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7)粵0803刑初16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6-06
審理經(jīng)過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霞檢訴刑訴[2017]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蔡挺、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開始,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共同出資租賃湛江市霞山區(qū)霞山西村126號出租屋開設賭場,購置了六張麻將桌、一張飯桌及麻將牌、撲克牌作為賭具,招攬眾人到該處利用賭具通過“牛精”、“自摸”、“打地主”的方式進行賭博,并雇請陳某1(另案處理)到賭場打雜。唐榮章、唐明建以抽水獲利。
2017年2月19日晚上,公安機關對該賭場進行查處,當場抓獲唐榮章、唐明建、陳某1及參賭人員17人,繳獲賭具六張麻將桌、一張飯桌、十二副麻將牌、兩副撲克牌、228張籌碼及賭資人民幣5167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90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1、張某,李某1鄭某1、唐某1、趙某、唐某2、龐某、沈某、林某、黃某、陳某2、陳某3訪、唐某3、莊天岸、鄭某2、吳某1、許某、陳某4、李某1吳某2、吳某3、彭某、吳蔡英、尤某、李某2、鄧某的證言,照片辨認筆錄,檢查筆錄,鋪面租賃合同,收繳物品清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搜查筆錄,繳獲物品照片辨認,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在勘驗檢查工作筆錄,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的供述及辯解,到案經(jīng)過說明,人口信息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無視國法,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榮章、唐明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唐榮章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唐明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繳獲的作案工具六張麻將桌、一張飯桌、十二副麻將牌、兩副撲克牌、228張籌碼及賭資人民幣5167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9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
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明
審判員劉付蘭
人民陪審員邱雄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董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