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臺黃刑初字第84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2-04
審理經(jīng)過
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黃檢刑訴[2015]8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孫某、包某、柯朋程、王某甲、何某甲、周某甲、何某乙、金某、顧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喬建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解某、孫某、包某、柯朋程、王某甲、何某甲、周某甲、何某乙、金某、顧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1、2013年12月至2014年7、8月間,被告人解某先后在臺州市黃巖區(qū)頭陀鎮(zhèn)新界村自己的小店、孫東村周某甲的小店、北洋鎮(zhèn)官岙村的老爺?shù)畹鹊亻_設(shè)“三命”形式的賭博場頭約80場次,組織招引張某、王某乙等多人參與賭博,共抽頭獲利人民幣45000余元。被告人何某甲、“小賈”(另案處理)受雇在場頭抽頭,其中被告人何某甲在5、6月份參與抽頭60余場次,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36000余元,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被告人何某乙受雇為場頭望風(fēng)30余場次,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18000余元,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余元;被告人周某甲于7月份左右提供其位于孫東村的小店用于場頭開設(shè)30余場次,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18000余元,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
2、2014年4月至9月間,被告人孫某與蔡葉挺(另案處理)在黃巖區(qū)西城街道橫街西路臺州銀行后面的房子及竹場前一棋牌室內(nèi)開設(shè)“三命”形式的賭博場頭約50場次,組織招引王某乙、張某等多人參與賭博,共抽頭獲利人民幣18000余元。被告人金某受雇為場頭抽頭20余場次,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8000余元;被告人顧某受雇為場頭開、關(guān)門及搞衛(wèi)生30余場次,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12000余元,其個人應(yīng)得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余元。
3、2014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孫某在黃巖區(qū)西城街道岙岸牛場、半洋張等地開設(shè)“三命”形式的賭博場頭約30場次,組織招引周某乙等多人參與賭博,共抽頭獲利人民幣8000余元。被告人柯朋程受雇為場頭抽頭,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受雇為場頭望風(fēng)20余場次,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8000元,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余元。
4、2014年12月中下旬至2015年1月21日間,被告人包某與蔡葉挺(另案處理)在黃巖區(qū)西城街道竹場前一棋牌室內(nèi)開設(shè)“三命”形式的賭博場頭約20場次,組織招引鮑某、王某乙、陳某等多人參與賭博,共抽頭獲利人民幣22000余元。被告人金某受雇幫忙及抽頭等20場次,期間賭場獲利約人民幣22000元,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三、四百元;被告人何某甲受雇為場頭抽頭約20場次,期間賭場獲利約人民幣22000元,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烏龜”(另案處理)受雇為場頭望風(fēng),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望風(fēng)5場次以上,期間賭場獲利人民幣7500余元,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包某、金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4月21日,被告人何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孫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4月29日,被告人解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6月8日,被告人何某乙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8月10日,被告人顧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年5月25日、6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柯朋程先后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同時查明,公安機關(guān)已扣押被告人解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0元;扣押被告人孫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6000元;扣押被告人包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2000元;扣押被告人周某甲、金某各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已分別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解某、孫某、包某、柯朋程、王某甲、何某甲、周某甲、何某乙、金某、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乙、周某乙、張某、鮑某、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解某、孫某、包某、何某甲、金某的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及筆錄,現(xiàn)場筆錄,公安機關(guān)機關(guān)出具的預(yù)收款票據(jù),參賭人員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解某、包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柯朋程、王某甲的前科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guān)關(guān)于十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被告人柯朋程、周某甲的自首證明及十被告人的身份證明,退繳違法所得憑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孫某、包某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與人結(jié)伙,開設(shè)賭場,招引多人參與賭博活動,并從中抽頭獲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告人柯朋程、王某甲、何某甲、周某甲、何某乙、金某、顧某明知他人開設(shè)賭場仍為其提供幫助,幫助賭博犯罪實施,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何某甲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依法均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十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朋程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對被告人柯朋程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盜竊罪被刑事處罰,被告人解某、包某均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現(xiàn)該三被告人又犯開設(shè)賭場罪,酌情對該三被告人均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柯朋程、王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周某甲、金某、顧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幫助作用,均系從犯;被告人柯朋程、周某甲均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何某乙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金某、顧某在庭審中均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被告人何某甲予以減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柯朋程、周某甲、王某甲、何某乙均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并酌情對被告人金某、顧某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解某、孫某、包某在庭審中均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對該三被告人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解某、孫某、包某、柯朋程、王某甲、何某甲、周某甲、何某乙、金某的違法所得,依法均應(yīng)予沒收或追繳。根據(jù)十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解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被告人孫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三、被告人包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四、被告人何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五、被告人金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六、被告人柯朋程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清)。
七、被告人王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清)。
八、被告人周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九、被告人何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十、被告人顧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十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解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五千元、被告人孫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六千元、被告人包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二千元、被告人周某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金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元,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向本院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元、三千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柯朋程、王某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五千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鐘興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符曉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