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贛0402刑初13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6-28
審理經(jīng)過
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濂檢公訴刑訴【2017】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胡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連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胡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3月23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胡某提議共同在本市濂溪區(qū)虞家河鄉(xiāng)開設賭場獲利,胡某表示同意。二被告人商定由王某負責賭場的管理和經(jīng)營;胡某占兩成股份,負責外圍的打點,另外王某每場向胡某支付1000余元作為打點費用。2016年3月29日至31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將賭場輪流設在虞家河鄉(xiāng)某村二組肖某家側面的棚子及虞家河鄉(xiāng)某村三組廖某家門前場地進行,并安排萬某開車接送參賭人員,朱某在賭場抽水,柯某等人望風。賭場以搖骰子賭單雙的方式進行,賭具由王某提供,每天下午、晚上各開設一場次,每場約四、五十人參賭。2016年3月31日中午,王某托人轉交給胡某3200元打點費用。同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將賭場設在虞家河鄉(xiāng)某村二組肖某家側面的棚子,后被濂溪區(qū)公安分局周嶺派出所查獲。
2016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胡某主動到周嶺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其二人在偵查機關所作的供述,證人潘某、羅某、江某、殷某、肖某、熊某、朱某、柯某、萬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人口信息全項查詢,作案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胡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胡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易雙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