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16號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唐林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年初,被告人徐某1經(jīng)人介紹與被害人劉某認識,遂欲從劉某處承接山東黃島東西港二期擴建工程的運輸業(yè)務。為獲取劉某信任,徐某1聯(lián)系殷如爐(另案處理),二人商議由殷如爐冒充山東黃島東西港擴建和日照戰(zhàn)備油庫工程總老板的身份,騙取劉某財物。后自2022年3月份開始,二人多次以跑項目請客送禮、疏通關系為由騙取劉某財物共計290750元,被劉某發(fā)現(xiàn)。經(jīng)劉某催討,殷如爐于立案前退還人民幣216100元。
指控認為,被告人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初,被告人徐某1經(jīng)人介紹與被害人劉某相識,得知劉某欲承接山東黃島東西港擴建工程。為謀取非法利益,徐某1明知殷如爐(另案處理)曾以山東黃島填海項目等為借口詐騙他人財物而獲罪,仍與殷如爐商議由殷如爐冒充山東黃島東西港擴建和日照戰(zhàn)備油庫工程總老板的身份,將殷如爐介紹給劉某,以將上述相關項目交由劉某承接為由,騙取劉某大量財物。經(jīng)查實,自2022年3月份開始,徐某1、殷如爐二人多次以跑項目請客送禮、疏通關系為由先后騙取劉某財物共計290750元,被劉某發(fā)現(xiàn)。經(jīng)劉某催討,殷如爐于立案前退還人民幣216100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殷如爐通過微信退還被害人劉某人民幣43000元;被告人徐某1系被抓獲歸案,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調查取證回復書、劉某和徐某1住宿記錄單、微信轉賬交易明細、銀行轉賬明細、建設施工合同書、刑事判決書,辨認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證人孫某、徐某、朱某、盛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同案犯殷如爐的供述,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辯解稱“實際項目名稱和指控的不一致,且指控的20多萬元是直接轉給殷如爐的,沒有轉給其”,經(jīng)查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徐某1與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地位相當,不予區(qū)分主從犯,按照各自作用分別量刑;其同案犯殷如爐案發(fā)后已退還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對被告人徐某1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徐某1的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何玉麗
人民陪審員柯海蘭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穎
書記員李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