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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03刑初216號夏某、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05-16   閱讀:

夏某、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16號

2024年07月26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4〕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陳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寧、檢察官助理唐孝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陳某及其辯護人丁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9月,為獲取非法利益,徐某(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夏某、陳某,由徐某提供資金用于購買營業(yè)執(zhí)照及對公賬戶等,夏某和陳某負責在江蘇徐州收購對公賬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共收購4套,分別為徐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其中徐州某有限公司對公賬戶(3203********),不明資金流入為人民幣600萬余元,涉及王某某、朱某某等人被詐騙的錢款為人民幣200萬余元。被告人夏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2萬元,被告人陳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8萬元。

被告人夏某、陳某于2022年12月1日、2日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29日被告人陳某、夏某分別退還上游犯罪被詐騙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4.8萬元、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夏某、陳某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陳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兩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夏某分別退還上游犯罪被詐騙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4.8萬元、2萬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轉賬記錄、扣押清單、法人資料、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搜查筆錄,證人張某2、顧某、張某3、尚某、張某1、韓某、何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夏某、陳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夏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為被告人陳某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較弱,獲利較少,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被告人陳某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法庭考慮被告人的家庭情況,被告人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法庭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陳某的行為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被告人夏某、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陳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夏某分別退還上游犯罪被詐騙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4.8萬元、2萬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提出對陳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夏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陳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邵衛(wèi)東

審判員張勇

審判員谷雪蓮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毛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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