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寧02刑終86號
原公訴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惠農區(qū)人民檢察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惠農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石嘴山市惠農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某、鄭某某、陳某、鄭某1、於某某、鄒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寧0205刑初9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鄭某某、鄭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審閱卷宗,訊問上訴人鄭某某、鄭某1及原審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於某某、鄒某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判認定,2022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微信好友“張某”介紹在網(wǎng)絡上認識“曲某某”,對方稱用其無限額銀行卡開通K寶刷1000000元至5000000元流水,可獲得500000元無息貸款,且每張銀行卡可獲取好處費3000元,并報銷交通費。王某某在明知銀行卡不能外借,且對方為其辦理扶貧款可能為假的前提下,為賺取好處費,仍答應對方。上線“曲某某”為王某某購買了江蘇省連云港市到福建省廈門市的機票,讓其到廈門市后聯(lián)系“曲某某”,王某某到達廈門市后又按照對方指示到達福建省龍巖市。次日,“曲某某”聯(lián)系幾名男子對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及K寶進行驗證,因王某某將K寶密碼忘記,當日驗證未成功。10月11日,“曲某某”安排車輛接王某某到某度假村,王某某將手機、銀行卡、K寶等交給對方刷流水,并配合對方刷臉認證,其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流入異常資金5827612.25元。該銀行賬戶共關聯(lián)全國被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26起,查實被詐騙資金1661500元,其中包括石嘴山市惠農區(qū)被害人吳某某100000元,全國關聯(lián)其他被害人林某某100000元,被害人尚某某40000元、被害人江某某20000元、被害人馮某某9800元、被害人孫某90000元、被害人鄔某某10000元、被害人鄭某2200000元、被害人袁某10000元、被害人張某某20000元、被害人胡某某297700元、被害人舒某某50000元、被害人莫某某40000元、被害人黎某某5000元、被害人李某1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50000元、被害人陳某某41000元、被害人簡某某20000元、被害人莫某120000元、被害人張某58000元、被害人徐某某105000元、被害人仲某某10000元、被害人周某5000元、被害人郭某40000元、被害人李某英10000元、被害人文某某300000元。王某某獲取好處費5500元。
2022年9月,被告人陳某經(jīng)他人介紹相識了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男子,該男子做為陳某的上線,糾集陳某利用銀行卡“跑分”賺錢,陳某明知用銀行卡“跑分”是幫助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人收取騙來的錢款,為謀取利益,仍同意用自己的銀行卡收取詐騙資金。2022年9月底,其上線駕車接陳某從福建省安溪縣到福建省龍巖市準備用銀行卡“跑分”,陳某發(fā)現(xiàn)其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丟失,又回到安溪縣補辦該銀行卡、綁定手機號,并在開戶盡職調查書、合法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承諾書上簽字確認已充分了解、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guī)開立和使用本人賬戶。2022年10月13日,陳某聯(lián)系上線后攜帶銀行卡再次到龍巖市,將銀行卡、手機、密碼交給上線用于收取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并配合上線刷臉轉賬、取現(xiàn),涉案銀行卡異常流入資金1168974元,其中POS機刷卡49953元,ATM取現(xiàn)19000元均交給上線。陳某該銀行賬戶共關聯(lián)全國被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6起,查實被詐騙資金666980元,其中包括石嘴山市惠農區(qū)被害人吳某某290000元,全國關聯(lián)其他被害人李某園20000元、被害人宋某100000元、被害人劉某某49980元、被害人石某某7000元、被害人張某梅200000元。陳某獲取好處費6000元。
2022年9月,被告人鄭某某在聚餐過程中認識“海哥”,對方稱需要利用鄭某某銀行卡取工程款,并承諾支付一定好處費,此外還可帶其做些小工程作為報酬。幾天后,鄭某某按照約定攜帶其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與“海哥”見面,“海哥”給鄭某某一部手機,并要求使用該手機單線聯(lián)系,鄭某某向對方索要手機號碼和微信號時,“海哥”拒絕。鄭某某明知存在上述異常情況,仍配合對方利用該銀行卡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并取現(xiàn),該賬戶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17日異常流入資金823607.38元,進賬后鄭某某在柜臺或者ATM機取現(xiàn)共計780500元,支付手續(xù)費6元。該銀行卡取現(xiàn)后陸續(xù)留存資金共計43101.38元,其中包含多筆微信紅包及轉賬、信用卡還款、商戶消費、餐飲、停車等日常個人消費性支出,均為鄭某某個人消費。同時,上線給鄭某某600元沃爾瑪超市購物劵,鄭某某共獲取好處費43701.38元。
2022年9月,被告人鄭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鄭某1,并將其介紹給“海哥”,“海哥”向鄭某1介紹取款流程,并承諾鄭某1每取現(xiàn)10000元可獲得300元好處費,鄭某1同意用其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卡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并取現(xiàn)賺取好處費。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13日,鄭某1該銀行賬戶異常流入資金960000元,其中鄭某1幫助取現(xiàn)880000元、銀聯(lián)無卡快捷支付金融付款30000元、銀聯(lián)無卡快捷支付13500元,共計923500元。該銀行卡取現(xiàn)后陸續(xù)留存資金共計36500元,其中充值至支付寶14000元,充值至微信12500元,微信理財3000元,以及包含微信、拼多多、銀聯(lián)無卡快捷支付等小額消費性支出,均為鄭某1個人消費。同時,鄭某1幫助取現(xiàn)時獲取現(xiàn)金好處費10000元,鄭某1共獲取好處費46500元。
2022年10月,楊某珍分別糾集被告人於某某、鄒某某使用銀行卡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并取現(xiàn)獲利,二被告人為謀取利益,均同意出借其銀行卡并幫助取現(xiàn)。被告人鄒某某于2022年10月10日在民生銀行簽署《不參與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承諾書》,承諾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不將開立的銀行賬戶出售、出借、出租給他人,不組織、不參與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依法依規(guī)開立和使用本人賬戶。2022年10月13日,於某某將其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卡、鄒某某將其尾號XXXX民生銀行卡均交給楊某珍使用,當日二被告人上述銀行賬戶均收到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轉賬,其中於某某48918元,鄒某某49610元。后於某某取現(xiàn)48000元、鄒某某取現(xiàn)49000元均交給楊某珍,於某某獲取好處費918元、鄒某某獲取好處費610元,鄒某某欲支取好處費時發(fā)現(xiàn)該銀行賬戶被凍結。2022年11月4日,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收到劉某兵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轉賬47505元,於某某取現(xiàn)47500元交給楊某珍,卡內余額5元,於某某獲取現(xiàn)金好處費900元,於某某共計獲取好處費1823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陳某藍色oppo手機一部、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一張,被告人鄭某1黑色蘋果X手機一部、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卡一張,被告人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卡一張,被告人鄒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卡一張,上述涉案財物均已隨案移送。各被告人涉案銀行賬戶凍結情況:1.截至2023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余額36627.13元;2.截至2023年7月20日,被告人鄭某某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余額1.86元;3.截至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余額102.73元,被告人鄭某1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卡余額1841.15元,被告人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卡余額0元,被告人鄒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卡余額663.58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2月20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網(wǎng)上列逃,2月21日被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公安局馬站派出所抓獲,2月22日至2月24日臨時羈押于連云港市贛榆區(qū)看守所,2月26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被臨時羈押及滯留共計5日。被告人鄭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網(wǎng)上列逃,同日被閩侯縣公安局祥謙派出所抓獲,2月28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滯留5日。被告人陳某于2023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網(wǎng)上列逃,同日被石城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電話傳喚到案,2月21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滯留4日。被告人鄭某1于2023年2月16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抓獲,2月21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滯留5日。
被告人陳某經(jīng)石城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陳某、於某某、鄒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鄭某1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於某某預繳納罰金4000元,退繳違法所得1823元,被告人鄒某某預繳納罰金3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并經(jīng)法院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證實案發(fā)后,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陳某藍色oppo手機一部、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一張,被告人鄭某1黑色蘋果X手機一部、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卡一張,被告人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卡一張,被告人鄒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卡一張,上述涉案財物均已隨案移送。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被害人吳某某于2022年10月15日報案,稱其在網(wǎng)上投資理財被詐騙1280000元,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于當日立案偵查。
3、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陳某、鄭某1、於某某、鄒某某實施犯罪時均已達負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刑事判決書及罪犯檔案資料。證實被告人鄭某某于2006年12月25日因犯搶劫罪被閩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10000元,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7年1月3日刑滿釋放。被告人鄭某1于2006年12月25日因犯搶劫罪被閩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000元。
5、被害人吳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賬戶、尾號XXXX黃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對賬單及交易明細。證實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13日,吳某某通過尾號1767民生銀行賬戶向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閆某某等轉賬79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賬戶轉賬200000元。吳某某通過尾號XXXX黃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向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等人轉賬490000元,其中向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0元,向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賬戶轉賬90000元。
6、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證實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于2022年10月11日流入大額異常資金共計5827612.25元,轉出5790839.32元。該銀行賬戶共流入?yún)悄衬?、尚某某、江某某、馮某某、孫某、鄔某某、鄭某2等26人錢款共計1661500元,其中吳某某100000元、林某某100000元,尚某某40000元、江某某20000元、馮某某9800元、孫某90000元、鄔某某10000元、鄭某2200000元、袁某10000元、張某某20000元、胡某某297700元、舒某某50000元、莫某某40000元、黎某某5000元、李某10000元、王某某50000元、陳某某41000元、簡某某20000元、莫某120000元、張某58000元、徐某某105000元、仲某某10000元、周某5000元、郭某40000元、李某英10000元、文某某300000元。
7、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賬戶交易流水、開戶盡職調查書、合法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承諾書。證實陳某于2017年4月3日辦理了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于2022年10月5日補辦該銀行卡,并在開戶盡職調查書、合法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承諾書上簽字確認,已充分了解、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guī)開立和使用本人賬戶。該賬戶于2022年10月13日有大額異常資金進賬、出賬,異常資金進賬之前,賬戶余額1.38元,異常資金流入1168974元,流出1168790.82元,其中轉出至被告人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賬戶48918元,被告人鄒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賬戶49610元,ATM機取現(xiàn)19000元,POS機刷卡49953元。該銀行賬戶共流入李某園、宋某、劉某某等6人錢款共計666980元,其中吳某某290000元、李某園20000元、宋某100000元、劉某某49980元、石某某7000元、張某梅200000元。
8、被告人鄭某某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賬戶交易流水。證實鄭某某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賬戶于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間,流入大額異常資金823607.38元,進賬后遂即取現(xiàn)780500元,支付手續(xù)費6元。該銀行賬戶取現(xiàn)后陸續(xù)留存資金共計43101.38元,其中包括多筆微信紅包及轉賬、信用卡還款、商戶消費、餐飲、停車等日常個人消費性支出。
9、被告人鄭某1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及微信截圖一張。證實鄭某1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于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間,流入大額異常資金共計960000元,取現(xiàn)880000元,銀聯(lián)無卡快捷支付金融付款30000元,銀聯(lián)無卡快捷支付13500元。該銀行賬戶取現(xiàn)后陸續(xù)留存資金共計36500元,其中充值至支付寶三筆14000元,充值至微信二筆12500元又分別轉給微信好友“冷風”“狗哥”,微信理財3000元,以及微信、拼多多、銀聯(lián)無卡快捷支付等小額消費性支出。
10、被告人鄭某1與被告人鄭某某手機通話記錄。證實被告人鄭某某(159XXXX****)于2022年10月開始曾多次主叫被告人鄭某1(188XXXX****),尤其在案發(fā)時間段更為頻繁。
11、劉某兵尾號2936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被害人趙某某、霍某某、朱某某等十余人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1月4日,劉某兵尾號2936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流入趙某某、霍某某、朱某某等十余人被詐騙資金,后于當日13時37分,劉某兵該賬戶向被告人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轉賬47505元。
12、被告人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賬戶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證實被告人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于2013年5月24日開立。2022年10月13日13時41分,該賬戶收到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銀行賬戶轉賬48918元,於某某遂即取現(xiàn)48000元、900元。2022年11月4日13時37分,該賬戶收到劉某兵尾號XXXX銀行賬戶轉賬47505元,於某某當日取現(xiàn)27000元、20500元。
13、被告人鄒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賬戶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不參與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承諾書》。證實被告人鄒某某于2022年10月10日在民生銀行簽署《不參與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承諾書》,承諾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不將開立的銀行賬戶出售、出借、出租給他人,不組織、不參與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將依法依規(guī)開立和使用本人賬戶。2022年10月13日13時53分,鄒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賬戶收到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銀行賬戶轉賬49610元,遂即取現(xiàn)49000元,卡內留存610元。
14、各被告人涉案銀行賬戶凍結詳情。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陳某、鄭某1、於某某、鄒某某涉案銀行賬戶均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依法凍結,其中:截至2023年6月16日,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余額36627.13元;截至2023年7月20日,鄭某某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賬戶余額1.86元;截至2023年5月24日,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賬戶余額102.73元,鄭某1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余額1841.15元,於某某尾號XXXX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余額0元,鄒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賬戶余額663.58元。
15、被害人林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林某某于2022年10月4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間,經(jīng)人介紹在“六福珠寶”平臺充值理財被詐騙527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0元。林某某于2022年10月25日報案,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偵查,于2023年2月25日移交至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
16、被害人尚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9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間,尚某某在某聊天軟件中談投資項目被詐騙179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40000元。尚某某于2022年10月15日報案,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17、被害人江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6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間,江某某在“鄭州商品交易所”平臺投資理財被詐騙180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20000元。江某某于2022年10月15日報案,張家港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18、被害人馮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13日期間,馮某某在“丹皮”軟件投資理財被詐騙3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9800元。馮某某于2022年10月13日報案,昆山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19、被害人孫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9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孫某在“中信期貨”投資理財被詐騙,其中分別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50000元、40000元。孫某于2022年10月12日報案,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20、被害人鄔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4日至同年10月14日期間,鄔某某在“中信建投證券”投資被詐騙15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元。鄔某某于2022年10月16日報案,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21、被害人鄭某2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0日開始,鄭某2在“國藥集團”網(wǎng)頁投資理財被詐騙,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200000元。鄭某2于2022年10月13日報案,平陽縣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22、被害人袁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1日至同年10月15日期間,袁某在某炒股平臺投資理財被詐騙,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元。袁某于2022年10月16日報案,安慶市公安局經(jīng)開分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23、被害人張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1日至同年10月13日期間,張某某在“國藥集團”投資理財被詐騙89804元,其中分別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元、10000元。張某某于2022年10月13日報案,平潭縣公安局于10月15日立案偵查。
24、被害人胡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0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胡某某在某網(wǎng)站投資理財被詐騙1667090元,其中分別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49800元、49800元、49600元、49700元、49400元、49400元,合計297700元。胡某某于2022年10月12日報案,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qū)分局于10月14日立案偵查。
25、被害人舒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8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舒某某在某期貨平臺投資理財被詐騙8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50000元。舒某某于2022年10月12日報案,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26、被害人曹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6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曹某某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購買期貨被詐騙97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40000元。曹某某于2022年10月12日報案,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27、被害人黎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0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間,黎某某在某網(wǎng)站投資理財被詐騙98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5000元。黎某某于2022年10月12日報案,桑植縣公安局于10月14日立案偵查。
28、被害人李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1日、12日,李某通過微博群聊“信達牛股交流學習群”發(fā)布的網(wǎng)頁二維碼進入某網(wǎng)站投資理財被詐騙,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元。李某于2022年10月13日報案,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29、被害人王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5日開始,王某某在“香港大智慧”APP購買股票理財被詐騙,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50000元。王某某于2022年10月18日報案,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30、被害人陳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陳某某在某網(wǎng)站進行投資理財被詐騙241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41000元。陳某某于2022年10月12日報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于10月19日立案偵查。
31、被害人簡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12日,簡某某在“歸創(chuàng)醫(yī)療”購買球囊擴張導管投資理財被詐騙1053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20000元。簡某某于2022年10月12日報案,惠州大亞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于10月14日立案偵查。
32、被害人莫某1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5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莫某1在“國藥集團”投資理財被詐騙43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20000元。莫某1于2022年10月13日報案,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33、被害人張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8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張某在“Edge”軟件購買期貨、虛擬幣被詐騙158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58000元。張某于2022年10月13日報案,崇州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34、被害人徐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1日,徐某某在“華潤集團”投資購買“感冒清顆?!北辉p騙,其中分別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5000元、100000元。徐某某于2022年10月11日報案,綿陽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35、被害人仲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0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間,仲某某在“六福珠寶”投資理財被詐騙13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元。仲某某于2022年10月14日報案至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qū)分局。
36、被害人周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0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間,周某在“六福珠寶”投資理財被詐騙48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5000元。周某于2022年10月14日報案,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qū)分局于10月16日立案偵查。
37、被害人郭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1日至同年10月14日期間,郭某在“歐盟碳排放交易平臺”投資理財被詐騙71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40000元。郭某于2022年10月11日報案,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于10月18日立案偵查。
38、被害人李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0日至同年10月11日期間,李某某在“國泰君安證券”投資理財被詐騙2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元。李某某于2022年10月12日報案,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于10月20日立案偵查。
39、被害人文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8日至同年10月13日期間,文某某在“中國期貨交易”投資理財被詐騙46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300000元。文某某于2022年10月15日報案,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區(qū)分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40、被害人李某園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13至同年10月15日期間,李某園在“六福珠寶”投資理財被詐騙205000元,其中向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轉賬20000元。李某園于2022年10月18日報案,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分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41、被害人宋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15日期間,宋某在“Edge”APP投資理財被詐騙323140元,其中向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轉賬100000元。宋某于2022年10月15日報案,溧陽市公安局于10月17日立案偵查。
42、被害人劉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2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間,劉某某在某網(wǎng)站投資理財被詐騙287980元,其中向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轉賬49980元。劉某某于2022年10月19日報案,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43、被害人石某某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實2023年10月12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間,石某某在“Capitalone”APP投資理財被詐騙230374元,其中向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轉賬7000元。石某某于2022年10月19日報案,甕安縣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偵查。
44、被害人張某梅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2022年10月12日至同年10月15日期間,張某梅在“EDDID”炒美元期貨被詐騙1311201元,其中向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轉賬200000元。張某梅于2022年10月18日報案,吉林市公安局龍?zhí)斗志钟谕樟競刹椋?023年7月11日移送至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
45、被害人吳某某陳述。證實2022年9月27日晚,被害人吳某某在聊天軟件“陌陌”上相識“李某某”,與之聊天后產生信任,在對方的引導下,下載“六福珠寶”進行投資理財,先后被詐騙120余萬元,其中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告人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00000元,2022年10月13日向被告人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轉賬100000元,轉賬期間,接到了公安機關和銀行的預警提示電話,但未聽勸阻,于當日繼續(xù)向陳某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轉賬100000元、90000元。
46、證人揭某某證言。證實2022年9月,被告人陳某和揭某某至福建省安溪縣游玩3、4天,期間陳某、揭某某和當?shù)嘏笥岩黄鸪燥垺⒑染?,揭某某不知道陳某有無出租、出借信用卡的事情,但安溪縣電信詐騙比較出名,吃飯的朋友中可能存在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人。
47、證人楊某珍證言。證實2022年10月一天,“小張”讓楊某珍介紹幾個朋友借用銀行卡收款、取現(xiàn),楊某珍答應。大概5、6天,“小張”給楊某珍打電話說已經(jīng)聯(lián)系到被告人於某某、鄒某某,二人答應使用其銀行卡幫助收款、取現(xiàn),小張”承諾會支付好處費?!靶垺焙蜅钅痴浼s好在廈門市呂嶺公交站臺見面,楊某珍到公交站臺后,見到一輛出租車,“小張”、於某某都坐在出租車上,“小張”告訴於某某用其銀行卡取現(xiàn)40000元給其400元好處費,於某某答應,“小張”讓於某某下次攜帶銀行卡在約定時間、地點幫助取現(xiàn)。大概4、5天,“小張”打電話給楊某珍,并相繼接上楊某珍、於某某,“小張”讓於某某拿著其中國建設銀行卡拍照并詢問該卡是否為於某某本人辦理,有無開通收付款短信提示功能,於某某稱系其本人辦理,已開通。大概過了20分鐘,於某某手機短信提示進賬40000余元,三人乘坐出租車到廈門市湖里區(qū)呂嶺路一家中國建設銀行取款,“小張”和楊某珍在車上等,於某某獨自到銀行取現(xiàn)40000余元交給“小張”,“小張”從中取出400元交給於某某稱是好處費,取了100元交給楊某珍。又過了4、5天,“小張”打電話讓楊某珍陪鄒某某去銀行取現(xiàn),后相繼接上鄒某某、楊某珍,“小張”讓鄒某某拿著其銀行卡拍照,并詢問該卡是否為鄒某某本人辦理,有無開通收付款短信提示功能,鄒某某稱系其本人辦理,已開通。大概30分鐘,鄒某某手機短信提示進賬40000余元,三人到機場附近銀行,“小張”和楊某珍在車上等,鄒某某獨自到銀行取現(xiàn)稱取不出來,“小張”稱次日再去觀音山附近銀行取現(xiàn),后大家各自回家。次日下午17時,鄒某某打電話讓楊某珍把營業(yè)執(zhí)照和身份證發(fā)給她,稱派出所要核查,楊某珍將材料發(fā)給鄒某某。大約10天后,鄒某某給楊某珍打電話見面,見面后給了楊某珍100元,稱是“小張”讓轉交的好處費。
48、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2月21日被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公安局馬站派出所抓獲,于當日被宣布刑事拘留。被告人鄭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被閩侯縣公安局祥謙派出所抓獲,于當日被宣布刑事拘留。被告人陳某于2023年2月17日經(jīng)石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電話傳喚到案,于當日被宣布刑事拘留。被告人鄭某1于2023年2月16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在福建省閩侯縣一網(wǎng)吧內抓獲,次日被宣布刑事拘留。被告人於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在其住所抓獲。被告人鄒某某于2023年2月20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在其住所抓獲。
4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證實2022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好友“張某”添加“曲某某”,“曲某某”給王某某發(fā)了一個騰訊會議鏈接,王某某加入會議后,“曲某某”展示了一個發(fā)放扶貧款的紅頭文件,稱需要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并開通K寶業(yè)務,銀行后臺需無交易限制,轉賬額度至少1000000元至5000000元,要用該銀行賬戶刷流水走賬,一張銀行卡可以支付好處費3000元,2張卡5000元,提供的銀行卡越多、走的流水越多,好處費就越多,并且告訴他銀行卡若走完賬,先不要使用銀行卡,可能會被凍結。王某某明知銀行卡不能外借,亦不符合常理,且對方為其辦理扶貧款可能為假的前提下,仍為賺取好處費,答應“曲某某”要求。幾天后,“曲某某”讓王某某帶著銀行卡到福建省廈門市刷流水,并為王某某購買了機票,王某某到達廈門市后聯(lián)系“曲某某”,對方讓王某某到福建省龍巖市,王某某按照對方指示輾轉到龍巖市。次日,“曲某某”聯(lián)系幾名男子對王某某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及K寶進行驗證,因王某某將K寶密碼忘記,當日刷流水未成功。10月11日,“曲某某”安排車輛接王某某到某度假村,王某某將手機、銀行卡、K寶等交給對方刷流水,對方從早上9時直至下午13時左右一直拿著王某某的手機在操作,每隔一段時間讓王某某配合刷臉認證。王某某先后共獲利5500元,其中10月8日微信收款500元,10月11日現(xiàn)金收款3000元,10月14日微信收款2000元。案發(fā)當日其尾號XXXX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異常流入資金5821820元,沒有個人錢款。
50、被告人陳某供述和辯解。證實2022年9月,被告人陳某與朋友揭某某到福建省安溪縣游玩,經(jīng)人介紹可以利用銀行卡“跑分”賺錢,陳某明知用銀行卡“跑分”是幫助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人收取騙來的錢款,仍存有僥幸心理,想掙快錢,便同意參與。次日,對方駕車接陳某到福建省龍巖市,陳某發(fā)現(xiàn)其銀行卡丟失,留下對方聯(lián)系方式后又回到安溪縣。半個月后,陳某補辦了尾號XXXX江西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綁定了手機,便主動聯(lián)系對方,對方讓其到龍巖市,陳某按照要求到達龍巖市后,對方將其安置在火車站附近一賓館。次日8時許,對方駕車接陳某在市區(qū)內行駛,陳某將其手機、銀行卡、支付密碼交給對方,車輛行駛途中,一人駕車,一人用陳某的手機和銀行卡持續(xù)操作3、4個小時,進賬大概100余萬元,進行大額資金轉賬時,陳某配合刷臉驗證,陳某手機上不斷有資金轉入及轉出的短信提示?!芭芊帧苯Y束后,陳某收取現(xiàn)金好處費6000元。
51、被告人鄭某某供述和辯解。證實2021年12月,被告人鄭某某在福建省閩侯縣青口鎮(zhèn)辦理一張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2022年9月,被告人鄭某某在與朋友聚餐過程中認識“海哥”,對方稱其工程款較多,需要利用鄭某某銀行卡取工程款,并承諾每取現(xiàn)10000元,給鄭某某600元好處費,今后還可帶其做些小工程作為報酬,鄭某某隨即答應,“海哥”給鄭某某一部手機,稱使用該手機單線聯(lián)系,且鄭某某索要對方手機號碼和微信號時,“海哥”拒絕。幾天后,鄭某某按照約定帶著其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與“海哥”見面,二人一起到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鄭某某至銀行柜臺取現(xiàn),“海哥”在門口等,鄭某某取現(xiàn)100000元交給“海哥”,“海哥”交給鄭某某600元沃爾瑪超市購物券,并約定好時間在福州市東二環(huán)東某某廣場茶室見面。幾天后,鄭某某到達約定地點,“海哥”開車帶著鄭某某到附近的福建省農村信用社取錢,鄭某某獨自進入銀行取現(xiàn)100000元交給“海哥”,“海哥”沒給其好處費,答應交給鄭某某一些工程干或最后一起結算。之后,鄭某某按照上述方式替“海哥”取了七、八十萬元,海哥”答應的好處費也未給。期間,“海哥”說工程款太多,一個人取不完,鄭某某介紹鄭某1通過銀行卡替“海哥”取現(xiàn),“海哥”告訴鄭某1每取款10000元,給200元至300元的好處費,取現(xiàn)時,“海哥”聯(lián)系鄭某某,鄭某某再聯(lián)系鄭某1,二人取出來的現(xiàn)金由鄭某某交給“海哥”,鄭某1用中國工商銀行卡取現(xiàn)大概七、八十萬元,獲利20000元左右,其中一部分獲利是“海哥”交給鄭某某,再由鄭某某轉交給鄭某1。
鄭某某當庭供述,其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銀行賬戶借給“海哥”后,賬戶內流入的異常資金,其僅通過取現(xiàn)的方式幫助轉移,無其他轉移方式,且該賬戶內其他消費性支出均為其本人消費。
52.被告人鄭某1供述和辯解。證實2022年7月,被告人鄭某某給被告人鄭某1打電話,想借用鄭某1的銀行卡,即他人的錢款打入該銀行卡,由鄭某1取現(xiàn),承諾每取現(xiàn)10000元、好處費300元,鄭某1沒有借給鄭某某銀行卡。2022年10月,鄭某某又給鄭某1打電話約見面,見面后,鄭某某稱其銀行卡也在幫人取現(xiàn),沒有出事,好處費按照上次約定不變,鄭某1同意后,便將其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卡照片發(fā)給鄭某某,該銀行卡綁定了鄭某1微信和手機號。每次銀行卡進賬時,由鄭某某聯(lián)系鄭某1,有時是鄭某某帶著鄭某1一起到銀行ATM機或柜臺取現(xiàn),有時是鄭某1自己取現(xiàn)交給鄭某某。鄭某1每次取現(xiàn)10000元,收取300元好處費,有時收取現(xiàn)金,有時對方將好處費留在銀行卡中。2022年10月13日13時54分許,鄭某1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入被告人陳某50000元,鄭某某帶著鄭某1去取現(xiàn),鄭某1從中抽取1000元,剩余錢款均交給鄭某某。鄭某1供述獲取現(xiàn)金好處費10000元。
鄭某1當庭供述,其僅通過持卡取現(xiàn)、POS機刷卡的方式幫助轉移贓款,并無利用其他方式進行轉移贓款,且該銀行卡內充值至支付寶、微信及拼多多等小額支出均系其本人消費。
53、被告人於某某供述和辯解。證實2022年10月,楊某珍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於某某,稱使用銀行卡取現(xiàn)可賺取好處費,二人約定在廈門市富榮國際附近的地鐵口見面,見面后於某某上了楊某珍等人的車,車上“王總”驗證并確認於某某該銀行卡開通了手機短信提示功能,便記錄了於某某的銀行卡信息。20分鐘后,於某某該賬戶收到進賬48918元的短信提示,“王總”開車帶著於某某到廈門市思明區(qū)一中國建設銀行取款,當時楊某珍和“王總”在馬路邊等,於某某至銀行取現(xiàn)48000元交給楊某珍,剩余918元作為於某某的好處費。2022年11月4日,楊某珍又打電話給於某某,雙方相約見面后,當日於某某尾號7739號中國建設銀行卡收到進賬47505元,於某某分兩次去柜臺取出47500元交給楊某珍,楊某珍從中取出900元交給於某某作為好處費。
54、被告人鄒某某供述和辯解。證實2022年10月,楊某珍聯(lián)系被告人鄒某某稱用其銀行卡轉賬50000元可獲取好處費1200元,鄒某某答應。10月13日,楊某珍和一男子駕駛一輛紅色轎車接上鄒某某開至一水庫旁,水庫旁停著一輛白色轎車,鄒某某上了白色轎車,將銀行卡和身份證交給楊某珍,楊某珍給了“小張”,“小張”向鄒某某尾號XXXX民生銀行卡轉賬。13時53分,鄒某某收到進賬49610元短信提示,楊某珍、“小張”、鄒某某等人一起到民生銀行觀音山支行取款,鄒某某獨自進入銀行柜臺取款,銀行工作人員詢問該款是來自哪個單位轉賬,其不知情,銀行報警后,其被帶至湖里區(qū)派出所,公安民警詢問其該錢款來源、公司名稱、法人信息等,鄒某某打電話詢問楊某珍,楊某珍把一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人信息發(fā)給鄒某某,民警核實后讓鄒某某離開。次日,楊某珍和“小張”開車接上鄒某某,鄒某某取現(xiàn)49000元交給楊某珍,剩余610元作為鄒某某的好處費。之后鄒某某欲支取好處費時,發(fā)現(xiàn)該銀行卡被凍結。
55、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鄭某某和被告人鄭某1相互辨認出對方的情況;被告人於某某、鄒某某辨認出楊某珍的情況。
56、被告人陳某、鄭某1手機提取數(shù)據(jù)。證實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依法對被告人陳某、鄭某1手機進行檢查并提取相關電子證據(jù)。
57、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及寧夏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實被告人於某某于2023年11月5日預繳罰金4000元,退繳違法所得1823元;被告人鄒某某于2023年10月8日預繳罰金3000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陳某、鄭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賬戶用于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又分別為配合他人轉賬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或代為取現(xiàn),王某某犯罪金額1661500元,鄭某某犯罪金額1660500元,陳某犯罪金額666980元,鄭某1犯罪金額880000元,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於某某、鄒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賬戶用于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又代為取現(xiàn),於某某犯罪金額95500元,鄒某某犯罪金額4900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述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陳某、鄭某1、於某某、鄒某某犯罪金額有誤,法院予以調整。各被告人獲利數(shù)額,根據(jù)查明事實作出相應調整。被告人鄒某某涉案銀行賬戶內留存的好處費610元,在支取前已被銀行機構依法凍結,未被其實際占有,故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被告人鄭某某、鄭某1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且鄭某某系鄭某1的上線,應當對二人的犯罪金額一并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陳某、鄭某1、於某某、鄒某某協(xié)助、配合轉移贓款,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分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鄭某1、於某某、鄒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當庭如實供述其罪行,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於某某、鄒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鄭某1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從寬處理的幅度應予以區(qū)別。被告人鄭某某、鄭某1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鄭某1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於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2月21日被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公安局馬站派出所抓獲,2月22日至2月24日臨時羈押于連云港市贛榆區(qū)看守所,2月26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被臨時羈押及滯留共計5日。被告人鄭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被閩侯縣公安局祥謙派出所抓獲,2月28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滯留5日。被告人陳某于2023年2月17日被石城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電話傳喚到案,2月21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滯留4日。被告人鄭某1于2023年2月16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抓獲,2月21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滯留5日。各被告人在執(zhí)行刑事拘留前被臨時羈押及滯留的時間均應折抵相應刑期。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被告人陳某、鄭某1手機各一部,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各被告人涉案銀行賬戶內資金及部分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分別按比例退賠各被害人,隨案移送的銀行卡予以沒收。各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定罪及犯罪事實方面的辯解、辯護意見評判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辯稱其應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以及辯護人林善志提出被告人鄭某1應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鄭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將銀行卡出租、出售給他人,且在幫助轉移違法犯罪資金過程中分別存在刷臉認證、代為取現(xiàn)等行為,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采納;2.被告人王某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獲利數(shù)額5500元中包含其個人交通費以及轉交“申立琳”的交通費,無證據(jù)證實,法院不予采納;3.辯護人翟偉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銀行卡內留存金額的具體來源、轉款時間及用途不明確,無法證明系王某某的好處費,應當予以扣減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采納;4.辯護人馬建林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本案中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公訴機關確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僅以被害人報案的損失以及被告人的自認作為依據(jù),以此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存疑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為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或者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詐騙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本案中,各被害人被詐騙的事實已查實,上游犯罪行為人未到案不影響對被告人陳某的定罪處罰,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5.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吳志東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鄭某某的犯罪金額有誤,應將其個人錢款予以扣除的辯解、辯護意見,因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該辯解、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采納;6.辯護人林善志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1獲利數(shù)額有誤,應為23000元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鄭某1取現(xiàn)880000元,銀聯(lián)無卡快捷支付金融付款30000元,銀聯(lián)無卡快捷支付13500元應認定為其轉移至上線處的違法犯罪資金,但涉案銀行卡內陸續(xù)留存資金36500元中充值至支付寶14000元,充值至微信12500元,微信理財3000元以及拼多多、微信等小額消費性支出應認定為鄭某1獲利數(shù)額,鄭某1亦當庭供述充值至支付寶、微信的資金等系其個人消費,結合其供述獲取現(xiàn)金好處費10000元,認定鄭某1獲取好處費46500元。量刑方面,各被告人及辯護人與法院認定一致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均予以采納,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為維護國家法律,保護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硬皇芮址福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二、被告人鄭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三、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四、被告人鄭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於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鄒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七、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鄭某某違法所得43701.38元、被告人鄭某1違法所得46500元,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被告人陳某藍色oppo手機一部、被告人鄭某1黑色蘋果X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王某某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被告人鄭某某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賬戶被告人陳某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賬戶被告人鄭某1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被告人於某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余額0元),被告人鄒某某民生銀行賬戶內余額合計39236.45元以及被告人於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823元,共計41059.45元,分別按比例退賠各被害人,隨案移送的銀行卡予以沒收。其中:被害人吳某某6877.10元、被害人林某某1763.36元、被害人尚某某705.34元、被害人江某某352.67元、被害人馮某某172.81元、被害人孫某1587.02元、被害人鄔某某176.33元、被害人鄭某23526.72元、被害人袁某176.34元、被害人張某某352.67元、被害人胡某某5249.52元、被害人舒某某881.68元、被害人莫某某705.34元、被害人黎某某88.17元、被害人李某17.33元、被害人王某某881.68元、被害人陳某某722.98元、被害人簡某某352.67元、被害人莫某1352.67元、被害人張某1022.75元、被害人徐某某1851.53元、被害人仲某某176.34元、被害人周某88.17元、被害人郭某705.34元、被害人李某英176.33元、被害人文某某5290.07元、被害人李某園352.67元、被害人宋某1763.36元、被害人劉某某881.33元、被害人石春霞123.44元、被害人張某梅3526.72元。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鄭某某、鄭某1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鄭某某的上訴請求為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理由為:一、原判認定“其利用自己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并取現(xiàn),該賬戶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17日異常流入資金823607.38元”是錯誤的,其沒有用其賬戶收取、提現(xiàn)上述款項,其從9月12日到10月8日沒有幫助“海哥”取過任何工程款;二、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鄭某1的上訴請求為撤銷原判,對其從輕處罰。上訴理由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金額和獲利金額均有異議,其沒有獲利46500元,原判對其量刑過重,對其犯罪金額應該以涉詐金額為準,不能以異常流水為準。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鄭某某、鄭某1,原審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於某某、鄒某某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原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一致,對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鄭某某、鄭某1及原審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賬戶用于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又分別為配合他人轉賬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或代為取現(xiàn),王某某犯罪金額1661500元,鄭某某犯罪金額1660500元,陳某犯罪金額666980元,鄭某1犯罪金額880000元,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原審被告人於某某、鄒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賬戶用于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又代為取現(xiàn),於某某犯罪金額95500元,鄒某某犯罪金額49000元,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關于上訴人鄭某某提出的原判認定“其利用自己尾號XXXX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收取違法犯罪資金并取現(xiàn),該賬戶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17日異常流入資金823607.38元”是錯誤的,其沒有用該賬戶收取、提取上述款項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在卷的鄭某某、鄭某1供述,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賬戶交易流水證實,鄭某某與“海哥”聯(lián)系,同意用鄭某某尾號為XXXX的銀行卡收取“海哥”的違法犯罪資金并取現(xiàn),該賬戶于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間,流入大額異常資金823607.38元,進賬后鄭某某遂即取現(xiàn)780500元,支付手續(xù)費6元。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鄭某1提出的原判以其賬戶異常流水認定其犯罪金額錯誤,認定其獲利46500錯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一、鄭某1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及微信截圖證實,鄭某1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于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間,流入大額異常資金共計960000元,鄭某1取現(xiàn)880000元,原判并未以其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流入大額異常資金960000元認定其犯罪數(shù)額,而是以其利用該銀行卡幫助“海哥”提取的“海哥”的違法所得880000元認定其犯罪數(shù)額;二、鄭某1經(jīng)鄭某某介紹認識“海哥”,“海哥”向鄭某1介紹取款流程,讓鄭某1幫其提款,并承諾給鄭某1好處費,鄭某1明知“海哥”犯罪所得資金,仍然為其提供銀行賬戶收取并取現(xiàn),依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三、鄭某1用其尾號XXXX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幫助“海哥”收取、取現(xiàn)違法所得資金后,該銀行卡仍留存資金36500元,鄭某1將該36500元分別充值至其支付寶14000元、微信12500元、微信理財3000元,并用于其個人消費,同時,鄭某1收取“海哥”好處費10000元,原判認定鄭某1共獲取好處費46500元正確。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鄭某某、鄭某1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鄭某某、鄭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為他人提供銀行賬戶收取、取現(xiàn)犯罪所得,其中,鄭某某犯罪金額1660500元,鄭某1犯罪金額880000元,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jié)嚴重,同時,原判根據(jù)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的坦白、當庭認罪認罰、犯罪前科等情節(jié),對其量刑適當。故上述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中軍
審 判 員 陳浩峰
審 判 員 呂曉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嘉樂
書 記 員 曹 婷