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602刑初393號
2024年06月17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刑訴[2024]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欣、趙家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松松及其辯護人孫晶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1于2020年在亳州市從事經營中藥材期間,在身負大額債務無償還能力情況下,以先支付少量或部分藥材款方式騙取藥商信任,讓藥商繼續(xù)向其賒購中藥材,后將售賣藥材所得款用于償還債務、個人消費、賭博揮霍等?,F(xiàn)已核實被告人范某1騙取藥商價值70余萬元中藥材。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10月,被告人范某1詐騙謝偉價值63000元的中藥材貝母。
2.2020年10月,被告人范某1騙取王彬價值11000元的中藥材檳榔。
3.2020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范某1騙取張冬梅價值85500元的中藥材太子參。
4.2020年12月,被告人范某1騙取高連強價值66000元的中藥材元胡。
5.2020年11月、12月,被告人范某1騙取石林價值114000元的中藥材太子參。
6.2020年8月、9月,被告人范某1騙取趙瑞價值160600元的中藥材蟲蛇、白術和連翹。
7.2020年10月,被告人范某1騙取徐永輝價值17000元的中藥材皂刺。
8.2020年11月,被告人范某1騙取于艷平價值64500元的中藥材砂仁。
9.2020年10月、12月,被告人范某1騙取田松青價值80000元的中藥材砂仁。
10.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被告人范某1騙取孟廣偉價值118500元的中藥材砂仁。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范某1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1主動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并提出對范某1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范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并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并自愿簽具認罪認罰具結書。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范某1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無前科,具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書證、歸案經過、前科證明、戶籍信息、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明,且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僅騙取了被害人財物,還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范某1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可予以從輕處罰;主動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予以從寬處理。其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范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范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范某1退還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七十八萬零一百元。(詳見附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程慧
審判員蔣大帥
人民陪審員譚獻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