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496號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和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1月7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皖AE××**號小型汽車,行駛至阜南縣××鎮(zhèn)××路××路××,被阜南縣交管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張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209mg/100ml。后抽取其靜脈血,經(jīng)鑒定:張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242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在卷佐證。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同時,因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
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基本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jié),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熊豐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龍起源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