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66號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某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2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區(qū)蚌埠市第十八中學操場西北側機房內,將機房內正在使用的二塊移動網絡主板盜走,造成該機房內通信設備(隸屬于中國移動通信公司蚌埠分公司)故障。2023年10月3日,經中國移動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網絡部對主板被盜所引起的安徽省蚌埠十八中OLT退服故障情況進行分析認定,2023年10月2日17點33分蚌埠十八中01F機房烽火0LT-001-AN5516出現(xiàn)退服告警,影響2716戶,故障告警20點27分恢復,故障歷時2.81小時,期間產生3件用戶投訴。2023年11月15日,經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移動網絡主板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9755元。
2023年10月3日,被告人楊某某將被盜的移動網絡主板交還給中國移動通信公司蚌埠分公司。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到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其提交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采用破壞手段盜竊移動網絡主板,損毀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盜物品已經發(fā)還被害單位,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區(qū)蚌埠市第十八中學操場西北側機房內,將機房內正在使用的二塊移動網絡主板盜走,造成該機房內通信設備(隸屬于中國移動通信公司蚌埠分公司)故障。2023年10月3日,經中國移動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網絡部對主板被盜所引起的安徽省蚌埠十八中OLT退服故障情況進行分析認定,2023年10月2日17點33分蚌埠十八中01F機房烽火0LT-001-AN5516出現(xiàn)退服告警,影響2716戶,故障告警20點27分恢復,故障歷時2.81小時,期間產生用戶投訴。2023年11月15日,經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移動網絡主板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9755元。
2023年10月3日,被告人楊某某將被盜的移動網絡主板交還給中國移動通信公司蚌埠分公司。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到案。
2024年1月19日,蚌埠市通信發(fā)展辦公室出具《關于蚌埠移動十八中機房OLT設備被盜的情況說明》。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關于2023年10月2日安徽省蚌埠十八中0LT退服故障分析報告》、《關于蚌埠移動十八中機房OLT設備被盜的情況說明》、烽火通信產品價格證明、宗地圖、《關于18中機房OLT板卡被盜的說明》等書證,證人曹某、丁某、朱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扣押筆錄、辨認現(xiàn)場筆錄、照片,歸案經過、違法犯罪情況說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且被盜物品已經發(fā)還給被害單位,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孟凡濤
人民陪審員李蘋
人民陪審員高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皖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