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2刑初229號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4〕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岳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及其辯護人胡繼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于某至商丘市睢陽區(qū)××路××路××西北角,強行拉開玻璃門進入友佳超市,將被害人范某的2條黃金葉粗支天香卷煙、6盒大重九卷煙及7、8元現(xiàn)金盜走。經(jīng)核價,被盜黃金葉粗支天香卷煙零售價為400元/條,大重九卷煙零售價為1000元/條,涉案金額1407余元。
2、2023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于某至淮南市大通區(qū)瀚城一期三號樓105商鋪,強行拉開玻璃門,將被害人趙某放在收銀臺錢箱內的1000元左右現(xiàn)金盜走。
3、2023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于某至淮南市大通區(qū)瀚城二期南門,強行拉開少臣商店門前飲料柜門,將被害人許某的兩罐可樂盜走,涉案金額5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羈押表現(xiàn)好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于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3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于某至商丘市睢陽區(qū)××路××路××西北角,強行拉開玻璃門進入友佳超市,將被害人范某的2條黃金葉粗支天香卷煙、6盒大重九卷煙及7、8元現(xiàn)金盜走。經(jīng)核價,被盜黃金葉粗支天香卷煙零售價為400元/條,大重九卷煙零售價為1000元/條,涉案金額1407元。
2、2023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于某至淮南市大通區(qū)瀚城一期三號樓105商鋪,強行拉開玻璃門,將被害人趙某放在收銀臺錢箱內的1000元左右現(xiàn)金盜走。
3、2023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于某至淮南市大通區(qū)瀚城二期南門,強行拉開少臣商店門前飲料柜門,將被害人許某的兩罐可樂盜走,涉案金額5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于某處扣押了未拆封黃金葉粗支天香卷煙3盒、未拆封大重九卷煙4盒及現(xiàn)金447元,后發(fā)還給被害人范某。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證明、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監(jiān)控視頻截圖、抓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說明、羈押證明、羈押表現(xiàn)考核表、被害人范某、趙某、許某的陳述、被告人于某的供述、現(xiàn)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法醫(yī)物證鑒定書、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于某多次盜竊,對其可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愿意接受處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辯護人針對上述情節(jié)提出的公訴意見、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次日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于某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詳見附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浩
人民陪審員方歡
人民陪審員姚國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