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29號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4〕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汝海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李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春節(jié)后至2023年6月份,姜某(另案處理)伙同孫某(另案處理)在利辛縣姜某家中、張某魚塘、姜某2家中、羊場等地點,組織王某、陶某、陶某2、朱某等人進行賭博。被告人劉某幫助該賭場抽頭漁利四次,抽頭八千余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從犯、坦白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數(shù)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退出違法所得,愿意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春節(jié)后至2023年6月份,姜某(另案處理)伙同孫某(另案處理)在利辛縣姜某家中、張某魚塘、姜某2家中、羊場等地點,組織王某、陶某、陶某2、朱某等人進行賭博。被告人劉某幫助該賭場抽頭漁利四次,抽頭八千余元。
另查明,本案偵查階段,范顯福代為退出人民幣八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退款記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證人孫某、耿某、張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的劉某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應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退出違法所得,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本案退出的人民幣八千元,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建軒
審判員凡楠
人民陪審員鄒繼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丹鳳
書記員李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