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57號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宋某1、宋某2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紅俠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2及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苗,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楊一峰、委托訴訟代理人左敏,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施鳳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18日22時23分許,被告人徐某1駕駛皖FZ××**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迎賓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迎賓大道與葡源路交口時碰撞行人宋某3,造成車輛受損,宋某3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徐某1駕車逃逸。2024年2月4日,宋某3經(jīng)救治無效死亡。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徐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核實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上述指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宋某1、宋某2訴稱: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徐某1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二、依法判令被告人徐某1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32667元,具體為:醫(yī)藥費32416元(已扣除保險公司支付的醫(yī)療費18000元,徐某1支付的6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30元/天×14天)元、護理費2408元(172元/天×14天)、營養(yǎng)費420元(30元/天×14天)、交通費1000元、死亡賠償金179611元(47446元/年×8年-180000元)×90%、喪葬費44392元(49325元×90%)、精神撫慰金72000元(80000元×90%)。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宋某1、宋某2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徐某1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35018元,具體為將護理費變更為2492元(178元/天×14天),喪葬費變更為46659元(51844元×90%),其他賠償項目及金額不變。同時孟某、宋某1、宋某2提交了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家庭關系證明等證據(jù)以證明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月18日22時23分許,被告人徐某1駕駛皖FZ××**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迎賓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迎賓大道與葡源路交口時碰撞行人宋某3,造成車輛受損,宋某3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徐某1駕車逃逸。2024年2月4日,宋某3經(jīng)救治無效死亡。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徐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宋某3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并發(fā)雙肺重度支氣管肺炎,繼而多器官衰竭致其死亡,其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外傷之間存在主要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按照80%-90%計算。2024年4月10日,徐某1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4年1月19日,宋某3被送往徐州市礦山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24年2月2日,共住院治療14天,支付醫(yī)療費54178.88元,其中,皖FZ××**號小型普通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醫(yī)療費18000元,徐某1支付醫(yī)療費6100元。保險公司支付了死亡賠償金180000元。皖FZ××**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在王某名下,實際為徐某1、左敏所有。
再查明,證明記載:宋某3出生于1951年6月24日,孟某系宋某3妻子,宋某1、宋某2系宋某3子女。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徐某1供述與辯解,安徽淮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照片,現(xiàn)場視頻監(jiān)控,證明,死亡記錄,住院病例,醫(yī)療費發(fā)票、微信截圖及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情況說明、保險公司賠付明細、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某1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徐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宋某3無責任,徐某1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對事故發(fā)生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宋某1、宋某2主張的賠償訴求,根據(jù)刑事部分在案證據(jù)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交證據(jù),本院綜合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jù)票據(jù),扣減保險公司支付的18000元和徐某1支付的6100元,支持30078.88元;2、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30元/天×14天)、護理費2492元(178元/天×14天)、營養(yǎng)費420元(30元/天×14天)、死亡賠償金179611元[(47446元/年×8年-180000元)×90%]、喪葬費46659元(51844元×90%),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費要求1000元,根據(jù)被害人治療情況,酌定支持140元(10元/天×14天);4、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計259820.88元,被告人徐某1應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宋某1、宋某2各項損失共計259820.88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宋某1、宋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審判員趙凱
人民陪審員周潔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