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閔刑初字第174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7-17
審理經過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訴刑訴[2015]16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起,被告人彭某某受雇在本市閔行區(qū)馬橋鎮(zhèn)富巖路XXX號“域達”游戲機房從事望風,經營4臺賭博游戲機(均為八聯(lián)機),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2015年5月5日14時許,公安機關查獲該賭博游戲機房,抓獲被告人彭某某,繳獲上述賭博游戲機。經認定,上述游戲機具有賭博功能,可以認定為賭博機。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單、案發(fā)簡要經過及現(xiàn)場照片、賭博機認定書,證人陽某某、楊某、茆某某、朱某某、向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shù)繳納。)
二、扣押的賭具予以沒收。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趙軼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