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0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10
審理經過
湛江市麻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麻檢公訴刑訴(2015)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案經合議庭評議后,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并作出決定?,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湛江市麻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從2014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彭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區(qū)太平鎮(zhèn)市場內一無名檔口,持續(xù)以販賣私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賭博,并將每一期投注的種類。數(shù)額與金額總數(shù)通過傳真機傳真給其上線老板,從中抽取漁利百分之六。2014年12月21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查獲該販賣私彩點,當場抓獲彭某某和投注人員肖某某,并扣押傳真機一部,吉利彩票據(jù)等物品。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的無名檔口販賣私彩,接受他人投注,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并當庭認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從2014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彭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區(qū)太平鎮(zhèn)市場內一無名檔口,持續(xù)以販賣私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賭博,并將每一期投注的種類。數(shù)額與金額總數(shù)通過傳真機傳真給其上線老板,從中抽取漁利百分之六。被告人彭某某曾于2014年6月29日,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及場所,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作出行政處罰。2014年12月21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查獲該販賣私彩點,當場抓獲彭某某和投注人員肖某某,并扣押傳真機一部,吉利彩票據(jù)等物品。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的證據(jù)如下:一、現(xiàn)場繳獲傳真機1臺、彩票票根41張;二、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彭某某的人口信息資料、到案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肖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二、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辯解;三、證人證言:證人肖某某的證人證言;四、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接受賭博投注,從中獲取漁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其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對于公安機關繳獲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二、繳獲被告人彭某某的傳真機1部、私彩彩票票根41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景忠
審判員熊波
人民陪審員林會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溫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