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岳西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123號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刑訴〔2024〕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儲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徐某1駕駛皖H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岳西縣××鎮(zhèn)××村村級公路由G318國道往橫路組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岳西縣××鎮(zhèn)××村村級公路2km600m處時,因操作不當?shù)渎愤厜蜗?,造成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徐某1有酒駕嫌疑,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66mg/100ml。民警將其帶至岳西縣白帽鎮(zhèn)衛(wèi)生院提取靜脈血樣送檢,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7.7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2023年8月16日,岳西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1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徐某1主動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到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徐某1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曉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月鵬
書記員朱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