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浙1021刑初9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8-02-02
審理經(jīng)過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8]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德建、張秀容犯開設賭場罪。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敏玲出庭,指控:
2017年3月起,被告人范德建、張秀容夫妻在玉環(huán)市玉城街道城中路錦倉巷64號暫住處開設無證棋牌室,提供賭具供他人以玩“四川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獲利,至同年11月28日,該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并當場扣押麻將2副、抽頭20元。上述期間該賭場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40000余元。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范德建、張秀容在上述棋牌室被公安民警抓獲。同時認為被告人范德建、張秀容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范德建、張秀容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范德建、張秀容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德建、張秀容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范德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秀容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三、作案工具麻將二副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非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丁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