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65號
2024年07月2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15日23時32分許,被告人徐某1酒后駕駛皖MC××**小型普通客車,沿蚌埠市某路口北15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187mg/100ml,民警隨即將徐某1帶至蚌埠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3年8月16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1血樣乙醇含量為19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4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衛(wèi)東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