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17號
2024年08月0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某院以泗檢刑訴〔2024〕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某院指派檢察員張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泗縣某院指控:2024年3月24日上午6時許,被告人徐某1駕駛一輛灰色別克轎車,在已完工未驗收通行的泗縣梁凡路段(051縣道)由南向北行駛,在行駛至某村梁凡路段時,因看車內碼表分神撞到路上行人周某,造成周某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徐某1開車逃逸。
2024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1到泗縣某局投案。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徐某1明知自己駕車肇事可能導致他人傷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發(fā)生,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1案發(fā)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及其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被告人徐某1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某1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徐某1及其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前科證明、到案經過、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徐某1、徐某2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徐某1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辯護人相應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姬茂義
人民陪審員陳芳芳
人民陪審員周茂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