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舒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235號
2024年08月12日
案件概述
舒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舒檢刑訴〔2024〕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杰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舒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修勇出庭支持公訴,檢察官助理程亞婷協(xié)助工作,被告人魏某杰及其辯護人馮葉根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3日,被告人魏某1明知可能系犯罪資金,仍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并通過取現(xiàn)的方式幫助他人轉移資金9萬元,非法獲利3200元。經(jīng)查,幫助轉移的資金9萬元均為網(wǎng)絡詐騙資金。
2023年4月3日,網(wǎng)絡詐騙被害人劉某1電話報案至舒城縣公安局。同年4月20日,魏某1經(jīng)舒城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于當日主動賠償劉某121800元,退繳了違法所得3200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扣押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魏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魏某1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200元,若符合緩刑條件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魏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及定性不持異議,被告人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從犯,被告人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主動賠償了受害人損失,初犯、偶犯,社會危險性小。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已被行政處罰3200元,為避免重復處罰,本案不應再判處罰金。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魏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4月3日,被告人魏某1明知可能系犯罪資金,仍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并通過取現(xiàn)的方式幫助他人轉移資金9萬元,非法獲利3200元。經(jīng)查,幫助轉移的資金9萬元均為網(wǎng)絡詐騙資金。
2023年4月3日,網(wǎng)絡詐騙被害人劉某1電話報案至舒城縣公安局。同年4月20日,魏某1經(jīng)舒城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于當日主動賠償劉某121800元,退繳了違法所得3200元至舒城縣公安局。
另查明,2023年4月14日,被告人魏某1因以上犯罪事實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以提供銀行卡供他人在網(wǎng)絡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由,處3200元人民幣罰款的處罰。2023年4月21日,被告人魏某1繳納了上述款項。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及庭外舉證、質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劉某1、劉某2的證言,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辯解,舒城縣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筆錄,舒城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1系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魏某1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魏某1己退繳違法所得并賠償被詐騙人員部分損失,酌情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jīng)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魏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
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魏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二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折抵。)
二、沒收被告人魏某1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二百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魏萌
人民陪審員毛德伍
人民陪審員石士海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