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176號
2024年07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閔應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丁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1于2024年2月回老家貴州過年期間,通過抖音推薦的程序與被害人李某一起玩游戲,后雙方互相添加微信好友,郭某1謊稱自己未婚并在讀大學與李某談戀愛,后虛構無錢購買手機、學校畢業(yè)實習要求購買筆記本電腦、買包包等事由詐騙李某人民幣36720元。李某懷疑被騙后,要求郭某1發(fā)送身份證信息,郭某1從網(wǎng)上下載虛假的身份證圖片,并按照之前與李某聊天時所介紹的信息,使用P圖軟件更改信息,在李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郭某1將李某微信拉黑刪除。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1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36720元。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證人彭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光盤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郭某1構成詐騙罪,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郭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指定辯護人建議法庭采納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積極退賠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犯罪情節(jié)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郭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駿
審判員王婧
人民陪審員陳萍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艷
書記員查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