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海口市瓊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瓊山刑初字第43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2-18
審理經過
??谑协偵絽^(qū)人民檢察院以海瓊檢公訴刑訴(2015)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口市瓊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春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春及其辯護人王海山、被告人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17日至4月3日期間,被告人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等人共同出資,先后在海口市瓊山區(qū)甲子鎮(zhèn)福昌村磚廠、甲子鎮(zhèn)翰堂村戲臺附近、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等三處地點開設賭場,并利用“骰子”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在經營期間,鄧某春主要負責賭場日常運作、管理賭資、“打水”及當莊家,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等人主要負責給鄧某春搖“骰子”。
2015年4月3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等人在??谑协偵絽^(qū)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上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當場從鄧某春處繳獲賭資人民幣314900元、賭具“骰子”一副。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結伙出資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鄧某春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但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鄧某春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請求對被告人鄧某春從輕處罰。
被告人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至4月3日期間,由被告人鄧某春牽頭,被告人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等人共同出資,先后在??谑协偵絽^(qū)甲子鎮(zhèn)福昌村磚廠、甲子鎮(zhèn)翰堂村戲臺附近、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等地點開設賭場,利用“骰子”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在賭場經營期間,鄧某春主要負責賭場日常運作、管理賭資、當莊家及在外來人來該賭場當莊家時對外來人“打水”收水錢。被告人鄧某春當莊家時,被告人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等人負責給被告人鄧某春搖“骰子”。
2015年4月3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等人在??谑协偵絽^(qū)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上的賭場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當場從鄧某春處繳獲賭資人民幣314900元、賭具“骰子”一副,從鄭某月處扣押人民幣2180元(其中賭資180元)。同日,公安機關對鄭某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鄭某月行政拘留十日,罰款1900元,收繳賭資180元(罰款和賭資已從扣押的2180中扣除,余款100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于2015年4月3日16時30分左右在??谑协偵絽^(qū)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上被抓獲。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
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鄧某春于1999年12月13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公安機關收繳物品清單。證實2015年4月3日,公安機關從鄧某春處扣押了車牌號為瓊C****7瑞風牌汽車一輛、人民幣314900元、賭具“骰子”一副,從葉某松處扣押了人民幣900元,從陳某瓊處扣押了人民幣2380元,從符某健處扣押了人民幣400元、亞力通牌手機一部,從王某軍處扣押了人民幣1800元、三星手機一部,從陳某妹處扣押了人民幣1000元,從陳某高處扣押了人民幣300元,扣押了鄭某月人民幣2180元。
發(fā)還清單。證實2015年6月23日,公安機關將人民幣1800元、三星手機一部發(fā)還給王某軍,將人民幣400元、亞力通牌手機一部發(fā)還給符某健,將人民幣900元發(fā)還給葉某松,將人民幣2000元(2380元扣除賭資380元后)發(fā)還給陳某瓊。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5年4月4日,鄭某月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罰款1900元,收繳賭資180元。
7.機動車信息表及照片。證實號牌為瓊C****7的商務車所有人為韓某雷。
8.證人陳某高的證言。證實陳某高在老板“阿貓”(鄧某春)開設的賭場打工,負責收錢和理賠,每天工資100元。該賭場用“骰子”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2015年3月17日起,陳某高和“阿貓”、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一起坐符某健開的商務車從定安縣城到甲子鎮(zhèn)“阿貓”先后在三個點所開的賭場賭博?!鞍⒇垺必撠熧€場日常運作和管理賭資。如果有外人來當莊,就打水給“阿貓”?!鞍⒇垺碑斍f時,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就負責搖“骰子”。賭場開設了十幾天,陳某高知道賭場贏錢了。賭場的賭資由“阿貓”保管,放在一個灰色帆布袋里,該袋已經被公安機關扣押了。符某健所開的商務車由“阿貓”提供及保管。只要賭場正常營業(yè),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都在賭場上班。
9.證人符某健的證言。證實符某健在老板“阿貓”(鄧某春)開設的賭場打工,負責開車接送陳某妹(“四姐”)、葉某松(“司令”)、陳某瓊、鄭某月(“月姐”)、陳某高往返定安縣和甲子鎮(zhèn)之間,每天工資100元。2015年3月17日開始工作,至4月3日止。該賭場利用“骰子”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鄧某春先后在??谑协偵絽^(qū)甲子鎮(zhèn)福昌村磚廠、甲子鎮(zhèn)翰堂村戲臺旁、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的坡地開設賭場。鄧某春負責賭場的日常運作,如果有外人來當莊,就打水給鄧某春。鄧某春當莊時,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就負責搖“骰子”,陳某高負責收錢理賠。賭場的賭資放在一個帆布袋里,由鄧某春保管,該袋已經被公安機關扣押。王某軍在賭場里負責賣香煙和飲料,打掃衛(wèi)生。有一次在從定安縣城往甲子鎮(zhèn)的車上,符某健看見陳某妹把40000元交給鄧某春。接送參賭人員的商務車是鄧某春提供的。
10.證人王某軍的證言。證實王某軍2015年3月17日開始至4月3日止,在“阿貓”在甲子鎮(zhèn)開設的賭場工作,負責指揮賭客停車和打雜工,工資每天100元。“阿貓”先后在甲子鎮(zhèn)福昌村煤礦的磚廠里、甲子鎮(zhèn)翰堂村戲臺附近、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開設賭博點,利用“骰子”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鞍⒇垺笔琴€場老板,負責賭場的日常運作,當莊并管理賭資。有外人來當莊時,就打水給“阿貓”?!鞍⒇垺碑斍f時,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就負責搖“骰子”,陳某高負責理賠。賭場的賭資由“阿貓”保管,放在一個灰色帆布袋里。該賭場開設了十幾天,賭場是贏錢了。
11.證人覃某信、敖某、林某章、阮某興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3日下午他們到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準備賭“骰子”時被抓。
12.證人王某鑾的證言。證實其丈夫鄧某春在家里的保險箱放了320000元和賬本,但不知道錢的來源及用途。2015年4月7日,丈夫的一個名叫“阿三”的朋友來家里把保險箱搬走了。
13.被告人鄧某春的供述。證實2015年3月14日左右,瓊山區(qū)甲子鎮(zhèn)的“阿奮”邀鄧某春到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開設賭“大小”的賭場,并說好甲子鎮(zhèn)和定安縣的股東各出資200000元,各占50%股份,每股40000元。定安縣的200000元,鄧某春和葉某松(“司令”)各出40000元,陳某妹(“四姐”)、陳某瓊、鄭某月(“月姐”)一起出40000元,“阿軍”、“阿東”、“阿桶”、“阿Q”一起出80000元。所有400000元股金由鄧某春保管。鄧某春從中拿出8萬元作為賭資,32萬元放在家里的保險箱里。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的40000元是2015年3月17日在去甲子鎮(zhèn)的路上由陳某妹交給鄧某春的。2015年3月17日至4月3日期間,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先后在??谑协偵絽^(qū)甲子鎮(zhèn)福昌村磚廠里、甲子鎮(zhèn)翰堂村戲臺附近、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等地點開設賭場,利用“骰子”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在賭場日常運作中,鄧某春負責當莊并管理賭資,如果有外人來當莊,由鄧某春負責打水,水錢是三個小時4000元。鄧某春當莊時,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負責搖“骰子”,陳某高負責理賠,符某健負責開車接送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陳某高往返定安縣和甲子鎮(zhèn)之間。賭場的棚子由甲子鎮(zhèn)的人負責搭建,賭具由鄧某春負責。賭場開設期間,總共收入約220000元,其中包括打水錢16000元。陳某高和符某健不是股東,每天的工資為100元。王某軍是甲子鎮(zhèn)股東叫來的人,工資每天100元。至今股東沒有分紅。2015年4月3日被抓時公安機關扣押了314900元,其中80000元是股金。其余320000元股金放在鄧某春家里的保險箱里。
14.被告人陳某妹的供述。證實2015年3月15日前兩天,鄧某春叫陳某妹去賭場搖“骰子”,并表示賭場可分一成股份(40000元)給搖“骰子”的人。2015年3月17日在去甲子鎮(zhèn)的車上,陳某妹將其和陳某瓊、鄭某月一起出資的一成股金40000元(陳某妹12000元、鄭某月11000元、陳某瓊17000元,其中陳某瓊各借1000元給陳某妹、鄭某月)交給鄧某春。賭場的老板鄧某春,先后在甲子鎮(zhèn)福昌村磚廠、甲子鎮(zhèn)翰堂村戲臺附近、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設賭點,先后開設了十幾天,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在設賭期間,鄧某春負責賭場的日常運作,當莊并管理賭資。當有外人來當莊時,鄧某春就負責打水。鄧某春當莊時,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就負責搖“骰子”,陳某高負責收錢理賠。符某健負責開商務車接送鄧某春、陳某妹、葉某松、陳某瓊、鄭某月、陳某高往返定安縣和甲子鎮(zhèn)。鄧某春把賭資放在一個袋子里,由鄧某春保管。王某軍是甲子鎮(zhèn)那邊的人叫來看場打雜的。
15.被告人葉某松的供述。證實2015年3月15日,鄧某春叫葉某松參與投資在甲子鎮(zhèn)開設賭場,葉某松投資40000元占一成股金。該賭場的股份共分為十成,每股股金40000元,定安縣和甲子鎮(zhèn)的人各占50%。賭場利用“骰子”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鄧某春先后在甲子鎮(zhèn)福昌村磚廠里、甲子鎮(zhèn)翰堂村戲臺附近、甲子鎮(zhèn)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開設賭博點。鄧某春是賭場的老板,負責賭場的日常運營和賭資的管理。有外來人當莊時就由鄧某春打水,水錢約每三四個小時三四千元。沒有外人來當莊時,鄧某春就當莊,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負責搖“骰子”,陳某高負責收錢理賠。符某健負責開車接送參賭人員。葉某松聽鄧某春說,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占有一成股份,鄧某春也占有股份。賭場的賭資放在一個灰色帆布袋里,由鄧某春管理。接送用車是鄧某春向朋友借的,王某軍是甲子鎮(zhèn)的人叫來打雜的。
16.被告人鄭某月的供述。證實2015年3月中旬,陳某妹打電話問鄭某月要不要去鄧某春的賭場搖“骰子”,鄧某春同意給他們股份,鄭某月同意。鄭某月在賭場開設前一天晚上在其家的樓下將11000元交給陳某妹。賭場從2015年3月17日就開設,利用“骰子”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鄧某春是賭場的老板,負責賭場的日常運作。有外來人當莊時就由鄧某春打水。鄧某春當莊時,鄭某月、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負責搖“骰子”,陳某高負責收錢理賠。符某健負責開車接送參賭人員。鄭某月除2015年3月17日因病沒有去賭場外,在賭場開設的十幾天她都和鄧某春、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陳某高、符某健一起去賭場工作。該賭場先后在甲子鎮(zhèn)的三個地方開設賭博點。
17.被告人陳某瓊的供述。證實2015年4月3日,鄧某春帶陳某瓊、陳某妹、鄭某月等人在甲子鎮(zhèn)開設賭場,該賭場是以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陳某瓊、葉某松、符某健、陳某高、陳某妹等人在賭場負責搖“骰子”,鄧某春是莊家。
18.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證實鄧某春等人開設的賭場位于??谑协偵絽^(qū)甲子鎮(zhèn)的福昌村磚廠里、翰堂村戲臺附近、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
19.辨認、指認筆錄。證實:
經鄧某春辨認,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葉某松是賭場的股東及搖“骰子”的人,王某軍是在賭場看場賣水的人,陳某高是在賭場收錢理賠的人。
經陳某妹辨認,鄧某春是賭場的股東兼莊家,陳某瓊、鄭某月是賭場股東兼搖“骰子”,葉某松是賭場工作人員,符某健是司機,陳某高在賭場負責收錢理賠。
經葉某松辨認,鄧某春是賭場的股東兼莊家,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是賭場股東兼搖“骰子”,符某健是司機,王某軍是看場打雜人員,陳某高負責收錢理賠。
經鄭某月辨認,鄧某春是賭場的股東兼莊家,陳某妹、陳某瓊、葉某松是賭場股東兼搖“骰子”,符某健是司機。
經陳某高辨認,鄧某春是賭場的莊家,陳某妹、陳某瓊、葉某松、鄭某月是負責搖“骰子”的人,符某健是司機,王某軍是看場打雜人員。
經符某健辨認,鄧某春是賭場的老板兼莊家,陳某妹、陳某瓊、葉某松是負責搖“骰子”的人,陳某高是負責收錢理賠的人,王某軍是看場打雜人員。
經王某軍辨認,鄧某春是賭場的老板兼莊家,陳某妹、陳某瓊、葉某松是負責搖“骰子”的人,陳某高是負責收錢理賠的人,符某健是司機。
經鄧某春、葉某松、符某健、王某軍、陳某高、陳某妹、鄭某月辨認,海口市瓊山區(qū)甲子鎮(zhèn)的福昌村磚廠里、翰堂村戲臺附近、長昌煤礦中地煤磚廠旁邊的坡地是開設賭場的地點。
鄧某春指認了被扣押的賭資、賭具。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春、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均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五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鄧某春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春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有前科,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鄧某春、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春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鄧某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扣押在案的賭資人民幣3149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鄭某月所有的人民幣100元、陳某妹所有的人民幣1000元、韓某雷名下的號牌為瓊C****7的商務車1輛,由扣押機關分別返還給鄭某月、陳某妹、韓某雷;扣押在案的賭具“骰子”一副,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根據被告人葉某松、陳某妹、陳某瓊、鄭某月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鄧某春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葉某松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陳某妹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陳某瓊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鄭某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
六、扣押在案的賭資人民幣3149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谑泄簿执笃屡沙鏊侠U國庫;扣押在案的鄭某月所有的人民幣100元、陳某妹所有的人民幣1000元、韓某雷名下的號牌為瓊C****7的商務車1輛,由扣押機關分別返還給鄭某月、陳某妹、韓某雷;扣押在案的賭具“骰子”一副,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才剛
審判員王金波
審判員黃曉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