其說真的找不到,這時趙建光假惺惺說替其擔(dān)保,叫他們不要打,其實,趙建光跟林建林、陳華是一伙的,早就預(yù)謀好的,其沒辦法只有答應(yīng)趙建光替其擔(dān)保,后來他們將其送回去,趙建光將手機和鑰匙還給其;整個事情都是陳華安排的,陳華指使別人拉住并毆打其,逼其寫欠條;林建林有毆打并威脅其寫下欠條;趙建光裝好人替其擔(dān)保的事實。
4、傷勢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鄭某丙的傷勢情況。
5、欠條復(fù)印件一份。
本院認為
被告人林德共辯稱其只參與賭場十幾次至二十次左右,沒有三個月。經(jīng)查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就指控的林德共從2011年3月始參與賭場的事實,提供了同案犯季善燒、張軍、彭忠、陳永金、鄭國量、楊昌太的供述,上述證據(jù)關(guān)于林德共2011年3月間參與賭場的具體內(nèi)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陳某辯稱其只參賭并做理手,沒有出股金擺賭場。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若構(gòu)罪,陳某應(yīng)認定為賭博罪的從犯。經(jīng)查本院認為,起訴書指控的該事實,陳某投案后首次訊問予以供認,且有被告人李某、同案犯季善燒、張軍、彭忠、龍冬祖、陳永金的供述予以相互印證,上述證據(jù)關(guān)于陳某伙同陳華共同擺設(shè)賭場一場并抽頭營利的具體內(nèi)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而關(guān)于抽頭金額,公訴機關(guān)已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就低不就高,指控為5萬元,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提出本案應(yīng)定性為賭博罪。經(jīng)查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等人開設(shè)賭場,雇用專人“倒款”、放風(fēng)、“做理手”,有人坐莊賭博聚集人氣等,內(nèi)部組織較嚴密,分工較明確;賭場在較長的時間內(nèi)連續(xù)、不間斷地開放,只要在開放時間,參賭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綜上,本案已經(jīng)符合開設(shè)賭場罪的客觀要件。被告人陳某與陳華合伙擺設(shè)賭場,享有抽頭利益分配權(quán),不能認定為從犯。綜上,上述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德共、陳某、鄭某甲以營利為目的,結(jié)伙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李某、王某、鄭某乙、趙某甲或明知他人開設(shè)賭場而倒款為賭客提供賭資,或明知他人開設(shè)賭場而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其中林德共、陳某、鄭某甲、李某、王某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李某又為索取賭債,結(jié)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還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在被拘禁過程中遭毆打,對被告人李某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林德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甲有前科,被告人王某有劣跡,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應(yīng)予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王某、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鄭某乙、李某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鄭某甲、趙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部分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林德共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鄭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六、被告人鄭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yīng)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的監(jiān)督管理。)
七、被告人趙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八、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星
人民陪審員邵建和
人民陪審員張惠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張海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