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50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鄂1182刑初8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4-17
審理經(jīng)過
武穴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17]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麗分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中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麗分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陳麗分將他人的電子賭博機擺放在自己經(jīng)營的副食店供他人賭博,與他人約定五五分成。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
被告人陳麗分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麗分在自己位于胡大垸148號房屋里經(jīng)營副食店。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郭某等三人先后來到陳麗分副食店,要求在陳麗分副食店擺放電子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并約定利潤與陳麗分分成,陳麗分表示同意后,三人先后將兩臺單人座電子賭博機和一臺八人座電子賭博機放置在陳麗分副食店內(nèi)供他人賭博。2016年11月4日公安民警在陳麗分副食店現(xiàn)場查獲上述電子賭博機及硬幣163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麗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郭某、胡某,4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武穴市公安局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武穴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武穴市公安局大金派出所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陳麗分戶籍資料;被告人陳麗分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麗分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麗分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麗分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是坦白,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經(jīng)武穴市司法局調(diào)查評估認為被告人陳麗分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非監(jiān)禁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麗分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鐘強
審判員伍菁
人民陪審員吳喜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