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79號
2024年08月02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5日20時許,被告人梁偉飲酒后駕駛皖F8××**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蕭縣黃口鎮(zhèn)頤園老年公寓門口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后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梁偉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梁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梁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梁偉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應酌定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偉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梁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曹亞東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