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4)皖1721刑初153號
2024年08月01日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4]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2024年8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趙某某與緬甸籍妻子葉勞共同憑邊境證至緬甸孟波縣務工,后在“維加斯”賭場從事接送賭客工作。期間,趙某某認識了孟波縣瑞景別墅詐騙園區(qū)代號“管家”的人。為賺取高薪,趙某某在“管家”的介紹下,于2020年7月中旬進入瑞景別墅“龍哥”詐騙公司從事電信詐騙活動?!褒埜纭痹p騙公司從事的是冒充京東、支付寶、360等金融貸款平臺的客服,對中國國內(nèi)大學生實施電信詐騙活動。趙某某在公司代號“小龍”,角色為“拉手”(即冒充客服給中國國內(nèi)大學生打電話將被詐騙對象引流公司虛假的金融類客服QQ上)。2021年2月中旬,趙某某離開“龍哥”詐騙公司。期間,趙某某獲得工資40000余元。
2024年5月2日,趙某某接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當?shù)嘏沙鏊浜险{查,并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經(jīng)本院查證屬實,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材料、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鄒某、劉某、丘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接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無前科劣跡,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某某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楊某
書記員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