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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321號?王某、衡某某等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06-01   閱讀:

王某、衡某某等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21號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2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殿某、王某、孟某、周某、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曉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殿某及其辯護人董杰、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王中龍、實習律師馬星辰、被告人孟某及其辯護人張非凡、被告人周某、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1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在泗縣國防路中城街東南側虹鄉(xiāng)商城三樓共同經(jīng)營泗縣“頭號玩家”電玩俱樂部,并在該俱樂部內(nèi)擺放賭博機器26臺及賭博把位32個供賭客進行賭博。被告人王某2先后聯(lián)系被告人周某4、衡某5從俱樂部充值幣為賭客上分、退分,并從中賺取費用,同時被告人周某4亦從衡某5購買的幣中獲取一定的利潤。經(jīng)核查,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非法獲利總計28327元,被告人周某4非法獲利7574.86元,被告人衡某5非法獲利65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某1退出1377元;被告人王某2、孟某3各退出13425元;被告人周某4、衡某5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被告人姜某1于2024年3月12日被泗縣某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周某4于2024年3月11日被泗縣某局民警傳喚到案;被告人王某2、孟某3、衡某5分別于2024年3月11日、3月12日主動向泗縣某局投案。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周某4、衡某5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4、衡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周某4、衡某5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2、孟某3、衡某5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4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周某4、衡某5均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在泗縣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姜某1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3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4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建議判處衡某5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周某4、衡某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被告人姜某1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同意公訴機關對其認罪認罰、退贓等的認定。另認為被告人姜某1構成自首,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2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孟某3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孟某3具有自首、退贓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泗縣某局扣押被告人王某2上分卡432張、IQ00U1x手機一部、西游降魔2六臺、上分電腦主機及模塊2一套、上分電腦主機及模塊1一套、親子樂園狗狗運動會四臺、瘋狂魔鬼城二臺、鏘鏘演播室四臺、吧臺收款碼一個、iphone15ProMax一部、監(jiān)控主機一臺、天天向前GO二臺、海王3覺醒二臺、大魔術師推幣機六臺;扣押被告人孟某3iphone14ProMax手機一部;扣押被告人周某4上分卡二張、iphoneXsMax手機一部;從參賭人員嚴某某處扣押上分卡一張。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被告人姜某1的辯護人認為姜某1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姜某1雖系經(jīng)泗縣某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但其在到案后并未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故其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周某4、衡某5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2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4、衡某5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孟某3、衡某5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4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均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在泗縣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周某4、衡某5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被扣押的上分卡、監(jiān)控主機等是供犯罪所用的涉案財物,依法應當予以沒收。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孟某3的行為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故其辯護人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姜某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2、孟某3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周某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衡某5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姜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由本院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王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由本院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孟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由本院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周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由本院上繳國庫。)

五、被告人衡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由本院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姜某1、王某2、孟某3違法所得28327元、周某4違法所得7574.86元、衡某5違法所得6500元,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其中被告人姜某1已繳1377元、王某2、孟某3均已繳13425元、周某4已繳7574元、衡某5已繳6500元至泗縣某局,待判決生效后,依法上繳國庫。)

七、西游降魔2六臺、上分電腦主機及模塊2一套、上分電腦主機及模塊1一套、親子樂園狗狗運動會四臺、瘋狂魔鬼城二臺、鏘鏘演播室四臺、吧臺收款碼一個、監(jiān)控主機一臺、天天向前GO二臺、海王3覺醒二臺、大魔術師推幣機六臺、上分卡435張、IQ00U1x手機一部等均予以沒收。

(由扣押機關泗縣某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

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

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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