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2刑初159號
2024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來檢刑訴〔2024〕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來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盧豪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5月8日23時29分許,被告人陳某1飲酒后駕駛皖MB××**小型轎車自來安縣新安鎮(zhèn)清流路往建陽南路行駛,行至建陽南路與裕安西路交匯紅綠燈處,因身體不適失去意識,后被民警查獲。2024年5月10日,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被告人陳某1被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9mg/100ml。
被告人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儐蔚葧C,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陳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且簽字具結(jié),在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成立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如江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