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487號
2024年08月27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9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信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質(zhì)。2023年07月07日晚18時許,張某某自己在阜南縣××鎮(zhèn)街上平凡燒烤店吃飯,期間飲用啤酒。次日00時23分許,張某某飲酒后駕駛皖KV××**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到阜南縣××鎮(zhèn)南陽××道××道××東100米處被交警查獲,經(jīng)對張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144mg/100ml,后抽取靜脈血樣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163.1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為證實上訴指控,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因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熊豐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龍起源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