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1021刑初48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7-25
審理經過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雅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春桃、被告人阮素平及其辯護人陳晨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9月底,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合伙在玉環(huán)市玉城街道城中路車站對面公廁樓上經營一家棋牌室,以麻將形式供賭博人員張某1、黃某2成等人參賭,并從中抽頭漁利。直至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黃春桃在上述棋牌室內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公安民警依法扣押抽頭所得人民幣80元、麻將2副。上述棋牌室經營期間,共抽頭獲利達人民幣25000余元。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阮素平到玉環(huán)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的家屬分別代為退贓款人民幣200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趙某1、趙某2、鐘某、趙某3、張某1、張某2、黃某2成、林某1、陳某、林某2、應某、羅某的證言、檢查筆錄、檢查照片、辨認筆錄、辨認經過視頻光盤及其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房屋出租協(xié)議書、說明、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結伙開設賭場,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25000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的地位、作用基本相當,故不予區(qū)分主、從犯,依照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jié)和參與程度予以科刑。被告人黃春桃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阮素平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當庭認罪,且均有退贓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春桃有違法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視本案具體情況,決定對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適用緩刑。辯護人據(jù)上述理由要求對被告人阮素平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春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阮素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黃春桃、阮素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25080元、作案工具麻將二副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敏慧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許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