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2刑初250號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4〕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4月20日20時45分許,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沿027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王崗村路段時,與前方停在路邊的付某的晉MT××**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相碰撞,造成尹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民警趕往事故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尹某某已被120急救車拉往淮南市東方醫(yī)院總院進行救治,民警趕往醫(yī)院依法讓醫(yī)護人員抽取了尹某某血樣。2024年4月24日,經(jīng)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鑒定,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9.54mg/100ml,同年4月26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尹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屬于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即屬于機動車范疇,涉嫌危險駕駛罪。2024年5月11日,經(jīng)交警支隊公路巡邏大隊研究認定,尹某某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付某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2024年7月2日,尹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付某的諒解。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說明、抽血情況說明、駕駛證綜合查詢、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駕駛?cè)诉`法查詢、事故責任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付某的陳述、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取得被害人諒解,愿意接受處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guān)針對上述情節(jié)提出的公訴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夢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