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278號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02月26日21時46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冀RZ××**小型普通客車沿界首市新陽路自西向東行至新陽路與文昌路交叉口西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6.9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三千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液提取登記表、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憑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高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4年8月28日預(yù)繳納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預(yù)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園園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明健
書記員許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