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宜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桂1281刑初21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9-30
審理經過
河池市宜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17]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冠強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公訴機關建議,并征得被告人韋冠強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池市宜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學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冠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池市宜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韋冠強購置遮陽布、塑料凳、撲克牌等物品,后在河池市宜州區(qū)福龍瑤族鄉(xiāng)永良村平田屯其家旁的空地上搭棚開設賭場,供賭徒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后因參賭的賭徒較少,韋冠強于同年5月12日將賭場暫時關閉。同年5月18日,韋冠強與梁某、樊某2、羅某(均另案處理)合謀后,繼續(xù)利用韋冠強之前的場地、賭具開設賭場,并由韋冠強負責發(fā)牌、結算和“抽水”,由樊某2、羅某負責參與下注賭博吸引賭徒,由梁某負責管理、分配營利所得。為逃避打擊,韋冠強還購置了4臺對講機,并雇請韋某1、樊某1為賭場放哨。至2017年6月5日,該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時共抽頭漁利16430元,韋冠強分得5430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韋冠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韋冠強的戶籍證明,證人羅某、韋某1、樊某1、莫某1、莫某2、韋某2、周某、吳某、韋某3、黃某的證言,搜查筆錄及指認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韋冠強在偵查期間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冠強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與他人合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韋冠強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韋冠強提供場地、賭具,并負責賭場的管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韋冠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韋冠強的親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5430元,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韋冠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韋冠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430元,依法予以沒收;作案工具對講機4臺,依法予以沒收,由保存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韋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