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程某等開設(shè)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03號
2024年06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張靜梅、唐某、趙前根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6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星出庭支持公訴,上述各被告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3月31日晚,被告人程某1以營利為目的在無為市××鎮(zhèn)××廟××村××村陳某家以“推牌九”的方式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張某2、趙某4、唐某3應(yīng)邀在該賭場坐莊,程某1負責尋找賭博場地,邀集參賭人員。賭場現(xiàn)場賭資50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參賭人員20人以上,賭場以10%的比例在莊家“滿板子”時抽頭,現(xiàn)場抽頭漁利10000余元。程某1和張某2、趙某4、唐某3等坐莊人員按照“四方干五方分”的方式分取抽頭漁利,其中程某1非法獲利4000余元;張某2非法獲利2600元;趙某4非法獲利2000元;唐某3非法獲利1600元。同年4月1日晚,被告人程某1準備以上述同樣方式在無城鎮(zhèn)革貪行政村糞墳自然村一農(nóng)戶家中開設(shè)賭場,在該賭場籌備期間,被無為市公安局民警查獲。
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1于2024年4月7日主動投案;被告人趙某4、唐某3分別于2024年4月16日、4月19日在程某1帶領(lǐng)下主動到無為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張某2于2024年4月1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1、張某2、唐某3、趙某4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p>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程某1、張某2、唐某3、趙某4退出違法所得共計10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1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張某2、趙某4、唐某3明知他人開設(shè)賭場,仍在賭場坐莊,并分取抽頭漁利,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2、趙某4、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1、唐某3、趙某4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張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1規(guī)勸同案人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1、張某2、唐某3、趙某4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針對各被告人提出的具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程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三、被告人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四、被告人趙某4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張某2、唐某3、趙某4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五、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邢亮亮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黃春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